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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說明會

台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說明會. 資本額第二大 強健清償能力. 公司成立: 民國 50 年 5 月 1 日 董事長: 陳 朝 亨 先生 總經理: 李 松 季 先生 2008 年營業收入: 131.6 億 2008 年資本額: 33 億 4000 萬 ( 產險業界前二大 ) 清償能力:風險資本額比例三級中最高等級 (>300%) 金融業排名: 國內前 40 大金融服務業 ( 天下雜誌 100 大金融業調查:含銀行、保險、證券等 ) 中華信用評等: twAA- ( 相當強的履行財務承諾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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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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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說明會

  2. 資本額第二大 強健清償能力 • 公司成立:民國 50 年 5 月 1 日 • 董事長:陳 朝 亨 先生 • 總經理:李 松 季 先生 • 2008年營業收入:131.6億 • 2008年資本額:33億4000萬(產險業界前二大) • 清償能力:風險資本額比例三級中最高等級(>300%) • 金融業排名:國內前40大金融服務業 (天下雜誌100大金融業調查:含銀行、保險、證券等) • 中華信用評等: twAA- (相當強的履行財務承諾能力)

  3. 產險業客戶服務最佳品牌 94年~96年連續三年申訴率最低 資料來源: 97年8月現代保險雜誌 3

  4. 前 言 • 為提供校園最安全的活動場所,並避免校園一但發生意外事故造成學校、幼稚園及教師承受莫大之壓力,教育部特舉辦學校公共意外責任險,以轉嫁其財務上之風險與保險公司。 • 由立法委員黃志雄/陳亭妃提案,於98.06.02立法院三讀通過幼稚園教育法、國民教育法、職業學校法、高級中學法增列校園場所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並由教育部編列經費支付保費。

  5.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障內容 • 保險期間:99年2月1日上午零時至100年1月31日午夜十二時止 • 失蹤責任 • 綁架責任 • 停車場管理責任 • 游泳池責任 • 電梯責任 • 建築物設施責任 • 教職員責任 • 導護責任 • 交通車接送責任 • 校外教學活動責任 • 食物中毒責任

  6. 公共意外責任險承保範圍 •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 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 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 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7. 「小五生綁標語刺傷眼 校方判賠306萬定讞」 • 案情:王○○就讀某國小5年級,於93.04.23下午彈性課程時間,該班美勞科任教師向級任教師口頭表示借用該堂課,調用學生協助其佈置隔日之全校運動會場。美勞教師帶領部分學生至頂樓垂掛大型標語布幔,並令其餘學生分散至各樓層將布條用大捆鐵絲固定,王○○於3樓剪綁鐵絲時被鐵絲刺傷右眼球,導致右眼萬國視力降至0.01以下,已達失明之程度。王○○向某國小請求醫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生活上增加之必要費用、看護費及慰撫金計6,337,887元 ;又王童父母目睹伊子受此鉅大痛苦且有失明之虞,,其所受精神折磨,凡為人父母者莫不可體會,其母更因此罹患憂鬱症,伊等自得請求慰撫金各50萬元。 • 法院:學校與教師對於學生身體、生命安全具有避免發生侵害行為之安全注意義務,此種義務存在於具有內在危險性的教育活動,教師實施具有內在危險性教育活動時,如未善盡安全注意義務,致發生事故使學生受有損害,自應負賠償責任。而工藝、美勞等課程,使用具有危險性的器具時,老師有在場指導、說明、監督之義務,此有教育部發行教師法律手冊可參。本件老師請學生幫忙運動會佈置,未於佈置前說明相關安全注意事項,亦未在場監督、指導,嚴重違反其應善盡之保護義務。

  8. 學生被戳瞎眼 校方要賠194萬 • 3年前,花蓮一名國小男童在學校做清掃工作時,跟同學玩耍,不慎被同學用樹枝戳瞎眼睛,男童母親覺得校方沒有善盡督導責任,訴求國賠,官司纏訟3年,這3年來校方也募140幾萬給男童,最後法院還判校方要陪家屬194萬。 • 如果不說,你可能看不出來,這個國一的小男生,右眼裝的是義眼,因為3年前,他跟同學在學校草皮玩耍的時候,眼睛不小心被樹枝給戳瞎了。校方:闖禍的小朋友就是拿這種塑膠籃,朝余姓男童揮舞,當時裡頭的樹枝不小心飛出,釀成大禍,男童的母親認為導師當時在外面當導護,沒在操場有疏失,所以向國家訴請國賠。學生家長:「以前他還會跟同學出去玩,從他受傷後就變的比較內向。」 • 事發後,校方緊急發動募款,把各界的善心140幾萬交給男童的母親,近日法院也判決校方必須再賠194萬,加一加總計超過3百萬元,但男童母親仍然覺得往後生活恐怕無法應付,想要繼續提出上訴。【96.10.27 TVBS新聞】

