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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 料來源 : 黄異 -- 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 -- 國際海洋法. 海洋科學研究. 一、意義:任何一種以了解海洋環境為目的,而在海洋中從事之研究,包括海洋生物學、海洋地質學、物理海洋學、化學海洋學 …… 等。 海洋科學研究不包括水文測量、探勘海底天然資源之活動。. 海洋科學研究. 二 、 所有國家 ( 不論其地理位置如何 ) 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均有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 (§238) ,但在他國內水 、 領海 、 大陸架 、 及專屬經濟區中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時 , 應受到沿海國權利之限制 。. 海洋科學研究. 三 、 海洋科學研究的促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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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料來源: 黄異--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

  2. 海洋科學研究 • 一、意義:任何一種以了解海洋環境為目的,而在海洋中從事之研究,包括海洋生物學、海洋地質學、物理海洋學、化學海洋學……等。 • 海洋科學研究不包括水文測量、探勘海底天然資源之活動。

  3. 海洋科學研究 • 二、所有國家(不論其地理位置如何)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均有權進行海洋科學研究(§238) ,但在他國內水、領海、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中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時,應受到沿海國權利之限制。

  4. 海洋科學研究 • 三、海洋科學研究的促進: • 各國和各主管國際組織應按照本公約,促進和便利海洋科學研究的發展和進行。(§239)

  5. 海洋科學研究 • 四、進行海洋科學研究的一般原則(§240): • (1)海洋科學研究應專為和平目的而進行; • (2)海洋科學研究應以適當科學方法和工具進行 • (3)海洋科學研究不應對海洋其他正當用途有不當干擾 • (4)海洋科學研究的進行應遵守有關規章,包括關於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規章

  6. 海洋科學研究 • 五、不承認海洋科學研究活動為任何權利主張的法律根據: 海洋科學研究活動不應構成對海洋環境任何部分或其資源的任何權利主張的法律根據。(§241)

  7. 海洋科學研究 • 內水、領海之海洋科學研究活動必須經沿海國同意始得進行。 • 沿海國在正常情形下,對於專為和平的目的及為了增進海洋環境的科學知識以謀人類利益,於大陸架、專屬經濟區中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時,應給予同意。

  8. 海洋科學研究 • 公海之海洋科學研究係屬自由。 • 區域之海洋科學研究係屬自由,國際海底管理局有義務促進及鼓勵在區域進行科學研究,並有義務協調及傳播研究活動的結果及分析。

  9. 海洋技術移轉 • 意義:海洋資源的探勘及採捕往往掌握在少數國家手中,為讓海洋技術稍遜之國家也可享有海洋資源,1982年公約希望由一國家(供應國)所擁有之技術移轉給另一國家(接受國) 。

  10. 海洋技術移轉 • 所謂移轉是指經由人為的努力把一國所擁有的海洋技術讓另一國予以吸收及利用。 • 海洋技術移轉並非單純把知識與設備引入接受國而已,必須讓接受國吸收成為自己的一部份,並能自行運用。

  11. 海洋技術移轉 • 例如甲欲把造船技術移轉給乙國,則甲國應做到下列各點: • 1、協助建造造船廠 • 2、協助造船技術、建立經營造船廠的能力,例如授課、培訓人員 • 3、將造船廠的控制權完全交由乙國自理。

  12. 海洋技術移轉 • 達成技術移轉之途徑: • 1、兩國簽訂協訂 • 2、經由國際組織之媒介(例如兩國皆加入漁業組織) • 3、採用商業途徑(例如在接受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將科技帶入;或兩國訂定合作契約,提供技術或授權接受國公司使用某種技術)

  13. 海洋技術移轉 • 1982年公約雖有技術移轉之規定但缺乏法律強制義務,對於重大戰略或經濟意義之海洋科技,先進國不太可能無償或毫無保留的轉讓給發展中的國家。

  14. 海洋技術移轉 • 海洋技術是指與海洋資源開發與利用有關之知識及設備,包括: • 1、漁業技術:漁船、各種網具、探魚設備等 • 2、船舶技術:造船 • 3、海岸工程:深水港、港埠設施等 • 4、海域工程:海底隧道、海底電纜、人工島

  15. 海洋技術移轉 • 1982年公約規定各國有促進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的義務(§266) : • 一、各國應在公平合理的條件上進行合作,積極促進海洋科學和海洋技術的發展和轉讓。 • 二、各國應對在海洋科學和技術能力需要援助的國家,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包括內陸國和地理不利國),促進其在海洋資源的勘探、開發、養護和管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以加速發展中國家的社會和經濟發展。 • 三、各國應盡力促進有利的經濟和法律條件,以便利海洋技術轉讓。

  16. 海洋技術移轉 • 海洋技術移轉應利用國際合作的方式來達成,以雙邊、區域或多邊之方案來執行。

  17. 海洋科技中心之設立 • 1982年海洋法公約明定,應設立國家和區域性海洋科學和技術中心,來促進海洋科學研究及海洋技術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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