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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異常處理

作業異常處理. 報告人 :鄭文惠 99/12/21. 接獲密報或檢舉走私案件時處理程序:. 將密報或檢舉案件向關務室或海關稽查單位通報。 查明密報或檢舉之標的物動態 , 並予監視不准擅自移動,電腦予以鎖檔,待海關稽查單位前來處理。 ( NTG0D120 鎖檔) 3. 正在提領中之貨物暫時勿予放行,俟密報或檢舉案件處理完畢再據予辦理。. 發現類似毒品、槍械及重大危安,應由發現單位 (CY 、 CFS 主管等皆可 ) 通知關務室,同時通知駐站海關監管關員,如駐站監管關員不在則改通知海關稽查課股長,由其報請海關相關單位處理。如遇夜間或假日,關務室專責人員不在則改撥手機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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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作業異常處理 報告人:鄭文惠 99/12/21

  2. 接獲密報或檢舉走私案件時處理程序: 將密報或檢舉案件向關務室或海關稽查單位通報。 查明密報或檢舉之標的物動態,並予監視不准擅自移動,電腦予以鎖檔,待海關稽查單位前來處理。 (NTG0D120鎖檔) 3. 正在提領中之貨物暫時勿予放行,俟密報或檢舉案件處理完畢再據予辦理。

  3. 發現類似毒品、槍械及重大危安,應由發現單位(CY、CFS主管等皆可)通知關務室,同時通知駐站海關監管關員,如駐站監管關員不在則改通知海關稽查課股長,由其報請海關相關單位處理。如遇夜間或假日,關務室專責人員不在則改撥手機通知。發現類似毒品、槍械及重大危安,應由發現單位(CY、CFS主管等皆可)通知關務室,同時通知駐站海關監管關員,如駐站監管關員不在則改通知海關稽查課股長,由其報請海關相關單位處理。如遇夜間或假日,關務室專責人員不在則改撥手機通知。 聯絡電話: 本公司關務室 8648-6230 分機 208 207 駐站監管海關 8648-3509 海關稽查課股長 2649-1265

  4. 司法警察及情治單位持憑搜索票要求搜索或查扣貨櫃(物)時處理程序:司法警察及情治單位持憑搜索票要求搜索或查扣貨櫃(物)時處理程序: 立即向關務室或海關稽核單位通報。 2. 應先查明核對其身分及文件,並會同辦理。 對其搜索結果應影存相關資料,如搜索票、 扣押筆錄、扣押收據等。 4. 若有扣押貨物存站(倉),應通知管制室、進出口嚴加控管,未經許可不准其擅自移動。

  5. 發現進口貨櫃(物)闖關時處理程序: 1. 應即制止,並向關務室通報。 2. 如無法制止應儘速查明貨櫃櫃號、貨櫃 拖車或車輛之車牌號碼、車型、車身顏 色及司機姓名等資料,向關務室或海關 稽查單位通報。

  6. 專責人員遇下列事項應即向海關報告(一): (一)進(轉)口貨櫃(物)逾時進站屆 時未進站、逾時未進站者。 貨櫃轉運之合理在途運送時間如下: 基隆關稅局 -> 五堵、六堵 1 小時 (管制時段替代路線為1.5小時) 基隆關稅局-> 桃園分局 2.5 小時 基隆關稅局 -> 台中港各碼頭 6 小時 基隆關稅局 -> 高雄關稅局 10 小時 網站 http://Keelung.customs.gov.tw (為民服務中便民看板查詢)

  7. 專責人員遇下列事項應即向海關報告(二): (二)貨櫃(物)失竊、掉包者。 (三)封條破損、斷失、有偽造變造之嫌 及封條號碼與貨櫃運送單不符者。 封條勿亂丟棄以免被偽造及扎破輪胎 (四)貨櫃(物)運送單經塗改者。 (五)發現貨櫃(物)有夾藏或夾層者。

