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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业户涉税培训. 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税务分局.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方便您获取税务信息,请确保税务登记信息中的联系电话有效。如您的联系电话有变动,请及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 变更途径有两种 : 1 、登陆深圳国税网站,在服务区中 “ 税务登记信息查询变更 ” 栏目进行变更; 2 、填写 《 税务登记变更表 》 到办税大厅进行文书变更。. 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 便民办税 第三章 涉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 》 ( 2009 年第 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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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业户涉税培训 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龙岗税务分局
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能及时与您取得联系,方便您获取税务信息,请确保税务登记信息中的联系电话有效。如您的联系电话有变动,请及时变更税务登记信息。变更途径有两种:1、登陆深圳国税网站,在服务区中“税务登记信息查询变更”栏目进行变更;2、填写《税务登记变更表》到办税大厅进行文书变更。
第一章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章 便民办税 • 第三章 涉税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 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一、知情权 • 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 二、保密权 • 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您的权利 • 三、税收监督权 • 四、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 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五、申请延期申报权
您的权利 • 六、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 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 八、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 九、委托税务代理权 • 十、陈述与申辩权 • 十一、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
您的权利 • 十二、税收法律救济权 • 十三、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 十四、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 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 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您的义务 • 一、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 • 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二、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 • 三、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 •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 • 五、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 • 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您的义务 • 六、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 • 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 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七、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 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 八、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 • 九、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 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您的义务 • 十、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 • 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 • 1.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 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 • 2.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3.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 4.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 返回
第二章 便民办税 一、网络发票 二、自助办税 三、咨询服务
一、网络发票 • 什么是网络发票?网络发票有什么功能? • 网络发票项目将建立一个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国移动等三大运营商网络发票平台为主体的、可实现纳税人在线联网开具普通发票的发票管理系统。同时配套实施简并发票审批、网上验旧、网上购票、异常开票自动监控、发票快速查验等管理措施。
网络发票特色 返回
三、咨询服务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2366网上咨询专区 • 龙岗区国税局龙岗税务分局子网站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内容: 1、提供深圳市国税系统的基本情况、税收政策法规和征管规程的咨询服务; 2、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提供指引服务; • 12366人工咨询服务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12366网上咨询专区 (一)网上提问 “网上提问”栏目提供税收政策法规、办理涉税事项的咨询服务,纳税人需自行查阅答复。 (二)电子导税员 “电子导税员”系统是纳税人和导税员在线交流的平台,为征纳双方建立起了一种有效、互动的沟通方式。
龙岗区国税局龙岗税务分局子网页 • 查找路径:深圳国税局主页www.szgs.gov.cn子网页群龙岗区龙岗税务分局 返回
第二章 涉税业务 • 防伪税控登记及初始发行 • 发票管理政策与流程 • 申报征收 • 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 多缴税款 •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防伪税控登记及初始发行 1、填写《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一份,该表只留税务机关)。 2、文书登记窗口受理资格登记,打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交企业。 3、企业持《通知书》到服务单位(航天信息)办理专用设备购领和操作培训。 4、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查验)、《通知书》(原件、查验)、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及其“两卡”到税控发行岗办理初始发行。 返回
发票管理政策与流程 • 票种核定 • 核发《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及领购发票 • 发票验旧 • 增购发票 • 最大开票限额调整 • 作废及红字发票 • 丢失发票和海关缴款书 返回
票种核定 (1)人工审批核定方式购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新认定的6个月内(含6个月,以下同)或在辅导期内,可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票种核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需领购的发票种类及月购票限量,然后凭审批结果到发票供售窗口购票。
票种核定 (2)电脑自动核定 一般纳税人认定期满6个月,或辅导期纳税人转为正式一般纳税人后, 系统自动将其纳入“以税控票”管理,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月购票限量将根据纳税人前6个月的平均销售额自动计算确定。 返回
核发《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及领购购票 一、小规模纳税人首次领购发票,需提供下列资料,经发票供售窗口审核发放《发票领购验销登记簿》: • 《税务登记证》原件; • 《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法人本人办理也需要递交此表作为备案资料,该《证明书》须法人代表本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和发票); • 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和发票专用章 ) ; • 《验旧供新表》(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 二、一般纳税人:还需提供IC卡(机动车发票及营该增纳税人则用:税控盘)、票种核定通知书、航天信息出具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安装单 返回
发票验旧 纳税人在当月抄报税以后,其专用发票结存用量影响其购票的,先进行抄税,然后到发票供售窗口办理验旧供新手续。发票供售窗口对已抄税的专用发票自动进行验旧处理,不须持专用发票存根联办理验旧。 返回
增购发票 纳入“以税控票”管理的纳税人(不含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如系统自动核定的发票用量无法满足其经营需要的,可选择超限量购票文书申请审批或参照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进行超限量。 返回
最大开票限额调整 纳税人在办理防伪税控资格认定时,CTAIS系统自动为纳税人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开票限额为万元如需调整最大开票面额,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变更最大开票面额申请。 注意:对调整最大开票限额的纳税人有结存空白专用发票的,应先在企业开票子系统自行作发票退回IC卡处理,然后到发票供售窗口缴销纸质发票后才可办理调高最大开票限额,限额调整完毕后再重新领购专用发票。 返回
