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0

中小企業商務契約訂定 ( 兼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

中小企業商務契約訂定 ( 兼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 呂清雄律師. 台灣大學醫學院醫事技術學系學士 台灣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 醫事檢驗師檢覈及格 考試院法務類高等檢定及格 國家律師高考及格 教育部部定講師 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律師公會會員. 國家衛生研究院技術移轉室專職律師 (90.12~94.2) 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法律顧問 (98.3~ 迄今 ) 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醫事法課程專題講師 桃園縣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桃園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 龜山鄉公所法律顧問 上善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呂清雄律師 學經歷. 報告大綱.

Download Presentation

中小企業商務契約訂定 ( 兼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

An Image/Link below is provided (as is) to download presentation Download Policy: Content on the Website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and may not be sold / licensed / shared on other websites without getting consent from its author. Content is provided to you AS IS for your information and personal use only. Download presentation by click this link. While downloading, if for some reason you are not able to download a presentation, the publisher may have deleted the file from their server. During download, if you can't get a presentation, the file might be deleted by the publisher.

E N D

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中小企業商務契約訂定(兼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中小企業商務契約訂定(兼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呂清雄律師

  2. 台灣大學醫學院醫事技術學系學士 台灣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 醫事檢驗師檢覈及格 考試院法務類高等檢定及格 國家律師高考及格 教育部部定講師 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律師公會會員 國家衛生研究院技術移轉室專職律師(90.12~94.2) 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法律顧問(98.3~迄今) 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醫事法課程專題講師 桃園縣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桃園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 龜山鄉公所法律顧問 上善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呂清雄律師 學經歷

  3. 報告大綱 • 個人資料保護法(99.5.26修正公布)簡介 • 涵蓋範圍、適用對象 • 使用(蒐集、處理、利用)原則&限制 • 所有人權利、企業義務&違反責任 • 商務契約概論 • 構成要素、目的、注意事項、一般條款 • 商務契約各論 • 買賣契約、保密契約、授權契約、委託製造(服務)契約 • 中小企業組織簡介 • 型態、責任與義務、負責人賠償責任

  4. 壹、「個人資料」涵蓋範圍~1 • 一般性資料(非敏感性資料) • 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 • 特徵/指紋 • 婚姻/家庭 • 教育、職業、財務狀況 • 聯絡方式/社會活動 • 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5. 壹、「個人資料」涵蓋範圍~2 • 敏感性資料 • 醫療 • 基因 • 性生活 • 健康檢查 • 犯罪前科。(*不包括當事人書面同意)

  6. 壹、適用對象 • 公務機關 • 非公務機關-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團體(含中小企業與其負責人) • 受他人委託處理個人資料,由誰負責? • 受託機關視同委託機關(§4) • 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有監督之責。

  7. 壹、使用原則&限制~1 •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基本原則(§5) • 尊重當事人 • 誠信原則 •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 正當合理關聯性

  8. 壹、使用原則&限制~2 •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具體規範 • 具備法定事由,ex當事人同意(§15、§19) • 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 踐行告知義務(§8) • 當事人自主權ex更正、刪除(§10、 § 11) • 採安全維護措施(§18、§27)

  9. 壹、使用原則&限制~3 • 敏感性資料(§6) • 原則:不得蒐集 • 例外可蒐集 • 法律明文規定。 • 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10. 壹、使用原則&限制~4 • 非敏感性資料: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之一: • 法律明文規定。 • 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從識別。 •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 與公共利益有關。 • 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利害權衡原則。

  11. 壹、當事人權利 • 查詢或請求閱覽(§12) • 請求製給複製本(§12) • 請求補充或更正(§13.1) • 請求停止搜集、處理或利用(§13.2) • 請求刪除(§13.3)

  12. 壹、企業義務&違反責任 • 企業義務 • 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 訂定安全維護計畫(§27) • 個資被侵害→通知當事人(§12) • 違反責任 • 民事:5百~2萬元/人件↓;2億元↓(多數人) • 行政:50萬元↓、 20萬元↓罰鍰 • 刑事:非法變更、刪除→5年↓

  13. 貳、契約之構成 • 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 • 契約基本構成要素 • 人、事、時、地、物 • 雙方權利義務: • EX 履約內容、支付金額、保密條款、人保或物保之約定、、、

