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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 及 評選優勝廠商

最有利標 及 評選優勝廠商.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 訓練機構 : 聯 合 營 建 基 金 會 主 講 人 : 新竹市政府 都 發 處 處 長 翁 義 芳. 新竹市世博台灣館. 目 錄 -1. 壹、前言 …………………………………………………05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 …………………30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48 一、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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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 及 評選優勝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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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有利標及評選優勝廠商 政府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班 訓練機構: 聯 合 營 建 基 金 會 主 講 人: 新竹市政府 都 發 處 處 長 翁 義 芳 新竹市世博台灣館

  2. 目 錄-1 壹、前言…………………………………………………05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情形及作業程序…………………30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決標 三、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48 一、採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二、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 三、採序位法評定最有利標之三種方式 四、採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

  3. 目 錄-2 肆、最有利標評選作業…………………………………69 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二、訂定評選項目、配分及權重 三、底價與報價 四、開標與審標 五、評選 六、協商 七、決標程序 八、決標後之資訊公開 九、其他

  4. 目 錄-3 伍、案例分析(僅供參考)………………………………109 一、專業服務採準用最有利標決標-電子領投標系統 機關端教育訓練推廣服務案 二、電梯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項目及標準 三、病房統包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評選補充須知 四、教育訓練服務案取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 序議價-93年度「政府採購法規講習」評審須知 五、○○縣海濱公園統包異質最低標工程案-投標須知及 各項審查表格製作 陸、最有利標錯誤行為態樣………………………………139

  5. 壹、前言1.1 最有利標的由來 • 採購法施行前,各機關在『審計稽察法規』下辦理採購,係以『最低標』為得標原則。這種決標方式,造成功能佳、條件好之標的受到限制,各界對於政府不能善用預算買到較好的標的,亦多所批評。有鑒於此,採購法制定時,乃參酌先進國家之作法及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加入『最有利標決標』之機制,供各機關辦理各項採購。

  6. 1.2 最有利標之精神 • 最有利標之精神,就是要讓機關能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最佳決標對象。 • 由於是綜合評選之結果,所以得標者是一個分數高、品質好、功能強而價格雖高但屬合理之廠商。 • 可讓機關在既定預算規模下,買到最好之標的,把預算用得最有價值;另方面亦可鼓勵廠商從事非價格之競爭,避免惡性低價搶標。 • 但是!又何奈?

  7. 1.3 最有利標之法源依據 • 政府採購法第52條-決標原則:(100.01.26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41號令第4次修正)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採52-1-3)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 務者,得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採52-3) • 採購法第56條-辦理模式: ▓ 應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 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項目,作序位或計數 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 ▓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8. 1.4 最有利標之相關規定-1 •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 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 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機關委託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 機關採購服裝作業手冊 • 藝文採購作業手冊 •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9. 1.4 最有利標之相關規定-2 •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採22-1-11) ▓免公開徵求情形 ▓ 公開徵求並實地勘查 (得內部組成勘選小組,實地勘查作成紀錄,可拍照存證。) ▓適合需要者之認定,準用本法有關最有利標之評選規定。 •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採22-1-13) ▓評鑑優等 ▓公開徵求、審查委員會 ▓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 • 「機關邀請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作業 辦法」 (採22-1-14;100.10.06藝文採購作業手冊) ▓不經公告審查者 ▓ 公告審查、審查委員會 (得內部組成、5人以上、1/2出席、出席1/2同意)

  10. 1.5 最有利標之作業模式(最有利標14) 一、依所定評審標準,作序位或計數綜合評選,評定最有 利標。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 定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評定為不合 格時應附理由;綜合評選不得逾三次。 二、辦理結果仍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應予廢標。 三、機關採最有利標決標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二家以上廠商為決標對象之評選方式: 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評定。但綜合評選次數已達三次 者,逕行抽籤決定。 1、再綜合評選一次,以總分最高或價格與總分之商數 最低者決標。仍相同者,抽籤決定。 2、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得分較高者決標。仍同者, 抽籤決定。