  9. 童攀球門摔傷 學校判賠 240萬 台中縣文雅國小學生前年九月從司令台跳到手球球門的網上擺盪,手球門傾倒重擊其頭部,導致顱骨骨折,至今仍有聲帶麻痺、呼吸道阻塞等傷害,胡母提告要求國賠,法官認為,學校應可預見小孩好動,卻對手球門無任何防護或警告措施,判賠240萬餘元。 • 獨自扶養一女一子的胡母(五十一歲)說:「活潑的兒子從學校回來變成這樣,真是欲哭無淚,當初學校要賠二百八十萬元我都不肯了,法官怎麼只判賠這樣?醫生說兒子未來可能引發氣喘、癲癇,醫療照顧費用漫長無期,難道兒子的一生,只值這樣?」胡母表示將再上訴。 • 目前就讀小四的胡兆陽,上學需外勞看護陪同照料。他說:「我什麼運動都不能做,一跑就喘。」他否認拉扯鐵架,強調是經過時被球門鐵架擊中。文雅國小校長表示:「判賠金額在預期範圍內,校方不會上訴。」。前年九月一日,同在操場玩耍的同學看見胡兆陽(當時八歲),下課時在操場玩,先在司令台跳上跳下,隨即跳上手球門網上,雙手勾住網,將網子當鞦韆使用,不斷搖晃,導致鐵製球門失去平衡傾倒,撞擊胡生。胡生經開顱、氣管切除等手術,救回一命,胡母請求國賠八百三十六萬元;校方辯稱學生違反手球門使用目的與方法,屬個人冒險行為導致受傷。法官認為,手球門不用時學校須將球門架放倒或固定,學校管理欠缺,致八歲兒童攀爬受傷,校方須負九成責任、胡生負一成責任。【98.03.14蘋果日報】

  10. 上體育課撿球傷眼 校方判賠68萬 曾女兩年前就讀開南商工時,上體育課遭網球擊中臉部,造成左眼視網膜剝離,眼力只剩 0.1。法官認為教師指導不當應與學校連帶賠償曾女及其父母共68萬餘元。 • 曾女說:「我左眼幾乎看不到,賠再多的錢也沒用。」,曾女說,案發時她蹲在網球場上撿球,剛抬頭站起來,一顆球直接命中她左眼,眼前一片黑。曾女說,球是誰發的,她不知道,但如今左眼幾乎看不到,也無法考汽車駕照。曾女父母認為,學校未盡照顧學生之責,造成女兒年紀輕輕就失去左眼視力,要求學校及老師連帶賠償女兒二七二萬餘元,另賠他們各五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對於本案判決結果,曾家會討論是否上訴。 • 體育老師表示,上課前已詳細講解,並提醒學生注意安全,曾鈺雅會受傷,是她自己違反球場規範,突然跑進去球場撿球被擊中眼睛。開南商工校長也表示,是學生自行跑到其他運動區域撿球因而受傷,若學生在醫藥費上有困難,校方在道義上都會幫忙,但對於判賠六十八萬元,將繼續上訴。 • 判決書指出,老師為專業體育老師,卻未適時制止學生在其他同學發球時進入球場。法官認為體育老師有疏失,但曾女未注意球場狀況,也應自負六成過失責任,依此判學校及教師連帶賠償曾女四十八萬餘元,而曾女左眼受重傷,父母也受累,因此再判父母各獲賠精神損失十萬元。【自由時報2010/02/10】

  11. 紅磚絆傷人 文大判賠275萬 • 文化大學學生王美玲,前年行經推廣部大樓停車場出口時,因人行道地磚鬆動摔倒受傷,嘴巴無法咬合,北市府新建工程處賠她兩百七十五萬餘元後,轉向文大求償。法官認為文大沒有負責維修紅磚道,應賠市府兩百七十五萬元。 • 發生意外的地點雖在人行道上,但依規定人行道和大樓停車場出口交接處,應由大樓所有人負責養護。新工處說,當時考量意外發生在市府土地上,才會賠償王女,但仍應由文大負責;文大推廣部主任徐秀珍則說:「善意認養人行道卻發生意外感到遺憾,為避免負面影響決定上訴。」 • 市府認為是文化大學未依規定,將已被車輛輾壓破損鬆動的紅磚整平,才導致意外;文大聲稱,意外發生在大樓建築線外,養護責任屬於市府,且市府先前勘驗時也說沒缺失,因此拒絕賠償。台北地院認為,案發地點是人車共用通道,依規定文化大學要負責養護,不能因為市政府說沒缺失就不顧行人安全,因此認定學生受傷是文化大學的疏忽所致,須賠償市府新工處兩百七十五萬餘元。【97.02.22蘋果日報】

