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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違失態樣及案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違失態樣及案例. 報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政風室主任 王文清         電 話: 2521-8225 E-mail : 11634@trts.dorts.gov.tw. 綱要. 壹、採購 貳、履約及驗收 參、 貪污治罪條例 肆 、案例. 壹、採購 一、近底價決標 (標比超過 95 %以上者) 二、開標後不合格廠商家數偏高 三、標價偏低 (標比低於 60 %以下者) 四、非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 五、分批辦理採購. 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 95 %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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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違失態樣及案例 報告人: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政風室主任 王文清         電 話:2521-8225 E-mail:11634@trts.dorts.gov.tw

  2. 綱要 壹、採購 貳、履約及驗收 參、貪污治罪條例 肆、案例

  3. 壹、採購 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95%以上者) 二、開標後不合格廠商家數偏高 三、標價偏低(標比低於60%以下者) 四、非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 五、分批辦理採購

  4. 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95%以上者) 1、綁標(資格限制競爭-基本資格):(法36、37 (1)與招標標的有關者: 註:不得限制投標廠商設立地或所在地 。 (2)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 a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 b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 • c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 d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 e廠商信用證明。 註:除依法令就一定專門技能人員之人數為規定者外,不得對其人數予以限制。

  5. 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95%以上者) 1、綁標(資格限制競爭-特定資格): (3)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規定特定資格。(認定標準5) • a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5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      質或相當之工程、財務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  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2╱5,或累  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 • b具有相當人力者: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 c具有相當財力者: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  額之 1╱10。 • d具有相當設備者。 • e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 • f上述所定期間、數量、金額或比例,不得限縮。 註: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情形。(認定標準13)

  6. 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95%以上者) 註:流(廢)標後修改招標文件內容或變更投標廠商資格重新招標者,原則上不適用本法第48條第2項(縮短等標期)之規定,但若僅招標標的或其零配件之數量增減,無新增項目,經採購機關認為確屬需要,無影響原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意願之虞,且等標期有縮短時亦屬合理期限者,得視同依原招標文件重新招標。(工程企8810727號函釋) 註:流(廢)標後大幅修改招標文件重行或續行   招標,仍應以第1次招標處理,避免刻意縮短   等標期。

  7. 一、近底價決標(標比超過95%以上者) 2、綁標(規格限制競爭):(法26) (1)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規範,有國際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2)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如特別規定採用進口品)。 註:機關訂定規格應針對功能需求,並充分了解合於規格之廠商家數,但難謂有幾家廠商符合技術規格即無「限制競爭」情形。(工程企8814235) 註:規格不當限制,如原廠製造證明、進口證明、原廠代理證明、原廠授權書、原廠保固維修授意書、正字標記等。

  8. 二、開標後不合格廠商家數偏高 圍標徵候 (1)不肖人士蒐集領標廠商名稱、家數。(法29,34-2) (2)等標期間於機關門口有不明人士徘徊。(法29,34-2, 87) (3)押標金之票據連號、押標金票據雖不連號卻由同   一家金融機構開具、押標金退還後流入同一戶頭、   投標文件由同一處郵局寄出、掛號回執連號、投標   文件筆跡相同、投標文件內容雷同。(法48-1、50-1,    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 (4)以不具經驗之新手出席減價會議。 (5)代表不同廠商出席會議人員為同一廠商之人員。 (6)偽、變造外國廠商簽名或文件。(法50-1) (7)不同投標廠商提出相同實績之文件。

  9. 二、開標後不合格廠商家數偏高 (8)不同投標廠商提出同一廠商具名之文件。例如同一廠    商授權不同廠商對同一案件投標。(法48-1、50-1) (9)廠商標封內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空無一物或未繳 押標金。(法48-1、50-1) (10)廠商投標金額超出公告之預算金額。 (11)明顯不符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參與投標。 (12)廠商間相互約束活動之行為,例如:彼此協議限制交    易地區、分配工程、提高標價造成廢標、不為投標、 不越區競標、訂定違規制裁手段、為獲得分包機會而    陪標。 (13)廠商間彼此製造競爭假象,誤導招標機關而取得交易    機會。

  10. 二、開標後不合格廠商家數偏高 註: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開標前發現,應不予開標,開標後發現,應不決標予   該廠商。 註:重大異常關聯判斷標準如下:(工程企9100516820號令) • A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 B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 C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 D廠商地址、電話、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 E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註:開標前發現廠商資格明顯不符者,不列入合格廠商家   數。(工程企8818087號)

