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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何卫民 2009.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概述 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第一章 概述. 1.1 饮用水的重要性 饮用水(生活饮用水) 饮用水是指供应人日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主要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通过洗漱、洗涤物品、沐浴等生活用水接触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饮用水与人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其重要性不亚于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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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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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何卫民 2009.7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2. 概述 • 生活饮用水卫生法规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3. 第一章 概述 1.1 饮用水的重要性 饮用水(生活饮用水)饮用水是指供应人日常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 主要通过饮水和食物经口摄入体内,并可通过洗漱、洗涤物品、沐浴等生活用水接触皮肤或呼吸摄入人体。饮用水与人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其重要性不亚于食品。 水是维持生命和新陈代谢必不可少的物质。水占人体重的64.7%。正常情况下,一个成年人每天饮水2500mL左右。饮用水水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人体的健康程度及寿命的长短。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人类疾病80%与水有关,水质不良可引起多种疾病。平均每8秒钟有一名儿童死于与水有关的疾病,每年有12亿人因饮用水污染而患上多种疾病。 2005年“世界环境日”的主题为“水:20亿人口因水而死”

  4. (一)水经口引起的疾病1.介水肠道传染病常见的有腹泻(细菌性的和病毒性的)、霍 乱、伤寒及副伤寒、甲型肝炎和杆菌性痢疾等。2.化学性污染急慢性中毒如甲基汞引起的水俣病和由镉引起的痛痛病等。3.地球性化学性疾病(水性地方病)水中氟浓度太高可致人群患氟斑牙、氟骨症(地氟病);水碘浓度太低或太高致甲状腺疾病(地甲病);水砷浓度太高致皮肤癌。

  5. (二)接触水引起的疾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游泳用水的污染可致人感染眼结膜炎、中耳炎和咽炎。(三)法定的8种介水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所列的3类37种传染病种,其中8种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之一,可通过水传染。即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指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丙类传染病种的感染性腹泻病。(二)接触水引起的疾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游泳用水的污染可致人感染眼结膜炎、中耳炎和咽炎。(三)法定的8种介水传染病《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所列的3类37种传染病种,其中8种传染病的传播途径之一,可通过水传染。即甲类传染病中的霍乱;乙类传染病中的病毒性肝炎(指甲型肝炎和戊型肝炎),脊髓灰质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丙类传染病种的感染性腹泻病。

  6. 井水消毒一般每天2次,一次在早晨群众用水前,一次在午后。计算水量及加药量公式含氯消毒剂用量(mg)= 加氯量(mg/L)消毒剂有效氯含量(%) × 水量( L )

  7. 浅层地下水:是指潜藏在地表以下第一个不透水层以上的地下水,其水面称为地下水位。水量直接由下渗的降水补给,受气象因素影响。降水经地层的渗滤,阻挡了大部分悬浮物和微生物,故水质物理性状较好,浑浊度小,细菌数少于地表水,但在流经地层时,可溶解各种矿物盐类,使水质变硬。水中溶解氧被士壤中的生物化学过程所消耗,故水中氧含量较低。浅层地下水:是指潜藏在地表以下第一个不透水层以上的地下水,其水面称为地下水位。水量直接由下渗的降水补给,受气象因素影响。降水经地层的渗滤,阻挡了大部分悬浮物和微生物,故水质物理性状较好,浑浊度小,细菌数少于地表水,但在流经地层时,可溶解各种矿物盐类,使水质变硬。水中溶解氧被士壤中的生物化学过程所消耗,故水中氧含量较低。

  8. 深层地下水:是指在第一个不透水层以下的地下水,由于地层起伏不平,含水层内水位不同,某些深层地下水可受有压力,凡受有压力的深层地下水,又名承压地下水,承压地下水因受压力大,以致能沿井管涌出水面,称自流井,而取用深层地下水的水井,一般称为深井,反之取用浅层地下水的水井称为浅井。深层地下水因覆盖地层厚,不易受地面污染,故水质透明无色、水温恒定、细菌数较少、盐类含量高、硬度高、且水量较稳定,常作为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深层地下水:是指在第一个不透水层以下的地下水,由于地层起伏不平,含水层内水位不同,某些深层地下水可受有压力,凡受有压力的深层地下水,又名承压地下水,承压地下水因受压力大,以致能沿井管涌出水面,称自流井,而取用深层地下水的水井,一般称为深井,反之取用浅层地下水的水井称为浅井。深层地下水因覆盖地层厚,不易受地面污染,故水质透明无色、水温恒定、细菌数较少、盐类含量高、硬度高、且水量较稳定,常作为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