  12. 教室電視起火 29童驚逃 • 北縣網溪國小發生教室內老舊電視起火的意外,二十九名一年級學生看著使用11年的電視上課時,電視畫面突然閃爍,接著冒出白煙,女導師不慌不忙將所有學生引導至操場,同時疏散隔壁班學生,在男老師幫忙下滅火,未釀成傷亡。 • 意外發生在永和市網溪國小,昨天上午八時二十分第一堂視訊教學課,一年級上的是母語課程,但位於三樓的一年十一班教室內,懸掛右側的電視突然畫面閃爍。柯姓女導師通報總務處人員維修,但維修人員未到,螢幕就一片漆黑,導師覺得奇怪,查看發現電視冒出白煙。導師趕緊拔掉插頭,隨即說:「同學們,你們先到操場去好嗎?」學童依序走出教室。此時煙越冒越大,導師連忙通知隔壁兩班,將整層樓學童疏散,兩名男老師拿滅火器衝進教室滅火。電視機起火後,連機殼都燒熔掉落,所幸學生都離開教室,僅桌面被滅火器乾粉撒成一片白茫茫,消防隊趕到時早已撲滅。教務主任張宗義說,燒毀的電視機是普騰牌,機齡近十一年,每學期都會檢查、保養,懷疑是過於老舊才會起火。 • 對於此起意外,教育局特殊教育科科長歐人豪說,依《事務管理規則》規定,機關學校電器財產的使用年限是六年,若超過年限,損壞的電器即可報廢,但礙於經費有限,若堪用就繼續使用,至於電視的放置位置,則以不妨害學生出入與安全為原則。網溪國小學生家長聽聞此事後,多半認為校方處理得宜。但黃姓學童的母親認為,超過使用年限的電器就該汰換。林先生訝異說,家裡的電視都不會用那麼久,校方不該勉強使用,應向縣政府要錢或向家長會求援,「每位家長出一點小錢,就可使用很久。」【2008年05月09日蘋果日報】

  13. 虎頭蜂校園螫童傷17人 開學第2天,台北縣樹林中學一群學生下課時打掃校園,拿掃帚試圖頂下一顆卡在樹上的籃球,沒發現樹上還有一個籃球大小的虎頭蜂窩,學生舉動驚擾到虎頭蜂,造成虎頭蜂成群衝出攻擊。學生們嚇得抱頭四竄,尖叫聲大起,一名義工媽媽前來關心也被螫傷。警消據報趕赴現場,將被螫傷的16名學生及一名義工媽媽送醫急救後均無大礙。【2008年09月03日蘋果日報】

  14. 托兒所尖欄杆 插傷4歲童臀 未設防護警告 中縣下令全面清查 台中縣一所公立托兒所的圍牆有尖銳欄杆,原用以防賊,不料一名四歲小朋友因好奇攀爬,屁股被尖銳的欄杆插入,經送醫縫合,幸無生命危險。台中縣政府獲知後表示,將全面檢討縣內六百多所幼稚園、托兒所的硬體安全。 • 霧峰鄉立坑口村托兒所表示,上周三中午學童吃完中飯後在園區自由活動,不久有小朋友跑向老師說:「有人在欄杆上受傷了!」老師發現就讀小班的黃小弟(四歲),左側屁股、腿全都是血,先做簡單包紮後通知家長,家人趕到後,將小朋友送中港澄清醫院急救。該托兒所長說:「當天因有一名老師受訓,人力有限,沒想到發生此意外,另名現場老師應變能力不夠,也需要加強訓練。」鄉公所主任秘書昨到黃家訪視。黃小弟祖父說:「老師看管小朋友十分辛苦,不會追究責任。但希望公所改善設施,避免再有學童受傷。」。台中縣教育處長說,將盡速改善該處主管的七十所公立幼稚園、一百多所私立幼稚園硬體危險角落。主管托兒所業務的中縣府社會處副處長則說,會加強縣內四百多所托兒所老師對兒童遊戲器材安全的訓練。【97.05.31 蘋果日報】

  15. 國三生因地滑摔跤油燙學生臉 • 北市喬治高職昨遭踢爆隱匿一起校園安全意外,一名國中女生為參加烹飪比賽,在喬治高職校內烹飪教室進行賽前集訓,因地板濕滑摔跤,臉和手腳慘遭熱油燙傷毀容,校方事後未依規定通報且推卸責任。北市議員昨要求校方應負責受害學生醫藥費和復健美容費。教育局表示,將協助學生向校方求償。 • 教育局將協助求償 周姓學生上月十日前往學校進行賽前集訓,其間端著一鍋熱油要去回收,卻因地面濕滑摔倒,遭熱油燙傷身體的百分之七,臉部和手、腳均受傷。 秦儷舫批評,事發前也有一名學生滑倒,當時老師也未在場監督,事發後才從外面衝進教室,喬治校方事後竟認為是意外,延遲一周後才通報教育局。受害學生是被喬治找去集訓,且事發在喬治,喬治應有督導和保護責任,事發後卻逃避處理,直到她介入,校方才願和學生家長見面,喬治不但延遲通報,責任釐清、保險理賠和復原後美容重建費也不願負責。人本教育基金會副執行長謝淑美批評,喬治提供場地和訓練機會,就應負責學生安全,該學程計劃由教育局補助,家長及學生是信任技職教育政策才讓學生參加,教育局也應負共同連帶責任,須要求喬治負起賠償責任。教育局職教科長何雅娟說,該案應是場地使用和管理出現缺失,屬校園安全重大事件,須立即通報,該校通報延遲有明顯疏失,未來會在補助款、招生名額等項目予以核減,也將協調受害學生向校方求償。【2009年05月13日蘋果日報】

