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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協定與杜哈回合農業談判進展

農業協定與杜哈回合農業談判進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蕭柊瓊 2008 年 3 月 21 日. 簡報大綱. 一、前言 二、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 三、農業協定重要內容 四、杜哈回合農業談判進展 五 、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 六 、我國之談判策略. 一、前言. 農業除經濟功能外,兼具糧食安全、鄉村發展及環境保護等多種非貿易功能,因此世界各國均高度重視並保護農業 。 GATT 於 1986 年展開之第八回合談判(即「烏拉圭回合」),始首度將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納入談判議程,並於在 1994 年締簽「農業協定」,承諾自 1995 年起逐步開放市場、調降關稅、並削減扭曲貿易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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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協定與杜哈回合農業談判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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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業協定與杜哈回合農業談判進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蕭柊瓊 2008年3月21日

  2. 簡報大綱 一、前言 二、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 三、農業協定重要內容 四、杜哈回合農業談判進展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 六、我國之談判策略

  3. 一、前言 • 農業除經濟功能外,兼具糧食安全、鄉村發展及環境保護等多種非貿易功能,因此世界各國均高度重視並保護農業。 • GATT於1986年展開之第八回合談判(即「烏拉圭回合」),始首度將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納入談判議程,並於在1994年締簽「農業協定」,承諾自1995年起逐步開放市場、調降關稅、並削減扭曲貿易之補貼。

  4. 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於1986年9月展開,原訂於1990年12月結束,但起初因為歐聯不同意將「農業自由化」問題納入諮商議題,幾乎使整個談判無法順利展開;後又因美國與歐聯對農業、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等問題未能達成協議而幾乎瀕臨破裂邊緣,以致將談判期限一延再延,直到1993年12月15日才達成協議。GATT烏拉圭回合談判於1986年9月展開,原訂於1990年12月結束,但起初因為歐聯不同意將「農業自由化」問題納入諮商議題,幾乎使整個談判無法順利展開;後又因美國與歐聯對農業、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等問題未能達成協議而幾乎瀕臨破裂邊緣,以致將談判期限一延再延,直到1993年12月15日才達成協議。

  5. 農業自由化是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具爭議性之主題,其中除美歐間對農業補貼與市場開放有重大歧見外,日韓兩國對稻米市場之開放所持之強烈抗拒立場、糧食淨進口開發中國家對農業補貼逐步取消後糧食價格可能上漲所表達之關切,以及部分國家對糧食安全與環境保護之疑慮等,皆為棘手的敏感性問題。農業自由化是烏拉圭回合談判最具爭議性之主題,其中除美歐間對農業補貼與市場開放有重大歧見外,日韓兩國對稻米市場之開放所持之強烈抗拒立場、糧食淨進口開發中國家對農業補貼逐步取消後糧食價格可能上漲所表達之關切,以及部分國家對糧食安全與環境保護之疑慮等,皆為棘手的敏感性問題。

  6. GATT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規定之執行期間為1995年至2000年,雖然該協定之執行期限已屆滿,且WTO自2000年3月起已展開新回合農業談判,但談判基礎仍為GATT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內容;且在新回合談判獲致結論前,GATT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仍將繼續執行,因此,除了對新回合農業談判進展應有所掌握外,對農業協定內容亦應加以了解。GATT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規定之執行期間為1995年至2000年,雖然該協定之執行期限已屆滿,且WTO自2000年3月起已展開新回合農業談判,但談判基礎仍為GATT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內容;且在新回合談判獲致結論前,GATT烏拉圭回合農業協定仍將繼續執行,因此,除了對新回合農業談判進展應有所掌握外,對農業協定內容亦應加以了解。

  7. 二、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果 • 烏拉圭回合對農產品貿易規範之程度較非農產品為低。 • 開發中國家(含低度開發國家及糧食淨進口開發中國家)之特殊優惠待遇 • 「農業協定」第20條明定,須於2000年就農業展開新回合之談判,此即一般所稱之「內建議題」談判。

  8. 烏拉圭回合對農產品貿易規範之程度較 非農產品為低 -「出口競爭」 • 農產品依「農業協定」,須削減「出口補貼」(export subsidies)金額及數量; • 非農產品依「補貼暨平衡稅措施協定」(SCM),則「出口補貼」係「禁止性補貼」,不得採行。

