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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植物產品或特定物品 輸入檢疫規定

植物、植物產品或特定物品 輸入檢疫規定. 郭曉璠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植物檢疫組 9 7 年 12 月 18 日. 大 綱. 壹、前言 貳、輸出入植物檢疫相關規定 叁、植物、植物產品或特定 物品輸入檢疫作業流程 肆、結語. 壹、 前言. 植物檢疫之目的 防範 國外植物 疫病害蟲入侵 、發生並制止其蔓延 確保 國內 農業生產安全 、穩定農產品之產量及品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 突破檢疫障礙, 協助農產品外銷. 植物檢疫 措施 制定法規 禁止輸入:特定植物 、 植物產品或 特定物品 有條件輸入:依檢疫規定輸入 首次輸入:經風險評估後始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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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植物產品或特定物品 輸入檢疫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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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植物、植物產品或特定物品輸入檢疫規定 郭曉璠 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植物檢疫組 97年12月18日

  2. 大 綱 壹、前言 貳、輸出入植物檢疫相關規定 叁、植物、植物產品或特定 物品輸入檢疫作業流程 肆、結語

  3. 壹、前言 植物檢疫之目的 • 防範國外植物疫病害蟲入侵、發生並制止其蔓延 • 確保國內農業生產安全、穩定農產品之產量及品質,維護自然生態環境 • 突破檢疫障礙,協助農產品外銷

  4. 植物檢疫措施 • 制定法規 禁止輸入:特定植物、植物產品或 特定物品 有條件輸入:依檢疫規定輸入 首次輸入:經風險評估後始得輸入 • 邊境管制 合格放行、檢疫處理、退運、銷燬 • 國外產地檢疫

  5. 國際上植物病蟲害造成的重大損失 • 1845-1860年馬鈴薯晚疫病引起大饑荒,愛爾蘭死亡100萬人、移民164萬人 • 柑桔潰瘍病導致美國佛羅里達州柑桔近2年種植面積減少11%(576,577 英畝) • 入侵紅火蟻危害美國13個州超過100萬公頃的土地,經濟損失每年約50億美元,其中農業損失超過7億5千萬美元 • 光肩星天牛入侵美國估計可造成約6,690億美元經濟損失

  6. 貳、輸出入植物檢疫相關規定 一、法規依據 二、輸出入植物檢疫簡介 三、有條件輸入植物檢疫規定 四、首次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 五、禁止輸入之植物、植物產 品及特定物品 六、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罰則

  7. 一、法規依據 • 植物防疫檢疫法 •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 •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 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核准辦法 •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8. 二、輸出入植物檢疫簡介 • 輸出植物檢疫 配合輸入國檢疫規定辦理 • 輸入植物檢疫 有條件輸入 (含須隔離檢疫者) 首次輸入 禁止輸入

  9. 輸入檢疫流程 申報輸入檢疫 防檢局派員臨場檢疫 不符輸入檢疫規定 合格 補證或檢疫處理 退運或銷燬 通知關稅局或發證 關稅局放行

  10. 三、有條件輸入植物檢疫規定 •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乙、有條件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 應檢附輸出國植物檢疫證明書,並加註符合規定之檢疫條件,經檢疫合格方可輸入 • 輸出前經輸出國檢疫未發現我國公告之植物檢疫有害生物 • 輸出前經輸出國檢疫未發現我國公告之植物檢疫疫病害蟲,且非產自該病蟲發生地區 • 輸出前已先經適當之檢疫處理

  11. 三、有條件輸入植物檢疫規定(續) • 自各國輸入下列植物之生植株或具繁殖力之營養體(種子、果實除外),應實施隔離栽植檢疫 • 隔離至少2年 甘蔗、茶、鳳梨、柑桔類、香蕉 • 隔離至少1年 木瓜屬、龍眼、草莓屬、荔枝、蘋果屬、檬果、桑屬、百香果屬、李屬、番石榴、梨屬(梨接穗除外)、薔薇屬(切枝除外)、葡萄屬 •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經檢疫有罹染有害生物之虞時,亦得實施隔離檢疫

  12. 四、首次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 • 某一國家或地區擬首次輸銷生鮮植物或植物產品來臺時,輸出國應檢附相關資料,向防檢局提出申請 • 經防檢局風險評估通過,始得依檢疫條件辦理輸入 • 必要時防檢局得派員前往輸出國查證確認

  13. 五、禁止輸入植物、植物產品或 特定物品 (一)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 -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核准辦法 (二)禁止輸入之特定物品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 第12條

  14. (一)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4條 •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自特定國家、地區輸入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為協助研究或教育人員因實驗、研究或教學之目的必須輸入法定禁止輸入之植物種類,因此訂定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核准辦法,相關研究機關(構)或學校如有需要,可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於指定場所依核准之用途使用

  15. (一)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續) •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 • 甲、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計55種疫病害蟲發生國家或地區所產之寄主植物或植物產品 (包括種子、種苗、組織培養苗、葉片、切枝、活植株等)

  16. 穿孔線蟲:泰國、菲律賓、印尼等疫區產鳳仙花、百合科植物、秋海棠等附帶地下部之寄主植物穿孔線蟲:泰國、菲律賓、印尼等疫區產鳳仙花、百合科植物、秋海棠等附帶地下部之寄主植物 柑桔鱗皮病、枯萎病、木孔病等:澳大利亞、中國、日本、菲律賓、美國等疫區之柑桔等寄主植物 甘蔗斐濟病、甘蔗流膠病等:澳大利亞、斐濟、印度、南非、馬來西亞產甘蔗等寄主植物 香蕉細菌性萎凋病、香蕉巴拿馬病等: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越南、美國、中南美洲、非洲等疫區之芭蕉屬等寄主植物 地中海果實蠅等果實蠅疫區寄主鮮果實 (一)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續)