  16. 清大放任漏電 害生枉死! • 清華大學計量財金系大二生在學校體育館遭電死,檢警昨勘驗證實球場供應伸縮看台電源的馬達電線,因絕緣體外皮剝落漏電,才導致葉撿球時觸電死亡。校方雖曾接獲學生反映漏電,卻未落實檢查造成悲劇,檢方將朝校方疏失偵辦。家屬則痛批:「為什麼要等到賠上一條命,才有人重視這個問題!」將向校方提告求償。 • 電流通過心臟斃命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昨會同法醫相驗,確認死者葉昊定右肩、左腰有明顯電擊燒灼傷痕;檢警昨要求校方人員開啟電動伸縮看台電源,經台電人員協助打開伸縮看台檢查,發現後方有一具馬達,連接一條一百一十伏特電壓的電源線至變電箱,但該電線部分絕緣體的外皮已剝落,才會造成漏電。檢警調查,葉昊定前天上籃球課時,因籃球滾至場邊已收起的電動看台與牆壁間的縫隙中,他趴下將上半身鑽進縫隙撈球,結果右肩觸碰伸縮看台的金屬欄杆,左腰部則正好貼在鐵門上,當場形成電流迴路,電流因此通過死者心臟而致命。【2009年02月25日蘋果日報】

  17. 學校水池燈 電死小六童 校園暗藏殺機!高雄縣一名小六男童昨午和兩名弟弟及一名小二鄰居回學校玩耍,他拿麵包要餵校門旁景觀池裡的魚時,疑遭漏電的投射燈電擊,下半身滑進水池,右手肘與投射燈電擊接觸點並發出「劈啪劈啪」的恐怖觸電聲;附近民眾雖協助報警並剪斷電源,但將許童抱出時已無呼吸,送醫後仍告不治,家長氣憤地要校方負責。 • 中正國小校方昨表示投射燈沒發生過漏電意外,不過警方仍將「殺人兇器」投射燈拆下帶回,重新接電檢測是否有漏電,據此追究學校及負責校園景觀美化工程的包商是否有疏失。高縣教育處昨要求各校全面檢查電器,確保校園安全。昨天是周末假日,中正國小六年級男童許照煌(12歲)帶著兩個就讀同校三年級與四年級的弟弟,及另名二年級鄰居梁姓男童,一起到學校玩耍;由於該校是開放校園,以水深僅及腳踝的景觀水池代替圍牆,內有民眾放養數十條魚,四名男童便拿出麵包餵魚。 • 觸電燒得皮開肉綻 警方調查,下午2時50分許,許童蹲坐在水池邊黑色投射燈旁,雙腳浸泡在水中,右手觸摸一旁的投射燈,結果當下觸電,下半身滑入水池,身體不斷抖動抽搐,無法說話。讀小三的二弟伸手想要拉哥哥起來,卻遭觸電而收手。事後他無助地向警方說:「哥哥被電到,我想救他,但我被電到手麻麻的,也不敢靠近。」三童跑到學校對面工地,向工人求救高喊:「電到了!電到了!」在工地賣飲料的59歲男子洪振發見三童神色慌張,靠近一看許童已經昏迷。他先到學校警衛室求援,見警衛室無人,報警後跑回工地拿老虎鉗剪斷投射燈電線,將已無呼吸心跳的男童抱到人行道上;附近指揮交通的義警也趕來替男童做心肺復甦術急救。【2009年09月27日蘋果日報 】

  18. 一般不保事項(除外原因)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 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 • 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 • 因罷工、暴動、民眾騷擾。 • 因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搫、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等天然災變。 • 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 因被保險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業務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 • 各種形態之污染。 • 被保險人因所有或使用或管理飛機、船舶及依法應領有牌照之車輛。【已附加交通車接送學員上、下課責任】