  11. 案例:○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廠商同因投標文    件未附「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文件」而資格不符,      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機關逕行決標,投標廠商間已    有重大異常關連情形,未予處理。 解析: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工程企09500256920號函) 1.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2.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3.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4.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5.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12. 三、標價偏低(標比低於60%以下者) 契約變更(工法或材料新增) 1、追加減數量,未依程序簽准,規避稽核。 2、新增項目重新議價,追加預算(圖利)。 3、規定: • 施工中,應不得契約變更。但因法規修訂、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況變異,不在此限。 • 會勘:契約變更如屬須先會勘認定者,應由監造或設計單位簽報首長核派適當人員,邀集監造、原設計、相關單位及廠商會勘認定,製作會勘紀錄及拍照存證,研擬因應方案,並敘明變更設計理由、經費、辦法、責任歸屬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13. 三、標價偏低(標比低於60%以下者) • 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宜於事件發生72小時內,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緊急會勘。 • 先行施工:因應方案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可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會勘後,即核定先行施工。 • 變更圖說:依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應再簽報首長核定。 • 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應檢討行政責任。 • 新增單價:未議價前,得按首長核定之修正契約總價表預估單價八成估驗,俟與廠商議定單價後,再行調整計價。 • 新增工程項目,單價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工程企90027293號函)

  14. 四、非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採限制性招標:(法18、22) 2、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   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3、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   事故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 4、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後續維修、零配件 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   應(包括原簽約、製造商或原分包)廠商採購。 6、原招標目的範圍,未能預見,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包括新增項目、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原契約項目規格   之變更),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累計)。 7、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 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15. 案例:採購標的非屬獨家製造之產品,惟機關依採購法第22    條第1項第2款採限制性招標。 案例:已逾天然災害1年以上或因機關行政作業辦理不及,     以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採限制性招標。 案例:○機關辦理松山機場停車場改建工程之規劃設計案,    以捷運隧道通過松山機場設站影響為由,依採購法第 22條第1項第4款採限制性招標,以契約變更方式,交    原廠商(○工程顧問公司)辦理。

  16. 案例:○公共建築工程經檢討需辦理後續擴充,機關依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第6款,將該部分規劃設計,以限制性招標   交由原廠商辦理。案例:○公共建築工程經檢討需辦理後續擴充,機關依採購法   第22條第1項第6款,將該部分規劃設計,以限制性招標   交由原廠商辦理。 案例:○機關辦理○工程之委託設計、監造採購,原採購 (規劃)250萬元,招標時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    後續擴充金額為1,600餘萬元(設計、監造),惟未計入    採購金額。又決標後因施工標二度追加工程費3.88億    及2億元,追加後所衍生之設計及監造工作,機關併    同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採限制性招標,採購金    額達3,478萬元。

  17. 案例: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必須追   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未逾原主契約   金額百分之五十者(指累計)。案例: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必須追   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且未逾原主契約   金額百分之五十者(指累計)。 案例:OO法院刑事庭第一、第二法庭法檯等裝修工程,採購金額99萬9460元,裝修項目:法台桌、通譯桌、活動櫃、報到桌、法台造型壁板、法台地板、法台欄杆、法官椅、實木門、磁磚修補、法庭壁面批  土及水泥漆…等。其於完工前另需再裝修第三法庭,預估採購金額約40萬元,可否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洽原廠商採限制性招標? 案例:新莊機場工區發現紅火蟻入侵案。

  18. 四、非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 逾小額而未達公告金額: 1、不得分批辦理,規避本辦法之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6) 2、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等標期、法定家數、開決標程度悉依規定 (2)選擇性招標(經常性採購):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3)限制性招標:(中央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2)  甲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1至15款之一者,簽報首長核准  乙符合本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者,指經需求、使用或採購單位敘明不採公告方式及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19. 四、非以公告程序辦理招標 丙公開徵求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第1次應公開(工程會之資訊網路或採購公報)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同質採購)及企劃書(異質採購) ,擇符合需要者(以擇取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為宜)辦理比價或議價。第1次公告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法49、中央招標辦法2-1-3、3) • A取(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成立評審小組。 • B仍須準備相當或簡化之招標文件(機關公告、訂定廠商資    格、廠商購買標單投標、押標金額度、訂底價、開標、監     標、決標、訂約、驗收等),以示公平,並利執行。 • C第2次公告,得不受3家廠商之限制。 (4)共通性採購:共通性之財物或勞務,簽訂共同供應    契約。 (5)預約式採購:(法52第1項1至2款採最低標決標)

  20. 五、分批辦理採購 1、分批採購: (1)應報上級機關核准,並以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法14 (2)法定預算書已標示得分批辦理者,得免報經上級機關   核准;至其招標程序,仍應依其總預算金額核計採購金   額,分別適用查核金額或巨額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工程企8810509號函) 2、分別辦理採購: (1)本法第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   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   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細13) (2)未達公告金額者,應注意有無利用分批採購規避公開   招標,並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獨厚特定廠商。 3、注意化整為零,或以時間急迫緊急發包或分批採購,逃   避稽核與公告招標。

