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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黄志臻

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黄志臻. 一、知识产权简介 (一)知识产权及其分类.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是指人类智力活动创造 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 和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 》 ( TRIPS 协议),知识产权分为如下两类: 1 、工业产权 ( 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 2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 3 )商标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非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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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黄志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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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黄志臻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江苏省知识产权局黄志臻

  2. 一、知识产权简介(一)知识产权及其分类 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指人类智力活动创造 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 协议》(TRIPS协议),知识产权分为如下两类: 1、工业产权 (1)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 (2)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3)商标权: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非注册商标;

  3. (4)地理标志权:即原产地标记/货源标记; (5)集成电路与布图设计权;(巴黎公约不含) (6)未披露的信息保护权:即商业秘密权; (7)厂商名称(商号); (TRIRS协议不含); (8)制止不正当竞争。 (TRIRS协议不含); 2、著作权(版权) 包括著作权及著作权的邻接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 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 利。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

  4. ( 二)知识产权的特点 1、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人类智力劳动的成果,具有无形性,区别于有形财产。 2、法定性: 知识产权的取得具有法定性,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给予确定或者 认可。 3、时间性: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 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我国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 算。保护期满前 6 个月内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每续展注册一次有效期为 10年。

  5.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 其死亡后50年,截止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公民合作作 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 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 给予保护。 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期为10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投入 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 起15年后,无论是否登记或投入商业利用,不再保护。

  6.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 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身 及其死亡后的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 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后第50年的12月31。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 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 的,不再给予保护。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 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 15年。

  7. 4、地域性: 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权利,只能在该国的 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除了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外,知 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 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知识产权下的知识产品,无须取 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付费。 5、专有性(独占性或排他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是指知识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没有法律规 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对于同 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共 存。

  8. (三)知识产权的主体 知识产权的主体即知识产权权利所有人。包括著作权人、专 利权人、商标权人等。   知识产权的主体需要具备何种资格,享有何种权利和义务, 由国家法律直接规定。一般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 国家认可或授权为条件。   2、知识产权的 继 受 取 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 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   3、知识产权法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国 民待遇原则”。

  9.  (四)知识产权的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 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   知识产权的客体可分为如下三类: 1、创造性成果:包括作品及其传播媒介(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客体)、工业技术(产业领域能够物化在物质载体中的知识和技 能,如专利技术、技术秘密等); 2、经营性标记:指在产业领域中能够标示产品来源和厂商特 定人格的区别标记(如商标、商号、原产地名称等); 3、经营性资信:指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 格、经营优势、信用及商誉等。

  10. (五)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无法依其本身来确定,要依据法律的特别 规定确定。 1、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 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 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 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 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 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1. 2、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注2、商标权: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注 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下列 行为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 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 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 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2. 3、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 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财产权:复制权、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发行权、 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摄制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放映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 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 网络传播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13.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 条例》第七条规定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 部分进行复制; (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 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6、植物新品种权: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六条规 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 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 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条例另 有规定的除外。

  14. (六)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和法律救济 1、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无过错责任原则。 2、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1)民事救济措施: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刑事救济措施: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主要有:假冒注册商 标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假冒专利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信誉 罪等,并规定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刑事处罚。 (3)行政救济措施:责令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商品、没 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等。

  15. 二、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的关系 ● 澳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1912年在《经济发展理论》中首先 提出技术创新的概念。他将技术创新概括为发明创造的首次应 用。并将创新区分为五种类型 : (1) 引进新产品; (2) 引用新的生产方法; (3)开辟新市场; (4)获得材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应来源; (5)实现企业的重新组织。

  16. ● 技术创新的一般定义 我国《辞海》中将技术创新定义为:把一种或若干种新 设想(新概念)发展到实际和成功应用的阶段,或称一个从 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设想产生到市场应用的完整过程。包括设 想的产生、研究、开发、商业化生产到扩散等一系列活动。 因此,技术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以技术的研究、 开发、转化为核心,以追求经济利益为最终目标,涉及企业 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17. ●自主创新: 是指创新主体依赖自身所具有的能力和资源进行并完成的创新 活动,其创新过程中的知识、技术、制度等方面的关键性突破是依 靠自身利力量完成的。 狭义的自主创新是指企业通过自身的努力和探索产生技术突 破,攻破技术难关,并在此基础上依靠自身能力推动创新的后续环 节,完成技术的商品化,获取商业利润,达到预期目标的创新活动。   自主创新的本质特征是技术突破的内生性。所需要的核心技术 突破来源于企业的内部,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独立研究获得。