  17. (二)禁止輸入之特定物品 •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 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輸入者 • 有害生物--直接或間接加害植物之生物,包括活昆蟲、植物病原真菌、細菌、病毒、線蟲等微生物及雜草等 • 土壤(包括岩芯等)、附著土壤之植物及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18. (二)禁止輸入之特定物品(續) •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11條 申請輸入本法第15條所定之物品,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植物防疫檢疫法施行細則第12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輸入本法第15條所定之物品後,相關機關應辦理事項

  19. 六、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罰則 • 第22條 違反第14條或15條規定,擅自輸入者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 該植物、植物產品、有害生物、土壤、附著土壤之植物及其包裝、容器、栽培介質,得於一審法院宣告沒收前逕予沒入

  20. 六、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罰則(續) • 第24條 違反第17條第1項規定未申請檢疫,或未經檢疫前而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其植物或植物產品,由植物檢疫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逕為銷燬處理;其處理費用,由所有人、管理人負擔

  21. 六、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罰則(續) • 第25條 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植物檢疫人員執行職務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 第25條之1 旅客未依第17條第2項規定申請檢疫者,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22. 叁、植物、植物產品或特定物品 輸入檢疫作業流程 一、學術研究用特定檢疫物 二、特定檢疫物輸入檢疫作業流程 三、輸入人應配合辦理事項 四、相關表單及填寫說明

  23. 一、學術研究用特定檢疫物 • 有害生物 包括活昆蟲、植物病原真菌、細菌、病毒、線蟲等微生物及雜草等 • 土壤(包括岩芯)、附著土壤之植物及所使用之包裝、容器 •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禁止輸入之植物或植物產品 • 基因轉殖植物

  24. 二、特定檢疫物輸入檢疫作業流程 檢具申請書、相關研究及管制計畫向防檢局提出申請 不同意 審核文件及場所 禁止輸入 同意 核發輸入許可證 符合規定 防檢局派員押 送至指定地點 防檢局定期或 不定期派員查核 申請輸入檢疫 隔離使用期限屆滿 不符規定 通知防檢局 會同銷燬或放行 禁止輸入(銷燬) 完成檢疫程序

  25. 三、輸入人應配合辦理事項 • 申請輸入禁止輸入之植物、植物產品及特定物品,以研究機關(構)或學校供實驗研究或教學之用為限,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26. 三、輸入人應配合辦理事項(續) •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給輸入許可證明,輸入人應將證明原件併附於物品包裝上,依核准方式輸入 • 輸入之檢疫物須符合輸入許可證上載明之種類與數量,超出之部分禁止輸入

  27. 輸入許可證樣本 樣本

  28. 三、輸入人應配合辦理事項(續) • 輸入許可證逾期應重新申請 • 輸入時應申報檢疫,經防檢局查驗合格後始得領取 • 如以郵寄輸入,應寄至防檢局轄區分局檢疫站,經檢疫後,始得提領 • 限由輸入人在防檢局指定之場所進行核准目的之使用

  29. 三、輸入人應配合辦理事項(續) • 特定植物輸入後須於隔離溫室以盆栽方式種植,種植前應洽防檢局派員會同以系統性殺線蟲劑、殺蟲劑及殺菌劑消毒處理 • 輸入人使用輸入之物品時,若發生危險性疫病蟲害並有傳播之虞時,應立即通報防檢局採取防治措施;並應負擔所需費用

  30. 三、輸入人應配合辦理事項(續) • 輸入物品使用期間,應受防檢局之監督;輸入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未經防檢局同意,輸入之物品不得移出隔離場所 • 該物品核准使用期限屆滿、隔離期間提前使用完畢或檢疫物死亡時,輸入人應即通知防檢局會同銷燬

  31. 三、輸入人應配合辦理事項(續) • 製作乾燥蠟葉標本時,應通知防檢局之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核 • 使用之器皿及包裝物等應以高壓滅菌釜滅菌,並製作銷燬紀錄 • 輸入物品使用期間,輸入人應詳實記錄使用人、使用時間、銷燬時間供防檢局及其轄區分局查核

  32. 三、輸入人應配合辦理事項(續) • 須繼續使用本體或其衍生物者,應於核准使用期限屆滿至少1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 輸入人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後1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結果報告;其相關之試驗報告或著作,應記明輸入許可證明文號

  33. 三、輸入人應配合辦理事項(續) • 依「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基因轉殖植物輸出與輸入前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者,經核可後方可輸出或輸入 • 違者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54條第1款規定,違者處新臺幣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34. 三、輸入人應配合辦理事項(續) • 輸出或輸入基因轉殖植物之輸出人或輸入人,應填具輸出申請書或輸入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出、入許可後,始得輸出、入

  35. 四、相關表單及填寫說明 • 特定物品輸入許可申請書 • 特定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許可申請書 • 基因轉殖植物輸入申請書 •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申請書 • 輸入特定物品繼續使用許可申請書 • 輸入特定物品結果報告

  36. 肆、結語 • 為避免疫病害蟲隨著農產品的流通貿易在國際間傳播蔓延,輸出入植物檢疫為各國採行之必要措施 • 學術研究機關在發展學術研究之同時,亦應共同負起防杜植物疫病害蟲傳播或逸出之責,以維護國內農業生產安全及自然生態環境

  37. 有任何相關問題 歡迎與我們聯繫 • 電話:02-2343-1405 陳子偉技正 • (植物、植物病原、土壤等) • 02-3343-6412 葉郁菁技士(活昆蟲) • 傳真:02-2343-1400 (總收文) • 網址:www.baphiq.gov.tw • 信箱:baphiq@mail.baphiq.gov.tw

  38.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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