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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報告單位 ︰ 台北關稅局進口組 報告日期 ︰ 100 年 4 月 14 日. 報告人 業務一課 溫稽核進法 ( 進口貨物估價預核、稅則預審 ) 王股長志杰 ( 稅則 CH1~38) 江股長清榮 ( 稅則 CH39~49) 陳股長金龍 ( 稅則 CH50~70) 謝股長旭垣 ( 稅則 CH71~8470). 壹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前言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稅則預先審核經常發生的錯誤 如何取得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 壹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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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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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空運進口貨物申報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 報告單位︰台北關稅局進口組 報告日期︰ 100年4月14日

  2. 報告人 • 業務一課 • 溫稽核進法(進口貨物估價預核、稅則預審) • 王股長志杰(稅則CH1~38) • 江股長清榮(稅則CH39~49) • 陳股長金龍(稅則CH50~70) • 謝股長旭垣(稅則CH71~8470)

  3. 壹、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前言 • 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稅則預先審核經常發生的錯誤 • 如何取得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

  4. 壹、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法 源︰本辦法依關稅法第三十六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實施日期︰九十九年九月一日 相關文號︰九十九年九月一日財政部台財關 字第09905907240號令訂定

  5. 壹、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一、為何要估價預審? 1.以符合WTO 貿易便捷化的精神 2.有利於進口人預先知道進口成本,提高商業交易之可測性 二、估價預審的好處 1.降低爭議,減少訟源 2.減少查價案件 3.加速通關促進貿易 4.遵照國際規範提昇國際組織形象 三、預審指著是什麼事 ? 在貨物進口前,就進口貨物有沒有依據關稅法第29條第3項之規定或其他屬於實付應付的應計入D.P.V之費用,向總局申請的預審制度。

  6. 壹、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四.預審向誰提出申請?如何提出 1.總局 2.依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買賣合約書,I/V, L/C,付款證明或其他必要文件資料。 五.補件期限及預核不受理: 1.30日內補件 2.不受理 a.未按期限內補件 b.假設性交易及非即將於一年採行之交易 c.行政救濟中案件 d.文件資料不正確不實在 e.總局認定不適合預審案件

  7. 壹、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六.預審期限?可延長多久? 1.45天內 2.90天內 七.不服結果要怎麼辦? 向總局提出覆審,再不服俟貨物進口並經海關核定DPV後提出行 政救濟 八.預審結果有效期多久? 3年 九.預審結果的變更 1.由請人提供不正確不完全的資料 2.相關法令的變更 3.據以作成預審結果之條件事實變更 4.其他明顯的錯誤

  8. 壹、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9 條 關稅總局對於估價預先審核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變更,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人所提供之資訊不正確或不完全,致影響預先審 核結果。 二、關稅估價相關法規變更,致預先審核結果未能適用。 三、據以作成預先審核結果之條件或事實已變更。 四、其他明顯之錯誤,關稅總局認為有變更之必要。 申請人於收到前項通知後,得提出證據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如適用變更後之審核結果,將導致損失,向關稅總局申請延長原估價預先審核結果之適用,其延長期限以收到變更之書面通知之翌日起九十日為限。變更後之估價預先審核結果,除經關稅總局變更者外,自海關發文通知申請人之日起三年內有效。

  9. 壹、進口貨物估價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第 10 條 進口貨物已辦理估價預先審核,於通關時,係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應予報明,並檢附答復函影本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於必要時,仍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 前項進口實到貨物與估價預先審核之貨物其各項交易條件、情況及事實內容相同時,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結果核定之。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10. 貳、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一. 稅則預先審核是什麼事? 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預先審核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列 二. 預先審核向誰申請?如何申請?流程? 1.向地區海關申請 2.詳實填寫申請書,檢附原廠型錄說明書及相關資料或樣品,申請書一份以申請單項貨物為限 3.預先審核流程 向地區關稅局提出申請—函送各關稅局及關稅總局,之後由關稅總局局覆核各地關稅局意見後--由地區關稅局函復申請人

  11. 貳、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三 補件及不予審核的情形 1.申請人提供之資料不全:書面通知限期補件。(十日內) 2.a.假設性.虛擬性及仍在設計中貨物 b.行政救濟中之相同或類似貨物. c.海關認定不適合;如廢料 四 預先審核辦理期限 30日內,但如需國際詢問為120日內 五 不服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者如何處理 1.得於貨物進口前向關稅總局申請覆審; 關稅總局20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2.再不服俟貨物進口並經地區關稅局核定稅號後依關稅法提出行政救濟

