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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 法規與實務

公務人員退休 法規與實務. 報告人:銓敘部退撫司 吳科長俐澐. 講授大綱. 一、適用對象及退休種類 二、退撫基金之繳付與期限 三、年資採計之規定 四、申請自願離職與提前退休之期限 五、擇領月退休金之限制 六、補償金之發給 七、退休金請領權之行使與限制. 講授大綱 (續). 八、退休金之讓與權及退休案之救濟 九、退休人員撫慰金 十、退休金、補償金、撫慰金之選定 十一、退休經費負擔與支給機關 十二、涉案人員退休案件之處理 十三、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之條件. 講授大綱 (續). 十四、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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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 法規與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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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退休法規與實務 報告人:銓敘部退撫司 吳科長俐澐

  2. 講授大綱 一、適用對象及退休種類 二、退撫基金之繳付與期限 三、年資採計之規定 四、申請自願離職與提前退休之期限 五、擇領月退休金之限制 六、補償金之發給 七、退休金請領權之行使與限制

  3. 講授大綱(續) 八、退休金之讓與權及退休案之救濟 九、退休人員撫慰金 十、退休金、補償金、撫慰金之選定 十一、退休經費負擔與支給機關 十二、涉案人員退休案件之處理 十三、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之條件

  4. 講授大綱(續) 十四、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十六、退休所得合理化方案

  5. 一、適用對象及退休種類 • 適用對象 公務人員退休法§2及細則§2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現職人員。 公務人員任用法律:銓敘部所據以審定 資格或登記者。 公務人員:有給專任人員。

  6. 一、適用對象及退休種類(續) • 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 自願退休 危勞降齡最低50歲 • 任職25年以上 • 屆齡:任職5年以上,年滿65歲 命令退休 危勞降齡最低55歲 • 傷殘:1.一般 • 2.因公 • 退休種類-公務人員退休法§4及§5

  7. 一、適用對象及退休種類(續)

  8. 二、退撫基金之繳付與期限 • 退撫基金繳費比例 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成立基金 政府 65% 提撥率 按本俸2倍 之12%撥繳 公務人員 35%

  9. 三、年資採計之規定 • 年資採計之規定─舊制年資(無須繳費) *以上年資均以未曾領取退休金、退伍金(退休俸)、資遣費及年資結算金等退離給與者為限。

  10. 年資採計之規定─新制年資(必須繳費) 三、年資採計之規定(續) • 不得併計退休之年資: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年資。 • 得併計退休之年資:均須依法繳付退撫基金。 • 公立學校教師及軍職人員須移撥原繳退撫基金。 • 義務役、替代役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於初任或回職復薪時撥繳(公提65%、自繳35%) • 其他依規定得併計之公職及公營事業人員年資,於轉任時一次完成補繳(自繳100%)

  11. 三、年資採計之規定(續) 可優存 先採舊制年資 一次退休金 新舊制年資合計35年以上 不得優存 先採新制年資 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 視其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比重 先採舊制年資 舊制↓15年 月退休金 先採舊制15年再採新制年資 舊制↑15年 • 新舊年資之取捨

  12. 四、申請自願離職與提前退休之期限 • 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者 • 得申請發還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 • ,以台銀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 • 不合退休、資遣中途離職或因案免職者 • 得申請發還本人繳付之基金費用, • 以台銀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 比照退休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發給。 • 給與基準 • 離職退費 • 資遣給與

  13. 申請條件 四、申請自願離職與提前退休之期限(續) • 年滿35歲或45歲自願離職者 →指年滿35歲或4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 自願離職生效者。 • 年滿55歲自願提前退休 →指任職滿25年並於年滿55歲之日 起1年內申請自願退休生效者,加發5 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14. 擇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五、擇領月退休金之限制 • 任職5年以上未滿15年退休者給與一次退休金。 • 任職15年以上者,得擇領月退休金,但年齡未滿50歲具有工作能力而自願退休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例外,如具以下情形者,不在此限: • 年滿65歲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休金。

