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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產學要點及研發成果 簡 報

本會產學要點及研發成果 簡 報. 國科會綜合處 97 年 3 月 13 日. 本會新訂產學要點策略及實施重點 產學要點細項說明 產學與研發預期效益 聯絡資訊. 大 綱. 行政院推動產學合作加值計畫: 2010 政策目標. 1%. (2.5 億元 /334 億元 ). 高教部門開創 智財收入倍增 2010 年大專校院開創智財收入 占政府直接投入研發經費 1%. 0.8%. (1.736 億元 /267 億元 ). (1.629 億元 /294 億元 ). 0.75%. 0.65%. 0.55%. 2006 年. 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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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產學要點及研發成果 簡 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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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本會產學要點及研發成果簡 報 國科會綜合處 97年3月13日

  2. 本會新訂產學要點策略及實施重點 產學要點細項說明 產學與研發預期效益 聯絡資訊 大 綱

  3. 行政院推動產學合作加值計畫:2010政策目標 1% (2.5億元/334億元) 高教部門開創 智財收入倍增 2010年大專校院開創智財收入 占政府直接投入研發經費1% 0.8% (1.736億元/267億元) (1.629億元/294億元) 0.75% 0.65% 0.55% 2006年 2010年 2008年 2009年 2005年 產學與研發成果目標及預期效益 現況 2005 倍增 未來 2010 政策目標(工作要項) 10% 高教部門研發經費 來自企業比例倍增 2010年大專校院研發經費 來自企業比例達10% 15.7億元/304億元 (18.5億元/321億元) 5.8% 5.2% 資料來源:科學技術統計要覽(2006) 2004年 2005年 2010年 1,507家 (存量) 高教部門孕育 新創企業家數倍增 2010年大專校院孕育 新創企業家數達800家 707家(存量) 1997年 (10年) 2006年 (4年) 2010年

  4. 產業人力套案 產學加值計畫 後端(收割)機制 前端(播種)機制 推展產學合作資源策略分析 推廣管理運用 資源投入 智財機制 推廣管理 預算分配 人力資源 會計制度 Fund 機制 教育部 大專校院 專責人員 TLO 國科會 專題計畫 審 查 各類產學合作計畫及配套機制 經濟部 其他部會 獎勵機制 技術運用 產官學研 產學基礎建設

  5. 本會新訂產學要點推動策略

  6. 本會產學合作要點修法策略 4 3 1 1 2 5 4 3 5 2 學界能量 政府直接投入學界研發創新經費 政府直接投入企業研發創新經費 原創科技 先導型產學 基礎研究 落實現有技術移轉機制 應用研究 學界科專 大產學 開發型 技術開發 小產學 數位產學 應用型 產業能量 技術開發 應用研究 基礎研究 • 短中期策略為鼓勵學界與業界研發,以提升產業技術能量及強化技術擴散機制。 長期策略為鼓勵業界進行前瞻應用研究與技術整合 • 商管服務型產學及跨國產學計畫,研議納入本會修訂產學要點考量範圍

  7. 本會產學要點實施重點(1/2) • 本會推動產學政策部分 • 配合行政院政策將研發成果移轉產業應用,列入現階段重點工作 • 立法目的考量「高風險」、 「長程」與「高創新」特質之計畫,增列前瞻研發的先導型產學計畫 • 增進產品附加價值或數位內容加值應用 • 建構產業需求導向之產學合作模式,規劃開發型、技術及知識應用型產學計畫 • 鼓勵與產業需求結合的產學合作計畫(計畫研提、審查、管考) • 新產學計畫之審查指標係將技術移轉、專利、Know-how、衍生新計畫等列為重要產出指標(不限於學術論文)

  8. 本會產學要點實施重點 (2/2) • 計畫執行機構及計畫主持人部分 • 推動計畫執行機構之產學計畫研發成果管理配套機制,落實智財管理機制 • 計畫主持人研提計畫時,應重視研發成果管理及智財布局,本會並將智財布局納入審查範圍 • 合作企業部分 • 創新規劃企業得申請派員參與計畫執行、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作為出資比之方式 • 放寬合作企業家數限制 • 研究風險不同,訂定不同的企業配合款比率 • 新訂先期技轉金、技術使用年限及技轉選擇模式 • 增加知識服務管理領域的產學合作計畫 • 單一合作企業配合款超過計畫總經費50%者,放寬研發成果歸屬共有之規定

  9. 本會產學要點及資訊系統實施時程 • 本會產學合作計畫作業要點已於2008年1月31日公告 • 先導型及應用型產學計畫於2008.2.15-2008.4.15全面線上受理申請 • 開發型產學計畫自2008.2.15開始線上隨時受理 • STRIKE系統已於2008.2.1起正式上線啟用