  19. 一般不保事項(除外責任) 對於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予賠償: • 任何性質之附帶損失。前述所稱附帶損失,係指危險事故直接致財產損失之結果所造成之間接損失。 • 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 被保險人向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有損失之賠償責任。 【已附加停車場管理責任】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執行醫師、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 於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含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以外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0. 特別不保事項 本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貸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已附加食物中毒責任】 • 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或滅失之賠償責任。 • 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 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已附加電梯責任】 • 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21. 師棒毆學童瘀血 國賠25萬元 • 二○○六年十二月,花蓮縣中城國小發生不當體罰案,林姓女導師因為不滿黃姓學童忘記交作業,拿鋁棒狂毆黃童,造成手臂及臀部嚴重瘀血,事隔三年,今年初家屬聲請國賠,花蓮地方法院昨判決,中城國小須賠償黃童及黃童父母精神慰撫金共二十五萬五千元。法官認為,黃童因體罰造成身體及心理傷害,影響學習及人格發展,判賠十八萬元;黃童父母因子遭受體罰造成心理壓力,生活難以規律,因此分別判賠六萬元及一萬五千元,合計共二十五萬五千元。但登報道歉回復名譽不在《國家賠償法》規範範圍,因此駁回。 • 人本協助上訴 人本教育基金會秘書蕭逸文表示,打人林姓女老師事後僅被記一大過,且校方網路傳言黃童瘀傷是家屬塗紫藥水造假,家屬對林女提出傷害告訴,法院僅輕判林拘役五十天,並得易科罰金,「與黃童造成之傷害根本不符比例」,今年一月才另對中城國小提出國賠一百八十萬元告訴,並要求登報道歉。黃母昨天下午四時聆判後,在法庭外啜泣,蕭逸文表示,黃家人受到的傷害與判賠結果「不符比例」將協助家屬上訴到底。中城國小校長李文山對判決不願表示回應,花蓮縣教育處長溫智雄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2009年05月07日蘋果日報】

  22. 師伸狼爪 判學校共同賠 2000萬 國內首例!台中市某國小謝姓男導師,因連續多次性侵班上四名小五男學生,去年被判處廿年重刑收押至今。被害學童家長向謝男、校方訴請合計兩千萬餘元國家賠償,台中地院十四日判決國賠成立,謝嫌或校方應賠償四名被害學童各五百萬餘元。這是全國第一起老師性侵學童,學校被判決應負起國家賠償責任案例。 男導師性侵四名男童 判廿年重刑 在台中市某公立國小擔任五年級導師的謝姓男老師,被控從前年二月至七月間,利用午休、體育課、課後輔導、校外教學等機會,陸續對班上四名男學童對親吻、脫光撫摸、自慰、口交,甚至還吞下學生精液,要求學生陪他洗澡、口交,並把性侵過程拍下來讓學生觀看。前年十月間,四名被害學童聚在其中一名學童家,討論如何蒐證反制,家長無意間聽到討論內容,追問之下,才揭發這起杏壇醜聞。案發後,校方一度打算隱瞞事實,僅向上通報為「性騷擾案件」,直到家長求助人本教育基金會,校方才依規定處理,人本還因此控告當時的女校長涉嫌偽造文書。台中地院去年八月將謝姓老師重判廿年徒刑,學童家長並提起國賠,除要求謝姓老師、校方賠償每名學童一千兩百元至九千六百元不等的心理治療費用外,還要求賠償每人五百萬元精神慰撫金。承審法官王鏗普首先認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得請求國家賠償;其次,謝姓老師任職公立國小老師,應屬國賠法所稱之公務員,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被害人可向國家機關請求損害賠償。 首例校方負連帶責任 市府提上訴 法官表示,謝姓老師利用學童信賴師長的心理性侵,對學童身心將造成一輩子難以磨滅的嚴重創傷,實非金錢所能彌補,遂依原告求償金額全數判准,謝姓老師或校方應給付四名學童各五百萬餘元。蕭家旗表示,學校被要求負賠償責任,並不公平,。市府將會和學校研究判賠理由,提起上訴。法制處長林月棗指出,如果最後判決確定必須國賠,也是由獨立機關的學校賠償,再向肇禍老師求償,否則以市府今年編列的國賠預算八百萬元,根本不夠賠。【 2009/01/15 中時電子報】

  23. 5歲童吹氣球 誤吞管猛打嗝 • 北縣一名五歲男童,前晚拿出幼稚園老師送的氣球把玩,誤吞可在吹氣球時發出聲響的短管,短管卡在喉嚨,他頓時喘不過氣臉色發紫,還不停打嗝,所幸家長及時發現報警送醫,醫院昨晨取出短管,男童已無大礙。 • 滑入氣管差點窒息 五歲的陳柏廷就讀於北縣汐止私立超群幼稚園,園方表示,陳童的氣球是老師獎勵乖寶寶的禮物,挑選時特別注意是否為安全玩具,對於陳童意外感到抱歉;園方強調,日後送玩具等獎勵品時,一定會告知父母注意事項,防止意外再次發生。讓陳童差點窒息的氣球玩具經安全認證,適合三歲以上幼童,氣球吹氣處連接一個可發出聲響的三公分短管,短管再接上約十公分的吹氣硬管。【 2009年12月31日蘋果日報】

  24. 高中校工修剪樹木 重心不穩摔落死亡 台南縣某高中工友吳OO於98.12.28校園內欲修剪樹木,因操場地面未平整,致死者踩在鋁梯上修剪時重心不穩摔落,致頭部撞擊地面,後經老師經過發現後,送醫不治死亡。嗣後,雙方於柳營鄉公所調解而以200萬元達成和解〈含勞保給付〉。