  14. 貳、訂定商務契約的目的 • 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預防爭議 • 取得請求權 • Ex 發生訴訟之律師費用、違約金約定 • 減輕或免除舉證責任 • Ex 舉證責任歸屬之約定。 • 排除法律規定之效力 • Ex著作權、專利權歸屬之約定(著§12.1、專§7.3) • 成為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 • Ex 刑§317洩密罪;營密§10.1.4(反保密義務)

  15. 貳、簽約注意事項~1 • 把握當事人的真意 應該詳細了解訂約人之意思,將訂約人的意思據實轉化成契約之條文內容。 • 把握全盤性要件應確實掌握契約之重點,對於自己的權利義務應作全盤性之考量,切勿因小而失大。

  16. 貳、簽約注意事項~2 • 斟酌未來的變動因素 • 考量契約有效期間內市場或實際情形之變動,並作因應之處理方式, • 避免對方主張情勢變更原則(民§227之1) EX 原物料波動 。 • 檢討往來文件 • 保留協商時所往來之電子郵件、傳真等文件 • 將雙方合致之條件寫入契約條款內容。

  17. 貳、簽約注意事項~3 • 妥為草擬契約書 • 慎重草擬書面契約,口頭約定不可靠。 • 有關重要之權利義務,仍應據實詳細寫在契約條款裡。 • 契約草案的再檢討 • 前後內容是否一致,有無相互矛盾? • 有無不夠清楚明確?。

  18. 貳、簽約注意事項~4 • 定型化契約(民§247之1)V.S個別商議條款 •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 是否無效? • 簽約主體與代理權之有無(民§103) • 無權代理之效果?→無權代理人(§110)、→本人(§170、169) • 通知、催告(及其方式)與解除合約之事由 • 日期記載的重要性-契約生效日之確定

  19. 貳、簽約注意事項~5 • 書面、見證與公證? • 違約罰則及違約金 • 頁碼與騎縫章 • 瑕疵擔保 • 履約保證金 • 訂貨單或估價單

  20. 貳、契約之一般條款~1 • 契約標的與金額 • 契約存續期間 • 原則-訂約之日起發生效力 • 例外:回溯、日出條款 • 自動續約條款 • 終止條款 • 終止事由(任意V.S 約定) • 單方終止V.S 合意終止 • 終止效果(返還V.S支付應付款V.S賠償損害)

  21. 貳、契約之一般條款~2 • 不可抗力條款 • 列舉不可抗力事由 • 法律效果:未履約可免責 • 通知 • 何種通知方式、通知生效時點(民§95.1) • 轉讓 • 不得轉讓V.S經對方同意得轉讓 • 完整合意 • 排除契約書內容以外之外件,避免爭議。 • 糾紛之解決 •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跨國) • 合意管轄或仲裁

  22. 參、契約各論--買賣契約~1 • 貨物名稱、規格及數量(例:附件報價單) • 價款總額(例:匯率或其他因素之變動 ) • 付款辦法(例:定金、餘款) • 交貨、安裝及驗收(例:期限、地點) • 變更或取消訂貨 • 遲延效果 EX違約罰金、解約 • 特約條款(例:保證產品不違反藥事法)

  23. 參、買賣契約~2 • 瑕疵擔保的效果與履行限制 • 效果:解除契約OR請求減少價金 • 消滅時效:即時通知後6個月內 OR自物交付時5年內(§365) • 瑕疵比率的明訂 • 有無驗收條款 • 可搭配:保留款或履約保證款的約定

  24.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1 • 簽訂目的 • 對揭露方: 確保提供的秘密不會外洩 • 對收受方:評估是否簽授權契約或合作契約 • 雙方之主要義務 • 揭露方: • 提供秘密之義務,聲明有正當權源。 • 收受方: • 保密義務,使用限制義務,保管義務,擔保義務, • 屆期返還義務,支付違約金義務等。

  25.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2 • 揭密方式之約定 • 口頭:宜約定一定期間書面補送達 • 書面:非當場交付時,宜約定擬制收受 (揭露方) • 使用限制之約定(揭露方) • 使用範圍限制*ex僅限於評估xx計畫。 • 使用人員限制 • 使用地點限制 • 使用時間限制