  18. ●创新型国家: 是指将科技创新作为基本战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形成日益强大竞争优势的国家。 ● 创新型国家的主要特征: (1)创新投入高,国家的研究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在2% 以上; (2)科技进步贡献率在70%以上; (3)自主创新能力强,国家对外技术依存度指标通常在30% 以下; (4)创新产出高,拥有专利多。目前世界上公认的20余个创 新型国家拥有的发明专利数占全世界的99%。

  19. ● 知识产权产出与国家创新能力:   知识产权产出与国家创新能力呈高度正相关。国家创新 能力越强,自主知识产权产出越多,本国专利申请越多,同 时,国外专利申请越多。    据有关研究报告, 2004 年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在占世界 GDP92%的49个主要国家中,位居第24位,处于中等水平。

  20. 1、全球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变化趋势 (1)全球专利申请量 ( 1985-2005年全球本国居民和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 ——2005年,全球专利申请总量接近166万件,比2004年增加7%。 ——自1995年以来,全球专利申请量的年均增幅为4.7%。 ——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的年均增幅为6.6%,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的年均增幅为7.6%。

  21. (2)全球专利授权量 (1985-2005年全球专利授权量) ——2005年全球专利授权量约60万件,与上年基本持平。1995-2006年,专利授权量年均增幅为3.6%,但这一数字并不稳定,有些时期出现负增长。

  22. 2、主要国家专利申请的发展态势 (1883年2005年世界九大专利局受理的专利申请量) ——截至1960年,全球专利活动发展缓慢。1883-1959年的年均增长率为 1.99%,专利活动主要集中在美、德、英、法四国。 ——1960年之后,专利制度的应用开始加速,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逐步 普及专利制度。在这一时期,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和前苏联的发明人证书申 请量显著增长。 ——自1980年以来,美国、欧洲、韩国和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大幅攀升。 1960-2005年期间,世界九大专利局的专利申请受理量年均增幅为3.35%。

  23. 3、申请受理量居世界前二十位的专利局 (2005年专利申请受理量居世界前二十位的专利局) ——专利申请受理量日本(JPO)、USPTO、中国(SIPO)、韩国(KIPO)和EPO居世界 前五位。占全球的77%。

  24. 4、各专利局本国居民申请量 (2004和2005年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受理量居世界前十五位的专利局) ——2004-2005年,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增长6.6%。

  25. 5、各专利局非本国居民申请量 (2004和2005年非本国居民申请受理量居世界前十五位的专利局) ——2004-2005年,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量增长7.6%。

  26. 6、非本国居民申请各来源国的分布 (全球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的来源国)

  27. ——来自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申请人向其他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最多。——来自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申请人向其他国家提交的专利申请最多。 其中,源自美国和日本的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各占全球总量的23%,德 国占11%。换言之,这三大来源国总共囊括了全球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 总量的57%。 ——来自韩国、中国和印度的专利申请人向国外提交的专利申请均迅速 增加,从而扩大了源自这些国家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2005年,源自 这三个国家的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同比增幅最高,其中韩国为27.3%, 中国27.9%,印度23.6%。 ——同2004年相比,源自以色列、新西兰和南非三国的非本国居民专利 申请亦明显增加,年增幅分别达到11.1%、13.3%和10.6%。

  28. 7、各专利局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占申请受理总量的比例7、各专利局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占申请受理总量的比例 (2005年各专利局非本国居民专利申请占申请受理总量的百分比)

  29. 8、各国受理的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8、各国受理的同一发明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 (2000-2005年,申请人就同一项发明在多个国家申请专利的情况,按同族专利首件申请的受理局划分) ——这是衡量某些国家的申请人向其他国家提交专利申请的趋向指标,反映各专 利局受理的专利族首件申请占受理总量的比例。在瑞典(92%)和奥地利(87%),提交首 件申请后又就同一项发明提交一件以上后续申请的同族专利申请占到受理总量的80% 以上。

  30. 9、各国地区专利授权量 (2005年各国和地区专利局专利授权量) ——专利授权量前五位的专利局是USPTO、JPO、KIPO、SIPO和EPO专利授权量占全球总量的74%。

  31. 10、来源国专利授权量 (2005年各国居民专利申请人在全球获得的专利授权量) ——日本本国居民在全球获得的专利授权量最多,其后依次是美国、 韩国、德国和法国。上述5国居民获专利授权量占全球总量的74%。

  32. 11、各国专利密度比较:我国专利产出与发达国家比较(2005年数据)11、各国专利密度比较:我国专利产出与发达国家比较(2005年数据)

  33. 我国专利产出与中等发达国家比较(2004年数据)

  34. 12、 2000-2004年各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布状况

  35. 13、全球PCT专利年度申请量 (1990-2006年全球PCT专利申请总量) ——2006年,PCT专利申请量较2005年增长7.9%。 ——PCT专利申请量从2000年的93,237件增至2006年的147,500件,年均 增幅7.9%。