  9. 生活饮用水: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集中式供水:是指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指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指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式仅有简易的供水方式。生活饮用水:指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集中式供水:是指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指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指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指用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未经任何设施式仅有简易的供水方式。

  10. 饮用水管道分质直饮水(简称管道直饮水):是指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需要改善水质的集中式供水(或其他水源水)作进一步的净化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直接饮用的水。 管道饮用纯净水是通过反渗透、蒸馏等净化处理方法制成的管道处理方法(脱盐率>95%)制成的管道直饮水。

  11. 常规指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非常规指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饮用水要求:强调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确保饮用者终生安全,即每人每日摄入2.OL水,该水中含的物质限量确保饮用者70年终生安全,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常规指标:能反映生活饮用水水质基本状况的水质指标。非常规指标:根据地区、时间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饮用水要求:强调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确保饮用者终生安全,即每人每日摄入2.OL水,该水中含的物质限量确保饮用者70年终生安全,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

  12. 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1.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2.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中不得危害人体健康。3.饮用水中放射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5.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6.饮用水水质因符合标准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和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制”的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时按照改标准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该标准表1、表2、表3执行。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9.当饮水中含有该标准附录A表A.1所列标准是,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1.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2.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中不得危害人体健康。3.饮用水中放射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4.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5.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6.饮用水水质因符合标准表1“水质常规指标及限值”和表3“水质非常规指标及限制”的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出厂水中消毒剂限值、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均应符合表2“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及要求”。7.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的水质因条件限制,部分指标可暂时按照改标准表4“农村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部分水质指标及限值”执行,其余指标仍按该标准表1、表2、表3执行。8.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可适当放宽。9.当饮水中含有该标准附录A表A.1所列标准是,可参考此表限值评价。

  1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 两个卫生学特点直接影响饮用水水质:一是卫生安全,涉水产品本身含有的有害物质在与水接触过程中可能到饮用水中去,造成二次污染; • 二是净化水的功能,部分涉水产品(如水处理剂、水质处理器等)有净化水、去除水中有害物质功能。

  14. 1.2 我国饮用水的卫生现状 水是人类最宝贵的资源,但随着工业的发展,世界范围的饮水水源污染越来越严重,人类饮用水的危机也越来越严重。 50年代以前,水源主要受病原微生物的污染,引起霍乱、伤寒、甲肝暴发流行; 二十世纪中叶,水源受到重金属污染,引起水俣病和骨痛病;为有机物污染。 70年代以来,水的有机物污染日趋严重,现查明全世界已在水中测出2221种有机化合物,其中有害的有机污染物765种。上海黄浦江检出有机物700多种。从全国范围来看,水中病原微生物、重金属和有机物等三种污染并存,饮水污染危害健康形势严峻。 椐吉林省“松花江未知有机污染物探查”协作组报道,他们从松花江林江段水中测得有机物317种,而且这些有机物中大多数与人的肿瘤有关,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 2006年松花江有机物(硝基苯)污染用活性炭吸附硝基苯。

  15. 一.城乡供水能力大为改善,重点转向改善提高水质.二.饮用水水源、自来水厂、管网、二次供水等多环节制约饮用水水质,饮用水卫生形势严峻三.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四.局部地区饮用水水质污染威胁民众健康五.饮用水规范和标准滞后,刚起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一.城乡供水能力大为改善,重点转向改善提高水质.二.饮用水水源、自来水厂、管网、二次供水等多环节制约饮用水水质,饮用水卫生形势严峻三.水资源短缺和用水浪费四.局部地区饮用水水质污染威胁民众健康五.饮用水规范和标准滞后,刚起步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16. 1.2.1 我国饮水卫生存在的问题 • 水资源短缺 • 水源水污染严重 • 废水排放量居高不下 据调查:我国城市约1亿人口饮用水不能完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农村有3.23亿人饮水不安全,占农村人口的34%。农村约有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17. 1.2.2 自来水存在的问题 就城市自来水来说,常规自来水水处理工艺存在着它的局限性。自来水厂沿用200年的混凝、沉淀、过滤、氯化消毒的常规饮用水处理工艺,除去浊度改善感官性状,杀菌效果是好的。饮用合格的自来水在流行病学上是安全的。但是,当水源受到污染时,常规自来水水处理工艺有它的局限性。 常规饮用水处理难以消除化学污染物,不能有效地去除水中的有机物污染。常规饮用水处理中氯化消毒可能产生致癌的氯化副产物以及消毒副产物带来新的污染。

