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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 現代學派

國際私法 現代學派. 法學三林夢蝶 法學三林青慧. 英美學派. 英 — 採荷蘭學派之「國際禮讓」理論 Huber 「所有法律都有領域性,超越制定國領域即無效力;但在其領域內,則有拘束所有人民──不論其為內國人或外國人之效力」 「外國法在他國默許以及所執行適用者非該外國法,而係依該法產生之權利下,外國法也有域外之效力。」 Huber 的解釋引起兩個理論:「禮讓說」「既得權說」. 英美學派. 「禮讓說」 Joseph Story , 《 法律衝突論 》 1 一國主權:基於主權觀念,一國對於領土內的人與物,有絕對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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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私法 現代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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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私法現代學派 法學三林夢蝶 法學三林青慧

  2. 英美學派 • 英—採荷蘭學派之「國際禮讓」理論 • Huber • 「所有法律都有領域性,超越制定國領域即無效力;但在其領域內,則有拘束所有人民──不論其為內國人或外國人之效力」 • 「外國法在他國默許以及所執行適用者非該外國法,而係依該法產生之權利下,外國法也有域外之效力。」 • Huber的解釋引起兩個理論:「禮讓說」「既得權說」

  3. 英美學派 • 「禮讓說」 • Joseph Story,《法律衝突論》 • 1 一國主權:基於主權觀念,一國對於領土內的人與物,有絕對管轄權 • 2 國家平等:一國法律對於領土外之人與物,無管轄權 • 3 國際禮讓:基於國際禮讓觀念,外國法律不違反內國政策及利益限度內,得加以適用

  4. 英美學派 • 「既得權說」 • 英—A.V.Dicey • 依文明國家法律所取得的權利,內國法院應予以承認及執行,除了與其內國之適外法律、公安、立法政策、主權有相違背或衝突的情形 • 缺:循環論證, • 美—J.H.Beale,採荷蘭法則區別說之屬地主義,但藉「既得權說」說明適用外國法之根據。 • 貢獻:《國際私法整編》

  5. 英美學派 • 美—Willis L. M. Reese,進行《國際私法整編》修正 • 放棄「既得權說」,改採「最重要牽連關係理論」 • 視個案系爭問題所具有「最重要關係」之國家,做為選擇法律的原則 • 操作方式:「最重要關係」之解釋與適用為利用「分析政策與利益」 • 優:改採政策跟利益分析,跳脫傳統窠臼 • 缺:用於美國州際間的法律衝突或許不甚困難,但用於國際上頗不易

  6. 德國學派 • 17cen 盛行荷比學說,採法則三分主義 • 人—依住所地法 不動產—依所在地法 行為法則—依行為地法 • 認為外國法適用的理由是基於既得權的保護

  7. 德國學派 • 華西特否定法則區別說 • 主張法院職責在適用內國法律 • 如內國法無明文規定,再探討是否適用外國法 • 如不能從規定之意旨精神發現解決方法時,一律適用內國法律

  8. 德國學派 • 薩維尼 Savigny • 「法律共同團體」:各國之間互相承認其地位及權利,又基於人民的共同利益,所以其法律應為平等。 • 法律有衝突時,立法者已設有特別之規定者,應從其規定;未有明文規定時,審判官應運用解釋認定只可適用內國法律、適用外國法、或兩者皆可

  9. 德國學派 • 如何決定應受何種法支配? • 法律關係之本據:法律性質法域 • 例:身分能力—住所地;物—標的物所在地 • 例外:絕對強行之法律,如禁止重婚;內國不承認的制度,如奴隸制度

  10. 德國學派 • 巴爾 Bar • 觀察事物之自然性質,而認定應適用何種法律為準據,不須探究法律關係之本據 • 邱特爾曼 Zitelmann • 「超國家」國際私法:將各國公認的基本法則,用演繹的方式來制定一套統一的國際私法規則,可進一步要求各國立法者制成統一的國際私法

  11. 法義學派 • 十八世紀末,由法國傳入義大利 • 馬志尼首創,以屬人法為原則,屬地法為例外 • 1.各國家組織國際團體,有相互尊重他國法律義務 • 2.各國人民不論來自何國,都適用人民本國法律 • 3.後來此派學者認為在契約問題中可由當事人以「自由意志」決定應適用之法律 • Pillet-法律衝突,依立法者所表示之「法律之性質」,以為解決 • 以社會目的為標準,將法規分為一般性及永續性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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