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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

第七章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 第一节 马来西亚概况 【 国名】 马来西亚 (Malaysia) 【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主体部分由14道红白相间、宽度相等的横条组成。左上方有一深蓝色的长方形,上有一弯黄色新月和一颗14个尖角的黄色星。14道红白横条和14角星象征马来西亚的13个州和政府。蓝色象征人民的团结及马来西亚与英联邦的关系──英国国旗以蓝色为旗底,黄色象征国家元首,新月 象征马来西亚的国教伊斯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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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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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七章 马来西亚法律制度概论 • 第一节马来西亚概况 • 【 国名】 马来西亚 (Malaysia) • 【国旗】呈横长方形,长与宽之比为2∶1。主体部分由14道红白相间、宽度相等的横条组成。左上方有一深蓝色的长方形,上有一弯黄色新月和一颗14个尖角的黄色星。14道红白横条和14角星象征马来西亚的13个州和政府。蓝色象征人民的团结及马来西亚与英联邦的关系──英国国旗以蓝色为旗底,黄色象征国家元首,新月 象征马来西亚的国教伊斯兰教。

  2. 【国徽】中间为盾形徽。盾徽上面绘有一弯黄色新月和一颗14个尖角的黄色星,盾面上的图案和颜色象征马来西亚的组成及其行政区划。盾面上部列有5把入鞘的短剑,它们分别代表柔佛州、吉打州、玻璃市州、吉兰丹州和丁加奴州。盾面中间部分绘有红、黑、白、黄4条色带,分别代表雪兰莪州、彭亨州、霹雳州和森美兰州。盾面左侧绘有蓝、白波纹的海水和以黄色为地并绘有3根蓝色鸵鸟羽毛,这一图案代表槟榔屿。盾面右侧的马六甲树代表马六甲州。盾面下端左边代表沙巴州,图案中绘有强健的褐色双臂,双手紧握沙巴州州旗。盾面下端右边绘有一只红、黑、蓝3色飞禽,代表沙捞越州。盾面下部中间的图案为马来西亚的国花──木槿,当地人称“班加拉亚”。盾徽两侧各站着一头红舌马来虎,两虎后肢踩着金色饰带,饰带上书写着格言“团结就是力量”。在盾徽上还绘有一弯新月和一颗14。【国徽】中间为盾形徽。盾徽上面绘有一弯黄色新月和一颗14个尖角的黄色星,盾面上的图案和颜色象征马来西亚的组成及其行政区划。盾面上部列有5把入鞘的短剑,它们分别代表柔佛州、吉打州、玻璃市州、吉兰丹州和丁加奴州。盾面中间部分绘有红、黑、白、黄4条色带,分别代表雪兰莪州、彭亨州、霹雳州和森美兰州。盾面左侧绘有蓝、白波纹的海水和以黄色为地并绘有3根蓝色鸵鸟羽毛,这一图案代表槟榔屿。盾面右侧的马六甲树代表马六甲州。盾面下端左边代表沙巴州,图案中绘有强健的褐色双臂,双手紧握沙巴州州旗。盾面下端右边绘有一只红、黑、蓝3色飞禽,代表沙捞越州。盾面下部中间的图案为马来西亚的国花──木槿,当地人称“班加拉亚”。盾徽两侧各站着一头红舌马来虎,两虎后肢踩着金色饰带,饰带上书写着格言“团结就是力量”。在盾徽上还绘有一弯新月和一颗14。

  3. 【国歌】《月光》 • 【国花】木槿。马来西亚人民用这种红彤彤的木槿花朵,比喻热爱祖国的烈火般的激情。 • 【重要节日】独立日,8月31日(1957年);国庆日,8月31日(1957年);灾难意识日,12月26日(2005年马来西亚政府决定设立。选择这一天作为全国“灾难意识日”,是因为马来西亚过去在这一天多次遭受自然灾难的袭击。1996年这一天,东马来西亚的沙巴州遭受强烈热带风暴袭击,有100多人死亡,许多房屋和财产被毁;2004年12月26日,马来西亚北部槟榔屿等州部分地区遭到印度洋海啸袭击,共有60多人死亡。)【国家政要】最高元首 米詹·扎因·阿比丁 (Sultan Mijan Zainal Abidin),2006年11月被推选为马第13任最高元首,12月13日宣誓就任,2007年4月26日登基;总理纳吉布·敦·拉扎克(Najib Tun Razak),2009年4月宣誓就职;国会下议院议长潘迪卡尔·阿明·穆利亚,2008年4月当选。

  4. 【自然地理】 面积33万平方公里。位于东南亚,地处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全境被南中国海分成东马来西亚和西马来西亚两部分。西马来西亚为马来亚地区,位于马来半岛南部,北与泰国接壤,西濒马六甲海峡,东临南中国海,东马来西亚为沙捞越地区和沙巴地区的合称,位于加里曼丹岛北部。海岸线总长约4192公里。属热带雨林气候。内地山区年均气温22℃—28℃,沿海平原为25℃—30℃。 • 【人口】2773万。其中马来人及其他原住民占68.7%,华人占23.2%,印度人占6.9%。沙捞越州原住居民中以伊班族为主,沙巴州以卡达山族为主。马来语为国语,通用英语,华语使用也较广泛。伊斯兰教为国教,其他宗教有佛教、印度教、基督教、拜物教等。

  5. 【首都】吉隆坡(kuala lumpur),人口约150多万。其标志性建筑之一——国营石油公司“双峰塔”高约452米,是当今世界最高的双塔建筑。吉隆坡还是这个多民族、多宗教国家的缩影,市内清真寺、佛教、印度教的寺庙以及典型的穆斯林建筑、中国式住宅和英国殖民时期建筑随处可见,并存相依,别有特色。新首都:普特拉贾亚(putrajaya) 位于吉隆坡以南35公里处,总理府及部分政府工作人员于1999年6月迁入,2005年前搬迁完毕;人口约7000。

  6. 第二节 缅甸概况 • 【简史】公元初马来半岛建立了羯荼、狼牙修等古国。15世纪初以马六甲为中心的满刺加王国统一了马来半岛的大部分,并发展成当时东南亚主要国际贸易中心。16世纪起先后遭到葡萄牙、荷兰和英国侵略。1911年沦为英国殖民地。沙捞越、沙巴历史上属文莱,1888年两地沦为英国保护国。二次大战期间,马来亚、沙捞越、沙巴被日本占领。战后英国恢复其殖民统治。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在英联邦内独立。1963年9月16日,马来亚联合邦和新加坡、沙捞越、沙巴合并组成马来西亚(1965年8月9日新加坡宣布退出)。

  7. 【行政区划】全国分为13个州,包括西马的柔佛、吉打、吉兰丹、马六甲、森美兰、彭亨、槟榔屿、霹雳、玻璃市、雪兰莪、丁加奴以及东马的沙巴、沙捞越,另有三个联邦直辖区:首都吉隆坡、纳闽和普特拉贾亚(Putra Jaya,联邦政府行政中心)。 • 【政治】最高元首为国家首脑、伊斯兰教领袖兼武装部队统帅,由统治者会议从马来西亚9个州的世袭苏丹中选举产生,拥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权力,以及任命总理、拒绝同意解散国会等权力,任期五年。统治者会议由柔佛等九个州的世袭苏丹和马六甲等四个州的州元首组成。其职能是在九个世袭苏丹中轮流选举产生最高元首和副最高元首;审议并颁布国家法律、法规;对全国性的伊斯兰教问题有最终裁决权;对涉及马来族和沙巴、沙捞越土著民族的特权地位等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凡有关统治者特权地位的法律,未经该会议同意,不得通过。每次开会时,内阁总理和各州州务大臣、首席部长在旁协助。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但实权在内阁手里。

  8. 【军事】陆军的前身是1935年英国殖民地政府组建的马来兵团。1958年马从英国人手中接管原英殖民地海军辅助部队,1963年正式改为马来西亚皇家海军。1958年6月1日正式建立马来皇家空军。马最高元首是三军最高统帅。国防决策机构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理任主席。武装部队总司令是最高指挥官。实行志愿兵役制,服役期为10年。【军事】陆军的前身是1935年英国殖民地政府组建的马来兵团。1958年马从英国人手中接管原英殖民地海军辅助部队,1963年正式改为马来西亚皇家海军。1958年6月1日正式建立马来皇家空军。马最高元首是三军最高统帅。国防决策机构为国家安全委员会,总理任主席。武装部队总司令是最高指挥官。实行志愿兵役制,服役期为10年。 • 【外交】奉行独立自主、中立、不结盟的外交政策,主张建立东南亚和平、自由和中立区。优先发展同东盟国家的关系,视东盟为其外交政策的基石。重视发展同大国关系。积极发展同伊斯兰国家和不结盟国家关系。致力于促进东亚环境的稳定,加强与东北亚的联系,继续加强与其他国家良好的双边关系。将与邻国和有特殊重要性的国家发展积极的关系;在处理双边关系时,将遵循互利的原则,通过谈判和平解决所有分歧。在更大的区域范围内,即东盟与中国、日本、韩国范围内,马来西亚将继续坚定地提倡与中、日、韩合作。在多边领域,马来西亚将积极参与各种联盟或论坛,致力于维护各种权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权益。

  9. 【经济】自然资源丰富。橡胶、棕油和胡椒的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前列。锡矿丰富,曾为世界产锡大国,但近年来产量明显减少,2000年锡产量估计为6100吨。石油储藏量约39亿桶(1997年探明)。天然气储量2. 27万亿立方米(1998年探明)。此外,还有铁、金、钨、煤、铝土、锰等矿产。盛产热带硬木。农业以经济作物为主,主要有橡胶、油棕、胡椒、可可和热带水果等。稻米自给率为76%。七十年代以来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发展迅速。八十年代中期,因受世界经济衰退影响,经济出现困难。政府采取刺激外资和私人资本增长措施后,经济明显好转。1987年以来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年均国民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8%以上,成为亚洲地区引人注目的新兴工业国之一。1991年,马政府提出跨世纪发展战略,旨在于2020年将马建成发达国家。【经济】自然资源丰富。橡胶、棕油和胡椒的产量和出口量居世界前列。锡矿丰富,曾为世界产锡大国,但近年来产量明显减少,2000年锡产量估计为6100吨。石油储藏量约39亿桶(1997年探明)。天然气储量2. 27万亿立方米(1998年探明)。此外,还有铁、金、钨、煤、铝土、锰等矿产。盛产热带硬木。农业以经济作物为主,主要有橡胶、油棕、胡椒、可可和热带水果等。稻米自给率为76%。七十年代以来不断调整产业结构,大力推行出口导向型经济,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发展迅速。八十年代中期,因受世界经济衰退影响,经济出现困难。政府采取刺激外资和私人资本增长措施后,经济明显好转。1987年以来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年均国民经济增长率一直保持在8%以上,成为亚洲地区引人注目的新兴工业国之一。1991年,马政府提出跨世纪发展战略,旨在于2020年将马建成发达国家。

