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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标准 《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 节能 50%) DB22/T164-2007

吉林省地方标准 《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 节能 50%) DB22/T164-2007. 宣贯 2008 年 1 月. 宣贯的主要内容:. 一、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二、吉林省地方标准 《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节能 50%》DB22/164-2007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7 、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附录 A 、 B 、 C 、 D 、 E.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 7 章和 6 个附录。 1 、总则, 2 、术语, 3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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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标准 《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 节能 50%) DB22/T16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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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吉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吉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T164-2007 宣贯 2008年1月

  2. 宣贯的主要内容: 一、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二、吉林省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DB22/164-2007 1、总则 2、术语 3、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4、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7、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 附录A、B、C、D、E

  3.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为7章和6个附录。 1、总则, 2、术语,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5、电气设计 6、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附录A、B、C、D、E、F

  4.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本标准的特点: 是在原《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吉林省实施细则》DB22/164-1998的基础上,参照北京、天津等其他省市的节能标准,同时根据吉林省的气候特点及实际情况进行深化,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标准为推荐性地方标准,其中黑体字条文与国家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相同,应严格执行。

  5. 本标准的编制及特点介绍 二、在气候分区、热工计算、热工指标方面与原《实施细则》相同 三、对围护结构细部设计作了详细的规定 四、增加了建筑电气节能设计的内容 五、对建筑节能设计的判定作了具体的规定 六、为方便设计人员作节能设计,本标准在附录中给出了关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的简化计算方法及大量的围护结构的构造及其热工参数,由设计人员选用。

  6. 1 总则 1.0.1 为贯彻国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提高居住建筑的热环境质量,提高采暖用能的利用效率和降低居住建筑能耗,根据吉林省各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7. 1 总则 1.0.2 本标准适用于吉林省各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建筑和地下建筑。 1.0.3 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暖通、电气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将冬季采暖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8. 1 总则 1.0.4 本标准的节能目标是在1980年住宅通用设计采暖能耗基准水平的基础上节能50%。 本标准的节能目标是根据国家《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制定的。 吉林省各地区1980-1981年基准水平标准煤耗煤量指标是33.8-36.8kg/m2,在此基础上节能50%,即应降低为16.9-18.4kg/m2。本标准锅炉运行效率和管网输送效率按JGJ26-95标准(即:锅炉平均运行效率0.68、室外管网输送效率0.9),由此计算出建筑物耗热量指标为21.5-21.8W/m2。

  9. 1 总则 1.0.5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对吉林省各地区居住建筑的有关建筑热工、采暖、通风设计中应予控制的指标和节能措施,作出了规定,但建筑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相关专业均制定了相应标准。所以,节能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10. 2 术语 2.0.1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s 指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集体宿舍、托幼、旅馆、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病房楼等建筑。 由于住宅、公寓、别墅、商住楼、集体宿舍、托幼、旅馆、医院病房等建筑都具有居住使用功能且室内热工参数相近,故统称为居住建筑。其中旅馆是指《旅馆建筑设计规范》中四—六级旅馆。

  11. 2 术语 2.0.2 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te) 在采暖期起止日期内,室外逐日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2.0.3 采暖期度日数(Ddi) 室内基准温度18℃与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之间的温差,乘以采暖期天数的数值。单位:℃·d 2.0.4 采暖能耗(Q) 用于建筑物采暖所消耗的能量,本标准中的采暖能耗主要指建筑物耗热量和采暖耗煤量。

  12. 2 术语 2.0.5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qH)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采暖设备供给的热量。单位:W/m2。 2.0.6 采暖耗煤量指标(qc) 在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建筑面积在一个采暖期内消耗的标准煤量。单位:kg/m2。

  13. 2 术语 2.0.8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 2.0.9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外墙主体部位传热系数与热桥部位传热系数按照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单位:W/(m2.k)。

  14. 2 术语 2.0.10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 不同地区、不同朝向的围护结构,因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其传热量要改变。此改变后的传热量与未受太阳辐射和天空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量的比值,即为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2.0.11 建筑物体形系数(S)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2.0.12 窗墙面积比 某朝向的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之比。