  9. 烏拉圭回合對農產品貿易規範之程度較 非農產品為低 - 境內支持 • 農產品之境內支持分三類措施: 1.「琥珀色措施」(AMS):對價格及生產 之補貼,如稻米保價收購、「九五專案」中政府為穩定價格之收購、對生產資材之補貼等,最具貿易扭曲效果,其總額在「微量補貼」(de minimis)金額以上者,必須納入削減; 2.「藍色措施」(AMS):限制生產下之直接給付,貿易扭曲效果次之,無須削減;

  10. 3.「綠色措施」:如研究推廣、病蟲害防治、 、天然災害救助、基礎建設、休耕給付 等,不具或微具貿易扭曲效果,亦無須 削減。 • 非農產品之「境內支持」措施:依據SCM協定,均屬「可控訴之補貼」,倘對其他會員之貿易利益造成重大損害,則可能被其他會員課以平衡稅或訴諸爭端解決,倘經爭端解決程序判定屬實,則須取消該等補貼或面臨對方之報復措施。

  11. 烏拉圭回合對農產品貿易規範之程度較 非農產品為低 - 市場進入 • 農產品:已開發會員六年內平均調降36%關稅,單項產品最少調降15%;另敏感產品須以關稅配額(TRQ)(或限量進口)開放市場,其中註記SSG之產品,則可採行「特別防衛措施」(SSG),當進口價格低於基準價格90%以下、或進口數量高於基準數量時,可加徵額外關稅予以保護。

  12. 非農產品:歷經GATT七回合之關稅削減談判,多數會員之平均關稅水準業較其農產品者為低,另非農產品僅得採行「防衛措施」(SG),當進口數量增加確實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始得暫時提高關稅或對進口數量設限。非農產品:歷經GATT七回合之關稅削減談判,多數會員之平均關稅水準業較其農產品者為低,另非農產品僅得採行「防衛措施」(SG),當進口數量增加確實對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或嚴重損害之虞,始得暫時提高關稅或對進口數量設限。

  13. 開發中國家(含低度開發國家及糧食淨 進口開發中國家)之特殊優惠待遇 • 關稅、AMS及出口補貼之削減享有較長的實施期程與較少的削減幅度;發展計畫可列入境內支持之綠色措施項目而免於削減;境內支持微量比例較高;降低出口農產品運銷成本及對出口產品實施較優惠之境內運輸費率等出口補貼措施可免於削減;出口規範之豁免;以及低度開發國家毋須執行關稅、AMS及出口補貼之削減等。

  14. 「農業協定」第20條明定,須於2000年 就農業展開新回合之談判 • 此即一般所稱之「內建議題」談判,惟迄至2001年底談判並無任何進展。 • WTO嗣於2001年11月在卡達首府杜哈舉行第四屆部長會議,會後通過部長宣言,決議自2002年初起,就農業等八項議題全面展開新回合談判 。

  15. 三、農業協定重要內容 • 市場開放: • 關稅:已開發國家在6年內調降平均關稅36%,開發中國家在10年內調降24%,各單項產品至少必須調降15%。 • 關稅配額 • 特別防衛措施 • 特別處理條款

  16. 境內支持: • AMS:已開發國家在6年內調降20%,開發中國家在10年內調降13.33%。 • 藍色措施 • 綠色措施 • 出口補貼:已開發國家6年內削減出口補貼金額36%,出口數量21%;開發中國家10年內削減出口補貼金額24%,出口數量14%。

  17. 開發中國家之特殊優惠待遇 • 出口競爭:出口貸款、出口信用保證及保險。 • 出口禁止與出口限制規範。 • 和平條款:農業協定第13條規定農業境內支持及出口補貼措施,可豁免受補貼及平衡稅協定之控訴,其執行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止。 • SPS條款。 • 成立農業委員會,定期檢討會員通知文件。 • 改革之持續:2000年起應進行新回合談判。

  18. 四、杜哈回合農業談判進展 • 談判緣起: • 農業協定多數規範之執行期程僅至2000年底為止,因此,農業協定第20條乃明定會員必須於2000年1月1日起展開新一回合的談判。 • 1999年西雅圖部長會議雖因農業與勞工問題破裂,無法開啟新回合談判,但WTO仍於2000年起針對農業議題開始進行談判。 • 2001年WTO杜哈部長會議成功開啟新回合談判

  19. 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 • 126個會員提出45篇談判文件及3份技術報告,釐清農業談判範圍與議題。 • WTO秘書處提出27篇背景報告,供會員進行談判之參考。 • 凱因斯集團VS 非貿易關切集團。