  8. 專責人員遇下列事項應即向海關報告(三): (六)放行進口貨物與提單貨名不符者。 (七)進(轉)口貨櫃(物)進錯站(倉)者。 (八)其他異常情形者。 1.拆櫃搬運時發現同一批貨物重量不一。 2.進口重櫃進站時電子地磅重量與艙單重量 比對誤差值高於±30%。 3.年關將近,煙酒櫃請特別留意。 (封條完整及貨物重量)

  9. 進口重櫃進站時 電子地磅重量與 艙單重量比對 誤差值高於±30% 通知關務室

  10. 貨櫃(物)運送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以致大量貨櫃逾時進站時處理程序:貨櫃(物)運送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以致大量貨櫃逾時進站時處理程序: 1. 立即電詢交通警察單位查證是否屬實, 並依個案分別處理。 2. 應俟交通單位處理完畢後,請運輸業者 將貨櫃(物)(含破損部分)押送進站,再作 後續公證等相關事宜。 3. 向海關稽查(倉庫)單位通報。

  11. 海關電腦當機,放行時改用人工作業處 理程序: 憑海關在提貨單或裝貨單蓋有進出口貨物放行專用章及有權放行人員章辦理進口貨櫃(物)提領或出口貨物裝櫃手續。

  12. 海關已傳送進、出口放行訊息,倉儲業者電腦當機無法接收,處理程序:海關已傳送進、出口放行訊息,倉儲業者電腦當機無法接收,處理程序:

  13. 進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書面資料與電腦放行訊息不符時,處理程序:進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書面資料與電腦放行訊息不符時,處理程序: • 先查核書面電腦放行通知單是否已加蓋海關 • 關員職章。 • 2. 向海關通關放行單位查詢不符之情形並確認 • 可否憑該書面放行通知放行。 • 3. 要求海關更正電腦放行訊息。

  14. 更正後海關關 員職章

  15. 放行件數不能為0 (除非是取消放行)

  16. 防止貨主利用申請加做嘜頭、箱號 時趁機加做產地,處理程序: • 監視貨主或報關業者加做嘜頭時,應注意有 • 無利用機會另行加做產地情事,如MADE IN • TAIWAN或 MADE IN JAPEN等字樣。 • 2. 若有發現上述情形除予以立即制止外,並立 • 即向海關稽查單位通報。 • 3. 留置已加做產地貨物。 • p.s:加印或更改進口貨物標記或箱號;每一報單徵收特別監視費為 • $450。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集散站,免徵收特別監視費。

  17. 進出口貨櫃(物)進站發現貨櫃標誌、號碼或封條號碼有被破壞、塗改、偽造、變造之嫌疑或與運送單(載運單)所載不符之處理程序進出口貨櫃(物)進站發現貨櫃標誌、號碼或封條號碼有被破壞、塗改、偽造、變造之嫌疑或與運送單(載運單)所載不符之處理程序 1. 立即向海關稽查單位通報,例假日及下 班時間,向海關稽查組夜勤主任或分支 局,值日(夜)人員通報。 2. 請司機影印身分證件及車行連絡電話, 貨櫃暫不准卸儲,置放於監視區,並留 置司機等候處理。

  18. 巡視櫃場發現已加封實貨櫃封條斷失之處理程序:巡視櫃場發現已加封實貨櫃封條斷失之處理程序: 1. 立即向關務室或海關稽核單位通報。 2. 查明斷失原因(是否係公證、取樣後,未 予加封等之情事)。 3. 貨櫃先不准移動,等候處理。

  19. 進口貨物放行訊息與艙單或提貨單之收貨人、嘜頭、櫃號、件數不符之處理程序:進口貨物放行訊息與艙單或提貨單之收貨人、嘜頭、櫃號、件數不符之處理程序: 1. 如屬艙單收貨人、件數、嘜頭(櫃號)不符 應請報關人洽船公司出具更正艙單後向 艙單單位辦理更正手續。 2. 如屬放行訊息件數、嘜頭(櫃號)不符,應 請報關人洽請海關放行估價人員辦理電 腦放行更正手續,並將更正結果以EDI 傳 送倉儲業者,憑以辦理放行提領手續。

  20. 更正前件數

  21. 更正後件數

  22. 艙單台海關蓋章

  23. 報告完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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