  25. 公共意外責任險附加條款 (一) 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二) 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三) 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四) 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五) 保險金額個別適用附加條款 (六) 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七) 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 (八) 懲罰性賠償責任除外附加條款

  26. (一)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因發生下列意外事故,致其學員受有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一、提供之交通工具,在接送學員上、下課期間所 發生之意外事故。 二、提供之食品發生食品中毒之意外事故。 三、在照顧管理期間,學員遭受失蹤或綁架之意 外事故。 四、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但不 包含海外教學或活動。

  27. 登山女生摔火堆亡 烈焰打滾20分鐘 才被警消拉起 桃園縣一名女高中生因參加新生訓練,昨早到北縣金山健行,突然登山步道旁竄出大火,女學生疑遭推擠摔入火堆中,她烈焰灼身掙扎二十分鐘後,才被趕到警消拉起,但她已活活被燒死。未料隨行的學務主任竟謊稱女學生是自己失足,且學校老師英勇救人,女學生兄長質疑校方照顧不周,事後還企圖卸責,怒斥:「還我妹妹命來!」 校方疏失 警方調查,慘死的女學生盧瑋筑(十六歲)就讀桃園大溪鎮私立至善高中幼保科一年級,校方為迎接三百八十名高一新生,舉辦「新生及公民訓練」,前天並到北縣金山鄉進行團體生活教育,昨則參觀獅頭山公園等景點。 新訓健行步道竄火 根據目擊學生說法,昨上午十時許,他們沿登山步道前往獅頭山公園,經過中正亭約三百多公尺處,天空降下綿綿細雨,步道旁的林投樹和矮灌木叢突竄出大火,滾滾濃煙幾乎掩蓋視線,隊輔員還硬要學生們兩兩並肩、快速通過。當時有學生指稱曾看到盧瑋筑疑與兩名同學並行,掩鼻通過濃煙區時,突傳來哀號聲,才得知她跌入火堆。輔導員趕緊報案,而負責押隊的國文科老師黃純寬(三十九歲)和兩名學生曾試圖拉人未果,三人也因此嗆傷。直到警消趕到救起盧瑋筑,送醫仍不治。 檢警到場勘查,研判應是隊輔員要求學生排隊,疑因驚慌推擠導致盧瑋筑掉入火堆。檢警指出,盧女耐不住大火和草叢尖刺,在火堆中痛苦地翻滾,由於從停車場跑到事發處得花十多分鐘,加上拉起盧女約十分鐘,研判盧女在火堆中至少二十分鐘,致全身百分之九十嚴重灼傷。至於起火原因,檢警還在調查。盧兄則質疑學校照顧不周,且意圖卸責,「三百多名學生卻只有八個老師和一個教官,這要怎麼照顧?」至善高中校長劉昭一回應,新生訓練有投保意外險,盧家可獲兩百萬元保險金,學校也將協助處理後事。 【2008年09月11日蘋果日報高崧、吳盛宏、黎百代╱連線報導】

  28. (一)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學員或其家屬之故意行為或學員之故意自殺。 二、學員之任何疾病、細菌傳染病或因疾病所致者, 但因保險事故而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及食品中毒等 不在此限。 三、學員施打麻醉藥品或學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或 其他醫療行為等事故所致者。 四、因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鴉片或服 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者。 五、因飲酒駕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 交通法令規定標準所致者。 六、因體罰之管教行為或性侵害行為所致者。

  29. (二)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經營或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停車場(須載明於保險單),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30. (一)停車場責任附加條款(除外責任) 一、因下列事故所致停放車輛(含車內財物)之毀損或滅失: (一)竊盜行為。 (二)駕車行為,但事故之發生可歸責於被保險人對營業 處所之設置、保養或管理有所缺失者,不在此限。 (三)停放車輛遭刮損或車輛以外之物體碰撞。 (四)任何第三人之不當行為或非善意行為。 (五)不明原因。 二、因代客停車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車輛未停妥於正確、規定之車位者。 四、停車場之維修、保養期間,但意外事故之發生與維修、 保養無關者,不在此限。 五、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未依建築法及停車場 規定維修、保養者。 六、未依操作指示操作機械式停車場或汽車用昇降機所致者。

  31. (三)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游泳池於開放期間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就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32. (三)游泳池責任附加條款(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一、因疾病引起之突發事故所致者。 二、因竊盜、強盜或搶奪所致者。 三、因法定傳染病之感染所致者。 四、因酒類或吸毒、服用安非他命、大麻、海洛因 、鴉片或服用、施打其他違禁藥物之影響所致。 五、因競賽所致者。 六、上課時間無教師在場或游泳池對外開放且未安排 合格之救生員在現場執行職務者。

  33. (四)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管理「經營業務處所之電梯」,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 除外責任 本公司對於經政府主管機關命令停止使用而仍繼續使用之電梯所致之損失不負理賠責任。