作废及红字发票 1、作废发票处理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符合作废条件 ⑴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⑵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⑶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需要凭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开具分购方申请和销方申请两种情况处理: ⑴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⑵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2、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⑶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18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科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⑷ 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⑸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全部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因销货部分退回及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发生销货退回,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同时,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普通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⑴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⑵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普通发票红字发票处理 ⑶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有效印章。 返回
丢失发票和海关缴款书 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先在相关媒体刊登遗失声明,再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窗口登记备案及接受处罚。
丢失专用发票 •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由销货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丢失被盗处理。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及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丢失专用发票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丢失普通发票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其他普通发票,办理发票丢失被盗处罚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发票供售部门提供购货方证明、以及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存根联复印件,发票供售部门核对其与原件一致无误,可在其复印件上注明“与存根联原件一致”字样并盖章,交购货方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丢失海关缴款书 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返回
申报征收 • 网上抄报税及申报纳税 • 网上认证 •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 小规模及双定户申报 返回
网上抄报税及申报纳税 • 1、网上抄报税:指正式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自行完成抄税操作后,运用网上抄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由税务端网上报税系统自动完成报税数据解密、报税业务处理、发票比对等处理工作,企业再通过网络查询报税结果信息,并在报税成功、增值税“一窗式”比对通过且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进行清卡操作。 • 2、网上申报:指正式一般纳税人在其计算机上安装网上申报系统软件后,使用互联网为传输媒介,将增值税纳税申报信息传输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受理平台,经“一窗式”比对通过后将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划缴税款的一种申报缴纳方式。 注意: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仅适用上门申报。
抄税 • 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 • 远程报税 • 网上抄报税系统 • 网上申报 • 网上申报软件 • 扣缴税款 • 清卡操作 • 网上抄报税系统
网上抄报税及申报纳税 • 1、网上抄报税申请办理:网上抄报税系统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正式一般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一般纳税人网上报税方式备案表》、公章、U盘到窗口办理备案,并领取注册码后即可在深圳国税局网站“涉税软件下载”栏目自行下载使用网上抄报税系统。 • 2、网上申报申请办理:正式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网上申报,可到办税服务厅导税岗咨询,并与软件技术服务公司(交大龙山、中税华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安装使用软件。
网上认证 • 企业使用认证软件将专用发票、运输发票或海关缴款书等有关信息自行扫描或手工录入抵扣联票面信息,生成电子数据,并通过互联网将采集信息传送到认证系统税务局端,由税务机关完成解密、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信息返回企业端。网上认证是一种便捷的远程认证方式。 申请办理: 填写《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备案表》,签订《网上认证软件技术服务协议》。 返回
网上抄报税、申报和认证 • 正式一般纳税人使用网上抄报税、申报和认证以后,办税人员不必因为纳税申报工作而频繁往返于公司和税务机关之间,不会受工作办理时间限制,免去了到税务局排队的烦恼,节约办税的成本,提高了您纳税申报的办事效率。同时能够全面、快速获得海关缴款书、专用发票的稽核认证结果,以便您及时、准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纳税人应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税务机关对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进行接收、处理及应用维护。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纳税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 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和填报要求按财政部颁布并于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规定执行。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1、报送范围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月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年报必报种类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纳税人所适用的会计规定需要编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表》年报的,纳税人也需报送该报表。 2、报送期限 ⑴财务会计报表月报需按月报送,报送时间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⑵财务会计报表年报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⑶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纸质资料和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需按年报送,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⑷上述报送期限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的,其报送期限按我局网站每月公布的日期为准。 3、具体要求 ⑴按规定需要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年报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szgs.gov.cn) ----办税服务厅”中“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栏目,报送财务报表月报、年报规定报表的电子数据。
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⑵凡报送数据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纳税人报送成功,并提供电子回执凭证打印功能,由纳税人进行打印,作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的凭证;凡不符合要求的,系统提示报送不成功,纳税人应当及时检查纠正,重新报送。 ⑶凡系统提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成功的,纳税人如需要进一步修改、作废和更正财务会计报表数据的,应向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提交数据正确并加盖公章的财务会计报表纸质资料,由办税服务厅前台负责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和对应修改资料的归档。 返回
小规模及双定户申报 • 小规模纳税人建议采用网上申报 • 从深圳国税网站—办税服务厅进入申报 • 小规模申报表 • 新开业户如无建账能力,需自行申报三个月后再申请双定户。 • 小规模纳税人实施按季申报.例:1月份申报10-12月份的税款. • 若转为一般纳税人,则认定期前按小规模申报,认定期后按一般纳税人申报.(按月) 返回
进项税额抵扣规定 • 抵扣时限及有关规定 • 特殊的抵扣规定 返回
抵扣时限及有关规定 1、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辅导期一般纳税人除外),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