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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改造 簡介

行政院組織改造 簡介. 財政部人事處 98 年 9 月 4 日. 大 綱. 一、前言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簡介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簡介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 五、行政院組織調整情形及推動時程 六、本部組織調整規劃情形 七、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簡介 八、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簡介 九、結語. 一、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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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改造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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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行政院組織改造簡介 財政部人事處 98年9月4日

  2. 大 綱 一、前言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簡介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簡介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 五、行政院組織調整情形及推動時程 六、本部組織調整規劃情形 七、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簡介 八、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簡介 九、結語

  3. 一、前言 • 根據瑞士洛桑國際管理學院(IMD)所做的報告,台灣在2008年的整體國際競爭力排名第13名,但其中的「政府效率」一項,排名落居第16位,2009年更下滑至18名,顯示我國在政府效率方面仍有持續改善的空間。 • 1980年代以來,面對日益艱鉅的國際環境,世界各國政府莫不強化政府的治理效能,以提升國家競爭力。以美國為例,聯邦政府自1993年起進行政府改造運動,以企業型政府之理念推動新公共管理。在IMD所做的國家競爭力報告中,美國於1998年之整體排名躍升全球第一,至2008年仍然領袖群倫。

  4. 馬總統在 98 年元旦文告中宣示:「政府改造的目的,是要打造一個『精簡、彈性、效能的政府』,以大幅提升國家的競爭力。這個政治工程已經醞釀了二十年之久,卻始終因為局部阻力而無法落實。今年我們要下定決心,排除各種困難,推動行政院組織法的修正工作,合理調整部會數量與功能職掌,以回應社會各界的殷切期盼。」 3

  5. 二、行政院組織改造簡介 2.1組織改造歷程 4

  6. 5

  7. 2.2組織改造目標 目 標 政府瘦身 檢討政府職能合理配置公務人力 檢討黑機關存廢問題 精簡 鬆綁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 重新建構公私部門關係 推動行政法人制度 彈性 增強院本部及各部會綜合規劃能力 強化跨部會協調治理能力 建立公部門擇優汰劣制度 效能 6

  8. 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規範中央各級機關之總數及單位建置原則 2 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規定中央政府公務人員總數及各類人員數量上限 3 行政院組織法 明定行政院部會名稱與院內重要職務及職能 4 •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 組織改造期間相關作用法規、預決算處理、財產移轉及員工權益保障等 5 行政法人法 執行特定公共任務行政組織新態樣 2.3組織改造相關法案 7

  9. 行政院(一級) 及所屬各級機關(二級至四級) 準用: 1.行政院以外中央政府機關(第38條) 總統府、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2.行政院所屬機關之附屬機構 (第16條) 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矯正、 收容、訓練等 國防組織 警察機關 檢察機關 調查機關 (組織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般機關 (含附屬機關) 行政法人 獨立機關 三、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簡介 3.1適用範圍 8

  10. 3.2機關組織劃分 附屬機關 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 設立隸屬之專責機關 機關 就法定事務有決定 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 依組織法規設立 行使公權力之組織 單位 一般機關 附屬機構 於機關組織法規規定 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 單位 行政法人 執行特定公共事務 具公法性質 (第37條) 獨立機關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 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 合議制機關 9

  11.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 組織法律(法、通則) 組織命令(規程、準則) 一級機關 (院) 二級機關 (部、會) 三級機關 (署、局) 四級機關 (分署、分局) 獨立機關 獨立機關 附屬機構 第16條:準用 附屬機構 第16條:準用 (單位分工:以辦事細則定之) (單位分工:以處務規程定之) 3.3機關組織法規 10