  21. 案例:規劃採購方式,未依「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   外」之方針審慎評估,如○機關採統包最有利標決標方   式辦理不具異質性,且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並無困難   之廁所修繕工程。 解析: • 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財物採購之功能、性能或效益明確者,均屬同質採購,應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 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應以同質最低標決標辦理。 • 不宜採統包方式辦理 :土地開挖工程、農路、步道施築工程、道路鋪面、照明工程、排水溝養護、改善工程、景觀綠美化、植栽工程、垃圾清除工程。既有設施修繕、更新工程、防漏工程。圍牆、圍籬工程、油漆工程、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22. 貳、履約及驗收  一、偷工減料  二、隱蔽部分  三、估驗(驗收)缺失  四、契約變更(工法或材料新增)  五、超額估驗不實  六、虛報停工(實質施工)  七、監工包庇  八、竣工不實(規避逾期罰款)  九、驗收不實、刁難索賄

  23. 一、偷工減料 (一)管線(深度 、 回填砂 、 級配 或CLSM)、 (二)RCP涵管(擋土版、基座、擠壓式填縫帶、級配) 注意: • 開挖深度 不足(挖方、填方、運費)。 • 舖設 回填砂 厚度不足。 • 原開挖土方堆置管溝兩側後回填。

  24. 二、隱蔽部分 基樁之長度不足(社子島堤防之預力基樁) • 預壘樁(直徑≦60 ㎝) • 反循環基樁(直徑≧60㎝,基礎支撐) • 全套管基樁(乾式)

  25. 三、估驗(驗收)缺失 • 監工日報表紀錄不實: • 過於簡略:重要施工項目、完成數量及進料,未填載或不實記載。 • 未按期陳報。 • 廠商代填寫。 • 未一次退件。 • 異動紀錄統計表(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工期檢討、歷次修正契約之統計紀錄)未全部檢附。 • 檢(查、試)驗紀錄統計表未檢附 : • 土木及建築類:進口證明、設備試驗報告、運轉試車紀錄、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混凝土圓柱體28日抗壓強度統計紀錄表、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

  26. 預力樑版施拉預力統計紀表、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分段查驗紀錄表、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橋樑高程紀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取樣紀錄表(道路工程)、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表、竣工高程檢測紀錄(排水防洪工程)等。預力樑版施拉預力統計紀表、連續壁、預壘樁施築紀錄表、分段查驗紀錄表、場鑄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施打基樁施工紀錄統計表、鋼結構電焊施工紀錄表、橋樑高程紀錄,瀝青混凝土厚度逢機取樣紀錄表(道路工程)、瀝青含油量檢驗紀錄表、竣工高程檢測紀錄(排水防洪工程)等。 • 機具設備類(包括水電、空調電子、弱電、機械、消防等):進口證明、設備試驗報告、運轉試車紀錄、絕緣測試紀錄、三級品管紀錄、安全衛生檢查紀錄、環境清潔檢查紀錄、各項工程材料試(檢)驗紀錄表、接地電阻測試紀錄表、重要設備零件型錄圖、維護操作手冊等。

  27. 四、契約變更(工法或材料新增) 1、追加減數量,未依程序簽准,規避稽核。 2、新增項目重新議價,追加預算(圖利)。 3、規定: • 施工中,應不得契約變更。但因法規修訂、安全顧慮、地形變更、地質及地下物情況變異,不在此限。 • 會勘:契約變更如屬須先會勘認定者,應由監造或設計單位簽報首長核派適當人員,邀集監造、原設計、相關單位及廠商會勘認定,製作會勘紀錄及拍照存證,研擬因應方案,並敘明變更設計理由、經費、辦法、責任歸屬等,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28. 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宜於事件發生72小時內,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緊急會勘。如屬天災、重大災害或有公共安全之虞者,宜於事件發生72小時內,以電話或書面通知緊急會勘。 • 先行施工:因應方案如預算足以勻支者,可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於會勘後,即核定先行施工。 • 變更圖說:依因應方案製作契約變更相關圖說資料,應再簽報首長核定。 • 如因調查、規劃、設計或施工錯誤疏失所造成者,應檢討行政責任。 • 新增工程項目,單價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工程企90027293號函)