  10. 立法目的 • 落實先導與實用 • 技術及知識應用研究 • 發揮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研發能量 • 鼓勵企業參與應用研究 • 培植企業研發潛力與人才 • 增進產品附加價值及管理服務績效 〈§一〉

  11. 產學計畫類型 〈§二、(四) 、§二、(五) 、§二、(六)〉

  12. 申請機構及計畫主持人 • 申請機構(計畫執行機構)〈§二、(一)〉 • 公私立大專校院、公立研究機構及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 計畫主持人〈§二、(二)〉 • 符合本會專題計畫要點規定者

  13. 合作企業資格條件〈§二、(三)、§五、(六) 、§十、(七) 、§十三 〉

  14. 合作企業之遴選 • 企業由計畫執行機構自行遴選 • 有二家以上之企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各家企業配合款出資比率、申請補助項目、其他與產學計畫相關之權利義務等,應事先以書面約定 • 得共同或推選一家企業為代表與計畫執行機構簽約 〈§十三、 §十四、§十五、§十六〉

  15. 合作企業配合款及出資比額度〈§七、§十三、§十四、§十五 、§十六 〉

  16. 企業派員或設備作出資比之辦理程序 • 先導型或開發型可依規定申請派員或設備作為出資比〈§十四、§十五 〉 • 合作企業派員參與產學計畫作為出資比 申請人檢齊評價文件,經計畫執行機構循行政程序核准後可依規定申請 • 合作企業提供設備申請作為出資比 合作企業將設備完成評價,由申請人檢齊評價及同意設備所有權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之承諾書等資料,經計畫執行機構循程序核准後可依規定申請 〈§二、(七)、§二、(八)〉

  17. 申請期限及執行期間(1/2)

  18. 申請期限及執行期間(2/2) • 公告及申請期限〈§四〉 • 每年受理一次先導型、應用型產學 計畫申請(97年計畫於2.15-4.15) • 開發型得隨時於3個月前向本會申請 • 先導型、應用型計畫執行期限 97年計畫( 97.8.1-98.7.31)

  19. 申請方式及文件 • 全面採用線上申請〈§五〉 • 申請文件〈§五〉 • 產學計畫書、個人資料表、專利報告等 • 派員參與或設備申請作為出資比等文件 • 申請本會總經費每年超過500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1000萬元者,應提供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表C034A) • 有2家以上企業時,應附書面約定 • 計畫主持人於同一年度內申請2件以上產學計畫者,應列優先順序

  20. 本會得補助項目 • 多年期(預核)產學計畫採逐年核給 • 業務費 • 研究人力費(含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資、博士後研究等) • 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與計畫直接有關之其他費用) • 研究設備費 • 管理費 〈§七〉

  21. 企業配合款編列之補助項目 • 配合款應編列補助項目〈§七、(一)〉 • 1.研究主持費(整合型不逾2萬元,個別型不逾1萬元) • 2.管理費:本會與合作企業配合款管理費 • 合計應達本會補助款(不含管理費)金 • 額15%以上 • 配合款得編列項目〈§七、(二)〉 • 1.業務費: • (1)研究人力費(2)耗材及雜項費用 • 2.研究設備費 • 3.國外差旅費(國際會議、國外或大陸差旅費)

  22. 補助額度及審查期間 • 研究經費補助額度〈§八〉 • 先導型、開發型每年度依審查核給補助額度(無限制) • 應用型(整合)產學計畫每一子計畫或個別型 產學計畫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 • 審查方式與期間〈§九〉 •  產學計畫與本會專題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必要時,本會得通知申請人到本會簡報,審查期為三個月

  23. 本會審查重點 依領域及特色,聘請業界、學界、科技行政單位具實務經驗者審查 研究群執行能力、主題與目標,企業界技術需求、過去執行計畫績效、經費需求、預期研發成果等 企業資格、研發能力、出資及派員參與程度 申請本會補助每年超過新台幣500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1000萬元者,審議成果管理及運用具體規劃 企業派員參與、提供設備申請作為出資比評價文件 有2家以上企業時,相關書面規範文件 計畫執行機構研發成果規範或整體機制得納入審查 〈§十〉

  24. 申請書表摘錄範例 本產學合作計畫預估研發成果及績效說明 表C012A-4 註:除上述各項成果項目外,另可依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之規劃,在「其他」欄內填寫其他   研究成果及績效指標之預期成果項目,作為本計畫後續管考之參據。

  25. 申請書表摘錄範例 十四、本產學合作計畫有關之研發成果或智慧財產權布局分析及具體規劃(申請本會補助總經費每年超過新台幣五百萬元或全程總經費超過一千萬元者,須填寫本表,如無者,免填): 請具體說明,包括:1.本研究計畫所涉及之智慧財產權、布局規劃與相關成果專利分析(專利地圖)、如何發展技術(技術分析)及其關鍵成果查核點等規劃、相關智慧財產權網站或資料庫檢索狀況;2.二家以上合作企業時,其權益分配情形等(含權利金);3.其他相關說明。 表C034A