  15. 發給條件─退休法第16條之1 六、補償金之發給

  16. 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 六、補償金之發給(續)

  17. 七、退休金請領權之行使與限制 • 退休金請領權

  18. 八、退休金之讓與權及退休案之救濟 • 退休金之讓與權 請領退休金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 退休案件之救濟 對於退休案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保障法規定於收受退休函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復審;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申請更正或變更。

  19. 撫慰金發給範圍與對象 九、退休人員撫慰金 • 範圍: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 • 領受對象: • 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遺族,其範圍及順序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 • 無前項遺族者,依退休人員遺囑指定人或指定用途。 • 無遺族亦無指定用途者,由服務機關請領,作為喪葬費之用,剩餘歸國庫。

  20. 撫慰金種類及發給標準 九、退休人員撫慰金(續)

  21. 發給標準 九、退休人員撫慰金(續) • 自退休人員死亡之次一個定期起,每6個月發給1次。 • 領受遺族為父母或配偶(以未再婚為限),給與終身;未成年子女,以給與至成年為止(殘廢不能自謀生活之子女亦同)。

  22. 撫慰金─請領時效 九、退休人員撫慰金(續) • 自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之日起,經過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 支領月撫慰金人員於支領期間,其各期請求權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 • 在台無遺族或法定受益人,其大陸地區遺族得申請一次撫慰金,自死亡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23. 選定法令依據 十、退休金、補償金、撫慰金之選定 依退休法細則第25條規定,退休人員擇領退休金、補償金及遺族擇領撫慰金之種類,均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銓敘部審定並領取退休給與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24. 十一、 退休經費負擔與支給機關 • 退休金、撫慰金 • 因公傷殘、勳獎 • 章加發之退休金 • 55歲加發退休金 • §16條之1第7項 • 補償金 • 退休金、撫慰金、 • 離職或免職退費 • §16條之1第8項補 • 償金 新 制 舊 制 退休給與 支給機關 政府機關 退撫基金 支給機關

  25. 處理程序 偵查或審理中、移送懲戒中、任用案被撤銷、免職或先行停職 因案停職、移送懲戒 應函請撤銷退休案 銓敘部核定中 已核定但生效前 暫緩辦理 應函請撤回緩辦 十二、涉案人員退休案件之處理

  26. 涉案人員年資採計 十二、涉案人員退休案件之處理(續) • 停職期間薪俸不得補發者,則其年資不得倂計退休年資。 • 停職期間薪俸得補發者,其年資得予採計;新制年資須補繳基金。

  27. 涉案人員退休給與如何辦理 十二、涉案人員退休案件之處理(續) • 因案停職期間屆滿命令退休年齡後所領半薪俸給,於將來判決無罪退休時,核實收回。 •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因案判刑並褫奪公權時,自褫奪公權之日起停發月退休金。

  28. 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之條件 • 最後在職機關為適用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 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表支薪 依公務人員退休法退休 • 84年7月1日退休法修正施行前原規定標 準核發之一次退休金 • 機關改制或待遇類型變更始符合優存條件之 機關,其人員於84年6月30日以前曾 任符合併計退休年資者採期間制 十三、退休人員一次優惠存款

  29. 再任後處理程序 十四、公務人員退休後再任 • 停發月退休金 • 停止優惠存款 • 退休再任之通報 • 退休再任─前次退休年資不予計算,重行退休時,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不超過退休法所定最高標準,未達最高限額者,依規定補足 再任由公庫支薪且每月薪資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30. 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法原則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 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及世界發展趨勢 • 兼顧永業文官價值及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 • 退休給付合理化 • 退休金準備責任的適度調整 • 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31.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 政策目標 • 因應人口老化趨勢,促進貢獻與所得平衡 • 健全退休制度,充分運用人力資源 • 緩和退休成本之累積,避免轉嫁成為後代沈重負擔 • 促成其他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成效

