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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贸易术语 ( Trade Terms)

第二章 贸易术语 ( Trade Terms).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有关国际惯例 第二节 常用贸易术语及应用 第三节 其他贸易术语 第四节 贸易术语的运用.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有关国际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与作用 1. 贸易术语的含义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 , 用来 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 , 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通常以三个英文字母组合来表示。.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风险转移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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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贸易术语 ( Trade Ter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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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二章 贸易术语(Trade Terms)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和有关国际惯例 第二节 常用贸易术语及应用 第三节 其他贸易术语 第四节 贸易术语的运用

  2.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及有关国际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与作用 1.贸易术语的含义 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用语。 通常以三个英文字母组合来表示。

  3. 交货地点?交货方式? 风险转移界限? 双方需交接哪些单据? 采用何种运输方式? 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手续,并负担费用? 谁负责办理通关过境手续,并负担相关费用? 贸易术语——对外贸易的语言 确定交货条件 表示价格构成

  4. 国内报价:每吨1000元 国际报价:每公吨1000美元 EXW广州 卖方仓库 出口手续 租船订舱 办理保险 报关完税 装 船 卸 货 进口手续 买方仓库 EXW CIF DDP

  5. 2.贸易术语的作用 简化交易手续、缩短洽商时间、节约费用开支,有利于交易的达成,促进贸易的发展。

  6. 二、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长期的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为各国所承认和遵守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原则、规则、先例和习惯做法。 1.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 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对买卖双方没有约束力。 • 如果合同中明确采用某一惯例,则它对买卖双方就有强制力。

  7. 2、常用的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简介

  8. 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 • 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 ,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

  9. 国际商会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ICC) • 于1919年在美国发起,1920年正式成立,总部设在法国巴黎。会员遍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 • 推行开放的国际贸易、投资体系和市场经济。它所制定用以规范国际商业合作的规章被广泛地应用于国际贸易中,成为国际贸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国际商会属下的国际仲裁法庭是全球最高的仲裁机构,它为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起着重大的作用。 •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

  10. 修订和补充 • 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首次公布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国际规则,以后又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2010年版本中做出补充和修订,以便使这些规则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 • 修订原因 • 贸易方式、贸易手段、运输方式等新情况的出现

  11. 1967年补充了DAF (边境交货)和DDP (完税后交货)两种贸易术语。 • 1976年增订了FOA术语 (起运地机场交货) 。 • 1980年增订了FCA (货交承运人)术语。 • 1990年修订的《通则》中明确规定在卖方必须提供商业发票或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单证时,可提供“相等电子单证”以替代纸质单据。 • 《通则2000》与《通则1990》看上去变化很小,只是在两个方面做出了实质性变化:一是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缴纳关税的义务,二是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

  12. E组 发货(启运)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F组 主要运费未付 装运合同 FCA Free Carrier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 主要运费已付 装运合同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D组 到货(到达)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EQ Delivered Ex Quay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货 《INCOTERMS 2000》

  13. E组术语:卖方在商品产地交货。 • F组术语:买方订立运输合同或指定承运人,并负担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费。 • C组术语:卖方订立运输合同,但不承担从装运地启运后所发生的货损或货物灭失的风险以及额外费用(费用点与风险点分离 )。 • D组术语:卖方须承担将货物运往指定的进口国交货地点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14. 为适应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贸易实践领域的新变化,国际商会于2007年再次发起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进行修订的动议,并组建了修订小组。历时3年多,征集了国际商界大量意见和建议,几易其稿,最终版本于2010年9月面世,并于2011年1月1日起生效,称 《INCOTERMS 2010》。

  15. 《通则2010》与《通则2000》的区别 • 1.新增加两个术语 • 新增DAT(运输终端交货)和DAP(目的地交货)取代了《INCOTERMS2000》中的DAF、DEQ、DES和DDU。国际贸易术语的数目也有原来的13个减少到11个。

  16. 《INCOTERMS 2010》

  17. 2.术语分类的变化 • 术语分类由原来的E、F、C、D 四组分为特征鲜明的两类: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和海运及内河水运。 • 3.适用范围的变化 • 国际贸易术语传统上用于货物跨越国界的国际买卖合同,但是在世界许多地区,像欧盟一样的贸易同盟已使不同成员间的边界形式显得不再重要。鉴于此,《2010通则》正式确认了国际贸易术语对国际和国内买卖合同均可适用。