  15. 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3.0.1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应按下式计算: qH=qHT+qINF-3.8 (3.0.1) 式中: qH—建筑物耗热指标(W/m2); qHT—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W/m2); qINF—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2); 3.8—单位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内部包括炊事、照明、家电和人体散热的得热量(W/m2)

  16. 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3.0.2 单位建筑面积通过围护结构的传热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H·T=(ti-te)(∑εi·Km·Fi)/Ao (3.0.2) 式中: ti—全部房间平均室内计算温度,一般住宅建筑取18℃; te—采暖期室外平均温度(℃),应按附录D附表D采用; εi—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应按表3.0.2取值; Km—围护结构的平均传热系数[W/(m2·k)], 计算方法见附录B; Fi—围护结构的面积(m2),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Ao—建筑面积(m2),应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17. 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表3.0.2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εi)表

  18. 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注:1.阳台不封闭时,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的εi值,按同朝向有阳台的外窗采用;阳台门下部不透明部分的εi值,按同朝向的外墙采用。封闭阳台内的门窗的εi值按同朝向无阳台的外窗采用。 2. 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和户门、不采暖空间上部楼板、变形缝等的εi值,以温差修正系数n值代替。n值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取值。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隔墙和户门,n值取0.3。

  19. 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3. 接触土壤的地面,εi=1。 4. 内天井内的外墙和外窗及其他无阳光直射的部位,按北向取值。 5. 坡屋顶仍按εi=0.92取值。 6. 建筑朝向的范围:北(偏东≤600至偏西≤600);东、西(东或西偏北<300至偏南<600;南(偏东≤300至偏西≤300)。

  20. 3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的计算 3.0.3 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INF=(ti-te)(Cp·ρ·N·V)/AO (3.0.3) 式中: qINF——单位建筑面积的空气渗透耗热量(W/m3); CP——空气比热容,取0.28[W·h/(kg·K)]; ρ——空气密度(kg/m3),取1.286(kg/m3)值; N——换气次数,住宅取0.5(1/h); V——换气体积(m3),应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Ao—建筑面积(m2),应按附录C的规定计算。 (Cp·ρ·N=0.28×1.286×0.5=0.18)

  21.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的规划设计,单体的平、立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考虑冬季利用日照并避开最多频率风向。 4.1.2 建筑物的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冬季最多频率风向。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

  22. 4.1 一般规定 4.1.3 建筑物的平、立面不应出现过多的凹凸,建筑物的体形系数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3 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限值

  23. 4.1 一般规定 4.1.4 居住建筑入口外门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 4.1.5 不应采用外廊式住宅。 4.1.6 外墙应优先采用外保温体系。

  24. 4.1 一般规定 外保温体系的优点: 1、外保温可以最大限度避免热桥。 2、有利于室内温度保持稳定。 3、有利于提高室内热环境质量。 4、可延长围护结构的寿命。 5、有利于提高墙体的防水性和气密性。 6、可减少保温材料的用量。 7、可增加房屋的使用面积。 8、外保温不会影响室内装修,并可以与室内装修同时进行。 9、外保温便于旧房改造。 10、 外保温适用范围广。

  25. 4.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4.2.1 不同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不应超过表4.2.1规定的限值。 表4.2.1-1 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限值[W/(m2·K)]

  26. 4.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1)本条给出的各部分围护结构传热系数限值、热阻限值,作为本标准的核心内容,是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主要依据 2)以采暖期平均温度来分区 -7.1~-8.0℃的地区是四平、辽源、通化和延吉, -8.1~-9.0℃的地区是长春、吉林、白山、白城和松原 3)根据JGJ26—95标准,本标准将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及热阻限值以采暖期平均温度-8.0℃为界分为两档,除地面外,其传热系数限值均采用JGJ26—95标准的限值。

  27. 4.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表4.2.1-2 周边地面和地下室外墙保温层热阻值(m2·K/W) 注: (1)表4.2.1-1中外墙的传热系数限值系考虑周边热桥影响后的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 (2)表4.2.1-2中周边地面系指距外墙内表面2m以内的地面;地下室外墙系指与土壤接触的外墙。 (3)围护结构的构造及热工参数见附录E。

