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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票据法.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票据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票据瑕疵与票据丧失 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第五节 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与性质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依照我国 《 票据法 》 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性质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二)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四)票据是要式证券 (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一、票据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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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票据法 (Law of Negotiable Instruments)

  2.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票据的概念与性质 第二节 票据行为 第三节票据瑕疵与票据丧失 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第五节 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 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3. 第一节 票据的概念与性质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依照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二、票据的性质 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二)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三)票据是文义证券 (四)票据是要式证券 (五)票据是无因证券

  4. 一、票据法的概念 票据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法,是指规范票据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既包括以票据法命名的专门性法律外,还包括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有票据的一些法律规范。 狭义上的票据法,仅指专门规范票据关系的法律,例如以“票据法”、“汇票本票法”或“支票法”命名的单行法或商法典中的专门章节。 二、票据法的立法体例与票据法系 (一)票据法的立法体例 (二)票据法系

  5. 第二节 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我国《票据法》上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 二、票据行为的特点 (一)文义性 (二)要式性 (三)无因性 (四)独立性

  6. 三、票据行为的要件 • (一)票据能力 • (二)意思表示 • (三)形式要件 • 1、书面形式 • 2、记载事项 •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 (2)相对应记载事项 • (3)任意记载事项 • (4)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 (5)无益记载事项 • (6)有害记载事项

  7. (四)签章 • (五)交付 •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相比,票据行为代理的特殊之处主要有以下表现。 • 第一,票据行为严格的显名主义,代理人在代理他人为票据行为时,必须要明确表明代理关系。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票据代理时未能表明其代理人身份,行为人则应自行承担票据责任。 • 第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8. 第三节票据瑕疵与票据丧失 一、票据瑕疵 (一)票据的更改 票据的更改,是指有票据更改权限的人依法变更票据上记载事项的行为。所谓有票据更改权限的人通常是指票据事项的原记载人。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更改事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即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须在更改时签章。 (二)票据的伪造 • 首先,票据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因此,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 其次,被伪造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此,被伪造人也无须承担票据责任。

  9. 第三,依照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第三,依照票据行为独立性原理,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三)票据的变造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更改权限的人变更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 票据变造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首先,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其次,变造人因其变造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民事侵权法对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变造人须对其变造行为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10. 二、票据的丧失及其救济 • (一)挂失止付 失票人丧失票据后可以及时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失票人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 (二)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制度,是指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催告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 (三)票据诉讼

  11. 案例分析 1 2003年4月1日,G市煤炭(集团)公司与该市AST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煤炭(集团)公司供给AST公司煤炭一批,价值人民币128万元。 2日,AST公司签发了一张以其开户银行为付款人、以煤炭(集团)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为128万元、见票后30天付款的商业汇票,并将汇票交付煤炭(集团)公司。 4月27日,煤炭(集团)公司持该汇票向AST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承兑,该银行经审查后同意承兑,在汇票上作了相应的记载后,交还煤炭(集团)公司。 5月3日,煤炭(集团)公司财务室被盗,由于当日为假日,财务室无人值班,故直至5月8日财务室工作人员上班时,才发现财务室被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明,除被盗走现金5万余元外,另有汇票、支票13张失窃,票面总金额约396万元,其中包括该已经承兑的汇票。 8日下午,煤炭(集团)公司将汇票被盗的情况通知AST公司的开户行。开户行告知煤炭(集团)公司,该汇票已于上午经人向其提示付款,并已足额支付,对此银行不承担责任。 经多次交涉无果,煤炭(集团)公司以该银行为被告向法院起诉,以银行审查有过错为由要求其承担付款责任。

  12. 参考结论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措施,以及银行审查票据的责任。 1、有关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 (1)通知挂失止付; (2)申请公示催告; (3)提起诉讼。 2、银行在审查票据,支付款项的过程中有过错。这涉及到汇票到期日的计算。 AST公司签发的汇票属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所以,其起算日应以见票之日,即提示承兑之日为准,而不是以出票日为起算日。银行在5月8日付款属到期日前付款。 按《票据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应承担法律责任。

  13. 第四节 票据权利与票据抗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从性质上来看,票据权利是一种证券权利,是体现于票据上的金钱债权。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从权利取得的途径来看,票据权利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4. (一)原始取得 一种情形是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 另一种情形是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须满足以下要件: 1、持票人系基于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受让票据的。 2、票据转让人无处分权。 3、持票人取得票据时须是善意的,即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 4、持票人须给付了相应的对价。 (二)继受取得

  15. 三、票据抗辩的概念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法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事由予以对抗,并因此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四、票据抗辩的类型 基于票据抗辩事由的性质与效力的不同,可将票据抗辩进行以下分类。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提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2.只有特定票据债务人才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二)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对抗特定票据债权人的抗辩。 1.一切票据债务人可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2.特定票据债务人可对特定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

  16. 五、对票据抗辩的限制 (一)票据抗辩限制的具体情形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来对抗持票人。 (二)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 1.恶意抗辩 2.欠缺对价的抗辩