  18. 4.取消了“船舷”的概念 • 在FOB、CIF和CFR三种贸易术语中关于买卖双方风险界限划分问题上不再有“船舷为界”的概念,而是将卖方承担风险规定为货物装上船为止,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上船后的一切风险。

  19. 在出口国装运港完成交货的三种术语 FOB…指定装运港 CIF …指定目的港 CFR …指定目的港 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术语 FCA…指定地点 CIP…指定目的地 CPT …指定目的地 第二节 常用的六种贸易术语

  20. (一)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1、卖方的义务 1)卖方的责任 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办理出口手续 C、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 D、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E、移交有关的货运单据或电子数据

  21. 2)卖方的费用 货物装船前的一切费用 3)卖方的风险 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 注意:《2000通则》中风险的划分是以“船舷”为界

  22. 2、买方的义务 1)买方的责任 A、租船订舱,并及时通知卖方 B、办理保险 C、接受货运单据,支付货款 D、办理进口手续,收取货物

  23. 2)买方的费用 货物装船以后的一切费用 3)买方的风险 装运港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

  24. 3、采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船货的衔接问题 备货通知 派船通知 装船通知

  25. 2)个别国家对FOB的不同解释 “定义”关于FOB的解释有六种,即在六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中只有第五种“FOB Vessel …”与“通则”的FOB意思接近。

  26. [案例] 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吨,每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27. 使用《2000通则》时关于FOB的变形 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 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钓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入舱及其他各项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 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 FOBS(FOB理舱费在内)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T(FOB平舱费在内) 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FOBST

  28. (二)CFR: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1、卖方的义务 1)卖方的责任 A、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 B、办理出口手续 C、租船订舱 D、按合同规定时间、地点将货物装船 E、迅速发出装船通知 F、移交有关货运单据或数字信息

  29. 2)卖方的费用 装船前的一切费用、装船费用、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3)卖方的风险 与FOB一样

  30. 2.买方的义务 • 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以后的一些风险。 • 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支付关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31. [案例] 一份CFR合同,A公司卖3000吨小麦给B公司,A公司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5000吨散装小麦装船,其中的3000吨属于卖给B公司的,货抵目的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A公司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受载船只在途中遇险,使该批货损失了3000吨,其余2000吨安全运抵目的港。买方提货时,卖方宣称3000吨小麦已全部灭失,而且按CFR合同,货物风险已在装运港装船时转移给B公司,卖方对此项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32. 3、采用CFR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1)卸货费用的负担问题 (大宗货物程租船运输) A)合同中明确规定 Unloading Charges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

  33. B)CFR的变形 卖方负责卸货费用 CFR Liner Terms (CFR班轮条件) CFR Ex Tackle (CFR吊钩下交接) CFR Landed (CFR卸至码头) 买方负责卸货费用 CFR Ex Ship’s Hold (CFR舱底交货)

  34. 2)CFR合同中“装船通知”的重要意义 • 以CFR条件成交,卖方应及时、充分地发出已装船通知 • 该已装船通知具有通知买方及时办理保险的作用。如未及时通知,损失由卖方承担。

  35. [案例] •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36. [案例](续) •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7. 案例分析 •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 故仲裁庭裁决出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38. [案例]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39. (三)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1.买卖双方的义务 除了运输保险需要由卖方办理外,其他与CFR完全一样。

  40. 2.注意事项 1)保险问题 保险险别: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卖方只可投保《协会货物条款》(ICC)或类似条款中最低的保险险别 保险金额 如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保险金额最少应按货价另加10%

  41. 2)风险划分的问题 与FOB、CFR完全相同 3)卸货费用的问题 (与CFR相同) CIF Liner Terms (CIF班轮条件) CIF Ex Tackle (CIF吊钩下交接) CIF Landed (CIF卸至码头) CIF Ex Ship’s Hold (CIF舱底交货)

  42. 4)象征性交货问题 • 象征性交货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交货,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物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 • 实际交货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提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而不能以交单代替交货。

  43. CIF术语及CIF合同的特点 • 风险划分点与费用(正常运费及保险费)划分点相分离。 • 象征性交货方式: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即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 • 装运(离港)合同:卖方负责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货物装船后风险转移至买方。

  44. [案例]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45. [案例](续)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46. 案例分析 •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装船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47. 吸取的教训 •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 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48. [案例分析练习] 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口一批草编制品。合同中规定采用CIF术语,由我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并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我国某港口装船舶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在中国银行议付了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并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退回全部货款。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49. FOB、CFR、CIF三者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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