  18. 1.2.3 自来水供水管网及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 管网陈旧,水铁锈色; 管网破损,维修污染; 随着城市的发展,高层建筑迅速增加。二次供水设施也不断增加。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高、低位水箱、水泵、输水管道等设施。由于管理不善,存放水时间长等,造成饮用水二次污染的情况普遍存在。二次供水水质污染的直接结果是影响用户感官,使饮用者感到恶心、呕吐、腹泻、严重的甚至发病,危害人体健康。

  19. 第二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制 2.1 生活饮用水卫生法制的重要性 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的全球化和国内逐步开放供水行业,市场饮用水品种繁多;同时,我国饮用水面临水资源缺乏,局部水质污染的严峻形势。需要依靠法制来管理和规范饮用水市场。 法律赋予卫生系统饮水卫生的工作职责是: 1、对饮用水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2、对水性疾病的预防、控制、监督和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3、对供水单位(含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卫生许可;4、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和监督执法等。根据2004年6月经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取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

  20. 2.2我国现行常用的饮用水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2.2我国现行常用的饮用水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 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4、《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 5、《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 6、《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 7、《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 8、《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9、《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地方规章《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1. 2.3 国外饮用水法规 • 各国均十分重视饮用水法规的制订和实施,较完善的为美国《安全饮用水法》SDWA(Safe Drinking Water Act)。

  22. 第三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3.1 标准概要: 分十个章节,一个附录,参考文献。 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106项指标。 常规检测指标:42项;非常规检测指标:64项 2006年12月29日,卫生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2007年7月1日实施。2012年全部实施。 本标准由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提出。 本标准由卫生部归口。

  23. (GB5749-2006)35项→106项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学指标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GB5749-2006)35项→106项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水消毒剂由1项→增至4项毒理学指标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学指标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24. 第四章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4.1 监督机构与范围 •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办法》的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饮用水管理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适用范围是: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分质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根据2004年6月经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取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

  25. 4.2 监督内容 4.2.1 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公共供水和单位自建设施供水)的卫生监督; 4.2.2 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 4.2.3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4.2.4 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2004年6月经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取消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许可。

  26. 4.3卫生监督执法程序和内容 4.3.1 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 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使其在建成投入使用后,不发生局部不良环境危害或污染外在环境,成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有利工作和生活的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按以下程序实施: 1、可行性研究阶段; 2、初步设计阶段; 3、施工设计阶段; 4、施工阶段; 5、验收阶段。

  27. 4.3.2 经常性卫生监督程序 1、在进行卫生监督工作之前,要制定好监督计划,准备好监督证件、取样工具和各种监督执法文书等。 2、到达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后,应先与单位领导联系,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听取汇报、查看有关资料。 3、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进行全面检查、重点环节检查,并根据监督需要按规定采集样品。 4、监督检查完毕后,用规范语言清楚准确的写出《现场卫生监督笔记》。 5、对存在问题,应了解其原因,提出改进办法,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 6、根据现场监督检查、采样、检验结果作出卫生学评价。 7、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的问题,要迅速采取控制措施。 8、需要给于行政处罚的,应按行政处罚程序办理。

  28. 自来水水样采集:先用酒精灯将水龙头灼烧消毒,然后将水龙头完全打开,放水5-10分钟,放去管道内储水后再采水样。经常用水的龙头放水1-3分钟即可,在酒精灯上方打开采样瓶外的消毒纸及瓶塞,采集水样后(水量80%左右)再在酒精灯上方盖好瓶塞和纸套。采样量多少?自来水水样采集:先用酒精灯将水龙头灼烧消毒,然后将水龙头完全打开,放水5-10分钟,放去管道内储水后再采水样。经常用水的龙头放水1-3分钟即可,在酒精灯上方打开采样瓶外的消毒纸及瓶塞,采集水样后(水量80%左右)再在酒精灯上方盖好瓶塞和纸套。采样量多少?