  12. 一級機關 院 二級機關 (獨立機關) 部、委員會 (委員會) 三級機關 署、局 四級機關 分署、分局 3.4機關名稱 11

  13. 業務單位 執行本機關職掌事項之單位 內部單位 司或處或組(分科辦事)、課(第25條)依職掌定名 輔助單位 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等支援服務事項之單位 第23條 不超過 6 處、室,每單位 3-6 科為原則(第34條) 得設立調查、審議、訴願等單位(第27條) 內部單位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3.5內部單位 職能類同、業務均衡 權責分明、管理經濟 整體配合、規模適中 12

  14. 3.6機關規模與建制標準 地方分支機關(第15條) (第30條) 1.業務單位 6-8 司為原則 2.各司設 4-8 科為原則 3.104個司為限 部 署、局 分署、分局 總數50個為限(第33條) (第33條) 1.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 2.業務單位 4-6 組為原則 3.各組設 3-6 科為原則 (第29條) 1.各部政策功能及權限,儘量平衡 2.擔任綜合性、統合性之政策業務 3.基本政策或功能相近之業務,集中由同一部擔任 4.相對立或制衡之業務,由不同部擔任 行政院 附屬機構、行政法人 (第31條) 1.政策統合需要 2.業務單位 4-6 處為原則 3.各處設 3-6 科為原則 (附帶決議) 1.「署」用於業務性質與職掌或別於本部,兼具政策與執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機關 2.「局」用於部所擬定政策之全國或轄區執行機關 委員會 局 獨立機關 13

  15. 委外化 去任務化 地方化 法人化 四、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 4.1規劃步驟1 檢討業務 14

  16. 4.2規劃步驟2 有無必要設立 中央四級 分署、分局或機構 組織設計 設計部所屬 中央三級署、局或機構 之組織架構 設計部、委員會 (中央二級機關) 內部組織架構 15

  17. 4.3中央二級機關(部、委員會) 一、規劃原則 • 業務單位:以處理核心政策之規劃、評估與執行相關業務為主(含綜合處理整體政策規劃業務之單位)。 • 輔助單位:則負責內部資源管理等支援服務事項(秘書、總務、人事、主計、研考、資訊、法制、政風、公關)。 • 組織:以法律定之。 16

  18. 二、單位設置原則 • 業務單位:設6司至8司為原則,各司設4科至8科。 • 輔助單位:不得超過6個處、室,每單位以3科至6科為原則。 • 設計原則: (1)基於強化各部政策領導力,各部業務單位司 、科之設置,應考慮將新增業務儘量納入現 有各科,業務及人員應儘量整併為一科。 (2)各委員會業務單位處、科之設置則分別朝低限 規劃為原則。 17

  19. 4.4中央三級機關(署、局) 一、規劃原則 • 業務必須以執行為主體,業務並應具公權力屬性、直接服務民眾且為處理技術性或專門性業務需要者。 • 應具有一定預算及人力規模,其業務以機關自行執行為原則。 • 名稱為「署」或「局」,「署」用於業務性質與職掌或別於本部,兼具政策與執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機關;「局」用於部所擬定政策之全國或轄區執行機關。 18

  20. 二、單位設置原則 • 業務單位:設4組至6組為原則,各組設3科至6科。 • 輔助單位:不得超過6個室,每室設3科至6科為原則。 • 為強化署、局之業務單位政策領導力,各業務單位組、科之設置,應考慮將業務儘量納入各科。 19

  21. 4.5中央四級機關(分署、分局) 一、規劃原則 • 各部會應以精簡為原則設具有公權力屬性、直接服務民眾且以執行政策為主之中央四級機關。 • 依基準法修正草案第25條規定,其業務單位名稱為科。 • 中央四級機關應本精簡原則將機關設置數量降至最小化,除有特別條件外(如無法由中央三級機關統籌執行處理,或基於地域需要且具一定服務經濟規模等),應以不設立四級機關為目標,改以中央三級機關之派出單位或任務編組等方式組成。 20

  22. 二、單位設置原則 • 業務單位:設4科至6科為原則。 • 輔助單位:不得超過6個室。 • 除機關業務繁重、組織規模龐大者得於業務單位科下分股辦事外,以設立一級為限。 21

