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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前我国已进入职业病的高发期。据专家估计,在我国现有7.75亿劳动人群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约有2亿人。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全国累计报告职业病近75万例,其中已死亡15万例。由于我国职业健康检查率不到20%,估计职业病人数远远高于报告人数。据统计2009年我国报告职业病1.8万余例,比2008年增加32%;2010年报告职业病2.7万余例,比2009年增加50%。2006年—2010年,各类尘肺病约占职业病总数的80%,各类职业中毒约占职业病总数的12%。
我国职业病现状 • 底数不清 职业病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还不完善 3
接触职业危险源人数 职业病患者累积数量 死亡数量 新发现病人数量经济损失: 据估计,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近1000亿元。世界影响:1、国际劳工组织大会上常有批评。2、工伤事故与职业病也是世界人权大会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攻击中国“忽视人权”的借口之一。 居世界首位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有1000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约有近10万人。2010年至2013年10月,全市累计诊断职业病1008例,每年呈递增趋势。由于职业健康检查率普遍偏低,相当部分企业未依法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估计职业病患病人数远远高于实际人数。据不完全统计,我市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有1000余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约有近10万人。2010年至2013年10月,全市累计诊断职业病1008例,每年呈递增趋势。由于职业健康检查率普遍偏低,相当部分企业未依法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估计职业病患病人数远远高于实际人数。 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职业卫生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将日益凸现,职业卫生工作任重而道远。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职业健康概念 →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 劳动卫生 工业卫生 →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国标GBZ/T224-2010)定义 职业卫生:是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 职业性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对职业人群的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素或条件。 物理因素 物理因素 化学因素 化学因素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粉尘因素 粉尘因素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含义)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例状态。 职业禁忌(含义)
职业病概述 → 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即职业病是指由于工作环境中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后所引起的疾病。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职业病分类: 我国的职业病分为10大类共115种。 职业病的10大类: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疾病,生物因素所致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职业病发病的特点: 病因明确,大多是可检测和识别 • 在同一接触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 如能早期诊断、及时治疗、大多数愈后较好 除职业性传染病外,必须有效“治疗”有害的工作环境
职业健康基础知识 职业病必须具备的四个要件: 患病主体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 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有用工合同关系)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 •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职业病目录》十大类115种)
规章类: 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7号)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 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9号)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0号) 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1号) 法规类: 1、《四川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拟定中)》(地方法规) 职业卫生主要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务会第24次会议通过后,于2002年5月1日起首次施行《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在前后历经三次审议、多次修改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前国家主席胡锦涛于当日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
《职业病防治法》所保护的是职业人群。职业人群是一个国家中最具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健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劳动者受到职业病威胁,以致其中的一部分人成为职业病病人,他们受到严重的伤害,有许多的困难,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最需要国家的关怀、法律的保障。《职业病防治法》所保护的是职业人群。职业人群是一个国家中最具创造力的人群,是生产力要素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者健康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劳动者受到职业病威胁,以致其中的一部分人成为职业病病人,他们受到严重的伤害,有许多的困难,是一个弱势群体,他们最需要国家的关怀、法律的保障。
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 法律是人生的守护神!
用人单位 劳动者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的总体思路 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在职业病诊断中的责 任,通过具体制度倒逼用人单位自觉履行 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 按照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的总体要求,区 别情况运用劳动仲裁、行政判定等方式解决 职业病所需资料的争议问题 通过制度设置向劳动者权益倾斜,有针对性 的解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中可能遇到的问 题
一、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 围绕职业病的防、治、保三个主要环节,明 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理顺了监管体制。“防” 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职业病体检 、诊断鉴定和治疗,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 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首次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在作业 现场进行职业卫生执法的主体地位和相关部门在职 业病防治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职业病防法修改的重点
二、放宽了职业病诊断的地点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①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②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者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可任选一家进行诊断。
三、明确了企业在职业病诊断中的举证责任 职业病诊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确定用人单位的法定举证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与己无关,就应该承担相应后果与责任。
总 则 前期预防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宗旨,是制定一部法律的总纲,只有纲举才能目张,其他所有法律条文的内容都是为实现立法目的而服务的。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办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
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 地域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海和领空。 不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效力——不论什么用人单位和个人只 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本法所规定的“职业病 防治活动”就应当适用本法 时间的效力——修订的条文从2011.12.31日起执行
要求做好的几项重点工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以及相关规章的规定,下面简要介绍需要做好的八项重点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第十一条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作了进一步细化,重点包括: •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设 •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 法律法规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总局令 第48号),对申报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职 业 病 危 害 申 报 向谁报 职业病危害申报 填报要求 在哪里报 法律法规要求
县属及以下企业——县级安监部门 在泸央企、省企及其所属单位——市级安监部门 市属企业——市级安监部门 企业登录中国安科院网站,在网上注册填报。 向谁报: 在哪里报:
填 报 要 求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在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工健康体检和职业健康培训三个基础工作后,应及时在中国安科院网站进行网上职业病危害申报,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向用人单位出具申报回执书,完成申报工作。
违反职业病危害申报规定的处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安监总局令 第48号)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监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51号),细化了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
违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 “三同时”管理规定的处罚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监总局令 第5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伍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职业病危害检测、现状评价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第二十、二十一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并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
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 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增加了四个字:“高危粉尘” 。虽然增加的字数不多,但其背后却有很深的用意。尘肺 病基本都是高危粉尘所致。据统计,2010年共报告职业病 27240例,其中尘肺病占报告职业病的87.4%,而新发尘肺 病绝大多数是高危粉尘所致。因此如果控制了高危粉尘所 致职业病,也就基本解决了我国尘肺病高发的问题。 目前,国家有关高毒、高危粉尘作业管理职业卫生条 列已在拟定中,将对高毒、高危粉尘作业实行行政许可。
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危害告知、警示 有关标准、规范: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 2、《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之规范》GBZ/T203-2007 3、《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 GBZ/T204-2007
劳动合同职业病危害告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厂( /矿 /公司)劳动合同 职业危害告知书(样板) 同志: 您所在的车间岗位,存在职业危害因素。如果防护不当,该职业病害因素可能对您的造成损害。 在本岗位,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采取了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并对您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 、 。 一旦发生职业病,本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相应待遇。 当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更时,请重新与本单位签定劳动合同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 请您履行以下义务: 自觉遵守本单位制定的本岗位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按照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工作;正确使用职业健康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健康知识培训;定期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积极配合本单位管理部门,避免职业病的发生。 欢迎您随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职业病的建议。 特此告知。 单位盖章: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职业卫生培训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学习掌握有关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职业健康监护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监护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7号)第三十一、三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9号)的规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职业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等。
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规章、规范: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49号) 2、《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3、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