  26. 先導型企業配合款及技轉方式 每年每家企業配合款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 企業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提供設備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企業配合款總和之40% 企業於產學計畫結束後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術移轉權利 授權內容由計畫執行機構與企業約定 〈§十四〉

  27. 開發型企業配合款、技轉或先期技轉 每年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轉金)總和應高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30﹪ 企業2家以上者,各企業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 企業配合款,得以派員參與計畫、提供設備等方式,申請作為出資比,惟其總和不得超過企業配合款總和60% 企業得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先期技轉金,額度不得低於計畫總經費之15%(7年授權) 企業無繳交先期技轉金者,1年內有優先協商技轉權 〈§十五〉

  28. 應用型配合款及先期技轉 企業應依規定提供配合款,並應與計畫執行機構協商繳交不低於計畫總經費8%之先期技轉金: (一)每年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轉金)總和應高    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企業在2家以上者    ,各企業配合款均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10﹪(二)企業得派員參與計畫、提供設備等方式執    行產學計畫,但不得作為出資比 企業繳交先期技轉金後,得有3年計畫研發成果授權 〈§十六〉

  29. 合作對象變更程序 • 產學計畫執行期間內,如有企業退出或加入者,計畫執行機構應於情事發生1個月內,就相關事項,以書面約定,並函知本會 • 企業終止契約者,嗣後該企業不得主張本產學計畫相關研發成果之任何權益 • 已撥付之配合款及所繳之相關授權金均不予退還 〈§十七、 §十八〉

  30. 研發成果之歸屬(1/2)

  31. 研發成果之歸屬(2/2) • 產學計畫之研發成果,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 • 單一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轉金)超過計畫總經費50%者,該產學計畫成果,屬於本會出資部分者,全部歸屬計畫執行機構所有;屬企業出資部分,由計畫執行機構與企業商議約定 • 研發成果由計畫執行機構與企業共有時,應書面約定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授權 • 執行機構、主持人及企業運用或推廣研發成果時,未獲得本會書面同意前,不得引用本會之名稱、會徽或其他表徵 〈§十九〉

  32. 結案報告繳交方式 • 產學計畫結束後3個月內,計畫執行機構應向本會及企業繳交精簡報告及完整結案報告電子檔 • 將研發成果及實際運用績效登錄於STRIKE系統 • 2年期以上計畫,應於當年計畫結束3個月前向本會提出次年申請,並檢附當年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電子檔) • 計畫主持人對精簡報告、完整報告及研發成果實際運用績效登錄等內容,應負完全責任 • 如因涉及智財、影響公序良俗或政治社會安定等,而不宜對外公開者,請勿將其列入精簡報告 • 原則上本會將公開精簡報告,完整報告原則上不予公開 〈§二十、§二十一〉

  33. 其他相關事項 • 保守業務機密的規定(合約書規範) • 補助經費之處理、違約規定、學術倫理規範之遵守、敏感科技研究計畫之處理應依本會補助專題計畫、專題計畫經費處理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

  34. 執行國科會產學合作計畫流程 學校提計畫申請書 簽 約 撥 款 學校技術移轉 學校/主持人遴選合作企業 廠商技術商品化 執 行 管 考 審 查

  35. 本會產學及研發成果目標及預期效益

  36. 本會產學與研發成果推動目標 推動新產學合作補助要點 建構產業需求導向產學合作模式 激勵推展跨領域的前瞻產學措施 協助學校建構智財政策及管理配套 完備研發及智財人員友善環境 建構研發團隊與技轉團隊之激勵機制 重視專利與技術移轉聯結 策進研發成果獎補助激勵措施 推動新研發成果資訊管理平台 打造全方位 產學合作模式 培育專業產學 智財管理團隊 建構完善 智財推廣機制

  37. 國科會產學聯絡資訊 國科會網址:http://web.nsc.gov.tw/ STRIKE系統網址:http://nscnt66.nsc.gov.tw/strike/ STRIKE系統信箱:strike@nsc.gov.tw 系統操作請洽:國科會資訊小組  客服專線02-27377590~7592 審查業務請洽:各學術處(詳本會網址) 行政業務請洽:國科會綜合處 02-27377571~7572

  38. 簡報完畢 敬請指正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39. 申請書表摘錄範例 表C036A 十六、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說明(計畫如屬開發型、應用型並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者,須填寫本表,如無者,免填): 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如附表)與合作企業協議使用研發成果之授權內容協議書,並於計畫核定後明訂於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內(本會僅提供「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議定原則」,惟各計畫執行機構應與合作企業詳細商議約定契約內容);另先期授權金應於計畫核定後與合作企業出資配合款同時撥付予計畫執行機構,合作企業於研發成果產生時即可依先期技術移轉授權合約書逕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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