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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務學習

公共服務學習. 報告人:學務處李利華主任 日 期: 2013 年 9 月 2 0 日. 一、 引言. ( 一 ) 增進學生關心自己、培養學生關懷 生活環境、熱心參與公共事務。 ( 二 ) 從勞動體驗中啟發人文關懷精神。 ( 三 ) 養成現代公民與完美人格的理想。 從生活體驗中,回饋學校、社區 及社會。. 二、依據: ( 一 )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 2 條; ( 二 )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第 3 條 ; ( 三 )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第 3 條; ( 四 ) 東莞台商子弟學校中學部學習護照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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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服務學習 報告人:學務處李利華主任 日 期:2013年9月20日

  2. 一、引言 • (一)增進學生關心自己、培養學生關懷 • 生活環境、熱心參與公共事務。 • (二)從勞動體驗中啟發人文關懷精神。 • (三)養成現代公民與完美人格的理想。 • 從生活體驗中,回饋學校、社區 • 及社會。

  3. 二、依據: • (一)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2條; • (二)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第3條; •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 則第3條; • (四)東莞台商子弟學校中學部學習護照實 • 施要點第三-(三)-10點; • (五)東莞台商子弟學校中學部學務處2012 • 學年度工作計畫。 • 三、實施對象:中學部在籍學生。

  4. 四、負責單位: • (一)校內公共服務學習項目總責單位為中 • 學部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各項公共服 • 務項目之推動,則由有公共服務需求 • 之單位(以下簡稱公服單位)依需求向 • 總責單位提報。 • (二)公服單位募集公共服務項目之志願 • 同學時,亦須指派指導教師,負責 • 指導學生服務工作之進行及服務成 • 果之考核。 • 校外公共服務活動由學生或家長自願前往,但仍須向學生活動組報備。

  5. 五、服務範園 • (一)本校各單位所舉辦之各項校內、外服 • 務活動。 • (二)班級或學生社團經學校相關單位核可參加 • 或舉辦之非政治、商業、營利或無給酬 • 勞性之服務活動。 • (三)海內外各種社會服務機構或慈善機構所舉 • 辦之服務活動。 • 學生參加本點(三)所指稱之服務活動結束後,須提交舉辦單位撰寫之服務證明(外文書寫者,須另附翻譯書),證明中並應載明服務時數。

  6. 六、服務時間 • (一)班會時間: • 1.服務當週無演講或其他校訂活動 • 之時間者; • 2.以班級為單位於一週前向中學部 •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提出申請; • 3.服務範圍不限校內;惟從事校外 • 服務者,須由家長同意,並自行 • 處理所產生之食宿及交通等問題; • 4.由導師隨班督導考核成效並驗證 • 時數。

  7. (二)課餘時間: • 1.向公服單位登記,並約定課餘時 • 間進行; • 2.服務範圍不限校內;惟從事校外 • 服務者,須由家長同意,並自行 • 處理所產生之食宿及交通等問題; • 3.由公服單位督導考核成效並驗證 • 時數。

  8. (三)假日時間: • 1.向公服單位登記,並約定假日時間 • 進行; • 2.服務範圍不限校內;惟從事校外服 • 務者,須由家長同意,並自行處理 • 所產生之食宿及交通等問題; • 3.由公服單位督導考核成效驗證時數。 • (四)其他時間: • 1.配合公服單位之需求,於其指定之 • 時間、地點進行; • 2.服務範圍不限校內;惟從事校外服 • 務者,須由家長同意,並自行處理 • 所產生之食宿及交通等問題; • 3.由使用單位督導考核成效並驗證時 • 數。

  9. 六、時數登錄方式: • (一) 時數核發: • 1.導師或公服單位於學生公共服務活動結 • 束後,向生活輔導組填報實際服務時間。 • 2.公服單位為校外單位時,服務同學須於 • 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繳交該單位核發之 • 時數證明至生活輔導組登錄。 • 3.轉學生於入學前之公共服務時數得予以 • 採認。採認程序由生活輔導組召集相關 • 單位辦理之。 • 4.未經認證之時數,一律不予核計。

  10. (二)時數登錄: • 1.經核發之時數每學期統計乙次, • 並登載於學期成績通知單。 • 2.時數以分鐘為單位登記。 • (三)學期時間計算:2013學年度 • 1.上學期:8月1日~ 7月31日 • 2.下學期:2月1日~7月31日