  28. 4.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地面采用保温层热阻而不是地面传热系数作限值的原因: 1)因为地面没有外表面,其外表面换热阻难以确定,也就是说地面的传热阻难以确定,因此无法计算地面的传热系数。 2)采用地面热阻作限值,其土层深度也难以确定,故本标准采用地面保温层热阻作限值更便于计算。 3)当地面和地下室外墙保温层热阻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其传热系数可取K=0.3 W/(m2·k)。 4)为方便节能设计,本标准在附录E中推荐了几种常用的围护结构保温作法及其热参数,供设计参考。

  29. 4.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4.2.2 不封闭阳台的建筑外墙和阳台门窗,封闭阳台所有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围护结构,其传热系数均应符合表4.2.1-1外墙和窗的规定。 本条规定明确了与阳台等有关部位的保温界限和要求。阳台封闭时,所有与室外接触的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均应符合表4.2.1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由于不设阳台门而引起的能耗超标。这种情况在住宅建设和装修过程中时有发生。

  30. 4.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4.2.3 楼梯间和套外公共空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间外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符合表4.2.1-1的要求。 (2)集中供暖的居住建筑,楼梯间宜采暖。无采暖时,楼梯间隔墙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25W/(m2·k)。

  31. 4.2 围护结构热工指标的限值 4.2.4 围护结构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2.5 建筑物外墙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以及周边直接接触土壤的地面,当室内地坪以下靠外墙不设采暖地沟时,应采取保温措施。在周边地面及室外地坪以下的垂直墙面,其保温层的热阻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的热阻限值。

  32. 4.3 外窗和外门 4.3.1 外窗面积不宜过大,在满足功能要求条件下,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超过表4.3.1的规定的数值。 表4.3.1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

  33. 4.3 外窗和外门 注:(1)如窗墙面积比超过表4.3.1的限值,则应通过调整外墙、窗和屋顶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使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达到本标准的要求。 (2)当某一开间窗墙面积比大于等于0.5时,其窗的传热系数应不大于1.8 W/(m2·K)。 (3)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计入窗户面积,门芯板(不透明部分)不计入窗户面积。 (4)建筑朝向的范围:北(偏东≤600至偏西≤600);东、西(东或西偏北<300至偏南<600;南(偏东≤300至偏西≤300)。

  34. 4.3 外窗和外门 4.3.2 居住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北、东、西向的卧室、起居室不应设置凸窗。设计凸窗时,凸窗凸出墙外表面不应大于400mm。凸窗的传热系数应比普通平窗的传热系数降低10%,其不透明的顶部、底部、侧面的传热系数应小于或等于外墙的传热系数。

  35. 4.3 外窗和外门 4.3.3 应采用气密性较高的外窗(包括阳台门),其气密性等级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7107-2002)选用,其等级不应低于4级。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2002中规定的4级对应的性能指标是: 在10Pa压差下,每小时每米缝隙的空气渗透量不大于1.5m3,且每小时每平方米面积的空气渗透量不大于4.5 m3。 4.3.4 在采用气密性较高的外窗时,房间应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36. 4.4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4.4.1外墙不论采用何种墙体,其总厚度砌体结构不应超过490mm,框架结构不应超过390mm。 本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墙体的总厚度,节约建筑材料,同时又可以在建筑面积不变的情况下,扩大建筑的使用面积。

  37. 4.4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4.4.2外墙和屋面保温,应对下列部位进行详细构造设计: 1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蓬、挑檐、靠外墙阳台栏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的保温措施。 2 门、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采用外保温时外窗应尽可能与基层墙体外表面平齐,并应设计好窗上口滴水。 3 变形缝处屋面、外墙的缝隙应采用弹性保温材料加以封闭。 4 出屋面通风道应做保温处理。

  38. 4.4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4.4.3封闭式阳台的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应设置隔墙和门、窗; 2 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的传热系数应符合第4.2.1条的要求,阳台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2.5W/(m2K)

  39. 4.4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3 当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则将阳台认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阳台与室外空气接触的墙板、顶板、地板和窗的传热系数必须符合第4.2.1条的要求,阳台的窗墙面积比必须符合第4.3.1条的要求。

  40. 4.4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4 当阳台和直连联通的房间之间设置了隔墙和门、窗时,且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不大于第4.2.1条表中所列外墙、外门窗的限值,其窗墙面积比按隔墙的窗墙面积比取值。