  23. 4.6附屬各級機關之機構 規劃原則: • 各級機關於組織法規規定權限、職掌範圍內得依基準法修正草案第16條設附屬之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 • 各級機關附屬之機構應本精簡原則設立,並依業務繁簡、組織規模定其層級。定位為中央三級者,其人力與預算規模應與中央三級機關間保持衡平;定位為中央四級者,其相關業務之統合作業得由二級機關內部業務單位辦理。 • 機構內部單位設計和數量規範,參照各級機關內部單位設置原則之規定辦理。 22

  24. 4.7組織調整相關配套 • 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員額移撥事項依「行政院組織改造員額配置(含移撥)計畫」辦理。 • 行政院組織改造期間財產接管(含資訊設備)及辦公廳舍調配作業由財政部等主管機關規劃。 • 各機關應配合基準法規範並視組織調整情形與業務性質辦理組織法規訂修或廢止作業,相關事項及所需調整組織法規(含修正、廢止、制定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規程、組織通則、組織準則、處務規程、辦事細則等)清單由行政院法規會另行規劃。 23

  25. 4.8作業方式與時程 • 行政院及各部會依作業原則進行新機關組織設計,於98年8月15日前完成組織調整規劃報告並提報行政院組改小組,同時副知行政院主計處、人事局、研考會及法規會。 • 各機關參照行政院組改小組核定之組織調整規劃報告,於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提報新機關組織法規草案,由行政院組改小組進行審議。 24

  26. 現行 37 個部會 1. 內政部 1. 內政部 11.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2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2. 外交部 3. 國防部 2. 外交部 1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5.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4. 財政部 5. 教育部 3. 國防部 13.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26.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6. 法務部 7. 經濟部 4. 財政部 14. 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 27. 行政院客家委員會 8. 交通及建設部 9. 衛生福利部 5. 教育部 15.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28.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10. 文化部 11. 勞動部 6. 法務部 16.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29. 國立故宮博物院 12. 農業部 7. 經濟部 17.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30. 中央銀行 13. 環境資源部 14. 僑務委員會 8. 交通部 18.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31.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15.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6. 國家科學委員會 9. 蒙藏委員會 19. 行政院衛生署 32. 行政院新聞局 17. 國家發展委員會 18. 大陸委員會 10. 僑務委員會 20.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33.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19. 原住民族委員會 20. 客家委員會 21. 行政院主計處 34.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2. 海洋委員會 22.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35. 中央選舉委員會 23. 中央銀行 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6.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24. 行政院主計總處 25.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26. 國立故宮博物院 27. 中央選舉委員會 28. 公平交易委員會 37.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29.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五、行政院組織調整情形及推動時程 25

  27. 13部 其他機關 9會 僑務委員會 內政部 行政院主計總處 外交部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國防部 中央銀行 國家科學委員會 財政部 國立故宮博物院 國家發展委員會 教育部 中央選舉委員會 大陸委員會 法務部 公平交易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 經濟部 客家委員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交通及建設部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衛生福利部 海洋委員會 文化部 勞動部 農業部 環境資源部 ◎計13部、9會、 2總處、 1行、 1附屬機構、 3獨立機關,共29個組織 5.1行政院部會調整情形 26

  28. 98.4-98.12 推動行政院組織法等組改法案立法及修法作業,賦予行政院組織調整之法源依據 99.5-99.12 進行組織及作用法規、預決算、辦公廳舍、員工權益、轉換訓練、檔案資訊作業調整等準備 99.6-99.12 擬提早優退之公務人員辦理申請作業 100.1-100.12 依行政院組織法立法院審議結果,啟動行政院新部會架構 5.2組織改造預定推動時程 27

  29. 六、本部組織調整規劃情形 6.1業務區塊內容 1、國庫 2、賦稅 3、國有財產 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 設 5、政府採購 財政部 工程會 財政部 交通部 燈塔及助航設備 28