  12. 貳、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 六、 第九條 海關對於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有所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經申請人舉證證明其已訂定契約並據以進行交易,且將導致損失者,得申請延長海關預先審核稅則號別之適用,並以延長九十日為限。 • 七、 第十條 進口貨物適用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其依文件審核或貨物查驗通關方式處理者,進口人辦理通關時應檢附答復函影本以供查核;其依免審免驗通關方式處理者,海關必要時,得要求進口人補送之。進口實到貨物與稅則預先審核之貨物相同者,海關應按預先審核之稅則號別核定。

  13. 貳、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 進口貨物稅則預審經常發生之錯誤: • 所附型錄與申請之貨名不符 • 貨物己有進口 • 成分或製造過程不詳 如何取得預審申請書 關稅總局外網→稅則稅率查詢→稅則預先審核 實施辦法 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

  14. 參、稅則CH1-CH38 • 關於進口菸酒因故復運出口,申請退還已納菸酒稅案 件,必須由法定原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業經財政部 99年7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900247400號函釋示。該局表示,依據菸酒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國外進口之菸酒,其菸酒稅之納稅義務人為收貨人、提貨單或貨物持有人;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已納菸酒稅之菸酒,運銷國外者,退還原納菸酒稅。依上開財政部函釋示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證明,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唯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利及避免稅務行政複雜化,應由法定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原納稅捐。

  15. 參、稅則CH1-CH38 承 諾 書 本公司於 年 月 日以報單第 號向貴局報運進口 貨物乙批,經貴局查獲有下列違法情事: 虛報所運貨物□名稱、□數量、□重量 □品質、□價值、□規格 □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發票或憑證 □其他不法行為_______ 本公司除承認來貨確有上開違法情事,且於 年 月 日補繳所漏稅款,茲承諾願接受裁罰並依法繳清罰鍰,請從輕處罰。 此 致 財政部台北關稅局 承諾公司: 蓋章 負責人: 蓋章 營業地址: 統一編號: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16. 參、稅則CH1-CH38 ■2209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2209.00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2209.00.00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  2209.00.00 00 5 醋及以醋酸製成之醋代用品廠商產製之「健康醋」、「益壽多健康酢」及「蜂蜜醋」等飲料,係以醋稀釋後添加糖或蜂蜜或果汁等製成,可供直接飲用,核屬貨物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10款(編者註:現行條例第8條)規定之飲料品,應課徵貨物稅15%。(財政部75/10/23台財稅第7528839號函)由國外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濃縮健康醋,其品質符CNS14834食用醋國家標準釀造食醋項下之穀物醋、果實醋、其他釀造醋、高酸度醋或調理食醋等5種中任1種國家標準者,不課徵貨物稅;其申請免徵貨物稅手續及抽樣送驗程序,應比照現行符合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蔬汁之規定辦理(財政部93/11/15台財稅字第09304556540號令)

  17. 參、稅則CH1-CH38 稅則號別第2401節下之原料菸葉;菸葉下 腳。係指處理菸葉,或製造菸葉產品時所 產生之廢物(菸莖、菸桿、中骨、修剪下 來之葉片、塵埃等)。而膨脹菸絲應歸列 第2403節下適用較高稅率(15%)。

  18. 參、稅則CH1-CH38 稅則號別第2402節下之菸葉或菸葉代用品所製之雪茄菸、呂宋菸、小雪茄菸及紙菸。應申報品名、廠牌、數量、小包裝容量及重量、製造日期、有效日期、產地香菸警語、尼古丁、焦油含量。 菸之課稅項目及應徵稅額如下:   一、紙菸:每千支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二、菸絲: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三、雪茄: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四、其他菸品: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 健康福利捐- 1.紙菸:新台幣1000/1000支 2.菸絲:新台幣1000/公斤 3.雪茄:新台幣1000/公斤 4.其他菸品:新台幣1000/公斤

  19. 參、稅則CH1-CH38 若干貨物之成分經核符合稅則第29章化學定義之單一有機化合物,依貨品分類原則,原應歸列稅則第29章:惟貨品如經核明係用作螢光增亮劑或發光劑,參據稅則第29章章註2、(已)及稅則第32章章註1規定,宜歸列貨品分類號列第3204.20.00.00-4號。

  20. 肆、稅則CH39-CH49 新規定 • 1、99年11月1日起為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輸出入」加入單證比對作業,輸入是類產品,業者應主動於進口報單第30欄填報前3碼為AGF證號(14碼)及項次(3碼),以利系統自動傳送X801訊息至該會進行比對。