  17. 第五节 票据时效与利益返还请求权 一、票据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二、利益偿还请求权 《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18. 一、涉外票据的概念及意义 • 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 • 由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同国家之间的票据往来成为普遍现象。不同国家的票据制度有所不同,国际之间的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难免发生冲突。解决冲突的办法是确定票据行为的准据法,即涉外票据的适用法律。我国与外国的经济往来,不可避免地发生涉外票据和它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即,在出票人行为能力、票据行为方式及效力、追索权的行使等方面,我国法律与有关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该以何法为准的问题。即票据法发生冲突时,如何确定准据法。 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19. 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 《票据法》第96条规定了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具体是: (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 凡缔结或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均采取“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规定在国内法与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不一致的条件下,除保留条款外,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我国亦不例外。《票据法》第96条第1款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参加专门性的票据国际条约。当然,不排除将来参加的可能性。 (二)保留条款除外的原则 我国对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某些规定,声明保留条款的,不适用“国际条约化先”原则,而以本国法为准。

  20. (三)国际惯例补充适用原则 《票据法》第96条第2款规定,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 (一)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但是,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法》第97条)。 (二)票据行为的方式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涉及出票的记载事项、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应适用何国法律的问题。

  21. (三)追索权的行使和保全 • 追索权的行使和保全手续密不可分,票据权利保全手续欠缺,是追索权丧失的原因,而票据权利保全手续,应在付款人所在地作成,这样,就必须涉及到付款地法律。 • 追索权的行使期限,即追索权的时效,事关背书人、保证人。出票人等多方面票据债务人,而这些人有可能不同属一国,适用付款地和其他地的法律,对追索权的行使均为不妥,适用出票地法律,则要好得多。我国《票据法》第100条规定,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四)关于失票后票据权利保全程序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22. 本章思考题 • 1、票据权利与普通权利有什么区别? • 2、如何理解票据的善意取得? • 3、如何理解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与独立性? • 3、票据的对人抗辩权有哪些类型? • 4、涉外票据包括哪些票据? • 5、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原则有哪些?

  23.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票据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24. 第一节 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二、出票的记载格式 (一)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1.表明“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25. (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1.付款日期。 2.付款地。 3.出票地。 (三)任意记载事项 (四)不发生票据法上效力的记载事项 (五)无益记载事项(六)有害记载事项 三、出票的效力 (一)对出票人的效力 (二)对付款人的效力 (三)对收款人的效力

  26. 第二节 背书 一、背书的概念和种类 背书,是指持票人以向他人转让票据权利或向他人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的为目的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二、转让背书 (一)完全背书 1.完全背书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 (4)无益记载事项。 (5)有害记载事项。

  27. 2.完全背书的效力 (1)权利移转的效力。 (2)担保的效力。 (3)权利证明的效力。 (二)特殊的转让背书  空白背书 又称略式背书,是指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的背书。 三、非转让背书 (一)委任背书 (二)设质背书

  28. 第三节 承兑 一、承兑的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二、承兑的程序 (一)提示承兑 (二)承兑 三、承兑的效力 对于付款人而言,一经承兑,便成为承兑人,成为票据上的第一位的义务人或主要义务人,并对票据负有绝对责任。

  29. 第四节 保证 一、票据保证关系 票据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实施的票据行为。 二、票据保证的格式 首先,保证人在作出票据保证行为时,须依法在票据或者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 其次,保证人应记载以下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和保证人签章。

  30. 三、票据保证的效力 首先,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即使被保证的票据债务无效,保证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除非被保证的票据债务是因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 第三,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票据追索权。

  31. 第五节 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为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向持票人支付票据款的行为。 二、付款的程序 (一)提示付款 见票即付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32. (二)付款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持票人提示付款,经付款人审查无误的,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持票人从付款人处获得付款后,应当在汇票上签收,并应将汇票交给付款人。 三、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汇票上的全体债务人的票据责任解除,票据法律关系彻底消灭。

  33. 第六节 追索权 一、追索权的概念 票据法上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因不获付款、不获承兑,或基于其他法定事由,而请求其前手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 二、追索权的行使 (一)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条件是其依法履行了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 (二)行使追索权的法定事由 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被拒绝承兑;

  34.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 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三)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提供拒绝证明或其他有关证明 2.发出通知 3.进行追索 (四)再追索 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并获得票据后,便取得与持票人同一的权利。