  11. 八、獎懲方式: • (一)獎勵 • 1.每學期公共服務時數:滿50小時者, • 獎狀乙紙,並記嘉獎兩支;滿80小時 • 者,獎狀乙紙,並記小功乙支;滿 • 100小時者,獎狀乙紙,記小功兩支。 2.學生申請校內各項助學金,服務學 習表現得列為審查條件之一。 3.學生國中三年或高中三年就學期間 內,公共服務時數達500小時以上者, 於畢業時頒發特殊服務獎。

  12. (二)懲處 • 1.公共服務為一志願進行之活動,活 • 動期間比照在校之行為規範,違反 • 校規者,依校規懲處;於校外單位 • 進行之服務工作,若涉不法,則依 • 相關法規處理。 • 2.未從事公共服務,而行不實登錄者, • 經發現或舉發,處大過乙支以為懲 • 戒。並取消其該學期所有公共服務 • 時數。該學期並不得申請個別之公 • 共服務。(以班級為單位進行之公 • 共服務不在此限)

  13. 九、中學部公共服務學習簡易流程說明 • (一)各單位(以下稱公服單位)提出公共服務 • 學習的項目名稱、實施內容、實施時間、 • 及教育目的,並指定指導老師。文件繳 • 交至生活輔導組存查。 • (二)公服單位公告服務學習計畫,展開甄選 • 或報名。(只要時間許可,不限制學生 • 僅能參加一項公共服務) • (三)公服單位於實施前針對服務學生進行講 • 習,說明服務內容、要求、及時數核算 • 方式。

  14. (四)公服單位將服務學習學生名單、講習資 • 料(含照片、簽到表)送交生活輔導組存 • 查。 • (五)公服單位於每次服務學習實施後,進行時 • 數登錄;學生之學習護照由公服單位進行 • 核章。(是否頒發服務學習證明書,由公 • 服單位自行決定) • (六)公服單位於期末將時數統計表繳回生 • 活輔導組,由生活輔導組登載入國中 • 學生輔導數位化系統。

  15. 公共服務學習募集資訊(一)

  16. 中學部公共服務學習募集資訊核定(二)

  17. 學生服務學習記錄(三)

  18. 十、不適宜採計服務學習時數之活動項目: • (一)改過銷過或被施以勞動教育(不論 • 班級或個人)不列入公共服務學習時 • 數。 • (二)事先未經學生活動組核可之服務活 • 動,不列入公共服務學習時數。 • (三)凡受公開表揚或獎勵(包含金錢及 • 記功嘉獎)之行為,不列入公共服 • 務學習時數。 • (四)公共服務期間,若因個人因素而無 • 法全程參與者,應向公服單位報備; • 服務時數以實際參與之時間登錄。

  19. (五)公共服務學習為一志願及義務性質 • 之活動,故公服單位未發報酬(包 • 含金錢、獎勵等實質報酬),或是 • 蓄意以公共服務之名,規避上課義 • 務。 • (六)公共服務學習時數登錄於每學期 • 「學期成績通知單」中,不另發證 • 書(惟公服單位可視需要自行製發 • 證明文書,文書由各公服單位核 • 章);公共服務學習時數之明細, • 請學生登載於本校學習護照第23頁 • 後,交由公服單位填報及核章。

  20. (七)學生參與公共服務之成效不佳或態度 • 不積極,公服單位可隨時中止其公共 • 服務資格,並追究其違反校規或相關 • 法條之責。 • (八)社團活動或校隊之平日練習時間。 • (九)校外教學活動,如畢業旅行等。 • (十)正課時間進行班級活動,如校園訪 • 查、實驗活動。 • (十一)校內外競賽活動,如科展、語文競 • 賽等。

  21. (十二)班級幹部小老師。 • (十三)學生進行公共服務學習中所發生之情 • 況,若超出本要點之規範及說明,由 • 總責單位另行召集相關單位研議處理。

  22. 學生服務學習證書(四)

  23. 103學年度免試入學15區超額比序「服務學習相關規定」(五)103學年度免試入學15區超額比序「服務學習相關規定」(五)

  24. 簡報完畢敬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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