  26.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3 • 違約效果 • 法定損害賠償(補充) • 民法第二二六條:損害額 • 預期利益扣除被侵害後所得利益之差額 • 侵害人侵害行為所得利益 • 故意時,可請求損害額之三倍 • 違約金約定:不必舉證損害額 • 終止權約定 • 終止事由 • 終止程序 • 終止效果

  27.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4 • “營業秘密”利益之期限 • 無限期,除非被公開 • 保密義務之期間 • 可以約定比保密契約本身期間長 • 契約生效日 • 條文中明定或簽約日期

  28.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5 • 確認當事人 • 揭露方:職務上研發,歸僱用人所有。 • 收受方 • 法人名義: 法人+代理人簽章 • 個人名義:個人 • 不確定是否經法人授權:簽兩份

  29.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6 • 揭露方是否有權揭露?(收受方注意) • 條文中應要求揭露方聲明其有正當合法權源揭密,以保障收受方不侵權(§10) • 第三人是否受契約約束?(揭露方注意) • 他方之員工 : 訂定他方擔保條款 • 揭露方可否再揭露第三人? • 可以,除非是專屬授權契約之保密條款 • 收受方可否再揭露第三人? • 不可以,除非經揭露方同意(§7,補充)

  30.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7 • 標的物:機密資訊 • 法定要件(強制性規定) • 秘密性(新穎性) • 經濟價值性 • 加密行為 • 特定範圍約定 • 須具體明確 • 可列舉加概括 • 若太繁複可利用附件

  31.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8 • 標的範圍之例外約定(收受方應注意) • 可由公開管道取得 • 可證明取得時收受方已知悉 • 可證明收受方自行研發 • 自正當之第三者合法取得 • 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 • 基於法令規定而揭露

  32.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9 • 所有權保留之約定(揭露方應注意) • 揭露方仍保留本營業秘密之所有權 • 收受方不因知悉本營業秘密而取得本合約約定外之權利

  33. 參、契約各論—授權契約~1 • 授權標的 • 專利、著作權、專門技術(know-how) 、營業秘密、、、 • 可以附件列舉 • 權利金(royalty) 、授權費(license fee) • 支付方式:定額、里程碑式、計量式 • 轉授權?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34. 參、契約各論—授權契約~2 • 授權內容&區域 • 製造、販售、使用、、、 • 授權期間 • “技術”如何移轉? • 交付文件、駐廠指導、講解諮詢、、 • 技術移轉完成之認定 • ex被授權人的生產良率、通過ISO認證、、

  35. 參、契約各論—授權契約~3 • 技術使用限制 • 售價、產量、區域(水平)、銷售客戶(垂直) • 使用範圍限制:EX用途 • 改良技術(再發明)的處理(專§78) • 歸屬的約定 • 授權人所有、授權人有使用權、交互授權 • 通知義務的約定 • 技術瑕疵責任歸屬 • 權利瑕疵擔保(民§349) • 拒絕承諾條款V.S.退還權利金、訴訟協力條款、、

  36. 參、契約各論—委託製造(服務)契約 • 委託內容之特定 • 成果歸屬約定 • 交貨期限、地點&遲延效果 • 驗收標準&不通過之效果 • 委託方不(未)驗收? • 付款期程&方式

  37. 肆、中小企業之組織型態 • 獨資 • 合夥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其他-隱名合夥、契約明確

  38. 肆、各組織型態之責任與義務 • 法人與自然人為不同之法人格-分立原則 除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外,股東依法僅就其出資額為限負責。 • 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的責任-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 自然人本身需負無限的責任-獨資 • 合夥-分配損益的成數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依各合夥人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為補充責任-即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681)

  39. 肆、公司之負責人&賠償責任 • 概括負責人(公司§8) • 無限 / 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 有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 職務範圍內的負責人 •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監察人、重整人、、 • 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公司§23) • 對公司: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公司損害 • 對他人: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 ,與公司連帶賠償

  40. Thank You for Your Attention 呂 清 雄 律 師luchinghsiung@yahoo.com.tw(03) 347-8776 上善法律事務所 Q&A 提醒您: 本次講座所述及之法律及相關解釋令,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現行規定。日後,貴公司擬引用相關法律及解釋令做成決策時,應先確認法規、函令之有效性,以免誤用。

More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