  11. 1.6.1.1 公共工程發包之模式-傳統採購-1 1.定義: 由業主提出構想與需求,委由建築師或顧問公司,完 成預算書圖之編製,再發包給總包商,總包商再根據 契約內圖說及各項規範按圖施工。 2.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2)選擇性招標: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六家以上 合格廠商名單。 ▓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不適用選擇性招標。 (工程會89.01.19解釋函88022422號) (3)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 比價或僅邀請一家議價。 3.決標方式: 一般均採最低標決標,亦可採最有利標決標。

  12. 1.6.1.1 公共工程發包之模式-傳統採購-2 • 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不得以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工程會89.01.19工程企88022422號函復台灣區營造公會 88.12.20台區營榮業0686 號函文旨: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涉及營造業或土木包工業者, 因其標的及內容之差異性隨金額增加而擴大,已不符建 立合格廠商名單之特性,且領有登記證書者數以千計, 如分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涉及龐大資料管理及維護, 且各廠商須分別向各機關提送資格文件,亦不符合採購 效益及公共利益等原則。是以機關辦理上揭採購,不得 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已建立名單之機關,應 自即日起停止使用。

  13. 1.6.1.2 傳統採購管控流程 主管機關 督導 上級機關 授權 主辦機關 自(委)辦 C 契 約 交辦 移 交 設 計 設 計 承包廠商 峻工接管 D 負責 監 造 施 工 營運/養護機關 C S 執 行 完工/驗收 營運養護 完 成 營運/使用

  14. 1.6.2.1 公共工程發包之模式-統包採購 1.定義: 業主作成工程計畫需求書提出構想與需求,將工程之規劃、 設計施工、分包、材料機具採購等,經由一次發包,由統包 商負擔全責之承攬。 2.招標方式: (1)公開招標: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2)限制性招標: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 僅邀請一家議價。 3.決標方式: (1)最有利標決標。(須符合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規定) (2)最低標決標。(須符合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規定)

  15. 1.6.2.2 統包採購基本特性 1、提供技術風險利潤促進廠商研發創新之誘因。 2、將設計權責由業主轉移至承包廠商。 3、專業管理模式全權統籌代理業主。 4、可獲得廠商提供先期施工性分析回饋設計(feed- back)資訊傳遞方式。 5、導入邊施工邊設計(fast track construction)打帶 跑之作業方式。 6、導入定性選商辦法評審項目,例如:過去實績、創新 概念、策略聯盟、團隊經營等作業方式,可預先瞭解 得標廠商之履約能力及實力之程度。 7、前述這些思維的改變,促進了統包採購之發展。 8、統包商須負責任施工而承受工程成敗之風險。

  16. 1.6.2.3 統包契約內容 • 設計建造(D&B)統包契約應涵蓋契約內容: ▓第1部分 統包契約使用說明 ▓第2部分 契約主文 ▓第3部分 投標須知 ▓第4部分 一般條款 (設計、施工時應遵循或符合之規定、 設計準則及時程) ▓第5部分 主辦機關需求 (業主需求書ODB;Owner,s Demand Book)

  17. 1.6.2.4 統包採購管控流程 主管機關 督導 上級機關 授權 主辦機關 Turnkey 專案管理 交辦 契約 移 交 承包廠商 峻工接管 負責 設 計 採 購 施 工 品管 S D P C 執行 營運/養護機關 完工/驗收 完 成 營運/養護 營運/使用

  18. 1.7.1 最有利標與最低標決標原則 • 95.05.23 工程企字第09500191630號頒布實施 主旨:檢送「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異質採購最有利標 作業須知」及「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970714停止 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950322行政院第2983次會議院長對「最有利標決標機制 之檢討改進措施報告」案提示辦理。(980427停止適用) 二、所稱「異質採購」,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 務,於技術、品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 狀況、如期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差異較小者, 適用「異質最低標作業須知」,經審查合於標準再開價格 標,採最低標決標;其差異較大者,適用「異質最有利標 作業須知」,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先行處理後,再 宣布最有利標。 三、標的明確,在不降低品質前提下,以最低標為決標原則。