  20. 2001年3月至2002年3月: • 非正式及正式會議。 • 討論議題廣泛而深入 。 • 會員於2001年11月宣布 展開杜哈回合談判。 • 我國自2002年起成為第144個會員國,並隨即積極參與各項談判工作。

  21. 杜哈部長宣言4項農業重要決議: • 擴大農產品市場開放 • 削減扭曲貿易之境內支持 • 削減並最終取消農業出口補貼 • 2003年3月底前完成減讓模式

  22. 2002年3月至2003年9月: • 農業談判主席展現高度企圖心,於2003年2月提出減讓模式草案。 • 各國對於主席(Harbinson)提出減讓模式草案有極大歧見,使得農業談判陷入第一次僵局。 • 美歐於2003年8月聯合提出農業談判架構,受到強烈抨擊,進而導致9月坎昆部長會議失敗。 • G-10、G-20及G-33形成。

  23. 2003年10月至2004年8月: • 2004年8月1日凌晨通過「七月套案」,在農業方面針對談判架構達成共識。 • 市場開放: 1.採分段降稅,但應給予敏感產品彈性 處理; 2.敏感產品應採增加關稅配額及調降關 稅之組合來 確保市場開放; 3.開發中國家可以指定特殊產品及實施 特別防衛機制。

  24. 境內支持: 1.具有扭曲貿易效果之國內農業補貼措施 總額,應以分段公式進行削減; 2.AMS應以分段公式進行削減,個別產品 AMS應設定上限; 3.藍色措施規範應放寬,惟應設定上限。 • 出口補貼:完全取消出口補貼。 • 其他: 1.給予低度開發國家零關稅免配額之進口 優惠待遇; 2.新入會國應有特別彈性條款 。

  25. 2004年9月至2005年12月: • 香港部長會議前未能提出農業減讓模式草案;但2005年12月仍通過香港部長宣言。 • 市場開放: 1.關稅應分4個級距削減; 2.敏感產品之處理(包括降稅及關稅 配額擴增),應考量所有要素;3.開發中國家可指定特殊產品及實施 特別防衛機制。

  26. 境內支持: 1. 具有扭曲貿易效果之國內農業補貼措 施總額、AMS,均應分3段進行 削減, 歐盟為第1段、日本與美國為第2段; 2. 綠色措施規範應進一步檢討。 • 出口補貼: 1. 應於2013年以前完全取消出口補貼; 2. 應制定糧食援助、國營貿易企業及出 口貸款規範。 • 其他:已開發國家在2008年以前應給予低度開發國家零關稅免配額之進口優惠待遇 。

  27. 2006年1月至2006年7月: • 農業談判主席於2006年6月提出減讓 模式草案。 • 2006年7月24日G-6(歐 盟、美國、澳洲、日本、巴西及印度)部長會議談判破裂,WTO秘書長乃宣布談判全面暫停。

  28. 談判暫停之癥結 農產品市場進入: 美國要求歐盟及印度應有所妥協 農業境內支持: 會員要求美國應 有所讓步,大幅 削減補貼 非農產品市場進入:會員要求印度、巴西等開發中國家大幅降稅

  29. 2006年11月迄今: • 2006年11月16日恢復技術性諮商,2007年1月31日全面復談。 • 2007年7月17日農業及NAMA主席分別提出修正草案,其中NAMA文件遭多數開發中國家的強烈批評。 • 2008年2月8日農業及NAMA主席分別提出再修正草案,惟會員對NAMA議題歧見仍大,且歐盟對於農業談判轉趨保守,致整體談判氣氛陷入低潮。 • 農業及NAMA主席預訂於3月底提出再修正草案,農業議題將隨即進入另一輪之談判;期於獲致初步協議後,進入由秘書長主持之水平談判程序;多數會員國展現於2008年底前完成談判工作之意願。

  30.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1/15) 削減補貼與設定補貼上限(OTDS 、AMS、微量比例、藍色措施) 境內支持 修正綠色措施規範 分段降稅 敏感產品 特別防衛措施 農業 減讓 模式 市場進入 特殊產品 特別防衛機制 關稅配額 關稅級距 熱帶產品自由化 稅制簡化 出口競爭 取消出口補貼 規範出口信用貸款 規範出口國營貿易企業 規範糧食援助 其他 新入會國 棉花 檢視與監督機制