  29. 五、超額估驗不實 • 超估施工進度(或數量)溢領款項 因應:估驗計價應附詳細表及施工照片(每期建立樁號),按每期實做工程數量及契約單價計算其金額。對有疑問者除退回補正(應一次通知補正)外,發現有偽填工程進度者,應立即查處簽辦。 • 未辦理材料試驗或檢驗不合格,仍核准估驗 • 進度落後逾10 %未暫停估驗。 • 延誤期限情節重大者,未刊登公報:(本法101條、細則111條) • 巨額工程:落後10 %以上。 • 其他採購:落後20 %以上,且日數達10 日以上

  30. 六、虛報停工(實質施工) • 開工、停工、復工、竣工,廠商應於「當日」以書面報告監造單位,監工應確實查核並按規定時間向機關陳報。 • 開工:監造單位於開工次日起7日 內提報開工報核 表。15日內提報工程施工預定進度桿狀圖或施     工預定進度網狀圖。 • 停工:非歸責於廠商之事由,監造單位應於停工次日     起2日 內檢具事證,填報停工報核表向機關     報核,機關應即派員查證,並於收受停工報核      表次日起5日 內核定。 • 復工:監造單位應於復工次日起2日 內,填報復工     報核表向機關報核。

  31. 七、監工包庇 • 材料未檢驗或偽造檢驗報告或檢驗品調包 因應: • 訂定材料及施工檢驗程序(取樣方法、試驗次數及標準)、品質查核紀錄表。 • 驗收結果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應再辦理複驗)。機關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註),查核金額以上須經上級機關核准。(法72、細97) 註:(1)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2)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3)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有困難者。

  32. 八、竣工不實(規避逾期罰款) • 廠商應於竣工日前或當日,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 內,會同監造單位及承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細則92) • 竣工後7日 內,監造單位應將竣工圖表、結算總表、結算明細表及其他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 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細則92) • 財物或勞務有初驗程序,準用前二項規定。(細則92)

  33. 案例:承包商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前,是否可申報完工?案例:承包商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前,是否可申報完工? • 解析:依細則第92條第1項規定:「廠商應於工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故廠商因施工品質缺失未改善完成,致未符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者,不宜提報竣工。(工程會97.11.6工程管字第09700439140號函)

  34. 九、驗收不實、刁難索賄 • 驗收紀錄太簡略(未記錄缺失敷衍過關) • 應包含檢(查、試)驗紀錄之抽核、逐項或抽樣檢驗及合格與不合格之記載。 • 初驗及驗收如無法於1日驗完,應先預定期限,並依所訂期限當場完成紀錄製作,由參與人員簽名後,將紀錄分送參與人員攜回陳核。 • 規避逾期罰款。 • 延宕結算付款。

  35. 規定: •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驗收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得經機關首長核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法71、72) •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監造單位應於竣工後7日 內,將竣工圖、工程結算明細表及契約規定之資料,送請機關審核,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 內辦理 初驗 ,並作成初驗紀錄。(細則92) • 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機關應於20日 內  辦理 驗收 ,並作成驗收紀錄。(細則93) • 無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 內辦理 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細94)

  36. 驗收: 1.準備「監工日報表」、「估驗計價單」(含  「詳細表」、「施工照片」)、「竣工照片」、「廠商自主檢查表」及本機關「查核表」。 2.竣工後7日 內,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清點及    丈量工程尺寸及數量,填製「結算總表」、「結 算明細表」及「竣工圖」。 3.彙整「異動紀錄 統計表」(包括開工、停工、   復工、竣工報核表、工期檢討、歷次變更設計資   料與修正契約之統計紀錄)。 4.彙整各項材料試驗報告,辦理情形資料填載  「材料檢(查、試)驗紀錄 統計表」。 5.「初驗(複驗)紀錄」、「驗收(複驗)紀錄」 、「結算驗收明細表」、「結算驗收證明書」。

  37. 參、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 第1款: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 第2款: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第3款: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      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 舞弊情事者。 • 第5款: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收賄) •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38. 第5條:(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第5條:(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6千萬元以下     罰金) • 第1款: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      募稅捐或公債者。 • 第2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 第3款: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 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收賄)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39. 第6條:(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第6條:(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1款: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 第4款: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註),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 得利益者。 • 第5款: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      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      而獲得利益者。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 (註)法令係指包括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等。

  40. 第8條: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免除其刑。 •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參、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92年7月23日修正) 第13條第1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41. 肆、案例 • 00鄉長圖利案。 • 養工處瀝青弊案。 • 「00大樓發電機維護」偽造文書案。 • 「蓄水池新築工程」竣工不實案。 • 「00溪護欄修護工程」竣工不實案。 • 「內湖00道路新築工程」偷工減料圖利案。 • 「北投00街工程」偷工減料圖利案。 • 員工勾結油灌車司機盜賣柴油案。 • 基隆河及社子防潮堤拆遷補償案。

  42.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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