  10. 马来西亚是一个美丽的热带国家,自然风光怡人,旅游资源丰富。白色的沙滩、蓝色的大海、魅力独特的珊瑚岛、种类多样的海洋生物、千姿百态的洞穴、多元化的人文景观、古老的民俗民风、众多历史文化遗迹以及现代化的都市,无不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旅游业是国家第三大经济支柱,第二大外汇收入来源。旅游业为国家第三大经济支柱,主要旅游点有槟城、马六甲、浮罗交怡岛、刁曼岛等。货币:林吉特。马来西亚是一个美丽的热带国家,自然风光怡人,旅游资源丰富。白色的沙滩、蓝色的大海、魅力独特的珊瑚岛、种类多样的海洋生物、千姿百态的洞穴、多元化的人文景观、古老的民俗民风、众多历史文化遗迹以及现代化的都市,无不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游客。旅游业是国家第三大经济支柱,第二大外汇收入来源。旅游业为国家第三大经济支柱,主要旅游点有槟城、马六甲、浮罗交怡岛、刁曼岛等。货币:林吉特。

  11. 第五章马来西亚法律概论 • 第一节 宪法 • 一、马来西亚法律的起源和发展 • (一)近代以前的马来亚法律 • 近代以前的马来亚法律,是指这个地区生产国家和法律起,到16世纪初西方殖民主义入侵之前,该地区全部的法律制度。 • 马来人信奉两种习惯法。森美兰州居民及马六甲州部分地区居民信奉以母系定裔制及妻族居住地为特征的波巴特传统法。马来亚其他各地尊奉特门贡传统法。特门贡传统法已在很大程度上被伊斯兰法所取代,只有波巴特传统法迄今顶住了伊斯兰法的冲击而仍被遵行。土著习惯法只在家庭关系及不动产的继承两方面占有绝对优势; • 马来半岛地处古代的先进国家之列,北接中国,西接印度,马六甲地区又深受伊斯兰文化传播的影响,所以其法律从很早起受到域外地区法律的影响:

  12. 从公元2000年起,来白中国南部的移民陆续迁入现今的马来亚地区,这种关系使马米半岛地区的人民和历史上建立的各种政权都与中同保持着密切关系,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在华人聚集区所奉行的乃是历史上沿用下来的属人法,即中国法律。从公元2000年起,来白中国南部的移民陆续迁入现今的马来亚地区,这种关系使马米半岛地区的人民和历史上建立的各种政权都与中同保持着密切关系,理所当然地受到中国文化的影响。在华人聚集区所奉行的乃是历史上沿用下来的属人法,即中国法律。 • 马来半岛与印度的接触大约从公元初就开始了,这些印度人中有僧侣和和尚。他们带去历法、书法、法律与治理的见解,印度的法律观和法典,特别是《摩奴法典》。在古马来西亚的《凯里阇法典》中就能看见印度法律的影子。马来亚受到伊斯兰文化影响最大。阿拉伯帝国靠着强大的武力和政治,在东南亚地区传播伊斯兰教。随着伊斯兰教在马来半岛的传播,并被当地人所信仰,伊斯兰法也随之对马来亚产生了最直接的影响。这种受伊斯兰法影响的马来亚地区历史上的法律,主要是历代国王的敕令和习惯、有凯里阇法律、吉大法律、霹雳法律、双溪乌戎法律、马六甲法律等。由于马来亚特殊的地理环境和社会条件,该地区缺乏自己固有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印度和阿拉伯的传统法律文化通过不同途径传入马来亚,使该地区形成了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为以后该地区法律的发展奠定了比较深厚的基础。

  13. (二)马来亚法律的英国化 • 1914年到1957年,英国对马米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进行全面的统治。二战后,由于民族解放运动的兴起和殖民体系的瓦解,马来亚于1957年在英联邦内宣布独立。各个殖民地政治统治的建立过程都是类似的,都是先引人英国的民法和刑法,以恢复法律与秩序,然后逐渐建立完整的政府机构。 • 英国人的政治统治对马来亚的政治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持久而深刻的影响。英国人引入了西方政治制度及思想观统治理念,还引入了高度专门化的政府组织结构、公务员制度、英国的法律及司法系统,但最重要的是引入了立法机构。这些立法机构包括海峡殖民地的立法会议,马来联邦参事会、各邦参事会等,虽然它们的组织形式各不相同,但是,其立法职能又或多或少地被行政长官或行政部门侵夺,而且非官方议员由行政长官任命,因此这些立法机构并不具有民主的性质。尽管如此,立法机构的出现在政治上仍代表着一种进步,而且马来亚立法机构的演进是其政治体制发展和变化的中心,立法机构的发展也反映出马来亚的宪政发展水平。这种发展变化在战前表现为非官方议员数目的增加,在独立进程中表现为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议中民选议员人数超过官方议员及由官方指定的非官方议员的数目,从而为马来亚以和平方式实现独立奠定基础。在这一时期,马来亚出现了民选立法机关及参加竞争性选举的政党。英国人统治下的这种政治体制的发展是逐渐演进的,使得马来亚独立后确 • 立了十分类似的君主立宪政体。

  14. (三)伊斯兰法律的改革 马来西亚独立后对其法律进行了改革。 在马来西亚伊斯兰法的改革中,最显著的是伊斯兰法院管辖权的扩大和这些法院法官素质的提高。马来西亚人口中,主要是马来人,基本上信奉伊斯兰教。在以往伊斯兰法院对伊斯兰法律的发展是严格受限制的。从等级体系上讲,民事法院是伊斯兰学说的更权威的解释者,1988年修改了马来西亚宪法, 对世俗法院和伊斯兰法院的相互关系有了重大改变,该宪法修正案[A704,第8节,对第121条增加(1A)条]规定,高等法院对沙里阿法院管辖的任何案件均无管辖权。 原则上,马来西亚仍存在世俗法院和伊斯兰法院两种制度,但现在伊斯兰法院占有一个并行的而不是从属的地位,两者都有专有管辖权;对宗教法院的上诉可以提交沙里阿上诉委员会,沙里阿上诉局或沙里阿上诉法院。但两种法院的管辖范围仍有重大区别。在民事案件方面,沙里阿法院仅限于结婚、离婚、分居、主张夫妻财产、婚生子女地位、监护、家属抚养、财产继承以及穆斯林的某种形式的信托财产等问题。除了个别例外,并没有对这些管辖权限的改革。两方当事人部是穆斯林之间的合同诉讼也仍属世俗法院管辖。伊斯兰法院的变化—般被认为“提升”了伊斯兰法院法官的资格、待遇和地价。在有些州,仅大学毕业生才能任伊斯兰法院法官,这与以前的做法大大不问,那时伊斯兰学校的课程在受教育的马来西亚人眼中并没有地位,自1988年开始,在国际伊斯兰大学开设一年制的宗教法官训练课程里,其中就强调对证据、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学习,这些课程结合了英国法的内容。在20世纪80年代,公布了第一个有关律师在沙里阿法院执行律务的法律。一般地说,能在世俗法院执行律务并有某些伊斯兰法律知识者,就能胜任沙里阿法院的律师工作。

  15.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 (一)宪法的历史发展 • 马来西亚联邦实行君主立宪制,由13个州和2个联邦直辖区组成。 •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英国无暇顾及它在远东的殖民地,西马来西亚被日本法西斯占领。战后,日本投降,英国的军事控制接踵而来,又恢复了它对马来半岛的统治。1944年5月,英国战时内阁批准了该小组起草的马来亚新宪制报告书。1945年10月10日,殖民部国务大臣在答复议会质询时,首次明确宣布了英国对战后马来亚的政策,“英国政府的政策要求一个制宪的马来亚联邦和一个马来亚的公民制度,俾使马来亚为其祖国人民均能获得平等的公民权。为达到此目的,急需和马来诸邦的统治者订立新的协议,并在海峡殖民地方面采取新的宪制步骤”。之后,各马来州的统治者与英国政府签订了一项协议。该协议提出成立马来亚联盟的建议,使之包括西马来西亚9个马来州及马六甲于槟榔屿两个英届殖民地。拟议中的马来亚联盟具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留给各州及殖民地的实权极为微小。嗣后根据1946年《马来亚联盟敕令》而制定的宪法遭到强烈反对,因此,马来州统治者与英国政府重新订立协议。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敕令》是根据同年签订的《马来亚联合邦协议》制定的,该敕令削减了中央的权力;英国放弃了除国防以外及外交事务以外的各项管辖权。1956年在伦敦召开了一个制宪会议,与会者有英国政府代表,各马来州统治者苏丹的代表,以及以首席部长东古·拉赫曼为首的经选举产生的联邦政府的代表。这次会议达成了马来亚联合邦独立的协议,并且组织了一个宪法委员会草拟新的马来亚联合邦独立之后的宪法。在1957年5月9日,东古·拉赫曼再次率领代表团前赴伦敦,在这次的制宪会议上,宪法委员会所提出的建议大体上都获得了通过。根据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敕令》第2条,《马来亚联合邦宪法》1957年7月2日在吉隆坡公布,8月31日起作为一项法律开始生效。联合邦于同日宣布独立。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成立,沿用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宪法》,改名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后经1963年、1970年、1971年、1978年、1984年、1988年等多次修订为现行宪法。

  16. (二)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 • 1.移民政策与国籍规定 • 1946年1月22日,英国政府以白皮书的形式公布了“马来亚联邦”计划,赋予马来人、华人和印度人3个种族同等的公民地位及政治参与权利,以促进其“统一团结”。在1946年公布的第二个白皮书中,马来亚联邦公民资格是这样规定的: • “(1)凡在本敕令生效之日以前出生于马来亚联邦或新加坡,生效之日仍在马来亚或新加坡为常住居民者。 • (2)凡在本敕令生效之日以后为马来亚联邦或新加坡之常住居民,年届18周岁以上,在1942年2月5日以前15年内曾居住马来亚联邦或新加坡11年之久,愿宣誓或承认或接受效忠誓词者。 • (3)凡在本敕令生效之日以后生于马来亚联邦,而其父在其出生时为马来亚联邦公民,并且必须或为出生于马来亚联邦或新加坡者,或为上述(2)类下之马来亚联邦公民者,或为业已取得归化证书者。在(1)、(2)两类下诸公民的未成年子女亦均获得马来亚联邦公民。” • 1946年7月,由英国人、各邦统治者及巫统的代表组成一个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新宪法。从1946年底,这个新宪法草案以蓝皮书的形式公布了,即“马来亚联合邦”草案。公民资格的限制大大提高了,要求一个人在25年至少居住满15年,并宣布永久定居于此地,还具备充分的马来语或英语的知识才能获得公民权。 • 1956年1月18日到2月8日,由东古·拉赫曼率领的由联盟党政府及苏丹的代表组成的代表团抵达伦敦,与英国政府就独立问题进行了谈判。英国人很快与联盟党政府联合任命了一个由李特勋爵为首的制宪委员会,负责制定马来亚的新宪法。联盟党内3个种族政党经过激烈的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了妥协;马来人对非马来人的公民权要求作出让步,非马来人则无期限地承认马来人的特殊地位。李特制定委员会提交的联合邦宪法草案经修改,先后于联合邦立法会议及英国议会上下两院通过、于1957年8月27日正式公布,并于1957年8月31日联合邦独立日开始生效。新宪法对公民资格的规定比较宽松,其条件是:凡是独立日以后出生于联合邦者;凡是独立日以前出生,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经登记成为联合邦公民:前7年中在联合邦居住满5年;愿意永久居住此地;品行良好;具有马来语的基本知识或在1957年至1967年间具有英语的基本知识亦可。