  30. 總務司 高雄市國稅局 財稅人員訓練所 賦稅署 臺北市國稅局 稅制委員會 臺北區支付處 財稅資料中心 國庫署 關稅總局 高雄關稅局 臺中關稅局 臺北關稅局 基隆關稅局 6.2財政部現行組織架構 財政部 政風處 會計處 人事處 秘書室 訴願審議委員會 法規委員會 統計處 關政司 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國有財產局 7個分局 6個分局 8個分局 1個分局 2個分局 臺灣南區辦事處 臺灣中區辦事處 臺灣北區辦事處 29

  31. 6.3財政部組織架構 財政部 政風處 法制處 統計處 會計處 人事處 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司 秘書處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企劃司 政府採購司 國庫署 支付局 關務署 高雄國稅局 賦稅署 基隆關務局 國有財產署 臺中關務局 財稅人員訓練所 財政資訊署 高雄關務局 臺北關務局 南區國稅局 中區國稅局 臺北國稅局 北區國稅局 6個分局 3個分署 1個分局 6個分局 17個分局 19個分局 9個分局 5個分局 22個分局 13個分局 30

  32. 總員額高限17萬3千人 第1類 政務、文職 87,500人 第2類 駐警、聘僱、工友 41,500人 第3類 司法機關 13,000人 第4類 檢察機關 6,500人 第5類 警察、海巡、消防 24,500人 註1:行政院每4年定期檢討分析中央政府總員額狀況並釐訂合理員額精簡數並向立法院報告。 註2: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施行後,因組織改制或地方政府業務移撥中央,中央機關所增加原非適用本法之員額,不受本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 註3:為使本法適用範圍具有完整性,已協調司法院同意納入本法適用,並基於尊重司法概算獨立,對於司法機關員額分配方式,規定由該院於員額高限內自行依適當方式辦理 註4:國立學校及軍職人員因員額配置管理與一般行政機關不同,爰未納入員額高限內計算,其員額配置由各該主管機關本於權責管理。 七、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簡介 31

  33. 由行政院徵詢立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一級機關後決定之由行政院徵詢立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等一級機關後決定之 司法院 (概算獨立)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立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考試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監察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由司法院就法定員額最高限內自行決定 分配 分配 分配 分配 分配 分配 分配 分配 三級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三級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二級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三級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三級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二級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二級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二級及所屬機關員額總數 各機關應將實際員額數及人力類型編入年度總預算案 32

  34. 八、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簡介 8.1適用對象 • 依法任用與派用公務人員 • 聘僱人員 • 駐衛警察 • 工友(含技工、駕駛) • 休職、停職及留職停薪人員 • 退休公務人員及領卹遺族 適用 準用 • 原行政院海巡署所屬軍職人員及各機關依組織法規聘任人員 • 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機關人員 (不適用於政務人員、公立學校教職員工及公營事業員工 ) 33

  35. 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新職所支技術或專業加給、主管職務加給較原支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主管人員經調整為非主管人員者,不再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新職所支本(年功)俸及技術或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較原支本(年功)俸、技術或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合 計數額為低者,准予補足差額,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 8.2權益保障─待遇 移撥之公務人員所任新職為職務陞遷者,其待遇應按新職敘定職等標準支給。其餘之移撥公務人員,所任新職之待遇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摘錄): 34

  36. 8.3權益保障─優惠退離 • 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於99年6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服務機關同意者,得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限制: 一、任職滿20年以上者。(年滿55歲者,得 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二、任職滿10年以上,年滿50歲者。(僅得 支領一次退休金)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3年 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35

  37. 九、結語 強化國家競爭力建立具競爭優勢、高效率、負責任及高應變能力的優質政府是當前重要課題,期盼各位同仁在政府組織改造過程中,均能全力支持參與。 36

  38. 簡報完畢 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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