  34. 電梯故障夾雙腿 小六生驚魂30分鐘 北縣一名身心障礙的國小六年級女童,在學校一樓搭電梯時不小心摔倒,不料電梯竟突然自行上升,導致女童雙腿卡進門縫中,經半個多小時搶救,仍造成左大腿骨折。 • 校園意外 這起意外發生在板橋市海山國小,昨上午九時許,讀六年級資源班的徐姓女童從一樓要回到四樓教室,因女童肢體殘障、行動不便,兩名同學攙扶著她剛跨進電梯,不料她突往前撲倒,電梯竟未關門就啟動向上,女童雙腳硬生生卡進門縫。校方接獲學生呼救,電梯已停在二、三樓間,女童哭喊:「我好痛!」徐母接獲通知趕來,不斷在電梯外安慰女兒說:「妹妹乖,不要怕,我們在想辦法救妳了!」經維修員合力把電梯門拆下,半小時後才脫困。校長李明生指出,該電梯每月定期檢修,但這個月九日曾顯示異常,上周一與本周一再度檢測卻又正常。電梯維修員表示,這次應是止滑器鬆脫才會突然往上爬升。 • 「不預防總在善後」 意外發生後,教育局緊急派員到校了解,發現該座電梯使用才一年多,雖有定期進行安檢,卻還是發生意外,強調會追蹤女童狀況,並發函各校對校內電器設施,進行總體檢。對此起校園意外的發生,靖娟文教基金會痛批:「不可原諒!為什麼不事先預防,總是在善後!」她並質疑校方不應讓學童陪伴肢障兒搭電梯,「發生這種意外,小孩子哪能反應?」【98.04.23蘋果日報】

  35. (五)保險金額個別適用附加條款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金額分別適用於保險契約明細所載之『每一被保險人 』 。

  36. (六)電腦系統年序轉換除外不保附加條款 本公司對於直接或間接因電腦系統處理與年序或日期有關之資料發生錯亂,導致系統無法正常運作,包括運作結果錯誤、運作中斷或不能運作,不論該電腦系統是否為被保險人所有或為本保險契約之保險標的物,其所致電腦系統本體、電腦資料或任何其他財物全部或部份之直接或間接毀損滅失,以及因而所引起任何性質的附帶損失,或被保險人依法應負或以契約及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或因而所產生之任何費用或成本,不論損失發生或發現日,以及請求賠償日是在本保險契約生效日之前或之後,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

  37. (七)恐怖主義除外附加條款 • 對於直接或間接因任何恐怖主義者之行為或與其有關之行動,不論其是否有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時或先後介入所致任何損失、費用支出或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 所謂「恐怖主義者之行為」係指任何個人或團體,不論單獨或與任何組織、團體或政府機構共謀,運用武力、暴力、恐嚇、威脅或破壞等行為,以遂其政治、宗教、信仰、意識型態或其他類似意圖之目的,包括企圖推翻、脅迫或影響任何政府,或致使民眾或特定群眾處於恐懼狀態。

  38. (八)懲罰性賠償責任除外附加條款 主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不包含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懲罰性賠償責任。

  39. 公共意外責任險Q&A Q: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所稱之『第三人』 有哪一些人? A:除學校、幼稚園負責人或其教職員工以外之第三人均屬之,例如學生、家長、來訪賓客、未執行職務之教職員工或其他第三人。

  40. 公共意外責任險Q&A Q:為何『學校教師』的損害不在本次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障範圍中? A:由於學校教師為學校之受僱人員,於執行職務期間因意外事故所致之傷害,係屬於僱主責任保險之承保範疇,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將之列為除外不保事項。但若受僱人未執行職務時,則視同第三人,即可受本保單之保障。

  41. 公共意外責任險Q&A Q:『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與『學生團體 保險』的不同之處為何 ?

  42. 公共意外責任險Q&A Q:校園內椰子樹葉掉落(或其它樹木),打傷學生、家長或校外人士,是否為理賠範圍? A:樹木視同學校設施之一部分,應定期修剪,若樹枝、樹葉掉下打傷學生是為理賠範圍。本案例屬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且被保險人依法也應負賠償責任,故本案例屬保單之承保範圍。

  43. 公共意外責任險Q&A Q:上課期間在學校內,學生不慎遭野狗咬傷,是否為理賠範圍? A:是為理賠範圍;本案例屬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營業處所內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且被保險人依法也應負賠償責任,故本案例屬保單之承保範圍。

  44. 公共意外責任險Q&A Q:導護老師、志工或愛心媽媽受學校之指揮監督,在校外附近之固定路口指揮交通時,因疏失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傷亡或財損,是否理賠? A:是為理賠範圍;本案例屬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營業處所內所發生之意外事故,且被保險人依法也應負賠償責任,故本案例屬保單之承保範圍。