  17. 另外,新宪法也保护了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主要体现在:马来语作为官方语言;伊斯兰教作为国教等。另外,新宪法也保护了马来人的“特殊地位”,主要体现在:马来语作为官方语言;伊斯兰教作为国教等。 • 随着1963年马来西亚联邦的成立,《马来亚联合邦宪法》稍作修改后,成为《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该宪法关于公民身份的条款曾经修正,使公民身份越来越难以取得而易于丧失。如果一名经登记为公民的妇女与非公民结婚从而取得外国公民身份,她的公民身份可被剥夺。经登记或入籍而取得公民身份的人,在下列情况下将被剥夺公民身份:对联邦有不忠诚或不满的表现;在战争期间曾与敌人进行非法贸易;登记或入籍后5年内曾在任何国家被判1年以上徒刑或被处5000林吉特以上的罚金;未经联邦政府批准而私自接受外国政府 • 的雇佣并对外国政府宣誓效忠;或原系以欺诈或隐瞒重要情节等手法而获准登记或入籍。凡与公民结婚从而登记为联邦公民妇女,如果在婚后2年内丈夫死亡以外的其他原因而解除婚姻关系者,也可被剥夺公民身份。

  18. 2联邦与国家机构 • 国家机构——马来西亚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国家。国家最高立法、行政和司法权掌握在一名立宪君主的手中,称为联邦最高元首,是国家的象征,类似英国的国王。内阁以联邦最高元首的名义管理政府。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各州的州政权在结构方面、权力分配和制衡与联邦政府相同。马六甲州、槟榔屿州、沙巴州及沙捞越州的长官是通过选举产生,内联邦最高元首任命的。而其他9个州的长官是世袭的马来统治者——苏丹。 • (1)联邦最高元首 •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最高元首称为Yang di—Pertuan Agong,由选举产生,即在9个世袭苏丹中依照参加竞选最高元首的苏丹的年龄和就任年代拟出名单,选出一位资历最深的苏丹担任元首。一位苏丹只能出任一次最高元首。已担任过最高元首的州统治者不再列入名单。“最高元首任期5年,但得随时亲署书面向统治者会议提出辞呈,或由统治者会议罢免之,并在不继续成为统治者时,停止担任职务。”最高元首就任时,要在各州统治者与首席大法官面前宣誓,效忠及公正地行使国家统治权,遵守宪法和法令,维护伊斯兰教等。

  19. 宪法还规定:最高元首应是联邦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有权委任武装部队参谋长、警察总监及武装部队委员会成员;有权任命总理、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及高级法院的法官,任命总检察长以及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4个州的州长;有权下令召开国会或拒绝解散国会的要求,要求召开专门涉及统治者的特权、地位、荣典和称号的统治者会议;批准国会通过的法案及拥有最高赦免权。最高元首还是本州、联邦直辖区、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各州的宗教首领。宪法第4条还规定:“最高元首在根据宪法或联邦法律行使其职权时,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应依照内阁或在内阁一般权力下的部长咨询行事;但他有权在他的要求下,取得内阁所有的任何关于联邦政府的情报。”宪法对最高元首也有限制性的规定,即不得担任营利职位,不得积极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接受任何根据州法律的规定向他作为本州统治者所作的支付或可能属于他的报酬;除进行国事访问外,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离开马来西亚不得超过15天。宪法还规定:最高元首应是联邦武装部队最高司令,有权委任武装部队参谋长、警察总监及武装部队委员会成员;有权任命总理、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大法官及高级法院的法官,任命总检察长以及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4个州的州长;有权下令召开国会或拒绝解散国会的要求,要求召开专门涉及统治者的特权、地位、荣典和称号的统治者会议;批准国会通过的法案及拥有最高赦免权。最高元首还是本州、联邦直辖区、马六甲、槟榔屿、沙巴和沙捞越各州的宗教首领。宪法第4条还规定:“最高元首在根据宪法或联邦法律行使其职权时,除本宪法另有规定外,应依照内阁或在内阁一般权力下的部长咨询行事;但他有权在他的要求下,取得内阁所有的任何关于联邦政府的情报。”宪法对最高元首也有限制性的规定,即不得担任营利职位,不得积极从事商业活动;不得接受任何根据州法律的规定向他作为本州统治者所作的支付或可能属于他的报酬;除进行国事访问外,未经统治者会议同意,离开马来西亚不得超过15天。 • 在统治者会议选举最高元首时,一般同时选举一名副最高元首。最高元首若离职超过15天或病故,则由副最高元首代行职权,直至新的最高元首选出。

  20. (2)统治者会议 • 统治者会议是根据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于同年成立的,由玻璃市、吉打、霹雳、血兰莪、森美兰、柔佛、吉兰丹、丁家奴和彭亨等9个州的世袭苏丹以及马六甲、槟榔屿两州州长组成。1963年之后,沙巴和沙捞越2个州的州长也成为统治者会议成员。 • 统治者会议的职能主要有:选举产生正、副最高元首;对国家政策、法律、官员任命和宗教等问题进行审议;凡直接影响统治者特权、地位、荣典和称号的法律,未经该会议同意,不得通过。每年举行3—4次会议。会议除选举最高元首外,一般均邀请总理和各州首席部长或他们的代表与会,统治者们在他们咨询下行使职权。会议有统治者玺1枚,由掌玺大臣保管,该大臣兼任统治者会议秘书。 • (3)内阁 • 联邦内阁行使行政权。《联邦宪法》体现了内阁集体负责的宪政惯例。最高元首首先任命他认为在众议院中拥有大概多数议员信任的众议员一人为总理,主持内阁。然后,最高元首在总理的建议下,从议会两院议员中任命其他的部长,一州的立法议员如被任命为联邦部长者,在其履行部长职务期间,应辞去州立法议员的议席。内阁的其他成员由总理选自众、参两院的议员,然后由最高元首根据总理的推荐加以任命。协助各部部长或助理部长工作的政务秘书或政治秘书可由总理自行任命。 • 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当总理不再获得众议院信任时,必须提出内阁辞职书,除非最高元首依总理之请解散议会。其他部长的去留取决于最高元百的意向。最高元首可根据总理的意见随时罢免部长。内阁的主要职能是:制定和执行政策、法律,总理全国性的公共行政事务;参与立法和司法工作;决定和实施国家内、外政策;任免高级官员;掌握和指挥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暴力机关;干预乃至参与经济活动,发展国家资本主义。其他职能如组织选举、建议解散议会等。 • 从独立以来,历届内阁总理均为巫统党主席。

  21. (4)议会 • “联邦立法权应属于最高元首和由参议院与众议院组成的议会。”上议院由69名议员组成,43名由最高元首任命,其余26名则由各州各派2名,任期3年,并不受解散下议院的影响。由最高元首任命的议员都是“对公共事业有特殊贡献或在各种行业如商业、工业、农业、文化活动或社会服务方面有卓越成就者,或系少数民族的代表,或系有能力代表土著人利益的人”。下议院—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共设议席180个,全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各州均有一院制的立法机关,称为立法议会。沙捞越的立法议会又称为州议会。议会成员的资格,宪法规定得很宽泛:凡在本联邦内居住的公民,除非宪法或根据第48条所制定的法律剥夺其资格如年龄在30周岁以上者,可当选参议院议员;如年龄布2l周岁以上者,可当选众议院议员。 • 宪法第63条赋予了议会的特权:对于议会两院或其任何委员会的议事活动的有效性,不得在任何法院中提出怀疑;任何人对于在参加两院或县委员会议事中所发表的言论或所做的投票,不受任何法院的控诉;任何人对于任何由议会两院发表或经议会两院批准发表的任何东西不受任何法院的任何起诉。 • 议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法令,讨论通过财政部长提出的财政预算案和追加案,以及对政府各部门工作的咨询等。修改宪法,必须经众议院2/3以上的议员投票赞同,最高元首批准后才能生效:

  22. 3 中央政府与州政府的关系 马来西亚是由13个州组成的联邦政府。联邦政府在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配上大于州政府,有统一财政预算,进行逾地的联邦调查,并对各州政府活动指导、监督等。各州有自己的州宪法及立法机构。州政府由首席部长或州务大臣与多名行政议员组成。首席部长由立法会议中获得多数议员支持的议员出任。州政府由一定的自制权,在土地、财政以及民事服务等方面有相当的权力。根据1963年《马来亚联合邦协议》规定,东马的沙巴和沙捞越两个州政府享有移民、教育、劳工等方面的自主权。 从《联邦宪法》可以看出,马来西亚联邦具有一般联邦国家所共有的外部特征:中央和各州各有宪法和权力机构及行政机构。甚至除国家元首外,各州亦有自己的元首。但马来西亚中央政府权力较大:首先,联邦中央政府牢牢控制使财政大权,州政府不得不依赖中央政府。其次,联邦议会在立法会上有许多优先权。再次,在联邦议会中,州利益代表者在上院中的力量呈下降趋势。最后,各州行政权力亦受到诸多限制。州行政部门的设置须经中央政府同意。一州之行政首脑由联邦总理提名,州议会通过后在经过元首或苏丹加以确认委任。同时,各州的地位与权力不平等。如东马两州与西马11州相比,前者自治权较大,后者较小。而在西马11州中又有差异,前英国海峡殖民地及马来西亚联邦辖下的州的自治权比前英国马来属邦所属的州的自治权相对要小一些。总之,每个州之间存在差异。

  23. 三、选举法与宪法监督制度 • (一)选举法 • 根据联邦宪法和州宪法规定,国会和州立法议会的选举最迟必须每5年举行一次。在国会解散后,各州应于60天内举行国会选举,东马两州因交通不便,可推迟30天。新产生的国会应在上届国会解散后的120天内举行会议。总理可提前向最高元首要求解散国会。各州首席部长也可向本州州长要求提早解散州立法议会,举行州选举。国会及州立法议会的选举可以同时进行或分别进行。 • 按选举法规定,在同一次选举中,一个人只能参加一个选区的选举,但可同时进行国会和州立法议会的竞选。竞选者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年龄在21周岁以上,非精神病患者,非破产者。判刑1年者或罚款超过2000林吉特又未获宽赦者,以及未放弃马来西亚国籍的外国公民(指具有双重国籍的公民),无权参加竞选。竞选提名时,须用马来文填写表格,同时缴纳押金。竞选者所得选票不足本选区投有效票的l/8时,押金全部被没收。若在投票之日前死亡,或退出竞选,押金可退还。