  36. 14、PCT专利申请来源国 (2005和2006年PCT专利申请来源国) ——美国是PCT专利申请的最大来源国,其次是日本和德国。东北亚国家的PCT专 利申请量增长迅速。2006年,韩国和中国的PCT专利申请量较上年增幅分别为26.6% 和56.5%;EPC各成员国的PCT专利申请总量为50,016件,同比增长5.6%。

  37. (一)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知识产权 在技术创新的不同阶段,会产生不同的知识产权: ★ 基础研究阶段:往往产生基础专利(核心技术),重大发明 专利;理论研究成果; ★ 技术开发阶段:往往产生重大技术突破、产生实用技术,伴 随基础专利、重要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 观设计专利的产 生;技术秘密的产生;技术研究成果的产生; ★ 应用研究阶段:产生实用技术,往往伴随发明、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专利的产生;技术秘密的产生;应用软件的产生; ★ 市场营销阶段:往往产生商标、商业秘密、版权等知识产权。

  38. (二)知识产权可以激励或制约技术创新活动 1、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 ▲ 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成果的保护机制为技术创新注入 动力,能够有效激励发明创造; ▲ 对知识产权(专利)信息的利用,可以大大节约技术创新 成本,有效 缩短技术创新周期; ▲ 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活动涉及的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有有 效配制和调节作用; ▲ 知识产权制度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加速传播,为技术创新 活动提供了信息利用和共享机制; ▲知识产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起着有效的规范作用。

  39. 2、知识产权对技术创新的制约作用  ▲ 技术创新活动必须以尊重知识产权为前提;  ▲ 知识产权的大量存在,使得技术创新的门槛提高,企业实 施技术创新空间受到挤压;对技术扩散、技术进步产生障碍;   ▲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国际化趋势不断加剧,对 技术创新带来新的挑战,科技成果产出和转化面临的知识产权制 约因素更加复杂;   ▲ 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越来越大。

  40. 三、我国自主创新面临的知识产权形势与挑战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重要性日 益凸现,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经济竞争的制高点。二十一世纪, 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空前活跃的阶段,对我国 的自主创新带来严峻挑战。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发展趋势 1、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在不断扩大,权利内容不断深化 ● 随着新技术、新知识的不断涌现,知识产权的新类别相继出现,现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包括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植物品种、商业秘密、生物技术等在内的多元对象。

  41. 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占有绝对的优势,因此不断地扩展电子、通 讯、网络、生物领域的保护范围。如美国、德国、英国、瑞典、南非等国家都开办了基因专利授予业务。美国甚至将网络营销模式等都列入了专利保护范围。 ● 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多地对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提出了保护的构想。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不断扩大,使得发展中国家在技术创新过程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障碍增加,特别是专利的制约因素表现越来越突出,使得发展中国家可自由利用的高新技术越来越少,创新难度加大,创新空间受到挤压,侵权风险增加。

  42. 2、专利制度呈现国际一体化趋势 当前, 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自身利益出发极力在国际 上推行专利审查国际化,主张建立世界专利。这实质上是在推行专利全球 一体化,即打破专利的地域性限制,由少数几个国家负责专利审查和授权, 其他国家承认其审查结果。 为了推动专利审查的国际化,最终实现“世界专利”,美、日、欧等少 数发达国家已经采取了一些重大举措: ▲ 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近几年来都在加速扩大各自的规模,提高自动化水平,扩充审查人员数量,大幅度提升信息检索能力和审查能力,积极为实现由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专利局负责“世界专利”的审批与授权作组织准备。

  43. 推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变革。这种变革的核心是“简化手续,统一要求,加快审批”。特别是美国以世界知识产权“领导者”自居,不顾发展中国家、甚至一些发达国家的反对,坚持PCT(专利合作条约)的改革指向:将该制度最后过渡到其审查结果要在所有PCT成员国中强制生效。这虽然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反对,一些发达国家也并不赞成,但还是列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个议程。 ▲ 美、日、欧建立了三方定期会晤的机制,以协调三方的立场,统一行为。目前,美日已互相承认专利审查结果。尽管具有提高专利审查效率、降低专利制度运行成本的积极意义,但这将更有利于使跨国公司用低廉的成本获得广泛、有效的保护。特别是一旦他们的主张成为现实,传统知识产权制度的“地域性”原则,即国家主权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体现将受到严重损害,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将会面临巨大的压力。