  21. 肆、稅則CH39-CH49 新規定 • 2、半導體製程中化學機械研磨機台用晶圓表面之研磨墊片,系以聚氨酯(polyurethane)為基料(不含研磨料),屬可取卸重置之消耗性物品,依關稅總局 (099)北關字第0027號及(100)北關字第0002號稅則疑義及解答,宜按作用部份之構成材質歸列,如非屬自黏性塑膠片材者,宜歸列稅則號別第3926.90.90號。

  22. 伍、稅則CH50-CH70 • 與報關業座談會提案進口組業務一課第三股 提案 2-1 • 籲請報關業者依據報關發票審慎繕打進口報單,避免因漏繕(如漏報其中1張發票)發生逃漏稅捐遭受處罰。

  23. 伍、稅則CH50-CH70 案例 ○○公司委託○○報關業者向本局申報進口○○乙批,經篩選按C3方式通關。查驗結果,發現漏報1項來貨,報關業者始發覺漏報其中1張發票,乃檢附漏報部份之發票及裝箱單予本局。案經審理認○○報關業者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數量、價值為不實記載,致生逃漏進口稅情事,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規定,處所漏進口稅額2倍之罰鍰計新臺幣238,428元。

  24. 伍、稅則CH50-CH70 相關法令規定 5-1 • 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1項: 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為不實記載者,處以所漏或沖退稅額2倍至5倍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1個月至6個月;其情節重大者,並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

  25. 伍、稅則CH50-CH70 相關法令規定 5-2 • 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項: 第一項之不實記載,情節輕微而足以影響稅捐徵收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不得逾該項規定所得處罰之最低數額。

  26. 伍、稅則CH50-CH70 提醒注意 • 依照「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五條之一情節 輕微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科處罰鍰案件,情節輕微合於本標準規定者,得免予處罰 。」 •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規定之案件,排除上開認定標準。

  27. 伍、稅則CH50-CH70 海關緝私條例第41條第4項所稱「稅捐」及「情節輕微」之定義 5-3 • 財政部99年11月10日台財關字第09900418670號令: (一)本條所稱『稅捐』,除有其他特別規定外,係指關稅而言,應不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及其他稅費。 (二)本條所稱『情節輕微』指報關業者向海關遞送報單,對於貨物之重量、價值、數量、品質或其他事項之不實記載,係因錯誤所致,而其誤差在5%以內;或其不實記載之貨物價值或所漏或溢沖退稅額在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或報關時主動向海關申請以文件審核方式通關,且所檢附之報關文件足以證明其不實記載係因錯誤所致;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足以認定為情節輕微者。至有關『情節輕微』之認定,應由海關逕就個案事實,依上開標準辦理。……

  28. 伍、稅則CH50-CH70 相關法令規定 5-4 貨物稅部分 • 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補徵稅款外,按補徵稅額處1倍至3倍罰鍰:……十、國外進口之應稅貨物,未依規定申報者。……」 • 財政部99年2月1日台財稅字第09904507940號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貨物稅條例第32條規定部分:「有…第10款情形…者,按所漏稅額處1倍之罰鍰。」

  29. 伍、稅則CH50-CH70 提醒注意 • 涉及虛報貨物名稱數量與未涉及虛報 僅單純漏報貨物稅、營業稅案件之罰則不同,不宜混淆!

  30. 伍、稅則CH50-CH70 相關法令規定 5-5營業稅部分 • 營業稅法第51條: 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 • 財政部100年2月14日台財稅字第10004502381號令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 進口貨物逃漏營業稅者,按所漏稅額處1.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者,處1倍之罰鍰;其屬下列違章情事者,減輕處罰如下: 一、漏稅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處0.5倍之罰鍰。 二、漏稅額逾新台幣1萬元至新臺幣10萬元者,處0.6倍之罰鍰。 三、漏稅額逾新台幣10萬元者,處0.75倍之罰鍰。

  31. 伍、稅則CH50-CH70 前開案例漏報行為核非屬情節輕微無依緝私條例第41條第4項處定額罰款之理由 • 所漏報之貨物,重量為860KGM、數量為2,240PCE、價值為FOBTWD1,834,063,相較於原申報貨物之重量(702KGM)、數量(1,020PCE)及價值(FOBTWD208,045),其誤差均已逾5%,價值亦逾15,000元; • 漏報所致逃漏之進口稅達119,214元,已逾15,000元; • 報關時並未主動申請以文件審核方式通關,縱於本案經核定為C3時即發現漏報情事,並於投單時,補附漏未申報項目之發票及裝箱單,以利查驗發現不符,惟依據上開財政部函示規定,尚難據以認定為情節輕微者,本局依法核實科處,並無違反比例原則,洵屬適法。