  19. 1.7.2 最低標決標 一、最低標決標:(採52-1、異質最低標作業須知) 1.第4點: 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應依資格、規格及價格之 順序分段開標。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經委員會 採評分方式審查,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 商,方得辦理價格標之開標。 2.第5點: 工作小組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3.第6點: 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 討論後為之。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或授權人核定。

  20. 1.7.3 最有利標決標-1 二、最有利標決標:(採52-3、異質最有利標作業須知3S修正) 1.第2點: 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之具體事實 及理由,簽報首長核定,且報上級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2.第3點:(97.09.22工程企09700392350號修正) 已訂有明確規格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均不宜 採最有利標決標。 3.第4點: 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後,方得決定 最有利標。 4.第5點及第6點:(仝異質最低標作業須知)

  21. 1.7.3 最有利標決標-2 • 文號:95.08.23 工程企字第09500321480號 主旨:有關「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6點執行疑 義,茲釐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鑑於過去評定最有利標後,多逕為宣布決標,未製作決標 紀錄,致決標時未會同監辦或紀錄簽名、決標價不合理、 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卻未處理及程序違法等情形,爰明定 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得宣布 決標,並應製作決標紀錄。 二、評選之決議如違反採購法,機關不得接受;需委員會再予 檢討者(例如:價格不合理、有明顯差異未處理等),得 敘明意見及理由,退回評選委員會;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 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應依採48-1-2不予決標。

  22. 1.7.4 最有利標與最低標決標作業流程-1 異 質 採 購 同 質 採 購 最 低 標 決 標 最 低 標 決 標 最 有 利 標 決 標 採購法第56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採購標的物明確者,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以最低標決標。 1.採分段開標,資格、 規格符合者,再開價 格標,最低標決標。 2.資格、規格標之訂定 及審查,借重專家學 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 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 有利標作業須知」 標價偏低廠商,依採購法58條規定程序處理

  23. 1.7.4 最有利標與最低標決標作業流程-2 同 質 異 質 最有利標 異質最低標 同質最低標

  24. 1.7.5 工程決標應為適當之採購決定-1 • 文號:98.05.25 工程企字第09800226570號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原則,應依採購法第52及6條為適當 之採購決定,請 查照。 說明: 一、行政院980427院授工企09800149320號函已停止適用950329 院臺工0950084600號「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之指示,回歸採購法體制。 二、決標方式之擇定,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本權責核處。 三、為建構兼顧效率、品質及清廉之機制,請配合辦理如下: (一)招標前確認屬專業、技術或資訊服務,為免低價搶標損 及服務 品質,宜依採22-1-9辦理, (二)評選委員名單,評選前應予保密。 (三)應公正評選,不得與廠商接洽與該採購案有關之事務。 (四)應督促其切實履契,不得任意變更;加強稽核、查核。

  25. 1.7.5 工程決標應為適當之採購決定-2 • 101.03.03工程企字第10100073930號函 主旨:各機關辦理採購,應依個案實際情形擇適當決標方式,避免 不當採用最低標或最有利標,請 查照。 說明: 一、行政院98.04.27已停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 且100.01.26已增列採52-3,應擇適當決標方式。 二、採最低標決標,應注意低價搶標及品質要求,可採下列處理: (一)依採36、37訂定資格條件,例如:承做及履約能力、專門 技能、信用證明,避免決標給無能力或財務不佳之廠商。 (二)就廠商之經驗、能力、過去履約紀錄與獎懲情形、財務狀 況等予以評分,並訂定及格分數。 (三)廠商標價偏低,應依採58及低於底價80%程序確實執行。 三、委託技術服務,建議採準用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四、基於效率及品質要求,可採統包辦理,搭配最有利標決標。