  31.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2/15) 1.削減扭曲貿易境內總支持(OTDS) 基期OTDS 削減幅度 最終約束AMS 歐盟分5年削減75%~85% 日本與美國分5年削減66%~73% 可允許之微量補貼(已開 發國家為農業總產值10% ,開發中國家為20%) 其他已開發國家分5年削減50%~ 60%,開發中國家分8年削減,幅 度為已開發國家之2/3。 可允許之藍色補貼(農業 總產值5%或實際藍色措 施金額,二者取其高) 新入會國之降幅及時程比照開發中 國家,而最新入會國、小型低收入 轉型經濟體之新入會國及無AMS 承諾之新入會國無須削減。

  32.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3/15) 2.削減AMS及設定個別產品AMS上限 削減AMS 個別產品AMS上限 歐盟分5年削減70%。 上限為1995-2000年個別產品平均 AMS金額,如歷年對個別產品之 AMS均低於微量比例,則該產品 AMS上限為產值乘上烏拉圭回合 微量比例。 日本與美國分5年削減60%。 其他已開發國家分5年削減45% ,開發中國家分8年削減30%。 新入會國之降幅及時程比照開發 中國家,而最新入會國、小型低 收入轉型經濟體之新入會國無須 削減。 開發中國家享有特殊優惠待遇。

  33.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4/15) 3.削減微量比例 已開發國家之微量比例應在執行期第1天或分5年 調降【50%】或【60%】。 開發中國家有AMS承諾者,削減幅度為已開發國 家之2/3,執行期多3年。 微量比例為5%且有AMS削減承諾之新入會國, 其削減幅度為已開發國家之1/3,執行期較已開 發國家多5年,最新入會國及小型低收入轉型經 濟體之新入會國無須削減。

  34.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5/15) 4.設定藍色措施上限 整體藍色措施上限 個別產品藍色措施上限 已開發國家藍色措施上限為1995- 2000年農業總產值之2.5%(開發 中國家及新入會國為5%)。 上限為1995-2000年個別產品平均 藍色措施金額,或由該產品AMS 所移出之金額。 當基期年對某個別產品並無實施 藍色措施與AMS時,則該產品舊 藍色措施上限為整體藍色措施金 額之2.5%(開發中國家為5%), 且此類產品舊藍色措施總金額不 得超過整體藍色措施金額之5% (開發中國家為7.5%)。 會員應在減讓表中註明採納何種 藍色措施,且同一產品不得同時 實施舊藍色措施與新藍色措施。

  35.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6/15) 5.修正綠色措施規範 放寬對於開發中國家之規範。 第6(分離所得支持)、11(結構調整之投 資協助)、13段(區域協助)基期改為「固 定且不變」。 第8段(天然災害救助)中,如為防治重大 疫病蟲害而銷燬動植物之補償,受災害損失 無須達30%以上即可補償。

  36.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7/15) 1.分段降稅公式 已開發國家分段門檻為0-20%、20%-50%、 50%-75%、75%以上,降幅為【48-52%】、 【55-60%】、【62-65%】、【66-73%】, 且平均降幅至少應為54%(敏感產品應計算 在內),分5年削減。 開發中國家分段門檻為0-30%、30%-80%、 80%-130%、130%以上,降幅為已開發國家 之2/3,平均降幅不得超過36%,分8年削減。 新入會國採開發中國家公式降稅後,稅率可 再提高7.5%,且10%以下稅率之產品無須降 稅;可享有1年調適期,降稅期程較開發中國 家多2年。此外,最新入會國及小型低收入轉 型經濟體之新入會國無須降稅。

  37.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8/15) 2.敏感產品 項數及降稅 配額擴增 敏感產品項數應為【扣 除零稅率後】總稅項之 【4%或6%】,開發中 國家項數可多1/3。 已開發國家採取1/3、1/2及2/3之降稅偏 離時,配額擴增幅度分別為國內消費量 之【3%或5%】、【3.5%或5.5%】、 【4%或6%】。倘配額量已超過國內消 費量之10%以上,當採取1/3或1/2之降 稅偏離時,配額擴增為國內消費量之 【2.5%或3.5%】及【3%或4%】。 開發中國家配額擴增幅度為已開發國家 之2/3,且消費量應排除農家自行消費部 分。 降稅幅度可較一般產品 偏離1/3、1/2及2/3。

  38.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9/15) 3.關稅級距 清單及處理前提 處理方式 包括蔬菜、水果、咖啡、香料 、油籽等5類。 加工產品必須採取上一個分段 之降幅,倘加工產品位於最高 分段,則須採取降幅之1.3倍或 多削減6%關稅,但降稅後稅率 不應反而低於原料產品。 已開發國家或有意願之開發中 國家須處理關稅級距,敏感產 品無須處理。 降稅後加工產品稅率仍高於原 料產品超過5%(最低級距則只 要加工產品稅率高於原料產品) ,即須處理關稅級距。