  24. (二)宪法监督制度 • 马来西亚的宪法监督制度渊源于其宗主国之宪法理论与实践,始建与英属殖民地时期。 • 马来西亚最高法院是马来西业宪法的监督机构,由1名院长、2名高等法院院长和6名大法官组成。这些院长、大法官必须由最高元首征得内阁总理和统治者会议同意后任命,多数实行终身制,即实行所谓不撤认原则,任职到65周岁为止。最高法院法官可以随时亲署书面向最高元首辞去其职务,但除依宪法规定外,不得撤消其职位。最高法院的职权包括:对法律文件合宪性的惟一裁断权;对宪法的解释权;对于各州之间的纠纷或联邦与各州之间的纠纷的审判权,等等。 • 在马来西亚,宪法监督采取事后监督的形式。法律经公布实施后一旦发现是违宪的,随时都可以授权机关宣布无效。此种监督法亦称为“绝对监督”。在马来西亚联邦,最高元首享有保卫宪法的特殊使命。假使他发布的文件是违宪的或是非法的,授权执行文件的机关、政府、议会、部长都有权间法院提起最高元首文件的审理。因为在马来西亚,法律的合宪件问题最终出最高法院作出判决,任何法院都必须将案件办结完毕。 • 在马来西亚,有关宪法修正案的通过,必须在上下两院都以2/3绝对多数票赞同,最高元首批淮后才能生效。在事关统治者的特权地位、荣典和称号的法律时,还必须得到统治者会议的同意。在涉及东马两州的宪法修正案时,还必须征得有关州的同意。 • 在马来西亚,对于法律的合宪性实施的监督是比较积极的,从而为确保宪法至高地位、维护本国政局稳定、保护本国公民合法权益发挥着应有作用。

  25. 第二节刑事法律 • 刑法 • 马来西亚现行的《刑事法典》最初是在1871年内海峡殖民地立法议会以1860年印度《刑事法典》为蓝本制定,而于1872年9月16日在海峡殖民地马六甲及槟榔屿实施的。 • 到1948年,当局认为有必要统一及修正有关刑事犯罪之法律,统合成为马来联邦法令,而于1948年12月18日实施于全联合邦。在1967年《刑事法典》(修正及伸展)法令下,《刑事法典》于1976年3月31日实施于全马来西亚。 该《刑事法典》共23章511条,分为总论、分论两部分。总论:第l章是导言。 第2章是一般性解析,对该法典中的一些名词进行了定义和解释。如,错得:凡以非法手段获取在法律上不属于他的财物;错失:凡因非法手段失去在法律上属于他的财物;犯罪:指可在本法典下施以处罚之事;非法:施用于任何属于犯罪之事,或法律所禁止之事,或提供理由作为民事诉讼之事;损伤:指任何非法导致任何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声誉上或财产方面的损伤。策3章规定了对犯罪的处罚。第4章规定了一般性的例外,从年龄、心智、醉酒程度和自卫4个方面对犯罪作了例外规定。如,第82条规定10周岁以下儿童所作行动并非犯罪;第83条又规定1名l0周岁以上12周岁以下儿童,其理解力尚未达至足够成熟去判断其当时所做的行动之性质与后果者,其所做任何行动并非犯罪;第84条规定心智不健全者所做行动时,因其心智不健全,无法知悉该项行动之性质,或分不清其所做的是错或是违法者,其所做任何行动并非犯罪;第85条又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醉酒不得成为任何刑事指控之一项抗辩。第5章是有关教唆与刑事串通的规定。分论:第6章到第23章是分论部分.规定了有关反国家、破坏公共安宁、破坏公共秩序、宗教、影响人体、财物之犯罪和有关商业、经济及婚姻犯罪等等。

  26. 马来西亚是一个伊斯兰国家,特别注重社会风尚,故法典第377条规定了违反自然之犯罪与破坏体统之犯罪,将别国认为道德范畴之内容用法律加以规范,表示出了马来西亚的伊斯兰之特色。该法典自制定以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修改与更新,对预防、惩处犯罪,威慑不良分子,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与繁荣都起到了积极作用。马来西亚是一个伊斯兰国家,特别注重社会风尚,故法典第377条规定了违反自然之犯罪与破坏体统之犯罪,将别国认为道德范畴之内容用法律加以规范,表示出了马来西亚的伊斯兰之特色。该法典自制定以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修改与更新,对预防、惩处犯罪,威慑不良分子,维护国家、社会的稳定与繁荣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 二、青少年犯罪和刑事立法 • 马来西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因为是在英国法律的影响之下制定,所以它一方面以印度刑法为基础,另一方面继承了英国的法制。但是,它不像英国那样以习惯法处理犯罪,一切都按法律规定办事。关于青少年犯罪,1947年制定了《少年法院法》,并于1949年开始实施。1972年修改时,该法律扩大到了东马来西亚,但只在沙巴州内实行。过去,对于7周岁以下的少年,无论犯了任何罪行,都不负刑事责任(刑法82条),1975午提高到10周岁。与之相适应,少年的刑事责任上限年龄也从过去的17周岁提高到18周岁。

  27. 根据1947年制定的《少年法院法》设置了少年法院。少年法院是第—审简易法院,由州当局选举两名顾问帮助工作,两名顾问中有一名妇女。顾问的作用在于就有关儿童和少年的刑罚和处置事项提出建议,供法院参考。逮捕少年的警察或其他人员,必须向少年的双亲和监护人通报;审判少年犯时,少年的双亲和监护人均应该出庭。审理中,法院有义务向违法少年交代他本人犯罪内容。少年否认犯罪事实时,法院要听取证人的证言。法院应批准少年对证人提出反问的要求。法院在决定给予少年处理之前,首先要派出保护观察官以访问少年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并以面谈的方法进行调查来收集少年的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1949年实施的《少年法院法》规定了对少年的缓刑处理,同时对于18周岁以下的少年犯,规定其为属于需要监护的少年。但地方法院、行政法院可以对犯有轻微罪行的少年进行审判(法律规定,14周岁以下为儿童,14—18周岁为少年)。审判不公开,这是出于照顾少午的社会环境而承担义务。除符合死刑的少年犯罪者外,少年法院对于一切少年犯罪案件均有管辖权(《少年法院法》第90条)。对于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对确认犯罪的少年,可以作出如下的判决: 无条件释放;训诫;引渡给行使亲权者或适当者; 交付监督缓刑犯的官员或者收容在不超过12个月的缓刑设施内; 附加条件的赦免,少年除杀人罪外,在不超过3年期限内,以法院随传随到为条件,可以赦免;

  28. 收容于少年犯认可学校及缓刑青年旅馆;少年法院对于7—14周岁的少年,可以命令其行使亲权者或监护人交付罚金和损害赔偿结案。对于被捕的青少年虽然可以拘留于警察局所属的拘留所,但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使该少年向少年鉴别所报到。如有重新拘留的必要,应当把少年重新拘留于孤儿收容所或社会福利部所属的缓刑设施。收容于少年犯认可学校及缓刑青年旅馆;少年法院对于7—14周岁的少年,可以命令其行使亲权者或监护人交付罚金和损害赔偿结案。对于被捕的青少年虽然可以拘留于警察局所属的拘留所,但必须与成年人区别开来,并且必须在24小时内使该少年向少年鉴别所报到。如有重新拘留的必要,应当把少年重新拘留于孤儿收容所或社会福利部所属的缓刑设施。 • 根据第三个马来西亚计划(1976年一1980年)设立了少年犯认可学校(教养院)。教养院是主要的犯罪少年矫正机关,内设监察委员会。在工作许可的范围内,对于每个男女少年,皆可给予超过14天的回家探亲假。少年在教养院从事劳动给予一定的报酬,每周至少参加42小时劳动。在教养院,少年们仍可学到东西。例如,一般的文化科学知识、音乐、美术等等。教养院也规定了严厉的纪律和惩罚制度。对于违反纪律者将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扣发零用钱、暂时禁止参加娱乐活动、隔离、轻度的鞭笞、不脱衣服的打屁股等。惩罚的权力只能由教养院院长行使。 在马来西亚,各地区都设有地区居民委员会以及调查保护观察官,他们负有对被释放后少年介绍职业的责任,对地区社会预防犯罪、有关少年福利政策、有关立法有建议权,对有关少年设施(少年法院、观察院等)是否按法律的规定正确地执行等情况有监督权。 总之,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综合治理,不仅需要刑事司法,而且需要相关各机关以及社会各部门的参与。

  29. 三、国家安全与紧急状态法 1960年国会通过《国家安全法》,政府不经审讯就可逮捕或拘留政府认为违反安全的政治犯。这个法令给了政府广泛的权力去采取强制性的手段对付各种政治反对派。在1972年马来西亚恢复了国会的活动后,政府除了为执行新经济政策而建立了一系列诸如国民合作协会和国家经济发展委员会之类的政府组织外,还制定了一个宪法修正案.规定“为了使得议会民主制度能够有效的运转,应该禁止在公共场合讨论一些敏感的问题;补偿一些种族在国民生活中某些特定领域中的不平衡以便促进民族的团结和整合”。任何涉及马来西亚统治者的权力和地位、马来族的特权、公民权、马来语作为国家语言以及伊斯兰教作为国教等问题的公开讨论,即便是作为国会议员,也被认为是煽动性和危害治安的。1977年至1978年间的《卡尔兰塔紧急法》就是这种权威政治发展的一种产物。

  30. 第三节民商法一、民法(一)概述马来西亚的民法概念与英国的概念完全相同,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1969年的大选爆发了马来西亚历史上规模较大的一场种族暴动。这场暴动导致了政府的更迭。暴乱后上台的扎克政府发表了《紧急状态宣言》,并颁布了《紧急事务法规》,把骚乱原因归罪于华人和共产党鼓动者合伙同谋,但他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马来人应负的责任。《紧急事务法规》授权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为了联邦或州的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可以利用国家暴力机关,采取坚持原有的《内部安全法》、《反煽动法》外,还针对国内形式修改了一系列法令,保障政治安定团结的局面。1981年修改《社团法》,严格限制非政治组织从事政治活动,并授权当局随时宣布任何社团非法的权力。1983年又针对宗教狂热分子的暴力活动,修改了《刑事法令》,规定了凡扰乱公共秩序的宗教活动均为非法。此外,马哈蒂尔政府对传播媒介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监督。第三节民商法一、民法(一)概述马来西亚的民法概念与英国的概念完全相同,至今没有一部全国性的1969年的大选爆发了马来西亚历史上规模较大的一场种族暴动。这场暴动导致了政府的更迭。暴乱后上台的扎克政府发表了《紧急状态宣言》,并颁布了《紧急事务法规》,把骚乱原因归罪于华人和共产党鼓动者合伙同谋,但他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马来人应负的责任。《紧急事务法规》授权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为了联邦或州的安全、社会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可以利用国家暴力机关,采取坚持原有的《内部安全法》、《反煽动法》外,还针对国内形式修改了一系列法令,保障政治安定团结的局面。1981年修改《社团法》,严格限制非政治组织从事政治活动,并授权当局随时宣布任何社团非法的权力。1983年又针对宗教狂热分子的暴力活动,修改了《刑事法令》,规定了凡扰乱公共秩序的宗教活动均为非法。此外,马哈蒂尔政府对传播媒介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监督。

