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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講義─ ( 二一 ) 人事訴訟程序. 財產訴訟 vs. 身分訴訟. 形式 ( 主觀 ) 真實主義 vs. 實體 ( 客觀 ) 真實主義 處分權主義 vs. 職權主義 辯論主義 vs. 職權探知主義 職權探知主義 → 職權調查主義 ( § 575 之 1) 裁判相對效力原則 vs. 裁判絕對效力原則. 人事訴訟程序概觀. 婚姻事件程序 (§§568-582) 婚姻無效之訴 撤銷婚姻之訴 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訴 離婚之訴 夫妻同居之訴.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583-596) 收養無效之訴 撤銷收養之訴 確認收養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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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訴訟vs.身分訴訟 • 形式(主觀)真實主義vs.實體(客觀)真實主義 • 處分權主義vs.職權主義 • 辯論主義vs.職權探知主義 • 職權探知主義→職權調查主義(§575之1) • 裁判相對效力原則vs.裁判絕對效力原則
人事訴訟程序概觀 • 婚姻事件程序(§§568-582) • 婚姻無效之訴 • 撤銷婚姻之訴 • 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訴 • 離婚之訴 • 夫妻同居之訴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583-596) • 收養無效之訴 • 撤銷收養之訴 • 確認收養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 •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 • 認領子女之訴 • 認領無效之訴 • 撤銷認領之訴 • 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定其父之訴 • 宣告停止親權之訴 • 撤銷停止親權宣告之訴
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程序(§§597-624之8) • 監護宣告之聲請事件 • 撤銷監護宣告之訴 • 撤銷監護宣告之聲請事件 • 輔助宣告相關事件(新法→§§624之1-624之8) •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625-640) • 宣告死亡之聲請 • 撤銷死亡宣告之訴
婚姻事件程序 • 概念 • 婚姻=婚姻關係=夫妻關係=夫妻間權利義務關係→法律關係 • 種類 • 婚姻無效之訴 • 多數學者採確認訴訟說→形成訴訟說似較合理 • 撤銷婚姻之訴 • 限於民法親屬編明定之撤銷權
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訴(參考§247用語):ex.無結婚行為、有婚姻外觀確認婚姻成立、不成立之訴(參考§247用語):ex.無結婚行為、有婚姻外觀 • §568:確認法律關係(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應指確認法律關係(婚姻)存在或不存在之意(部分學者採狹義:婚姻不存在→曾有婚姻關係,嗣不存在) • 民法親屬編所定婚姻無效、撤銷原因以外其他情形均屬之 • 法律關係(婚姻)存在或不存在→包括法律關係(婚姻)成立或不成立、法律關係(婚姻)消滅或不消滅 • 民法§982修正→效力要件(§ 988)
Ex.主張已兩願離婚→確認婚姻不存在 • Ex.主張兩願離婚不成立、無效、得撤銷→確認婚姻存在 • Ex.主張他人偽造文書、冒名登記→確認婚姻不存在 • Ex.同居男女→確認婚姻不存在 • 離婚之訴: Ex.兩願離婚而未登記→不得提起給付之訴 • 夫妻同居之訴→不得強制執行(強執§128 II) • 實益:離婚之訴之準備
專屬管轄(§568) • 當事人適格(§569) • 訴訟能力(§§570、571)
婚姻事件程序特別規定 •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577) • 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提起反訴(§572 I) →比較§§248、255、260、446 I、II • 合併提起財產權之請求(§572 II) • 附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監護(§572之1) • 另行起訴之限制(§573) →紛爭一次解決(既判力客觀範圍之擴張)
言詞辯論特別規定 • 不適用捨棄、認諾效力之規定(§574 I、III) • 不適用自認、不爭執效力之規定(§574 II) • 職權調查主義(客觀真實) • 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事實(§§575、575之1) • 職權探知主義
處罰(§576) • 得合意不公開審判(§574 IV) • 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處罰(§578) • 假處分(§579)
訴訟程序之承受(§581) • 訴訟程序之終結(§580)
判決效力 • 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 §582 →形成判決(部分學者認婚姻無效為確認判決) • 身分行為無效不宜解為當然無效→裁判宣告無效(形成效力) • 勝訴、敗訴均對人產生絕對效力 • 有關夫妻財產、贍養費請求之救濟(§582之1)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 • 收養關係事件程序 • 收養無效之訴→形成之訴(德、日見解) • 有認為限於民法§§ 1073、1073之1、1075情形,違反總則規定之無效不得提起(應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限縮收養無效之訴範圍? • 撤銷收養之訴 • 確認收養關係成立不成立之訴→應指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不存在之意 • 終止收養關係之訴
專屬管轄(§583) • 當事人適格(§588) • 訴訟能力(§§584、585)
親子關係事件程序特別規定 • 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587) • 訴之合併、變更、追加、提起反訴(§§588、572 I) →比較§§248、255、260、446 I、II • 合併提起財產權之請求(§§588、572 II) • 附帶請求未成年子女之監護(§§588、572之1) • 另行起訴之限制(§§588、573) →紛爭一次解決(既判力客觀範圍之擴張)
言詞辯論特別規定 • 不適用捨棄、認諾效力之規定(§§588、574 I、III) • 不適用自認、不爭執效力之規定(§§588、574 II) • 職權調查主義(客觀真實) • 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事實(§§588、575、575之1) • 職權探知主義
處罰(§§588、576) • 得合意不公開審判(§§588、574 IV) • 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處罰(§§588、578) • 假處分(§§588、579) • 訴訟程序之承受(§§588、581) • 訴訟程序之終結(§§588、580) • 判決效力(§§588、582 I) • 附帶請求(§§588、582之1)
親生子女關係事件程序 • 否認子女之訴(民法§ 1062) • 確認之訴 • 形成之訴→似較合理 • 認領子女之訴(民法§ 1067) • 確認之訴 • 形成之訴→似較合理 • 給付之訴
認領無效之訴(民法§ 1066?) • Ex.反於真實之認領(86台上1908判例) • 確認之訴 • 形成之訴→似較合理 • 當事人適格:以對認領無效有利害關係之人為原告,以被認領子女為被告→必要時以被認領子女及生父為共同被告
撤銷認領之訴(民法§ 1066) →有稱認領否認之訴 • 部分學者認現行法無此類訴訟 • 形成之訴 • 就母再婚後所生子女確認其父之訴(民法§§1062 I、1063I) • 確認之訴 • 形成之訴→似較合理
親生子女關係事件程序特別規定 • 專屬管轄(§589) • 當事人適格(§§589之1、590、591、596 I、581、589) • 訴訟能力(§§596 II、584、585)
言詞辯論特別規定 • 不適用認諾效力之規定(§594) • 不適用自認、不爭執效力之規定(§594) • 職權調查主義(客觀真實) • 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事實(§595) • 職權探知主義 • §596準用規定
甲女婚前有乙男、丙男二男友,分別與其有性關係,嗣甲女與乙男結婚,於婚後第二百二十日生丁子。乙男認為丁子與其無血緣關係,乃以甲女、丁子為共同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試問:甲女婚前有乙男、丙男二男友,分別與其有性關係,嗣甲女與乙男結婚,於婚後第二百二十日生丁子。乙男認為丁子與其無血緣關係,乃以甲女、丁子為共同被告,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試問: • 在該訴訟有無出現乙男對甲女敗訴,對丁子勝訴之可能? • 如乙男獲得勝訴判決確定,該確定判決將發生何等效力?其效力之人的範圍如何?是否因而使丙男與丁子發生法律上之父子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