  39.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10/15) 4.稅制簡化 會員應將【全部】或【至少90%】稅項轉換為從 價稅,倘目前即已有超過90%為從價稅,則至少 應將非從價稅項之50%改為從價稅。 同一4位碼項下產品應採取相同稅制。 複合稅及混合稅應改為從價或從量稅。

  40.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11/15) 5.關稅配額 配額內關稅 配額管理 配額內關稅應【以分段公式削減 】或【採敏感產品降幅,惟已開 發國家降幅應多20%、開發中國 家降幅應多14%】。 配額管理除遵照進口簽審協定規 範外,並應符合以下規定:1.配 額管理資訊應在核配日期前90天 公告;2.以單一機構受理配額申 請事宜;3.先申請先分配之配額 申請處理期限為30天,倘係採行 收件後再一併處理分配之方式, 則核配期限為60天;4.應採取有 效重分配機制,或依附件E規範 處理執行率偏低之問題;5.當某 項關稅配額未執行完畢時,應詢 問配額持有者是否轉讓。 杜哈回合擴增之配額,其配額內 稅率【應為零】或【依敏感產品 偏離幅度削減後,再視產品所在 分段,分別多削減10%、7.5%、 5%及2.5%之關稅;且稅率不應 超過30%,而依上述調降後稅率 低於10%者,均應再降為零】。

  41.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12/15) 6.特別防衛措施(SSG) 是否取消 修改規範 以下兩者擇一: 【1.【已開發國家之SSG應於執 行期開始時即取消】或【已開發 國家可實施SSG之產品為總稅項 之1.5%,而開發中國家為X%。 】】或 【2.已開發國家應在4年內取消, 且執行期第1天即應減至1.5%稅 項,2年內再將項數減半。】 在數量基準方面,應在進口量高 於國內消費量之10%、進口量較 前3年平均進口量多25%、進口 佔國內消費量之比例增加0.35倍 等3項指標均符合時,才能發動。 在價格基準方面,每一年度依照 價格基準發動之產品項數,不得 超過可實施SSG總稅項之2/3 。 開發中國家之SSG相關規範維持 不變。

  42.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13/15) 7.特殊產品(SP) 項數 降稅 開發中國家可依附件指標,來 指定總稅項之最少8%及最多12 或20%為SP,而在8%稅項以內 之SP,無須符合指標。 6%稅項之SP降稅幅度為【8%或 15%】,其他6%稅項之降幅為 【12%或25%】。 【沒有任何稅項】或【有8%稅 項】之SP可豁免降稅。 新入會國無須符合指標之SP項 目可多2%、總項數可多1%。 新入會國SP降稅幅度可少2%【 ,且可豁免降稅之SP可多1%】。

  43.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14/15) 8.特別防衛機制(SSM) 適用產品範圍 發動條件 在數量基準方面,視進口量高於 前3年平均進口量之比例(至少應 高於105%),來決定課徵之SSM 額外稅率高低。 所有產品均可適用,惟每一年 度僅可實施【3或8】項產品( HS 6位碼稅項之4或8個稅號)。 基準價格為最近3年平均MFN月 進口價格之70%,其額外稅率不 得高於進口價格與基準價格差距 之50%。

  44. 五、農業減讓模式草案內容(15/15) 9.熱帶產品自由化 清單及處理前提 處理方式 包括本回合新擬清單(94項HS 6位碼產品)或烏拉圭回合指標 清單(94項HS 4位碼產品)等 2份(包括果汁、花卉、稻米、 菸葉、水果等多項重要產品 ) ,尚待討論。 以下兩者擇一: 【1.熱帶產品稅率在25%以下者 ,應降為零;高於25%者,降 幅應為85%;熱帶產品不可被 指定為敏感產品;分4年降稅。 】或 【2.稅率在10%以下者,應降為 零;高於10%者,降幅應為66% 或73%,位於最高分段者則應多 降2%;分5年降稅。】 已開發國家或有意願之開發中 國家須處理本項議題。

  45. 六、我國之談判策略與因應措施 • 談判策略: • 將繼續參與G-10之集團運作,爭取關切之重要利益外; • 爭取農業部門適用開發中國家待遇; • 爭取新入會國必要的彈性優惠待遇。

  46. 蕭柊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國際處國際組織科 • 02-23126977(Tel) • 02-23123827(Fax) • chong@mail.coa.gov.tw • 歡迎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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