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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和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修订和热点问题讲座.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和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http://www.cdlocaltax.chengdu.gov.cn. 2011 年 9 月.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各项所得分别计税的 分类税制 模式,即将居民收入或所得划分为不同税目,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 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 的税制模式,即部分所得项目统一计税,个别所得项目分别独立计税。 在我国正式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前,已作多次小幅调整,属于“微调”,既缓和矛盾,又保证了税法模式的稳定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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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和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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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个人所得税修订和热点问题讲座 新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和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http://www.cdlocaltax.chengdu.gov.cn 2011年9月

  2.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各项所得分别计税的分类税制模式,即将居民收入或所得划分为不同税目,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各项所得分别计税的分类税制模式,即将居民收入或所得划分为不同税目,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 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模式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即部分所得项目统一计税,个别所得项目分别独立计税。 在我国正式实施综合与分类税制模式前,已作多次小幅调整,属于“微调”,既缓和矛盾,又保证了税法模式的稳定转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先后经历了如下修正。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历程及新税法调整内容

  3.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历程及新税法调整内容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历程及新税法调整内容

  5. 1999年10月──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1999年10月──恢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6年1月──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费用扣除额由原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建立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和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制度。 2007年8月──降低银行储蓄利息税率,由20%降低为5%。 2008年3月──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 2008年10月──暂停征收利息税。 2011年9月──将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月,优化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以及延长申报纳税时间。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历程及新税法调整内容

  6.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历程及新税法调整内容 本次个税税法调整主要有以下内容: 1、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 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据初步测算,全国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群体的比例由28%降为7.7%,全国大约有近6000万人将免于纳税。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调减为1300元/月,使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的总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7.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 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原5%税率对应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历程及新税法调整内容

  8.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历程及新税法调整内容 本次个税税法调整的主要内容

  9.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历程及新税法调整内容 3、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扩大为100000元以上。

  10. 一、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历程及新税法调整内容 4.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由次月7日延长到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5.税法施行的时间要求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针对个税计算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如下:  (1)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12.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个人所得税分项税率及适用申报方式

  13.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

  14.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凡与单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关系的人员,其为本单位工作所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等)-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

  15.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的三险一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16.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成都市统计局、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成统计发〔2011〕26号)发布,成都市2010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即原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0515元。

  17. 工薪所得怎样计征和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18. 这里按月计征是指按照纳税人每月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不是按次计征。以9月为例,是指9月1日-9月30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收入合计,无论9月份发放8月、9月或10月工资,只要是9月1日-9月30日实际发放,则其收入合计作为税法9月工薪所得,其所得所属期为9月,而不是各单位工资表上的发放月份。在个税软件录入所得所属时间是指税法工薪所得所属期——9月。这里按月计征是指按照纳税人每月实际取得的收入计征,不是按次计征。以9月为例,是指9月1日-9月30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收入合计,无论9月份发放8月、9月或10月工资,只要是9月1日-9月30日实际发放,则其收入合计作为税法9月工薪所得,其所得所属期为9月,而不是各单位工资表上的发放月份。在个税软件录入所得所属时间是指税法工薪所得所属期——9月。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19. 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扣缴单位当月扣缴后,次月15日申报到税务机关,即申报期为次月1日-15日。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扣缴单位当月扣缴后,次月15日申报到税务机关,即申报期为次月1日-15日。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20. 2011年9月实施新税法,其中9月1日-9月15日申报期申报的工薪所得所属期为2011年8月,申报的个税为8月1日-8月31日实际发放工薪扣缴个税,适用于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该申报期个税软件申报时,个税系统默认所得所属期为8月,按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执行 。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21. 2011年10月1日-10月15日申报期申报的工薪所得所属期为2011年9月,申报的个税为9月1日-9月30日实际发放工薪扣缴个税,适用于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该申报期个税软件申报自动按新税法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22. 为保证新税法的正确落实,对9月1日-9月30日实际发放工薪扣缴个税,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应在9月1日-15日申报期成功申报8月工薪所得后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7号补丁企业端软件升级包进行9月工薪所得的软件录入工作,并于10月1日——10月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为保证新税法的正确落实,对9月1日-9月30日实际发放工薪扣缴个税,扣缴单位财务人员应在9月1日-15日申报期成功申报8月工薪所得后使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7号补丁企业端软件升级包进行9月工薪所得的软件录入工作,并于10月1日——10月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23. 企业2011年8月计提工资而实际发放在9月如何计算个税企业2011年8月计提工资而实际发放在9月如何计算个税 企业8月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等--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企业为便于代扣代缴的账务处理,往往在做工资表时就计算个人所得税,此时工资表按9月实际发放时的新税法工薪所得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24. 9月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新税法工薪所得3500元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表计算):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25. 10月15日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26. 企业9月同时发放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如何如何计算个税企业9月同时发放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如何如何计算个税 按税法规定,应合并9月份发放的收入(8月工资+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扣除标准3500元,余额作为工薪所得按照新的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27. 如果9月初发放8月工资时已扣缴个税,则应把9月发放的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合并计算出9月应纳个税,减去已扣缴个税,剩下的应扣个税在发放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时补扣。如果9月初发放8月工资时已扣缴个税,则应把9月发放的8月工资、9月工资和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合并计算出9月应纳个税,减去已扣缴个税,剩下的应扣个税在发放9月工资、中秋节、国庆节节日补贴时补扣。 扣缴单位应在9月所有收入发放完后合并计算应扣缴工薪所得个税并录入个税软件系统,于10月1日——10月15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28. 2010年成都市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515元×3倍×12%÷12个月=915.45元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实例 小赵是成都市武侯区A公司雇佣员工,2011年9月发放工资,小赵的工资收入表如下:     小赵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合计7000元-工资表上的三险一金合计1425元+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950-915.45)×2倍-3500元

  29.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计算结果:  小赵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00-1425+69.1-3500=2144.1元  适用新税法1500-4500元 10%税率 速算扣除数 105元 小赵2011年9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2144.1×10%-105=109.41元 小赵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扣缴于10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如果2011年8月发放工资,则小赵2011年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7000-1425+69.1-2000=3644.1元 适用现税法2000-5000元 15%税率 速算扣除数 125元   小赵2011年8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644.1×15%-125=421.62元   小赵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单位扣缴于9月15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新旧税法比较,小赵将少缴个人所得税312.21元。

  30.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1.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单位员工取得的收入,由单位扣缴申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2.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3.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20%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所取得报酬,不属于税法中所说的“受雇”,应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税范围。

  34.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一 此表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5.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稿酬所得: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

  36.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按每次收入额的20%比例税率征收。 财产租赁所得: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

  37. 二、个人所得税税目及税率 财产转让所得: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比例税率。 偶然所得: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以每次取得收入为1次,适用20%比例税率。 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38.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39.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41. 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42.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关于军队干部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14号:军队干部补贴、津贴收入不征或免税规定)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43.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 ①《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第九条“离休、退休干部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150元的安家补助费,由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退职干部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本人两个月的标准工资,作为安家补助费。”对于高校等单位以“安家费”为名自定标准发放的各项补贴,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②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自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44.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45.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46. ①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9〕278号) ②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财税[2009]78号)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47. ③城镇居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财税[2005]45号)③城镇居民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财税[2005]45号) ④下岗职工经营所得(财税[2010]84号) 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48. 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49.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 ⑤见义勇为的奖金或奖品(财税字[1995]25号) • ⑥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国税发[1994]89号)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1日 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50. 个人所得税差旅费补助标准比照川财行[2007]227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合计80元。个人所得税差旅费补助标准比照川财行[2007]227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合计80元。 三、个人所得税减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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