  26. 1.7 工程採購作業流程-招標策略選擇

  27. 1.8 採購作業流程-招標與決標原則 最低標 公開招標 公 告 金 額 選擇性招標 最有利標 議價 準用最有利標 限制性招標 比價 公開評選 取最有利標精神 未達公告金額 公開取得

  28. 公開評選招標 等標期不得少於十四日;查核金額不得少於二十一日 巨額採購不得少於二十八日 1.成立評選委員會 委員5至17人,其中 專家學者不得少於 1/3。(準則4) 2.評選委員會會議 訂定或審定評選項 目、評審標準及評 定方式。(準則3) 3.成立工作小組。 至少3人。(準則8) 1.9公開評選作業流程 截止收件 領取標單 無廠商投標 評選委員 服務建議書預先閱覽 開標作業 開標主持人 監標人 承辦人 廠商 決標 一家以上(含一家)廠商投標亦得辦理 無合格廠商 廢標 (資格標)資格審查 上級機關同意 工作小組初審 無合格廠商 (技術標)公開評選 低於底價 保留決標 優先議價 取得優先議價權之廠商優先議價 減價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均超出底價 低於底價 次順位議價 最多減價三次 欲超底價決標

  29. 公開徵求廠商招標 (等標期不得少於五日) 1.10 徵求企劃書流程 截止收件 領取標單 會同政風單位人員至總收發領取 未達三家廠商 開標作業 開標主持人 監標人 承辦人 廠商 (非評選類) 決標 一家以上投標(評選類)三家以上投標(非評選類)依未達公告金額招標辦法第三條採限制性招標 機關首長同意 廢標 無合格廠商 資格審查 無合格廠商 業務單位擇符合需求 需求單位自行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比價 保留決標 優先議價(比價) 取得優先議價權之廠商優先議價 減價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低於底價 低於底價 均超過底價 次順位議價 最多減價三次 欲超底價決標

  30. 貳、最有利標之適用及作業程序 • 依採購法可採最有利標之情形,大致可分為下列三類: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三、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開取得三家以上 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 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包括二家以上 者之依序議價)。

  31. 2.1.1 適用最有利標情形 一、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 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一百萬元)工程/財物/勞務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符合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施行細則66) 由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 質、功能、效益、特性或商業條款等,有差異者。 三、應辦理之程序: 檢附具體事實及理由報告,報請上級機關核可。 四、適用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比價)。 五、決標程序: 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序。如需減 價,於評選階段協商洽減,再將減價結果納入評選。

  32. 2.1.2 適用最有利標作業程序 一、應先逐案檢討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之具 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核定,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後,方得辦理。 二、不論金額大小,於招標前均應逐案報上級機關核准。 三、於招標前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訂定或審定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評審標準及評定方式。 四、辦理招標公告。(採購資訊網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六、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 七、以不訂底價為原則。(如有減價必要,應於評定前與 廠商協商洽減,否則只能決定是否接受廠商標價。) 八、評定最有利標後即決標。

  33. 2.2.1 準用最有利標之情形 一、適用案件: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設計競賽之評選、房地 產之勘選及第39條專案管理廠商之評選案件。 二、招標方式: 依採22-1-9、10評選優勝廠商,再依優勝廠商順位辦理議 價之限制性招標。 三、適用採購金額: 一般用於公告金額之採購。未達公告金額雖無不可,但不 符合效率原則。 四、上級機關核准: 招標前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五、決標程序: 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辦理議價(二家以上優勝 時可依序議價)。評選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皆可洽減價。

  34. 2.2.2 準用最有利標作業程序-1 一、招標前確認標的屬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 計競賽,並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不論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 三、成立評選委員會: 訂定評審標準前成立,但如由機關自行訂定評審標準, 仍應於開標前成立。 四、辦理公開評選公告。 五、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 六、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開標、評選優勝廠商。(投標廠商 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亦可開標。) 七、與優勝廠商議價或按優勝序位依序與二家以上議價後決 標。固定金額或費率者,則以該金額或費率決標。議價 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