  31. 民法典,将民法分割为财产法、合同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侵权行为法等等,尽管各州的民法均以英国法为依据,但在其具体内容上仍然会有所不同,因为各州法律对英国法都作了修改,又因为对适用英国法的具体日期各州也不同,尤其是普遍适用的法规。例如,马来州适用1872年《印度合同法》,而其他州则适用《英国合同法》。再如,马来州的法院处理侵权行为案件时,常参阅英国判例为其裁决的依据。而马来西亚则根据1956年的《民法条例》,不仅对侵权行为法,而且对涉及私法的许多其他分支,只要当地环境许可,就以英国衡平法为准,但有少数当地制定的立法时除外。(一)婚姻家庭法马来西亚的婚姻家庭法出自多种渊源,调整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规范比其他民法规范更带有传统和习惯的色彩,有些规范甚至带有宗教痕迹。马来西亚华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受中国习惯法的制约,而马来人,特别是波巴特传统法地区的马来人则受伊斯兰沦和土著习惯法两者混合的家庭法的制约。东马来西亚的土著只受土著法及习惯法的支配。在法定离婚、认领子女及收养方面,也渗透了英国的法律原则。在马来西亚,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并存。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有3种:世俗婚姻、基督教婚姻及普通法婚姻。根据1952年马来亚联合邦的《世俗婚姻条例》,除伊斯兰教徒以外的任何男女,不论种族与宗教,均可按世俗仪式结婚。1956年的《马来亚联合邦基督教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基督数徒时,婚姻必须按《基督教婚姻条例》或《世俗婚姻条例》规定的仪式举行婚礼才能生效。在马来西亚,按照英国普通法“当时口头同意”的婚姻仪式,男女双方只需在1名证人面前表示同意的婚姻生效形式也被马政府承认。在1982年3月1日《结婚离婚法案》实施之前,根据适用于马来西亚的中国习惯法,华人男子可以娶妻1名,纳妾1名或数名。娶妻时,必须按传统习惯规定的仪式正式举行婚礼,纳妾则无此需要。马来人的婚姻兼有伊斯兰法及土著习惯法的成分。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以伊斯兰法为准,但结婚仪式及礼节则应遵照传统法。按照伊斯兰法的规定:穆斯林男于在能够平等对待诸妻的情况下,最多可娶4个妻子。按照传统法,婚前应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当事人双方的家长应当众求婚及接受求婚。结婚费用的数额视新郎的身份地位而定,由男方付给女方家长。婚礼仪式繁杂,可延续多日。最后一项仪式称为“bensanding”,即新人双双坐在宝座上,众宾客在他们面前放下礼物并屈膝致礼,接着摆设喜宴。民法典,将民法分割为财产法、合同法、婚姻家庭和继承法、侵权行为法等等,尽管各州的民法均以英国法为依据,但在其具体内容上仍然会有所不同,因为各州法律对英国法都作了修改,又因为对适用英国法的具体日期各州也不同,尤其是普遍适用的法规。例如,马来州适用1872年《印度合同法》,而其他州则适用《英国合同法》。再如,马来州的法院处理侵权行为案件时,常参阅英国判例为其裁决的依据。而马来西亚则根据1956年的《民法条例》,不仅对侵权行为法,而且对涉及私法的许多其他分支,只要当地环境许可,就以英国衡平法为准,但有少数当地制定的立法时除外。(一)婚姻家庭法马来西亚的婚姻家庭法出自多种渊源,调整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规范比其他民法规范更带有传统和习惯的色彩,有些规范甚至带有宗教痕迹。马来西亚华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受中国习惯法的制约,而马来人,特别是波巴特传统法地区的马来人则受伊斯兰沦和土著习惯法两者混合的家庭法的制约。东马来西亚的土著只受土著法及习惯法的支配。在法定离婚、认领子女及收养方面,也渗透了英国的法律原则。在马来西亚,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并存。一夫一妻制的婚姻有3种:世俗婚姻、基督教婚姻及普通法婚姻。根据1952年马来亚联合邦的《世俗婚姻条例》,除伊斯兰教徒以外的任何男女,不论种族与宗教,均可按世俗仪式结婚。1956年的《马来亚联合邦基督教婚姻条例》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为基督数徒时,婚姻必须按《基督教婚姻条例》或《世俗婚姻条例》规定的仪式举行婚礼才能生效。在马来西亚,按照英国普通法“当时口头同意”的婚姻仪式,男女双方只需在1名证人面前表示同意的婚姻生效形式也被马政府承认。在1982年3月1日《结婚离婚法案》实施之前,根据适用于马来西亚的中国习惯法,华人男子可以娶妻1名,纳妾1名或数名。娶妻时,必须按传统习惯规定的仪式正式举行婚礼,纳妾则无此需要。马来人的婚姻兼有伊斯兰法及土著习惯法的成分。婚姻关系是否有效以伊斯兰法为准,但结婚仪式及礼节则应遵照传统法。按照伊斯兰法的规定:穆斯林男于在能够平等对待诸妻的情况下,最多可娶4个妻子。按照传统法,婚前应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时当事人双方的家长应当众求婚及接受求婚。结婚费用的数额视新郎的身份地位而定,由男方付给女方家长。婚礼仪式繁杂,可延续多日。最后一项仪式称为“bensanding”,即新人双双坐在宝座上,众宾客在他们面前放下礼物并屈膝致礼,接着摆设喜宴。

  32. 马来人的离婚观是很现代化的,把离婚看成同结婚一样正常。马来西亚有适用于一夫一妻制的婚姻的《离婚条例》,其内容与英国法律相似。马来西亚法院对适用中国法的人承认两种离婚方式:协议离婚和弃绝妻子。前种方式即可登报申明,也可订立离婚契据。弃绝妻子的离婚方式属于传统的中国法,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常见于妾。马来人的离婚依从伊斯兰法。法律规定的离婚理由是:丈夫不能供养妻子;不与妻子共同生活;妻子行为放荡,等等。离婚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离婚后应有3个月的待婚期,以证明妻子是否怀孕。在此期间若丈夫收回决定,仍恢复夫妻关系,但只能重复两次,第三次待婚期一过则必须离婚。在波巴特传统法地区,离婚率不高,因为该地区是母系社会,离婚可能使丈夫在生活上遭受困难。依照宗教仪式结婚的印度教徒几乎是不能离婚的,但当地习惯允许者除外。在马来西亚,妇女在家庭中起着主导作用,已婚妇女可像未婚妇女一样取得、持有或处理任何动产或不动产作为她的独立财产。凡按女方的宗教与风俗习惯的礼节仪式举行婚礼的妇女均属法定已婚妇女。因此,一夫多妻制的各房妻子在处理财产上有同样的权利,在财产关系上属于财产共有关系。穆斯林的已婚妇女也必须遵守伊斯兰法或习惯法或特定的法规,但比起其他穆斯林国家来说,开放得多了。妇女可以不必用纱布把脸巡住,也可以与男子接触。马来西亚从不用深闺制度将妇女制约起来,这使得这里的穆斯林妇女能够接受教育,能够外出挣钱贴补家用而不仅仅依靠丈夫,甚至能够独当一面养家糊口。她们也因此能够掌管家里的财政大权,确立了她们在家庭的位置。在森美兰州仍保存着世界上几乎绝无仅有的母系家庭,妇女在家庭中起着核心作用。在沙巴地区,人们把男人挣钱、女人管钱视为天经地义,丈夫把钱交给妻子,妻子只给他日常花销,家庭开支取决于妻子,如果丈夫不把钱交给妻子,妻子就有权要求离婚。对于马来西亚非穆斯林妇女来说,《结婚离婚条例》的实施,使她们在家庭中的法律地位已经大为改善了。因女方犯有通奸、私奔或虐待行为而判决离婚或分居时,高等法院有权为保护丈夫及子女的利益而下令对女方的财产作出处理。这似乎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与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有所不同。马来妇女离婚时有权带走她的独立时产,这符合现代婚姻法律的原则。

  33. 马来亚联合邦于1950年通过了关于抚养的法律,它是以英国法律为蓝本的,在婚姻诉讼期间,高等法院可责令丈夫支付抚养费给妻子,还可就末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及教育作出决定。马来人离婚后,子女一般归属于女方,但在某些地区则根据子女的年龄与性别决定。马来亚联合邦于1961年采用英国1925年的《末成年人监护法》,涉及末成年人的监护与照管问题的法律均与英国法律相同。1961年的《认领法》采用英国法律关于非婚生子女经父母事后举行婚礼可获得婚生子女的地位的原则。事后婚礼必须依照《基督教婚姻条例》的规定举行,举行仪式时丈夫必须居住于马来西亚。马来亚联合邦1952年的《收养条例》以英国1926年《子女收养法》及其1950年的修正案为蓝本。根据该条例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25周岁,一般须较被收养人的年龄大20周岁。该条例不适用于伊斯兰教徒。但马来人收养子女十分普遍。因为伊斯兰法不承认收养,被收养人不得继承收养人的财产,为此,马来人常在生前把财产授予被收养的子女,或给予可按遗嘱给予第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马来西亚因其婚姻家庭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法律适用的地区性、一夫一妻和一大多妻的并存、宗教和习惯的混杂,使其婚姻家庭法律显得特殊复杂。马来亚联合邦于1950年通过了关于抚养的法律,它是以英国法律为蓝本的,在婚姻诉讼期间,高等法院可责令丈夫支付抚养费给妻子,还可就末成年子女的监护、抚养及教育作出决定。马来人离婚后,子女一般归属于女方,但在某些地区则根据子女的年龄与性别决定。马来亚联合邦于1961年采用英国1925年的《末成年人监护法》,涉及末成年人的监护与照管问题的法律均与英国法律相同。1961年的《认领法》采用英国法律关于非婚生子女经父母事后举行婚礼可获得婚生子女的地位的原则。事后婚礼必须依照《基督教婚姻条例》的规定举行,举行仪式时丈夫必须居住于马来西亚。马来亚联合邦1952年的《收养条例》以英国1926年《子女收养法》及其1950年的修正案为蓝本。根据该条例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25周岁,一般须较被收养人的年龄大20周岁。该条例不适用于伊斯兰教徒。但马来人收养子女十分普遍。因为伊斯兰法不承认收养,被收养人不得继承收养人的财产,为此,马来人常在生前把财产授予被收养的子女,或给予可按遗嘱给予第三人的财产的一部分。马来西亚因其婚姻家庭法律渊源的多元化、法律适用的地区性、一夫一妻和一大多妻的并存、宗教和习惯的混杂,使其婚姻家庭法律显得特殊复杂。

