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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許正次律師

主講人: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許正次律師. 中小企業勞資爭議處理實務. 勞資關係之本質. 緊張關係 ?. 資本 VS 勞動. 勞資關係和諧 ?. 勞資平等. 勞資合作. 勞資關係 之 開始 & 結束. 私法自治 & 契約自由. 請神容易,送神難 !. 雇主不得任意解雇勞工.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 不得 預告勞工 終止 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 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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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講人: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許正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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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主講人: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許正次律師 中小企業勞資爭議處理實務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 勞資關係之本質 緊張關係? 資本VS勞動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 勞資關係和諧? 勞資平等 勞資合作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 勞資關係 之 開始&結束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5. 私法自治&契約自由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6. 請神容易,送神難!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7. 雇主不得任意解雇勞工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 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1條)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8. 懲戒解雇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 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 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 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30日內為之。 (勞基法第12條)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9. 違法解雇之效果 勞工提起確認勞動關係存在之訴! *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但 (1)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 (2)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 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10. 大量解雇之行政管制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11.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辦理之事項 •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二條規定情形之日起六十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 事業單位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解僱計畫書內容,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解僱理由。 二、解僱部門。 三、解僱日期。 四、解僱人數。 五、解僱對象之選定標準。 六、資遣費計算方式及輔導轉業方案等。 • 事業單位依前條規定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勞雇雙方應即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之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應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之勞工。 •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 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 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12. 大量解僱,積欠工資等,禁止出國 • 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時,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第12條)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13. 第16條(廢止禁止出國處分) • 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廢止禁止其出國之處分: • 一、已清償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 • 國時之全部積欠金額。 • 二、提供依第十二條規定禁止出國 • 時之全部積欠金額之相當擔保。 • 但以勞工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 • 行者為限。 • 三、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 • 可資清償。 • 四、全部積欠金額已依破產程序分配 • 完結。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14. 雇用對象選擇自由?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15. 徵才歧視禁止!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16. 就業服務法第5條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17. 遊樂場徵才 註明須滿18歲…挨罰 • 「什麼?登廣告才花五百元,竟然要罰我十萬元!」南投縣一家遊樂場月初收到縣府社會處來函,指他的徵才廣告中有「須年滿十八歲」字眼,違反就業服務法,不改善就開罰,業者抱怨:「遊樂場本就禁止少年進入,徵人怎可不限年齡?」 • 南投縣府社會處日前查察夾報人事廣告,只要廣告內容出現「限男性、役畢、須年滿十八歲」等字眼,皆發函業者要求改善,共有十七家業者收到公文。 • 多數業者馬上要求廣告公司刪除「役畢、須年滿十八歲、限男性」等字眼。 • 不過,其中一家遊樂場業者還是忿忿不平,指網咖、遊樂場禁止十八歲以下少年在上課時間、夜間十二時以後入內,他徵人要求年滿十八歲有什麼不對?質疑法令矛盾。 • 南投縣社會處勞工行政科長陳俊利表示,雇主刊登徵才廣告不得涉及歧視字眼,主動查核是公務員職責所在,但縣府站在勸導立場,多以輔導代替處罰。 • 陳俊利說,年滿十六歲者即擁有完全工作權,因此廠商徵才時若限制須滿十八歲,就涉及年齡歧視,縣府樂意向業者解釋。 • 南投就業服務站站長吳如玲說,依就業服務法規定,任何涉及性別、年齡、性傾向、外貌等條件限制者,皆屬就業歧視,「甚至連『較佳』、『優先』等暗示都算違法」。 • 中正大學勞工關係學系主任王安祥表示,就業服務法雖有禁止就業歧視的規定,但如果是遊樂場等特種行業,還是要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業者如真被裁罰,可提出申訴。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18. 契約自由? 一、締約自由? 1.簽訂契約自由? 2.終止契約自由? 二、相對人選擇自由? 1.年齡 2.性別 3.國籍 三、內容自由? 1.工資2.工時3.退休金4.資遣費5.勞健保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19. 契約強制 公權力為避免自由經濟市場中,強勢挾市場地位霸凌弱勢之不正義情形,對契約絕對自由之限制。 1.一般限制: 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誠信原則、平等互惠原則 2.具體限制: 契約強制,以法令及模範約款作為交易之基本模型,契約當事人必須以法定約款為基本契約內容,於不違反法定約款之前提下,始得享有契約自由。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0. 契約強制之典型 消費關係 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消保法第17條) 勞動關係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勞基法第1條)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1. 勞動關係 1.勞動契約vs買賣契約(交換標的不同) 2.勞動契約vs雇傭契約(是否有從屬性) (1)人格上 (2)經濟上 3.勞動契約vs承攬契約 (工作物之完成,保險員) 4.勞動契約vs委任契約 (事務之處理,經理)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2. 勞動契約之締約自由 進場自由? 雇用勞工從事勞動(營利非營利)是自由的? 退場自由? 終止勞動契約是自由的? 勞工辭職自由? 雇主解雇自由?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3. 勞工辭職自由?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勞基法第5條) 違反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勞基法第75條)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4. 相對人選擇自由? 1.年齡 (1)15歲以下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 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 (勞基45條) (2)15-16歲:童工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5. 童工保護 • 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之工作。 • 未滿十六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 齡證明文件。 • 童工每日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例假日不得工作 • 童工不得於午後八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6. 女工保護 2.性別 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 在此限: 一、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二、無大眾運輸工具可資運用時,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工宿舍。 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者 ,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7. 性別工作平等法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8. 3.國籍:外籍勞工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29. 4.其他弱勢 (1)身心障礙者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 心障礙者義務機關 (構) ,其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前二項標準者, 應定期向機關 (構)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 (市) 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依第一項、第二項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0. (2)原住民 第四條(各級公營機構之比例進用)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第一項各款人員,經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者,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1. 原住民勞資爭議之特殊規定 第二十條(調解委員或仲裁委員之指派)原住民勞資爭議,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勞資權利事項與調整事項之爭議,勞方當事人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時,有關勞工主管機關及本法各級主管機關指派之調解委員或仲裁委員之規定如下: 一、調解程序:主管機關指派三人,應至少一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二、仲裁程序: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指派代表三人至五人,應至少一人至二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2. 工資之法令限制(一) 1.基本工資制度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21條) 2.全額直接給付 3.每月只少兩次OR按月給付OR有特別約定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3. 工資之法令限制(二) 4.應置工資清冊,保存五年。(勞基23) 5.同工同酬 雇主對勞工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之待遇。工作相同、效率相同者,給付同 等之工資(勞基25) 6.預扣工資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勞基26)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4. 加班費: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 上。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以上。 •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通知工會、報告縣政府)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5. 工作時間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6. 變形工時 二周變形工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勞基30條2項) 八周變形工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勞基30條3項)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7. 休息 & 例假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8. 特別休假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基38)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39. 休假工作,工資照給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勞基39)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0. 勞工請假 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1. 勞工請假規則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2. 私法事件爭議處理機制 1.自行和解 2.鄉鎮市調解 3.行政調處 (1)土地法 (2)勞資爭議 (3)消費爭議 (4)公共工程 4.司法訴訟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3. 勞資爭議之處理機制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4. 勞資爭議處理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勞資爭議: 指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二、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團體協約、勞動 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 三、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 或變更之爭議。 四、爭議行為: 指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 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 五、罷工: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5. 勞資爭議之定義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6.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 1.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得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或裁決程序處理之。 法院為審理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必要時應設勞工法庭。 2.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勞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或依仲裁法提起仲裁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給予適當扶助;其扶助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3.前項扶助之申請資格、扶助範圍、審核方式及委託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7. 調整事項爭議 • 1.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依本法所定之調解、仲裁程序處理之。 • 2.前項勞資爭議之勞方當事人,應為工會。但有下列情形者,亦得為勞方當 事人: • 一、未加入工會,而具有相同主張之勞工達十人以上。 • 二、受僱於僱用勞工未滿十人之事業單位,其未加入工會之勞工具有相同 主張者達三分之二以上。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8. 禁止爭議期間 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資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歇業、 停工、終止勞動契約或為其他不利於勞工之行為; 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或為其他爭議行為。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49. 調解 調解不成立: 1.勞資爭議當事人對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方案不同意者 2.未能做成調解方案 調解成立: 1.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 2.當事人一方為工 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50. 仲裁 1.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 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2.勞資爭議當事人之一方為第五十四條第二項之勞工者,其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任一方得向直轄市或縣(市)申請交付仲裁;其屬同條第三項事業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而雙方未能約定必要服務條款者,任一方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3.勞資爭議經雙方當事人書面同意,得不經調解,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4.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經調解不成立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影響公眾生活及利益情節重大,或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雙方當事人。 公義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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