  32. 伍、稅則CH50-CH70 更正進口報單如渉違反關稅法或海關緝私條例之免罰條件 • 關稅法第17條第6項: 貨物放行前申請更正,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核定應驗貨物、發現不符或接獲走私密報者。 • 關稅法第17條第7項: 貨物放行後申請更正,其申請更正時尚未經海關發現不符、接獲走私密報或通知事後稽核者。

  33. 伍、稅則CH50-CH70 • 委外加工案件復運進口電腦核銷作業業經關稅總局同意開辦,相關應用程式預定於100年5月13日完成; • 相關應用程式完成後尚須測試及宣導,正式實施日期關稅總局將另行通知。 • 籲請報關業者密切注意關稅總局發佈之新聞稿,並請配合辦理。

  34. 陸、稅則CH71-CH84 關於二氧化碳滅火系統需具備何種相關元件,方具備發揮整套消防設備顯明功能? 依據內政部消防署99年7月5日消署預字第0990500468號函及本部99年6月1日台財關字第09905904240號函 一、進口二氧化碳滅火系統,如包含1.探(偵)測器2.控制裝置3.二氧化碳鋼瓶4.管路之配件(含電磁閥、安全裝置、選擇閥、壓力開關、逆止閥等)5.噴嘴等5大元件,即得認定符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第16類類註4規定,具發揮整套消防設備之顯明功能,得歸列稅則第8424.89.10號「整套消防設備」。 二、至分批個別進口之消防設備系統元件,則按實到貨物性狀、材質之不同,分別歸列構件本身適當之稅則。

  35. 陸、稅則CH71-CH84 相關法令規定: 關稅法第52條所指原貨復運出口之終止日,係為報單報關日期,依100年2月23日台總局徵字第1001002581號函: 按關稅法第52條規定:「應徵關稅之貨樣……,進口整修、保養之成品,在進口之翌日起6個月内或於財政部核定之日期前,原貨復運出口者,免徵關稅。」其原貨復運出口之終止日係以「報關日期」為基準

  36. 陸、稅則CH71-CH84 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進口貨物通關作業要點第3點業經修正發布。 依100年3月23日台總政徵字第1006002382號函: 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待遇之進口貨物,須符合下列直接運輸規定: (一)應在中國大陸與台灣之間直接運輸。 (二)貨物運經中國大陸與台灣以外之第三方,不論是否在該第三方轉換運輸工具或臨時儲存,如符合下列條件,仍應視為直接運輸: 1.基於地理原因或運輸需要。 2.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發生貿易、商業或消費之情況。 3.除裝卸、重新包裝或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需之處理外,貨物在該第三方未經任何其他處理。 (三)在前款規定情形下,貨物在第三方臨時儲存之停留時間,自運抵該方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十天,且貨物在停留期間必須處於該第三方海關監管之下。 (四)符合第二款條件之貨物申報進口時,應檢附該第三方海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及進口海關認可之其他證明文件。

  37. 報告人 • 業務二課 • 甘股長瑞榮(稅則8471~8517節) • 石股長清義(稅則8418~8538節) • 熊股長東瀾(稅則8439~8548節,稅則CH86~89) • 秦股長志雄(稅則CH90~CH97)

  38. 8471節之貨品 貨名:USB 隨身碟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71.70.90號:「其他儲存單元」 改列稅則號別:第8523.51.00號 :「固態非揮發性儲存裝置媒體」。 改列理由:USB 隨身碟儲存裝置有別於硬式磁碟機、光碟機等,係以快閃記憶體USB介面儲存,經函請稅則處「稅則疑義解答」改列第8523.51.00 號。((99)北 關字第34號)

  39. 8473節之貨品 貨名:TOUCH PANEL 13.1”(觸控面板)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73.30.00號:「第8471節機器之零件及附件」 改列稅則號別:第8548.90.9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機器或器具之電氣零件」 改列理由:本案貨品可廣泛應用於公共資訊設備、工業電腦、醫學設備、平板電腦、觸控式顯示器、遊戲機台等,為通用型之零件,依第16類類註2(丙)規定「所有零件應歸入第8409、8431、8448、8466、8473…等適當節,如均不適合,則歸入第8487或8548節。」