  34. (三)继承法马来西亚承认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形式。马来西亚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主要是1959年的《马来亚联合邦遗嘱条例》和1958年的《无遗嘱继承分配条例》。《遗嘱条例》的条款和英国1837年《遗嘱法》的条款相似。凡21周岁以上精神健全的人均可订立遗嘱以处分其财产。但伊斯兰教徒不适用上述条例,其遗嘱权受伊斯兰法的约束。《无遗嘱继承分配条例》适用于未立遗嘱而死亡于马来西亚的任何人,但不适用于伊斯兰教徒或定居在马六甲及槟榔屿的印度袄教教徒。该两州的袄教教徒适用《袄教教徒无遗嘱继承条例》。沙巴及沙捞越两州则根据《法规适用条例》适用英国法规。1958年《无遗嘱继承分配条例》是以英国1925年的《遗嘱管理法》为蓝本制定的,不过该条例结合本国一夫多妻制的具体情况对英国法的内容进行改造,列入一夫多妻制家庭中的妻妾及子女的继承权。该条例规定,死者的遗产分配给最亲近的亲属,但配偶的继承权应首先得到尊重。被继承人遗有一妻或多妻及子女时,遗产的1/2归其妻或各个妻室。妇女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其财产全部归于生存配偶(丈夫),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子女无权继承,这一规定与当代大多数国家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截然不同。在生存配偶或生存配偶之间(妻妾)的继承权依法得到安排后,子女以平均份额继承遗产。在马来西亚大部分地区,伊斯兰教徒未立遗嘱而死亡时适用伊斯兰法,但各地的伊斯法根据当地习惯又有不同。被继承的财产系共同财产的,男方死亡后,妇方可首先获得遗产的一半。如果不是共同财产,妇方可获得1/3,再加上根据伊斯兰法所应得的份额。在波巴特传统法地区,土地属于氏族所有,是授予氏族中的女性成员的家庭中最年长的妇女死亡之后,用她的名字登记的土地改用排列第二的妇女名字重新登记,男性无法继承土地所有权。(三)继承法马来西亚承认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形式。马来西亚关于财产继承的法律主要是1959年的《马来亚联合邦遗嘱条例》和1958年的《无遗嘱继承分配条例》。《遗嘱条例》的条款和英国1837年《遗嘱法》的条款相似。凡21周岁以上精神健全的人均可订立遗嘱以处分其财产。但伊斯兰教徒不适用上述条例,其遗嘱权受伊斯兰法的约束。《无遗嘱继承分配条例》适用于未立遗嘱而死亡于马来西亚的任何人,但不适用于伊斯兰教徒或定居在马六甲及槟榔屿的印度袄教教徒。该两州的袄教教徒适用《袄教教徒无遗嘱继承条例》。沙巴及沙捞越两州则根据《法规适用条例》适用英国法规。1958年《无遗嘱继承分配条例》是以英国1925年的《遗嘱管理法》为蓝本制定的,不过该条例结合本国一夫多妻制的具体情况对英国法的内容进行改造,列入一夫多妻制家庭中的妻妾及子女的继承权。该条例规定,死者的遗产分配给最亲近的亲属,但配偶的继承权应首先得到尊重。被继承人遗有一妻或多妻及子女时,遗产的1/2归其妻或各个妻室。妇女未立遗嘱而死亡时,其财产全部归于生存配偶(丈夫),被继承人的父母和子女无权继承,这一规定与当代大多数国家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截然不同。在生存配偶或生存配偶之间(妻妾)的继承权依法得到安排后,子女以平均份额继承遗产。在马来西亚大部分地区,伊斯兰教徒未立遗嘱而死亡时适用伊斯兰法,但各地的伊斯法根据当地习惯又有不同。被继承的财产系共同财产的,男方死亡后,妇方可首先获得遗产的一半。如果不是共同财产,妇方可获得1/3,再加上根据伊斯兰法所应得的份额。在波巴特传统法地区,土地属于氏族所有,是授予氏族中的女性成员的家庭中最年长的妇女死亡之后,用她的名字登记的土地改用排列第二的妇女名字重新登记,男性无法继承土地所有权。

  35. (四)土地法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规定马来人在土地方面拥有“特权”,但真正拥有最大特权的是一小撮马来封建贵族、大地主和大资本家。马来西亚的大封建主是各州的苏丹,之下则是各州的王亲国戚以及高低不等的封建贵族,他们都依靠特权拥有大片土地。凡是未领的土地都归苏丹所有。在马来西亚土地法中,有一项《马来人保留地法》(Malay Reserations Enactment)。该法令于1913年由马来联邦政府通过,至今仍在执行。这项法令授权驻扎官划出一些土地(主要是稻米地),这些土地只能由马来人占有,并且不能抵押或出租给马来人。政府于1917年通过了《大米地法》 (Rice Land Enactment)与《椰子保留地法》(Coconut Reservation Enactment),在这些法令划定的土地上不被种植橡胶。1930年《土著土地保留地法》,让苏丹贵族继续占有大片土地,从法律上保证封建势力对农民的前资本主义剥削。联邦议会于1965年通过了《全国土地法典》。该法典为西马来西亚各州的土地保有及买卖规定了统一的制度。对马来州来说,制定该法典并不意味着任何突变。马六甲与槟榔屿两州1965年的《全国土地法典(槟榔屿及马六甲所有权凭证)》旨在废除私人转让制度,并为实施该法典铺平了道路。公民或非公民同样可以获得、持有和处理土地。对土地所有权有权作下述限制:凡属马来人保留地的土地不得让与非马来人。森美兰州及部分马六甲州的“习惯法土地权益”属于母系所有制,上地的登记人得终身享有权益;终身财产不得判处执行扣押或出售。上述“习惯法土地权益”得到法律的承认。沙捞越州承认“土著地区土地”,只准由土著居民拥有或由被吸收为土著聚居区成员的人所拥有。沙巴州除了一般土地租赁权外还有一种土地保有制,它是登入《土地所有权登记簿》中的土地,只准土著所有。

  36. 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了马来人保留地不得让于非马来人,但是,马来人将“保留地”出售给非马来人的情况没有停止过。政府还为此特别设立“土地发展事务组”,拨出3000万林吉特,以便赎回马来人抵押给非马来人的土地,但效果不明显。于是,1981牛4月11日,马来西亚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有关当局可自非马来人手中取回马来人保留地。按照宪法第89条及修正案规定,确保马来人保留地永远衣马来人手中或马来人公司手中,已归非马来人拥有的土地可以由政府接受。理由是:原来的马来人地主已被认为没有资格拥有这类土地。此外,修正的宪法条款规定:马来人保留地如果任由荒芜和没有开垦或建筑房屋,保留地的业权将告改变。总之,修正的条款集中于两点:第一,阻止马来人保留地被非马来人使用;第二,政府一旦认为地主违法滥用其权利,政府可以收回他们的土地。在马来西亚还有各种保留地。例如,在各个州内的某些地段,政府要把它保留为建筑用途,就把这地段划为“公共用途保留地”;要在某一地区保护某种鸟类或兽类,就划为“禽兽保留地”。这类被指定为“保留地”的地段,按照政府规定,不许租借或给予任何人,永久保留为政府所有。除了中央政府的各种规定外,各州有各州的土地法。由于马来西亚民族众多,地形复杂,即使联邦统一制定的土地法,也未必是全国通行的。1965年发布的《国家土地法典》只适用于马来西亚11个州及槟榔屿、马六甲两个区,不适用于东马的沙巴和沙捞越两州。而且,有些州政府规定,土地必须保留给无地的土著居民。尽管法律明文规定了马来人保留地不得让于非马来人,但是,马来人将“保留地”出售给非马来人的情况没有停止过。政府还为此特别设立“土地发展事务组”,拨出3000万林吉特,以便赎回马来人抵押给非马来人的土地,但效果不明显。于是,1981牛4月11日,马来西亚国会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有关当局可自非马来人手中取回马来人保留地。按照宪法第89条及修正案规定,确保马来人保留地永远衣马来人手中或马来人公司手中,已归非马来人拥有的土地可以由政府接受。理由是:原来的马来人地主已被认为没有资格拥有这类土地。此外,修正的宪法条款规定:马来人保留地如果任由荒芜和没有开垦或建筑房屋,保留地的业权将告改变。总之,修正的条款集中于两点:第一,阻止马来人保留地被非马来人使用;第二,政府一旦认为地主违法滥用其权利,政府可以收回他们的土地。在马来西亚还有各种保留地。例如,在各个州内的某些地段,政府要把它保留为建筑用途,就把这地段划为“公共用途保留地”;要在某一地区保护某种鸟类或兽类,就划为“禽兽保留地”。这类被指定为“保留地”的地段,按照政府规定,不许租借或给予任何人,永久保留为政府所有。除了中央政府的各种规定外,各州有各州的土地法。由于马来西亚民族众多,地形复杂,即使联邦统一制定的土地法,也未必是全国通行的。1965年发布的《国家土地法典》只适用于马来西亚11个州及槟榔屿、马六甲两个区,不适用于东马的沙巴和沙捞越两州。而且,有些州政府规定,土地必须保留给无地的土著居民。

  37. 政府发给小园主的土地,规定先把土地发给如联邦土地发展局之类的法定机构,开发后再分配给无地农民,每户可分得5英亩至l0英亩不等。此外,他们还可得到联邦土地发展局的技术和财政资助。但联邦土地发展局却几乎将土地全部分配给马来人。作为马来西亚公民的华人却极难分得土地,他们所有的土地仅占2%,外国人就更不用提了。到1979年为止,在移居的59000户农民中,非马来人仅有3360家,占总数的4%。马来西亚的土地法令明显保留了马来人的特权,偏袒马来民族的利益。华人在取得土地时遭受歧视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1979年5月,森美兰政府借口纠正市区居民种族分布不平衡的现象,规定今后州政府将给土著公司与合作社在市区优先拥有土地的权利。沙捞越民株鲁发展局还规定,非土著地主申请土地分割和更换地契,必须有50%的土著参股权。这些规定,不仅违反了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的公民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而且也破坏了马来西亚新经济政策规定的土著占30%的比例。政府发给小园主的土地,规定先把土地发给如联邦土地发展局之类的法定机构,开发后再分配给无地农民,每户可分得5英亩至l0英亩不等。此外,他们还可得到联邦土地发展局的技术和财政资助。但联邦土地发展局却几乎将土地全部分配给马来人。作为马来西亚公民的华人却极难分得土地,他们所有的土地仅占2%,外国人就更不用提了。到1979年为止,在移居的59000户农民中,非马来人仅有3360家,占总数的4%。马来西亚的土地法令明显保留了马来人的特权,偏袒马来民族的利益。华人在取得土地时遭受歧视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1979年5月,森美兰政府借口纠正市区居民种族分布不平衡的现象,规定今后州政府将给土著公司与合作社在市区优先拥有土地的权利。沙捞越民株鲁发展局还规定,非土著地主申请土地分割和更换地契,必须有50%的土著参股权。这些规定,不仅违反了马来西亚宪法规定的公民有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而且也破坏了马来西亚新经济政策规定的土著占30%的比例。