  32.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 • 任職滿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 任職滿25年以上。 方 案 實 施 後 新 進 人 員 •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 • 任職滿15年以上且年滿60歲。 • 任職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

  33.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 年齡未達起支年齡者,得先行辦理自 • 願退休,並依下列方式選擇領取月退 • 休金: • 展期年金:先辦理退休,但至年滿60歲(55歲)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 減額年金:於辦理退休時,即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每提前1年減額4%,最多提前5年減額20%(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方 案 實 施 後 新 進 人 員

  34.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 且年滿50歲」條件者 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 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方 案 實 施 時 現 職 人 員 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25年以上 且年滿50歲」條件者 自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間,「年齡 +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 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 退休金。

  35.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36.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方案實施第1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 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 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 退休金,因此,較為有利的考量 ↓ 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 方 案 實 施 時 現 職 人 員

  37.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1 年至第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 ↓ 在方案實施第11年以後,即適用與 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 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 休金之規定。 方 案 實 施 時 現 職 人 員

  38. 增加彈性退離機制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增列3款彈性退休條件: • 「任職滿20年以上」 • 「任職滿10年以上且年滿50歲」 • 「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以上」 • 適用對象:僅限於配合機關改制辦理退休人員。

  39. 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新制畸零年資之計算 現行: 新制未滿1年之畸零 年資,滿半年以上 未滿1年者,以1年 計(2%或1.5個基數 ),不滿半年者, 計發1%或1個基數。 修正: 新制未滿1年之畸零 年資,應以「月」 為標準,照基數內 涵600分之1或8分之 1給與;未滿1個月 以1個月計。

  40. 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舊制畸零年資之計算 修正: 舊制未滿1年之畸零 年資,應回歸依舊 制標準計算退休給 與。 現行: 舊制未滿1年之畸 零年資,併入退 撫新制標準計算 退休給與。

  41. 刪除55歲自願退休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現行「任職滿25年以上且年滿55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5個基數退休金規定 • 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 • 刪除55加發規定;但另有過渡保障規定即在修正條文施行前已滿55歲者,自其年滿55歲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1年內仍得適用加發規定

  42. 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提高其退休給與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提高其退休給與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 • 爰參酌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超過35年;自第36年起,一次退休金者:每年增給1個基數,以增至60個基數為限;月退休金者:每年增給1%,以增至75%為限。

  43. 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法定費率上限,雖已於95年1月起調整至12%,但仍與正常成本費率存有差距。 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收支平衡原則與財務預警機制,爰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18﹪;但並非一修法完成後即一次到位。

  44. 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遺族領受順序:除未再婚配偶遺族外,依下列順序領受: • 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 • 年滿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 • 與退休人員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2年以上。

  45. 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受方式 十七、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 • 退休人員生前未立有遺囑,且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因配偶與退休人員關係最為密切,爰參考民法繼承規定,規範配偶得就其選擇之撫慰金種類,領取1/2。

  46. 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擴大退休再任有給公職應停領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與規定。 • 增列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20%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事業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47. 其他修正重點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項,提升至本法規定: • 新制年資基金費用之補繳規定。 • 曾依其他法令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應併 • 受最高年資35年採計上限之限制。 • 傷殘命令退休之認定標準。

  48. 其他修正重點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參考各國法例,將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辦理程序 • 明定不受理退休案申請之情形、喪失或停領月退休金(月撫慰金)之規定以及各項退離給與之請求權時效等

  49. 改善離職退費規定,促進公、私人才交流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刪除:現行年滿35歲或45歲離職者,得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而其餘人員之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本息的規定。 • 重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規定辦理退休者,至遲應於年滿65歲之日起1年內,申請發還公、自提之退撫基金本息,不受離職5年內發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 &

  50. 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 十五、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續) • 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優惠存款法制化之要求,並檢討改善95年2月16日實施之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缺失。 • 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並訂定改革措施之修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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