  40. 8479節之貨品 貨名:EBARA GAS SCRUBBER 貨品用途:用於半導體、光電、薄膜等製造廠之廢氣處理設 備。(化學氣相沉積之廢氣處理)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79.89.50號:「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稅率:Free 改列稅則號別:第8421.39.90號:「其他氣體過濾或淨化機具」,稅率:4%。 改列理由: • 申報第8479.89.50號之稅號,需檢附環保署核發「用途屬實」之證明文件,否則無該稅則之適用。 • 雖用於半導體製程之化學氣相沉積廢氣處理,但非直接參與製程,故無8486節之適用。 • 具有淨化氣體之功能,宜歸稅則號別第8421.39.90號。

  41. 8486節之貨品 貨名:CAPILLARY(銲針、瓷嘴) 貨品用途:用於Wire Bonder IC積體電路銲線機零件。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86.90.00號:「其他第8486節所屬機器之零件及附件」,稅率:Free。 改列稅則號別:第6909.12.90號:「化學或其他工業用陶質製品」,稅率:6 %。 改列理由:來貨材質為陶瓷,參據H.S第84章章註一、(乙)之排除規定及H.S註解第6909節之詮釋,宜按材質特性歸列稅則號別第6909.12.90號。

  42. H.S第84章章註 一、(乙) 1.本章不包括下列各項: (a)第六十八章之磨石或其他物品; (b)陶瓷材料所製之機器或用具(例如:泵)及任何材料所製之機器或用具之陶瓷零件(第六十九章)。

  43. H.S註解第6909節之詮釋 • 實驗室、化學或其他工業用陶瓷製品;陶瓷槽、桶及類似之農業用容器;陶瓷罐、缸及類似品之供搬運或包裝貨物用者。 • 實驗室、化學或其他工業用陶瓷製品。

  44. 8486節之貨品 貨名:POLLISHING PADS(研磨墊) 貨品用途:用於半導體化學機械研磨設備上之研磨墊,用來研磨晶圓。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486.90.00號:「其他第8486節所屬機器之零件及附件」,稅率:Free。 改列稅則號別:第3926.90.90號:「其他塑膠製品及第3901至3914節之材料製成品」,稅率:5 %。 改列理由:來貨以聚氨酯(Polyurethane)為基材,屬可取卸重置之消耗性物品,依第16類類註1(卯)規定之詮釋,宜按材質特性歸列稅則第3926.90.90號。

  45. 8503節之貨品 貨名:INTERCONNECT(裝置於燃料電池之連結器) 貨品用途:來貨為已經壓鑄之金屬片(Cr 95%、Fe 5%),用於燃料電池內之連結器。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43.90.40號:「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543節所屬物品之電子微組件」,稅率:Free。 改列稅則號別:第8503.00.90號:「其他專用或主要用於第8501或8502節所列機器之零件」,稅率:1 %。 改列理由:按燃料電池(Fuel Cell)係一種以具有可燃性之燃料與氧反應,產生電力之發電設備,宜歸列稅則第8502.39目:「其他發電機組 」,本案貨品已經壓鑄成型,兩端有孔,表面具波紋狀,可識別專供燃料電池用者,依第16類類註2(乙)之規定,宜歸列稅則號別第8503.00.90號。

  46. 8517節之貨品 貨名:CLASS LENS FOR MOBILE PHONE 原申報稅則號別:第8517.70.00號:「第8517節所屬貨品之零件」,稅率:Free。 改列稅則號別:第7007.19.00號:「其他強化安全玻璃」,稅率:8%,含貨物稅。 改列理由:本案貨品為平板玻璃,雖經切割尺寸、鑽孔、強化、印刷等加工製程,供手機視窗觸控面板使用。依據H.S解釋準則三(甲)之規定及H.S-7006、7007節之註解,宜歸列稅則號別第7007.19.00號。

  47. 產生稅則疑義案例說明 1. 原申報貨名:通信用微音器 • 稅則號別第8518.10.10.號,稅率 free(供通信用微音器,頻率範圍在300赫芝至3.4 千赫芝,直徑不超過10公厘,高度不超過3公厘) • 稅則號別第 8518.29.40.號, 稅率free(其他通信用揚聲器,無音箱,頻率範圍在300赫芝至3.4千赫芝,直徑不超過50公厘) 說明:稅則適用認定在 a、貨品頻率範圍(頻率範圍在300赫芝至3.4千赫芝)。b、直徑及高度;兩者須都符合才可。否則應歸列稅則:其他揚聲器下(稅則號別第8518.29.90.號稅率6%)。來貨數量大、完稅價格之金額高,稅率差距大,常有業者因頻率、規格(高度、直徑等)申報錯誤,由於歸列不同稅率產生稅差而受罰。