  45. 公共意外責任險Q&A Q:學校租用鄉鎮市公所或民間游泳池上游泳課時,因教師未善盡管理責任,致其學員受有傷亡,是否屬本保單承保範圍? A:是為理賠範圍;本案例為學校舉辦校外教學或活動所發生之意外事故,故屬「各級學校暨幼稚園責任附加條款」之承保範圍。

  46. 事故發生後,怎麼跟保險公司聯絡? • 總公司服務專線:0800-012-080 總公司服務地址:100 台北市館前路59號 • 台中分公司服務專線: (04)2241-5668 台中分公司服務地址:406 台中市文心路四段821號4樓 • 線上客服:http://www.taian.com.tw/serviceform.asp

  47. 區域 服務人員 電話 E-MAIL 理賠人員 電話 E-MAIL 豐原 盧淑景 0953-929919 3469@mail.taian.com.tw 林敬祥 0911-818806 3510@mail.taian.com.tw 后里 廖淑玲 0912-971620 3392@mail.taian.com.tw 陳啟郁 0928-180128 3382@mail.taian.com.tw 神岡 黃名慧 0985-423428 3535@mail.taian.com.tw 姚大慶 0923-511504 3491@mail.taian.com.tw 外埔 連文榮 0923-706799 3534@mail.taian.com.tw 李孟霖 0936-511133 3377@mail.taian.com.tw 清水 蔡秀美 0920-318369 3187@mail.taian.com.tw 顏讚愈 0933-719212 a907@mail.taian.com.tw 梧棲 張峻維 0931-208768 3381@mail.taian.com.tw 洪耀文 0918-233433 3495@mail.taian.com.tw 大甲 張進源 0923-143566 3359@mail.taian.com.tw 顏讚愈 0933-719212 a907@mail.taian.com.tw 沙鹿 鄭人豪 0921-485900 3540@mail.taian.com.tw 陳啟郁 0928-180128 3382@mail.taian.com.tw 大安 連文榮 0923-706799 3534@mail.taian.com.tw 葉倍綺 0922-093350 3476@mail.taian.com.tw 石岡 周熙和 0933-449507 3479@mail.taian.com.tw 賴惠煌 0938-120286 3370@mail.taian.com.tw 東勢 陳俊英 0987-026690 3497@mail.taian.com.tw 賴嘉偉 0911-311602 3457@mail.taian.com.tw 和平 吳俊彥 0931-632946 3236@mail.taian.com.tw 張松琳 0923-107187 3482@mail.taian.com.tw 龍井 陳鈺穎 0982-533214 3516@mail.taian.com.tw 許政文 0919-249265 f884@mail.taian.com.tw 大肚 朱祐成 0930-929980 3536@mail.taian.com.tw 石紹庭 0912-587054 3506@mail.taian.com.tw 新社 翁育祺 0932-567554 2095@mail.taian.com.tw 劉恒志 0937-756175 3397@mail.taian.com.tw 潭子 王蕙美 0938-700850 3355@mail.taian.com.tw 黃志豪 0937-252510 3513@mail.taian.com.tw 大雅 王立宏 0930-912934 3525@mail.taian.com.tw 葉倍綺 0922-093350 3476@mail.taian.com.tw 烏日 戴煒哲 0932-512499 3321@mail.taian.com.tw 張松琳 0923-107187 3482@mail.taian.com.tw 霧峰 戴煒哲 0932-512499 3321@mail.taian.com.tw 賴惠煌 0938-120286 3370@mail.taian.com.tw 大里 謝燕芬 0921-381608 3127@mail.taian.com.tw 賴嘉偉 0911-311602 3457@mail.taian.com.tw 太平 林志隆 0932-519767 3019@mail.taian.com.tw 劉恒志 0937-756175 3397@mail.taian.com.tw 台中縣各鄉鎮總服務窗口

  48. 發生保險事故,學校要如何處理? 一、避免或減少損害: 第一時間應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避損失發生或擴大。 二、通知保險公司: 立刻通知保險公司派員處理。 三、保全證據: 保留事故現場並予以拍照存證,以保全證據。 將受損及可能受損之財物予以保留,以便保險公司派員勘查。 四、提供索賠文件: 於知悉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法院令文、傳票、 訴狀或賠償請求書等文件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五、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和解 非經保險公司同意前,切勿擅自承認、要約、允諾或給付賠償, 或拋棄對第三人之求償權。

  49. 學校申請保險理賠的SOP標準流程 被保險學校提出受害第三人身分證明及損害證明文件 被保險學校於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並填具出險通知書 保險公司查核承保資料 保險公司調查事故發生之事實、原因及責任歸屬 賠款經雙方同意並於索賠文件齊全後, 保險公司於十五日內賠付結案 被保險學校提供和解書、付款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保險公司參與被保險學校與受害第三人之和解 保險公司審核索賠文件並估算損失

  50. 申請理賠時,需要提供哪些文件資料(一) ○由貴校自行準備 ◎由本公司提供表格請貴校填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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