  44. 目前,美国、日本、欧盟、中国、韩国五方专利申请量占全世界的75%,授权量占全世界的70%。由于日本、美国、欧盟三方已经开始相互承认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全世界实际上已经有50%的专利已经国际一体化了。这个趋势对我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是严峻挑战。 ▲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国际上的专利申请中越来越多的表现为本国人的专利申请比重在下降,外国人的专利申请比重在上升。说明企业间的国际渗透在加剧,也是推动世界专利制度一体化不可忽视的力量。 目前,在全球专利申请中,日本的国内申请占总申请的70%,总量占全球第一;美国的国内专利申请占总量的50%多,总量占全球第二;韩国的国内专利申请占50%多,比例与美国相当,总量占全球第三;我国的国内专利申请占总量的50%,总量占全球第四。

  45. 3、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式——标准与专利捆绑在一起构成技术壁垒3、知识产权保护的新形式——标准与专利捆绑在一起构成技术壁垒 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对应于技术的知识产权。目前,越 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知识产权和标准有机结合,使二者之间形成互相支持的 关系,是企业谋取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 卖标准” 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多样化 策略之一:跑马圈地。产品未到,专利先行。 策略之二:技术—专利—标准三结合。研发技术,申请专利,制定标 准,使专利成基本专利,进而推动标准的广泛实施, 向采用自己标准的企业收取专利许可费。 策略之三:建立知识产权联盟。如日本6C联盟就是日立、松下、东 芝、JVC、三菱电机、时代华纳6大技术开发商结成的专 利保护联盟;3C联盟是由飞利浦、索尼、先锋组成的DVD 专利联盟。

  46. 5、知识产权审批的时间加快,保护的期限延长 为了鼓励创新,增加知识产权的贮备量,许多国家通过简化审批程序、 缩短受理时间来提高审批效率。 如: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成立200年以来,共颁发了600多万件专利,其中 第一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00年,第二个100万件专利了大约50年,第三 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25年,而第四个100万件专利花了大约12年半。 6、世界贸易组织将知识产权纳入了管辖范围,使知识产权制度在国际 经济、科技、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历史性提升 ♣ 世界贸易组织将货物贸易的规则、争端解决机制引入了知识产权领 域,使知识产权重要性更加突出。任何成员不遵守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除当事人之间的司法诉讼外,还有以国家作为主体的争端解决机制,可导致采用贸易交叉报复和制裁解决知识产权争端,使发展中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压力进一步加大。

  47. ♣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强化了知识产权执法力度。 TRIPS协议规定了每个成员必须提供的知识产权最低标准,同时强化了侵权救济措施。 ♣ 关税壁垒逐步降低和拆除,利用知识产权制度,提高技术壁垒成为国家和企业应对 国际竞争,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如:美国的高通公司在第三代移动通讯的CDMA技术中拥有1400多项专利,在我国就申请了70多项专利,使我国CDMA的研究与产业发展遇到重大障碍,不得不与之合作。自1995年以来,我国发展GSM移动通信,已付出了100多亿元的专利使用费。据统计,我国有60%的出口企业遇到过国外的技术壁垒,发达国家利用技术壁垒使我国出口额每年损失约500亿美元。 还有温州“打火机”事件、“DVD”事件、“电视机”事件、“强化木地板”事件、“农药”事件等。

  48. 7、知识产权保护已提升为国家发展战略 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和科 技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现。未来全球竞争,其实质就是经济的竞争,经 济的竞争是科学技术的竞争,科学技术的竞争,归根到底就是知识产权 的竞争。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 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 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 ● 美国:在80年代就将知识产权作为振兴本国经济的一项重要战略举措,并采取了改进专利制度、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保障发明人享有更多利益等一系列措施,通过实施《拜-杜法》、《联邦技术转移法》、《技术转让商业化法》、《美国发明家保护法令》等法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最著名的是《美国贸易法》 “301条款”、《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强行推行知识产权境外保护。1999年,美国政府提出“专利制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管理技术创新的主要手段”,将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了国家创新体系。

  49. 日本:从“教育立国”、“科技立国”发展到知识产权立国。2002年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要将日本打造成为“全球屈指可数的知识产权大国”。大纲明确提出,要把无形资产的创造置于产业发展的基础地位,并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应用和人才培养四个方面提出了战略性对策及近期行动计划。 2002年11月国会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规定了政府及其各部门在实施这一战略过程中的职责、任务、分工及协调功能。2003年3月成立以小泉首相为首的跨政府部门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2003年7月推出《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应用的推进计划》,把“知识财产”定位到“立国战略”的高度。 ● 韩国提出了成为21世纪知识产权强国的战略目标。俄罗斯、乌克兰 、印度等国也在制定技术创新战略的同时也把对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国家战略。 ● 我国2008年6月5日正式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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