  38. 二、商法 (一)公司法 1 商业注册法令 1956年,马来亚联合邦通过了《商业注册法令》,在马来西亚成立后继续生效。法令规定:在联合邦内每一个商业都要将有关商业之开始、进行和终止,以及营业之一般性质,商业之名称,商业之有关人员之种族、名称以及有营业性质之改变等详情,提交于商业注册官,不论这种商业是单独进行或配合其他业务而联营者。有关商业负责人不论是独资或股东合营者,皆有责任提呈其商业详情向注册官注册,否则,将会在此法令下受罚。在呈上商业详情以供注册时,须付款25林吉特。批准后,当局将发给注册证书。这项注册证书必须每年更换一次。法令还规定:商业注册署之稽查官有权进入营业地点进行调查和询问。但是,有关稽查官必须出示其证件和职位。不能出示证件之稽查官如受任何人阻止进行调查,将不被视为犯法行为。该法令还详细规定了违反上述法令规定的处罚: (1)任何人,如果:作为一个商业负责人而没有将商业之详情提呈以供注册;注册证期满后,没有进行更新而继续营业,或没有适当的理由而拒绝答复注册之提询或拒绝接受传票的;对注册官,不论是以口头或书面,提供虚假的资料,或隐瞒案情或者拒绝或阻止稽查官进行调查。凡属犯以上罪行者,将可被罚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不超过1000林吉特罚款,或两者兼施。 (2)商业注册证书,必须展示于营业地点,否则可被罚款达200林吉特。 (3)对此法令之触犯,不论是由有关公司、董事、经理、股东、秘书或公司其他高级职员实施,将被认为在此法令下有罪,股东共同负责,除非他能证明对有关罪行一无所知。

  39. 吉隆坡商业注册署于1980年发出一项通告,呼吁公众注意下列6点事项: (1)注册证(B表)必须在每一个分行中(如果有)显著的地方展示,否则罚款200林吉特; (2)注册证(D表)有效期乃发出之日起1年期; (3)注册证之更新,必须在期满之前做好,可由邮局汇款25林吉特,连同期满之证书一同寄上,并说明注册证之号码,如有分行,每一分行加1林吉特; (4)有关营业地址之更换,分行之开业或关闭,增加或减少营业项目,股东之变更.必须通过B表向注册官提呈; (5)营业之结束,必须在30天内向注册官报告; (6)违反上述第(3)、(4)、(5)项者,乃触犯1956年《商业汗册法令》,可被罚款l 000林吉特,或6个月之监禁,可两者兼施。

  40. 2.《公司法》马来西亚的《公司法》是一部很详尽的法典,包括371条及l0份附表。这部《公司法》是根据澳大利亚的《统一公司法》,对英国有关公司的法律规定予以修改而制定的。因此,它既以英国法为基础,又掺进了澳大利亚公司法的概念的制度,揉合了两国的特色。该《公司法》把重大职责加在董事及公司的其他官员身上,还规定了债券托管人的重大责任。《公司法》对于因无力偿付而改组或解散的公司的处理,除了基本仿效英国的做法外,还采取了“官方经营”的做法,使亏损的公司免于破产。对于如何接管濒临破产倒闭的公司,《公司法》有详尽的规定。马来西亚《公司法》的另一个突出特点是引进了澳大利亚公司法中关于“越权行为“的条款。而澳大利亚公司法的这一内容,又是对英国“越权行为”(ultra vires)学说的修正,即认为凡超越公司组织章程的行为除特别禁止者外,一概承认其行为为公司的有效行为。马来西亚《公司法》还对公司的责任(有限、无限和担保责任)、公司的组成、股票的发行和认购、股东的责任、股票的转让、资金的变动、股息、股东大会、董事职责等作了基本的规定,这些规定基本上与英国公司法雷同。《公司法》禁止新的无投票权股份以及有负担的投票权的股份。此外,还有其他一些改进的地方。总的说来,马来西亚的公司法律制度是完备的和具有现代性的。马来西亚没有独立的破产法,有关公司的倒闭、清算、接管等事项在《公司法》中有较明确的规定。在马来西亚,公司不得宣告破产,但可因无力清偿债务而宣告结业,并进一步进行清算。

  41. (二)《票据法》马来西亚的《票据法》与英国票据法基本相同。根据马来西亚《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即为占有汇票的汇票受款人或被背书人,或为无记名汇票持有人,而且有一种推定,即每一汇票持有人都是正常的持票人(即善意地付出了代价而取得汇票的人,且从表面看来,该汇票完善无缺)。持票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就汇票提起诉讼,将它转让,以及提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现。三、知识产权法 (一)工业产权法 1.专利权法凡在英国登记的英国专利,可在登记后3年内在马来西亚根据马来亚联合邦1951年的《联合王国专利登记条例》登记;登记专利持有人可在西马来西亚获得与英国所给予的同样权利和特权。凡在英国根据1949年《外观设计登记法)登记的外观设计可根据1949年马来亚联合邦《联合王国外观设计条例》在西马来西亚登记;登记后,此外观设计持有人可在西马来西亚获得与英国所给予的同样权利和特权。仿照英国的专利权法而制定的1983年《专利权法令》和1986年《专利权管制条例》规定,任何人可以在马来西亚直接申请专利权,经注册后即在马来西亚生效。一项新发明的工业品,可以申请专利权。专利权时限为15年。专利权持有人有权利用其专利产品,转让或移交专利权,订立主体许可证契约。 2.商标权法完全以英国1887年《商品标志法》为蓝本而制定的1950年《商品标志法》,对擅自抄袭或模仿他人的商标、财产标记、政府印记、商品图案的行为处以惩罚。根据马来西亚的上述条例,各项标记无须登记即可获得保护。但根据1950年《商标条例》的规定,商标只有登记后才能得到保护,这与世界各国商标法的规定相同。沙捞越州制定了旨在保护贸易及财产标记的《商品条例》(1958年《法规修订本》,第62章)及《商品标志条例》(1958年《法规修订本》,第60章)。沙巴州也制定了类似的法规。马来西亚在1976年制定了《商标法令》和在1983年制定了《商标管制条例》。这项以一些工业化国家法令为模式的法令,为这个国家注册商标提供了足够多的和有效的保护。根据这个法令的规定,在马来西亚注册的商标,除了商标所有者或授权使用者外,其他人或企业不可使用.否则,将视为已采取侵犯行动。一个商标的保护,只要它的注册定期更新和它的使用持续不断,它是没有时间限制的。

  42. (二)版权法在西马来西亚的《版权条例》(1936年《海峡殖民地法规修订本》,第160章)和《联邦马来州版权法规》(1953年扩大适用于各马来州)是1912年的《英国版权法》的翻版,当然,也根据当地的情况进行了修改。沙捞越州1959年的《版权(沙捞越)令》,规定该州适用1956年的《英国版权法》。沙巴州的《版权条例》 (1953年《北婆罗州法规修订本》,第28章)基本上沿用了1911年的英国法令。1987年马来西亚颁亦了新版权法,1990年通过了版权修正案。新版权法及其修正案的内容简单介绍如下: 1版权的取得在马来西亚,电影、录音制品或计算机程序的制造商或创制人必须是有合法资格的人,作品在马来西亚首版或在其他地方首版后30天内在马来西亚首版,或者作品是在马来西亚制作的。就文学、艺术、音乐作品的出版版本而言,出版者必须是首版时的合格人,或者作品在马来西亚首版或在其他地方首版30天内在马来西亚首版。 2.对外国作品的保护外国作品可以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取得版权保护。马来西亚作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要保护大量其他成员国的作品。根据1987年《版权法法令》,外国版权受到保护。外国出版物如在马来西业完成,井在作者国家发行后的30天内也在马来西亚发行,可以享受版权保护;1990年修改了版权法以使其和《伯尔尼公约》不相抵触,并使马来西亚履行相应的义务。新法第59A条,规定根据已缔结的协定、公约或参加的与版权有关的组织,可以扩大对外国作品的保护范围;同样,马来西亚作为成员国或参加者.亦可使其作品在其他国家获得保护。据该条款,文学、艺术、音乐作品和电影、录音制品在这些国家的首次出版版本都可在马来西亚受到保护。 3.版权的有效期限在马来西亚,电影、录音制品均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计算机程序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出版版本在马来西亚为首次出版后50年。 4出版许可证在马来西亚,出版许可证事务仅限于翻译强制许可证方面。任何人(不—定是具有合法资格的人)为教学、学术活动及研究的需要,都可以向版权法院申请强制许可证,以便用本国语言制作和出版其他任何语种的文学作品译本但必须满足某些条件并付版税。 5.版权法院马来西亚按版权法规定,设置了版权法院。其权限主要是签发翻译许可证。

  43. 6版权人的权利作为版权人,商人被授予某些排他的专有权。就马来西亚有关作品而言,主要有:电影、录音制品和计算机程序享有以任何物质形式复制权、表演或展示权、广播权、电缆传播权、通过向公众销售和出租等方式分派复制品权;出版版本的对同一版本复制的控制权。由此可见,在马来西亚,制造商或出版商应注意,如没有注明作者姓名,或者以损害作者名誉与声望的方式更改作者姓名,他就不能占有该作者的任何作品。但是,被授权公开出版、复制、表演某一作品的人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条件是此修改对合理出版、复制或表演该作品来说是必要的。 7 版权侵权侵犯版权的构成关系到商人和投资者的特殊利益。侵犯版权的是侵权行为必须涉及未经权利人许可或未从他那里取得许可证,或者超出法定例外使用了作品的全部或实质部分。在马来西亚,与电影、录音制品、计算机程序及出版版本有关的侵权行为涉及面之广,以致覆盖了可以想象得到的每一种商业性利用的形式。侵权行为既可以是像复制或者翻印一部分作品那样直接实施,也可能是以商业为目的的销售、出租或公开展览,或处于类似目的把作品进口到马来西亚的间接行为。在直接侵权时,有关侵权或其他方面的知识与责任无关,而在间接侵权时就有关了。作品进口到马来西亚构成侵权,条件是以商业为目的的未经所有人许可,并且进口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作品的进口未经所有人许可。