  41. 4.4 围护结构的细部设计 4.4.4 外门和外窗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塞,不得采用水泥砂浆填缝。 2 门、窗框四周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和嵌缝密封膏密封。

  42. 7 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7.0.1 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必须填写《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热工性能计算表》(以下简称《计算表》)、《设计建筑屋顶和外墙作法表》、《设计建筑外窗作法表》以及建筑面积、建筑体积、建筑外表面、外墙、外门窗、地面等面积的计算书,刊号 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必备文件。见附录A附表A.0.1、附表A.0.2、附表A.0.3。

  43. 7 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1)《计算表》中外墙K标准限值和K设计值均为外墙包含结构性热桥部位的平均传热系数Km。 (2)《计算表》中墙体、屋面和地面的K设计值,应经计算得出,并应提供计算书。当其它指标均满足本标准的要求时,按本标准附录E中表E.1.1、表E.2.1、表E.3.1选取保温层材料及厚度,K设计值不需计算,可直接采用表中K值。 (3)外墙 Km设计值应采用经鉴定的建筑节能设计软件计算,也可按附录B的简化公式进行计算。

  44. 7 建筑节能设计判定 7.0.2 当设计建筑的耗热量指标小于等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即可判定为建筑节能设计符合标准 当居住建筑的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不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可通过调整围护结构各部位(屋面、外墙、门窗、地面等)的传热系数,以使建筑的耗热量指标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45. 附录B 关于外墙平均传热系数Km的简化计算方法 B.0.1 外墙受周边热桥影响条件下,其平均传热系数Km可按下 简化公式计算: Km = Kp(1-c-FB)+KB·FB 1-c 式中: Km——平均传热系数 Kp——主墙部位传热系数 KB——混凝土梁、柱等热桥部位的传热系数;其构造为:20厚混合砂浆+钢筋混凝土(厚度同主墙)+20厚水泥砂浆+保温层(厚度同主墙) FB——混凝土梁、柱等热桥部位与外墙的面积比(简称桥墙比),取值见下表: c ——窗墙面积比

  46. 附录C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C.0.1 建筑面积(AO),应按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 C.0.2 建筑体积(VO),应按建筑物外表面和底层地面所围成的体积计算。 C.0.3 换气体积(V),楼梯间及外廊不采暖时,按V=0.60VO计算;楼梯间及外廊采暖时,按V=0.65VO计算。

  47. 附录C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C.0.4 屋顶或顶棚面积,应按支承屋顶的外墙外包线围成的面积计算。应减去不采暖楼梯间及外廊的屋顶或顶棚面积。 C.0.5 外墙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某一朝向的外墙面积,由该朝向的外表面积减去外门窗洞口面积构成。 C.0.6 外窗(包括阳台门上部透明部分)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和有无阳台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当建筑物外窗凸出时,其外窗面积应按展开面积计入主墙面所在朝向的窗面积。

  48. 附录C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C.0.7 外门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取洞口面积。 C.0.8 阳台门下部不透明部分面积,应按不同朝向分别计算。 C.0.9 地面面积,应按周边和非周边以及有无地下室分别计算。周边地面系指由外墙内侧算起向内2.0m范围内的地面;其余为非周边地面。如果楼梯间及封闭外廊不采暖,还应减去楼梯间及封闭外廊所占地面面积。 C.0.10 地板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并区分为接触室外空气的地板和不采暖地下室上部的地板。

  49. 附录C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C.0.11封闭阳台窗与墙的面积计算: 1 当某朝向封闭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不设置隔墙和门、窗时,则将阳台认作为所连通房间的一部分。该朝向的外窗总面积应该包含封闭阳台透明部分的展开面积,该朝向的外墙面积应该包含封闭阳台栏板的立面展开面积,该朝向的墙面总面积应该包含封闭阳台的立面展开面积。

  50. 附录C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2 当封闭阳台和直连联通的房间之间设置了隔墙和门、窗时,且阳台和直接连通的房间之间的隔墙、门、窗的传热系数不大于第4.2.1条表中所列限值,则按隔墙的墙面积和隔墙的窗洞口面积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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