  35. 2.2.2 準用最有利標作業程序-2 八、二家以上相同優勝廠商處理方式: 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標價低者優 先議價。(技服辦法23) 九、議價前訂有底價者,應依採46及細則54-3規定參考 廠商標價訂定;如因逾底價、未能超底價決標而廢 標者,宜重新辦理。 十、依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所需條件公開 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因非屬評選,無採94之 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

  36. 2.3.1 取最有利標精神之情形 一、適用案件及招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勞務,依中央機關未達 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 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二、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及小額之採購。 三、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較佳決標程序: 擇符合需要者(一家或二家以上)依序議價。 五、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 向原住民採購。

  37. 2.3.2 取最有利標精神作業程序-1 一、招標前確認採購標的屬適合採行取最有利標精神之理由, 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二、應考量廠商投標內容之整體表現(須提供評審項目及其權 重或配分),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2家以上依序議 價或比價。 三、辦理招標公告。(採購資訊網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四、等標期依招標期限標準之規定辦理,並視案件性質及廠商 準備作業所需時間延長之。 五、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及企劃書,擇最符合需 要者。可於截止前先簽請核准,屆時如未能取得3家以上   ,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或於未能取得3家以上時,依當時   情形簽辦。如未依上述簽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而第1次未能   取得3家以上,續辦第2次時,家數得不受限制。

  38. 2.3.2 取最有利標精神作業程序-2 六、擇符合需要者之程序、標準、評審小組之組成及分工等均 由機關依權責自行核定,無需報上級機關核准,免成立採 購評選委員會,可由機關人員自行評審,以擇定最符合需 要者。是否成立工作小組,亦由機關自行決定。 七、通知最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依序議價或比價後決標。 八、議價案件訂定底價之時機 (細則54) 1、限制性招標之議價,訂定底價前應先參考廠商之報價或 估價單。 2、採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其底 價應於進行比價或議價前定之。 九、開標後先審查非評審項目,合格者再辦理評審。

  39. 2.4.1 採行最有利標之前置作業程序-1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公開於工程會網站(http://www.pcc.gov.tw) /政府 採購 / 政府採購法規 / 招標文件案例 / 機關辦理 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

  40. 2.4.1 採行最有利標之前置作業程序-2 一、應於招標前確認屬異質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併 依『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2點規定,逐案檢討確有 不宜以採52-1-1,2之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之具體事實及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核定,且報經上級 機關核准後,方得辦理。 二、異質採購:(細則66及工程會950523函頒作業須知) 指不同廠商所供應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於技術、品 質、功能、效益、特性、實績經驗、財務狀況、如期 履約紀錄或價格等,有差異者。 三、報上級機關時須提供那些資料? ■符合異質採購之理由或評估分析報告。 ■擬採最有利標之招標方式及程序。

  41. 2.4.2 最有利標前置程序範例Ⅰ台科大綜合大樓異質工程評估-1 • 本工程具異質性之理由如下: 1.縮短工期之特別要求: 本校12年來之唯一新建大樓,學生自原來三千餘人增加到 目前七千餘人,造成校舍極度擁擠。基於工期考量,將鼓 勵廠商提出縮短工期的做法,並列為評審重點項目。符合 「最有利標辦法」第5-5規定。 2.品質確保之措施: 本工程有兩大重點項目,須由廠商提出品保計劃,作為評 審重點項目,符合「最有利標辦法」 5-5規定: (1)包含地下3層停車場,其超大面積地下室開挖有關抗水 浮力、鄰近大樓安全等均須妥善規劃,方可確保安全。 (2)工程結構體將採用本校營建系教授研究成果,獲得專利 之著名「鋼骨樑柱接頭」、「鋼板剪力消能結構」以及 「韌性拉壓構材」,以增大樓抗震能力。