  44. 8 马来西亚版权法中的侵权例外 (1)电影与录音制品为非营利性质的研究、个人学习、评论以及时事报道而合理使用的,如果是公开使用,必须表明作者身份、作品名称,但为上述任何目的以电影或录音制品形式制作除外;为教学目的使用录音制品或电影,但应当符合公正惯例,指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出于善意或教学目的、作品在免费入场的非营利性的俱乐部或机构演出;将任何坐落于公众能见到的场所的艺术品拍进电影,偶尔也包括不是坐落于公众场所而被拍进了电影的艺术品,但不得以私宅为背景; 将电影或录音制品制作广播节目,但限于个人和家庭范围内。 (2)计算机程序所有者以所有者名义制作的计算机程序的备份拷贝,适用于原件正处于毁损状态时进行备份;在为个人研究、私人学习方面的合理使用。 (3)出版版本为了研究、私人学习、评论或时事新闻报道对已出版版本进行复制。这类复制要与合理使用的要求相—致。除广播外,在复制件中应标示作品名称和作者身份。若是为公共利益,符合公正惯例及规定的规章,则公共机构为公共利益也可以进行这种复制。 9 侵权补偿马来西亚在版权侵权方而规定了有效的民事补救措施。某些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监禁与罚金这两种最有威慑力的形式。

  45. 10 民事补救所有者可就侵权损害、他人对禁令的违反以及利用数额多寡的争议提起诉讼。法庭也可以发布命令打击录音录像复制授权等版权侵权行为。当有关侵权证据面临灭失危险时,版权人可根据普通法申请颁发AntonPiller命令,以取得版权收集重要的侵权证据,并将其移交律师或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与搜查不同的是该项命令不允许进入房屋收取证据。它常常与Msre-sa禁令一起用来防止违反者把资产从司法管辖区内移走,以阻止原告人的诉讼行为。命令的范围已被扩大了,版权人可据此获得被告侵权初发情况。 11.刑事犯罪马来西亚版权犯罪以及与之相应的刑罚如下: 制作、销售、出租、买卖、进口侵权复制品或商业目的占有侵权复制品,每什侵权复制品可处以1万林吉特以下的罚舍,并可单处或并处5年以下的监禁,重犯惩处加倍; 为商业目的销售侵权复制本,可处以1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并可单处或并处5年以下的监禁,重犯惩罚加倍; 拥有铅版或类似的装置设备,用于制造侵权复制品的,对每件装置设备可处5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并可单处或并处10午以下的监禁,再犯者加倍惩处;为营利目的,对取得版权的文学、戏剧、音乐作品公开演出,违反版权公开表演、文学、音乐作品的,可处以25万林吉特以下的罚金,井可单处或并处3年以下的监禁。 12.强制执行在马来西亚,通过特别部门国内贸易与商务部执行处,警方的强制执行被加强了。1990年的版权修正案则进一步加强厂强制执行权,并且授予了新的权力。这对执法官员凭搜查证,只要有充分理由怀疑房屋内有侵权复制品或是任何用以制造侵权复制品装置设备,即可进行搜查,搬走侵权复制品或是查封那些不能搬走的物品,以及在房屋内拘留人犯等方面都有较详细的规定。此外,属于禁止进口的物品在进口时也予以扣押。总的说来,版权法在马来西亚是很有效果的。然而,即使有很完备的立法体制,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仍将难以制服商业性盗版。但是,商人们可以通过组成自己的监督机构来加强保护力度,甚至可以雇佣私家侦探经常对那些侵权者保持警戒,以防止他们攫取投资者公平交易的利润。对公众进行版权知识的宣传教育无疑也将是一项精明的投资。

  46. 第四节经济法一、税法 (一)马来西亚税制情况马来西亚税收种类分直接税和间接税。直接税包括所得税、不动产盈余税和石油所得税等;间接税包括国产税、关税和进出口税、销售税、服务税和印花税等。马来西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实行分税制,具体税种如下: 1.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联邦政府征收的税种、税率及税收比重:财政税(约占80%)和非财政税(约占20%,含有关政府性收费)。财政税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其中:直接税约占54%,包括所得税(公司,税率28%;个人,税率0%一28%;石油业,税率38%),其他则包括印花税,税率0%一2%等。间接税约占46%.包括出口税、进口税,税率0%一300%;服务税,税率5%;销售税,税率0%一25%。 2.州政府征收的税种主要有土地矿山和森林税、执照税(不含机动车、电气设备和商业注册执照)、娱乐税和酒店税等;门牌税由市镇当局征收。 (二)马来西亚税收行政管理联邦税、联邦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市镇当局三套各自独立的税务机构或授权部门分别征收,征税范围与税收收人归属一致。另外,各地邮局可代收某些税款,大大方便了纳税人。马来西亚联邦政府财政部统一管理税务制度,负责制定、实施及管理该国税收政策,由其下属内陆税收局和皇家关税局具体管理和实施。州政府没有专门的地方税务局,而是根据征收的税种,由相关的部门进行征收,如土地税、矿产税由州矿务局征收,森林税由州森林局征收。州政府财政部门给予政策上的指导。 (三)主要税种、税率 1.公司所得税一般而言,在马经营的公司一切收入均应课税。但是,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汇人马来西亚的款项得以免税(银行、保险、海运及空运公司除外)。如公司在马来西亚实施其业务控制及管理,该公司即被视为居民公司。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与国内企业—样同为28%,获新兴工业地位的公司可按有关规定获得优惠:从事石油生产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8%。 2.个人所得税居民在马取得的收入和自马境外汇入国内的收入以及非居民在马工作期间取得的收人均应缴纳所得税。居民个人所得税率采用0%一28%的累进税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予以减免。非居民个人的所得税率为28%,除对在马短期逗留和在马工作不满60天的非居民取得的收人可予免税外,非居民的他收人不享有减免优惠。对于非居民个人在马期间取得的下列收入,须预先缴纳特定的所得税:(1)因动产的使用、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提供厂房和机械安装服务以及因提供其他无形资产的使用而取得的收入预先缴纳的税率为10%;(2)因提供专利所得的收入预先缴纳的税率为l0%; (3)银行存款利息所得预先缴纳的税率为15%;(4)大众演出的所得预先缴纳的税率为15%。 3不动产赢利税在马出售不动产、土地权益以及不动产公司的股份所得的收益须缴纳个动产赢利税,马公民和公司相应税率如下:(1)自取得该不动产(含有关权益)两年内出售的,税率为30%;(2)自取得该不动产(含有关权益)第三年内出售的,税率为20%;(3)自取得该不动产(含有关权益)第四年内出售的,税率为15%;(4)自取得该不动产(含有关权益)第五年内出售的,税率为5%;(5)自取得该不动产(含有关权益)第五年后出售的,公司的税率为5%,马公民无须缴纳。马公民和永久性居民可以享受最高为5000林吉特或所得额10%的免税。非马公民和居民的不动产所得税,五年内出售不动产及相关权益的,税率为30%,五年后的税率为5%,且不享有减免税优惠。

  47. 4 销售税销售税为单阶段从价税,所有在马制造的产品和进口的商品(除可免税商品外)均须缴纳销售税,税率为0%一25%,但用来制造课税货物的原材料与机械通常可获得免税。一些非主要的食品与建筑材料的税率为5%,烟草和酒类的税率分别为25%和20%;某些原料性产品、基本粮食、建筑材料、农业用具以及供建筑业用途的重型机械可获得免税;一些观光旅游和运动用品、书籍、报章与读物也可获得免税。 5.服务税用费税某些机构场所提供的特定货物(如食物、饮料和烟草等)和服务须缴纳服务税,亦可视为消费税,在提供服务或销售物品时征收,税率通常为在服务收费或产品售价上另加5%。目前,所有大型饭店以及设在饭店内外的餐厅,为会议及表演提供场地,为律师、会计师和测绘师等提供的专业服务,保险和电信服务,保安和休闲等服务,均须缴纳服务税。 6.国产税本地制造的一些特定产品须缴纳国产税,主要包括香烟、酒类、纸牌、机动车辆等。 7.进口税大多数进口货物需缴付进口税,税率分按值计税和特定税率。按值计税的进口税率介于2%一300%(已装配完成的汽车)之间。近几年来,大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的进口税已被取消。但自从1997年下半年发生金融危机以来,马来西亚政府为压缩进口以减少外汇的开支.又调高了一些大型机械设备和高档消费品的进口税率,其中豪华汽车整车的进口税率从200%提高到300%。根据马来西亚承诺的东盟共同有效特惠关税方案,至2003年1月1日起,东盟其他成员国进入马来西亚的除汽车及零部件外的其他商品的进口关税减至0%一5%。

  48. 8.出口税马来西亚除对一些资源性商品的出口征收出口税外,通常对制成品的出口免征出口税。马来西亚征收出口税的应税商品包括原油、原木、锯材和棕桐油等资源性商品。 9 印花税印花税的课税对象为某些票据和文件,依据票据及文件的种类以及所涉及的交易额采用不同的税率。对于企业来说,其资产首次达到10万林吉特的,征收1%的印花税,超过该金额的,征收2%的印花税。对于可转让证券,印花税税率为0. 3%。某些票据,如提货单和版权专利商标等权益转让的票据,免征印花税。

  49. 二、证券法近年来,马来西亚证券市场取得显著的发展,是亚洲第四大证券市场。1995年12月马来西亚吉隆坡期权与金融期货交易所(KLOFFE)推出100只股票组成的综合期指上市。随后,马来西亚货币交易所于1996年年初开始进行货币利率期货及期权交易;同时准备将纳闽建设成为一个国际海岸金融中心。为了进一步促进证券市场发展,马来西亚政府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新措施:第一,制定了证券行在吉隆坡殷票交易所挂牌上市条件。欲挂牌上市的证券行通过其控股公司申请上市,不能直接上市;证券行在扩大资本后,必须将累积盈利保持在足够发出不少于l 5%股息的水平;在挂牌申请前5名的税后盈利,每年必须等于或不少于15%的股东基金;在提交申请书时,有关证券行的股东基金至少须达1亿林吉特;在公开向公众发行的股票中,至少一半股票必须通过发行新股方式进行;有关证券行具有高水准的职业道德和营业标准,拥有完善的会计系统,强大的研究部门及完备的支援设施; 在有关证券行挂牌时或以后、有关公司的主要股东与创办人、在未获得财政部批准前,不可将股权脱售、转让或托付转让给他人。另外,公共挂牌上市公司收购证券行时,不受以上规定制约。

  50. 第二,马来西亚政府又规定了新的上市公司条件。 申请在主要交易板上市的公司,缴足资本至少要达4000万林吉特,在第二交易板上市的公司、缴足资本至少达1000万林吉特;除了国有和私有公司外,申请在主要交易板上市的公司,至少要有5年的赢利记录,且平均每年的税后赢利不能少于500万林吉特;在主板或二板上市的公司的25%股权须由公众持有;申请在二板上市的公司,至少要有3年的赢利记录,且平均每年的税后利不少于200万林吉特;申请在主板或二板上市的公司,预测税后赢利分别要达到600万林吉特和250万林吉特;废除以本益比作为制定发售价的标准,发售价将由有关财务顾问公司制定,且须获得证券交易监督委员会的批准;不许委任与有关申请上市公司有利益关系的金融机构为财务顾问;上市公司可要求暂停交易的最长时间是21个交易日,通常这是指涉及倒置收购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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