  48. 2. 申報貨名:CAMERA OR DIGITAL CAMERA OR VIDEO CAMERA OR C.C.D.CAMERA CAMERA:一般照相機:係藉光學系統的曝光,導致對軟片、感光板或紙的化學變化(9006節)。 數位相機或影像攝錄機:其圖像被錄在內部儲存裝置或媒體上(例如磁帶、光學媒體、半導體媒 體或第8523節之其他媒體)(8525節)。 DIGITAL CAMERA:可稱電視攝影機、數位相機及影像攝錄機稅則號別第8525.80.10.號,稅率5%、稅則號別第8525.80.21.號,稅率 free。及8525.80.90. ,稅率5%。貨物稅13%)。 VIDEO CAMERA:可稱電視攝影機及影像攝錄機。 C.C.D.CAMERA:稱電視攝影機,即通稱之監視攝影機。 說明:數位相機(8525節)與傳統相機(9006節)之區別 在於是否內鍵儲存 媒體,前者是,稅率0%,後者無,稅率5%。有些業者常申報模擬兩可貨名;例如申報貨名為DIGITAL CAMER來貨卻為電視攝影機及影像攝錄機,惟申報稅則為稅則號別第8525.80.21.號,稅率free,與來貨實際稅則號別第8525.80.10.號,稅率5%及稅則號別第8525.80.90.號,稅率5% 貨物稅13%差距甚大,容易造成稅差補稅及罰鍰(尤指影 像攝錄機之貨物稅)。另電視攝影機及影像攝錄機,也常造成混淆,前者無儲存裝置,最多僅有暫存記憶體。後者卻有儲存裝置,可為SD卡、磁帶、硬碟及光碟片;雖同樣稅率5%,後者卻可能有13%之貨物稅(目前僅純以SD卡為儲存裝置可免課貨物稅案例外),如未於「申請查驗方式」欄位鍵「8」,易生貨物稅罰鍰,不可不慎。 產生稅則疑義案例說明

  49. 產生稅則疑義案例說明 3.申報貨名:AMPLIFIERS(放大器OR擴大器) 放大器:除用於聲頻放大外之其他有關訊號、功率及射頻等之放大器(英文名稱AMPLIFIERS)。 其他聲頻擴大器:用於聲音之聲頻放大(大部分業者申報籠統名稱為 AMPLIFIERS,稅則本上之正確應為AUDIO-REQUENCYELECTRIC AMPLIFIERS)。 說明:放大器 (稅則號別第8542.33.00.即IC式之零組件, 稅率free) (稅則號別第8543.70.99.號外接之射頻功率放大器,稅率4.5% ,輸入規定602須NCC證)。 (稅則號別第8543.70.99. 其他電機及器具,稅率4.5%,輸入規定CO2及MP1)-其他電流訊號、電壓訊 號、功率等之放大。 (稅則號別第8518.40.90其他聲頻擴大器,稅率10% 貨物稅10%,即適用於有關聲音擴大、放大器等,輸入規定CO2)。 本案視實際來貨性質歸屬其應歸列之稅則號別,因各別稅則號別之輸入規定不一,有涉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NCC、大陸物品輸入規定及貨物稅等,易造成補稅及罰鍰。

  50. 產生稅則疑義案例說明 4. 申報貨名:SET TOP BOX(數位機上盒) 稅則號別:第8528.71.10.號,稅率 4.5%(影像調諧器) 稅則號別:第8528.71.20.號,稅率 free(具有通信功能之機上盒,以微處理器為基礎,含有可上網際網路之數據機及互動資訊交換及接收電視訊號功能者) 稅則號別:第8528.71.91.號, 稅率 10%(彩色電視接收器具,未裝配有影像顯示或螢幕者,輸入規定MWO)說明:大部分業者看到數位機上盒以為有網際網路之功能, 就可以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71.20.稅率0%,殊不知依解釋準則一……其分類之核定,應依照各節所列之名稱及有關類或章註為之……,所以來貨如沒有以微處理器為基礎且含有可上網際網路之數據機者,不可歸列此稅則。其次看是否內裝影像調諧器,如有,則可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71.10. 稅率4.5%,如無,僅能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71.91.號 稅率10% 輸入規定M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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