  35. 案例分析 2 1993年5月6日,韦金华携带以自己为收款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四川001403号50万元银行汇票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304100号50万元汇票各一张到坪南市。 次日,韦金华持上述两张银行汇票与石头城酒店业务员陈建一起到石头城酒店开立临时帐户的坪南市信用社办理有关手续。该社的业务员张新利对银行汇票进行核对后,韦金华将其身份证交给张新利,由张新利代其在该两张汇票背面写上其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预留印鉴“石头城酒店财务专用章”和“孙世杰印”。张新利收下两张银行汇票后,填写一张送款单回单给陈建和韦金华。送款单上收款单位为坪南市信用社,帐号8235,款项来源韦金华汇票转入,合计金额100万元。坪南市信用社收下两张汇票的当日,即在两张汇票上加盖坪南市票据交换章后送坪南市河南西路票据交换所办理票款解付。 5月11日,坪南市信用社用转帐付出传票将100万元汇票款从其8235帐号转入石头城酒店帐户。 6月,韦金华发现此事,即以100万元转给石头城酒店不妥向坪南市信用社提出异议。坪南市信用社认为,其是依汇票背书及银行规定将款划入石头城酒店的,并无不妥。双方就此发生争议。 韦金华遂于1993年10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36. 参考结论 • 本案汇票属合法转让。

  37. 本章思考题: 1、什么是汇票? 2、汇票出票的效力有哪些? 3、汇票背书及其效力? 4、汇票承兑及其效力? 5、汇票保证及其效力? 6、什么是追索权及其行使的程序?

  38. 第三章 本票与支票 • 第一节 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 在我国《票据法》上,所谓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9. 二、有关本票的规定 本票的记载事项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下列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40. 第二节 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所谓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二、支票的种类 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支票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基于支付方式的不同,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普通支票 (二)基于付款人责任的不同,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与保付支票 (三)基于对付款对象有无限制,支票可分为普通支票和划线支票

  41. 三、有关支票的特殊规定 (一)支票的出票 1.记载事项 支票的记载事项中,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包括:(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支票若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将导致其无效。

  42. 关于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关于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个人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支票的出票与资金关系 出票人在签发支票之前,须先到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支票存款帐户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然后才能领取和向外签发支票。。

  43. (三)支票的付款 •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十日内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则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的追索权。

  44. 本章思考题 • 1、如何理解见票的意义? • 2、本票的见票有哪些规则? • 3、为什么本票准用汇票的规范? • 4、本票与见票即付的汇票有什么重要区别? • 5、 同记名支票相比,空白支票有何利弊?

  45. 案例分析 3 A从B订购货物,B缺货承诺进到货后立即发货。A预先签发了276000元普通支票,可B一直未发货。 B的债权人C前来要债。B没钱,把A的支票给了B. C对B未向A履行合同无知。 C去取款,银行因存款不足拒绝付款。C知道B没资金,便向A追索。A说货物仍然未到。无对价的票据。因此拒绝。 问题:1、谁应承担付款责任? 2、相应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46. 参考答案: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A是出票人,当持票人C受银行拒绝付款后,C有权利向票据上的前手、持票人要求兑现。所以,A有付款责任。 A与B是合同关系,因为B没有履行合同义务,A可以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

  47. 案例分析4 合同纠纷不能对抗善意持票人 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一批货物,价款为20万元。粤东有限责任公司签发并承兑商业汇票一张,交给天富有限责任公司。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持该汇票向南海银行申请贴现。汇票到期后,南海银行持票提示付款,因为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在开户银行沂东银行存款不足,遭到退票。南海银行分别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交涉未果,随后诉至法院要求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偿付票据金额与利息,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因为对方未履行合同而拒付票款。 天富有限责任公司辩称:粤东有限责任公司是汇票承兑人,理应支付票款。 问: 1、什么是“对己汇票”? 2、本案中,南海银行可以取得该汇票吗? 3、沂东银行是否有替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垫款的义务。当沂东银行拒绝付款时,谁应该直接承担责任?

  48. 参考结论 1、付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既是出票人,又是承兑人和付款人。这种汇票叫“对己汇票”,其性质与本票相同。 2、本案中,南海银行以贴现方式取得汇票,支付了对价,而且不知粤东有限责任公司与天富有限责任公司之购销合同履行情况,该汇票的取得是善意的。 3、沂东银行是粤东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没有替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垫款的义务,拒绝付款有理。当沂东银行拒绝付款时,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应该直接承担责任。

  49. 案例分析 5 闽华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一个子公司,新华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新华公司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批合金铝建材,价值30万元。依约定,新华公司为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一份以新华公司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的可转让商业汇票。粤东公司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状况,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天富有限责任公司。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到银行申请承兑,银行以账上无钱为由拒绝承兑付款。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拒付书面证明后,以背书人和出票人为被告,起诉于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票据责任。经调查发现,闽华有限责任公司将新华公司资金抽调走,新华公司已经是空壳。 问: 1、法院应该判决新华公司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可否追加闽华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 2、追索权的形式要件包括什么?

  50. 参考结论 1、法院只能判决新华公司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连带承担付款责任。不能追加闽华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 2、追索权的形式要件: 追索的原因出现后,持票人必须依法为票据权利保全行为,然后才能行使追索权。保全是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前提,持票人不为保全手续,将发生丧失追索权的不利后果。 追索权的保全由两个步骤组成: A 提示。 (1)承兑提示。应该请求承兑的汇票,持票人应于规定的期间内为承兑提示,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付款提示。一切汇票均应在规定的期间内提示付款,否则持票人丧失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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