  29. 4.3.3 卫生许可程序 国家对供水单位(含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其中对供水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发放《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30. 4.4 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 集中式给水通常称自来水,是指由水源集中取水,然后集中对水进行净化和消毒,再通过配水管网将水送到给水站或用户。 4.4.1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内容 1、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的监督 2、饮用水生产的卫生 3、水质检验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使用的卫生监督 5、从业人员卫生

  31. 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正常的消毒设施;(三)供水工程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四)自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端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集中式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水净化处理工艺应当符合国家《建筑给排水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工艺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工艺的要求,净化处理各工艺(车间)应当配备相应的检测手段;(二)水源水、地下水等应当有保证正常的消毒设施;(三)供水工程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当密封定期清洗、消毒并监测,严禁与排水设施相连;(四)自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五)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及旧设备、旧管网修复后应当进行冲洗、消毒,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水质检验合格。管网末端盲端易污染处应定期放水、清洗、消毒;

  32. (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六)加氯消毒间应当通风良好,备有安全防范和泄漏处置的应急设备、设施和个人防毒面具; (七)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划定生产区的范围,并设立明显标志。在其周围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和修建禽畜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坑等污染源,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等污染物或铺设污水渠道等。 (八)所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应当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许可批准文件。 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配有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监测资料。

  33. 4.4.2 集中式供水单位领取《卫生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1、水源选择和防护符合卫生学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十、十一条。 2、饮用水生产过程要符合卫生学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三章。 3、水质检验要符合相应要求,具体要求详见《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四章。 4、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要符合卫生学要求 5、生产人员要经过体检和培训合格。 6、供水管网要符合卫生学要求。 7、供应的水质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4. 4.4.3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审批发放程序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每年复核一次,有效期满前六个月重新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35. 4.4.4 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1、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可对其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2、集中式供水单位有下列违法情节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①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③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36. ▲3、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或单位自备水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也可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3、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或单位自备水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的,也可按《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7. 4、集中式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使用无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38. 4.5 二次供水卫生监督 二次供水: 是指来自集中式供水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 二次供水设施: 指饮用水经储存、加压或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施及管线。

  39. 4.5.1 二次供水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二次供水设施周围十五米内不得有污水井、化粪池及其他污染源的存在。设施和设计的卫生要求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执行;  (二)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监测力度,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  (三)二次供水水箱应当设在单独房间内,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相连接;水箱溢流管、排污管与排水管应当断离相联,不得直接相连。使用气压罐、上水泵等设备,补气或气压罐在进气孔处应当安装自动空气净化装置;

  40.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零点八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零点二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零点七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料应当使用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四)二次供水水箱不得利用建筑物的本体结构作为水箱池壁,在建筑物内的水箱,顶部距屋顶的距离应当大于零点八米,水箱上方不得有排水管线通过,水箱底部距地面应当大于零点二米,水箱四壁与房屋墙壁距离应当大于零点七米;  (五)水箱、水池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料应当使用具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内壁涂料应当使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产品,并严格按审批通过的工艺、配方施工;  (六)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应当清洗一至二次。消毒清洗后,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

  41. 4.5.2 设施的卫生要求 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 1 、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 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2、 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3 、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4 、设计中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 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 蓄水池周围 15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42. 4.5.3 二次供水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 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其日常运转、保养、清洗和消毒。 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 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的管理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管理部门并协助进行调查处理。

  43. 4.5.4 二次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 •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二次供水单位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44. 4、6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 • 4、6、1申请资料审查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 二次供水单位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 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布局、卫生防护的资料; • 二次供水设施过滤、软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的卫生许可资料; • 二次供水水质检验报告; •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的卫生资料;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资料; • 有新、改、扩建二次供水项目的还包括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认可书和竣工验收的卫生安全性资料。

  45. 4、6、2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审查4、6、2按照《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审查 • 二次供水设施的审查; • 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 二次供水水质检验的审查; •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的审查; • 对二次供水水质进行现场检测。

  46. 4、7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1、检查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制度; 2、检查二次供水清洗消后的水质检验报告; 3、检查二次供水的清洗消毒档案; 4、检查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和日常使用的情况; 5、检查管供水人员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47. 4.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含义为: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48. 4.8.1对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监督 ①涉水产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经营单位在进货时必须向厂家索取该产品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②涉水产品使用单位如集中式供水企业等不得使用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产品,使用单位在进货时也必须向厂家索取该产品的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49. 4.8.2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对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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