  42. 2.4.2 最有利標前置程序範例Ⅰ台科大綜合大樓異質工程評估-2 3.電梯係要求廠商依規範之需求自行提供符合規格之最佳產品。符合「最有利標辦法」5-2之規定。 4.要求廠商提供過去履約績效及目前履約能力,以評選其執行能力。符合「最有利標辦法」5之4及6規定。 5.要求高品質、高安全、短工期,且工程造價亦列入評 審項目,避免不合理價格或低價搶標。符合「最有利 標辦法」5-1及7規定。 6.綜上,由不同廠商承包履約,其結果將有明顯差異, 應合於細則66及最有利標作業須知第2點之規定,且不 宜以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為達成縮短工期、確保品 質目標,本案擬採最有利標辦理決標。

  43. 2.4.3 最有利標前置程序範例Ⅱ○○海濱公園統包工程採統包採購評估報告-1 壹、擬採統包辦理招標之理由評估如下: 一、本工程含土木、水電、景觀、藝術空間等公共設施;其項 目包括服務中心、步道舖面、燈飾及露天表演台、兒童遊 憩場、停車場、生態池、綠美化、藝術創作等,具工程及 勞務等不同標的之性質。 二、辦理時須結合社區總體營造及城鄉新風貌之概念,並由居 民共同參與,以達在地化及突顯南島地方風格之特色;因 工程項目及內容需藉由不同廠商承作,如採傳統招標,易 生諸多界面問題,影響工程品質及施工進度。 三、綜上,本案擬依採24及統包辦法2之規定,將設計及施工併 同一契約辦理招標,可提高技術及品質、降低管理成本、亦 無增加原預算,除能減少界面整合、降低履約風險外,並可 縮減工期(如附表),俾利得以早日完工啟用。

  44. 2.4.3 最有利標前置程序範例Ⅱ○○海濱公園統包工程縮減工期分析報告-2-1 附件─縮減工期分析報告表

  45. 2.4.3 最有利標前置程序範例Ⅱ○○海濱公園統包工程縮減工期分析報告-2-2

  46. 2.4.3 最有利標前置程序範例Ⅱ○○海濱公園統包工程具異質性採購評估報告-3-1 貳、本工程具異質性之理由評估如下: 一、技術方面:本案須以具地方特色之人文、文化、宗教、藝 術、生活美學之設計及新工法施作,藉由不同廠商之設計 創意、理念及技術,結合視覺空間及公共藝術,各廠商均 須提出設計、圖說、時程、數量、價格及工作方法。 二、品質方面:因臨海濱及地層下陷區域、對材料及工法之選 擇,均須提出主要材料廠牌、尺寸及規格、數量及特殊規 範,並優先選用防蝕及智慧綠能之材料。 三、功能方面:須符合綠建築觀念,並具南島風格之特色,各 項目之功能需求,應符合現經緻化、經濟性、美觀性、實 用性及安全性等需求條件,俾能達到最佳化之功能。 四、效益及特性方面:完成啟用後,除可充分提供居民休閒遊 憩空間外,並可吸引外地觀光客作生態旅遊據點,藉以行 銷本縣之觀光旅遊。

  47. 2.4.3 最有利標前置程序範例Ⅱ○○海濱公園統包工程具異質性採購評估報告-3-2 參、基於上述原因,本案如能將此一挑戰性高,須藉助 具專業創意設計及責任施工之統包廠商辦理,則可 提升採購效率及確保採購品質,故本案擬採統包辦 理招標;同時為樽節公帑減省預算之支出,本案擬 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之規定,於招 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 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總平均不低 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並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核定底價以內之最低標 廠商為得標廠商。

  48. 參、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1(最有利標11) 一、總評分法。 二、評分單價法。 三、序位法。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註:評選優勝廠商之作業方式亦可比照前 述方式辦理。

  49. 參、評定最有利標方式-2

  50. 3.1.1 總評分法評定方式(最有利標12) 一、價格納入評分,以總評分最高,經機關首長或評選 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二、價格不納入評分,綜合考量廠商之總評分及價格, 以整體表現經評選委員會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最優 者為最有利標。 三、依招標文件載明固定價格給付,以總評分最高,經 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者為最有利標。 四、依項目之配分,由委員就各項分別評分,再加總計 算總得分,較高分者較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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