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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北海律师事件,关注中国法治进程

记录北海律师事件,关注中国法治进程. 王思鲁 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前言 书法展风貌,殷殷传真情 钱卫清老师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是一位集律师的卓越智慧与艺术家的脱俗气质于一身,思想深邃而又敢 于创新的人。中国法学会 《 民主与法制 》 总编辑刘桂明老师对他曾这样评价到: “ 这是一位有追求、有水平、有目标、有思想、有 理想的律师。 ” 二十年法官,十一年律师,他的法律职业履历是中国律师界最为丰富的。对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的同样追求,让我和钱卫清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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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北海律师事件,关注中国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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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记录北海律师事件,关注中国法治进程 王思鲁 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 ·前言 书法展风貌,殷殷传真情 钱卫清老师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他是一位集律师的卓越智慧与艺术家的脱俗气质于一身,思想深邃而又敢 于创新的人。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老师对他曾这样评价到:“这是一位有追求、有水平、有目标、有思想、有 理想的律师。” 二十年法官,十一年律师,他的法律职业履历是中国律师界最为丰富的。对中国式法律风险管理的同样追求,让我和钱卫清老 师有幸成为知心朋友。在北海律师事件中,我们又不约而同的成为了律师团的成员,结伴同行在为权利呐喊的抗争道路上。 说起中国律师界书法大家,当推钱卫清老师了。他的书法清新俊朗,自然流畅又富有书卷气息。身为北海律师事件的律师团成 员,他不仅给予了全力的支持,而且也用他的书法作品表达声援之情。他一幅为北海律师事件创作的“铸我精神——中国律师依法 抗争精神永存史册”的书法作品更是抖擞精神,鼓舞人心。我同为律师团成员,虽然没有钱卫清老师如此深厚的书法功底,也未亲 临北海作战,但在后方不断的或出谋划策,或撰文发稿,也始终以文字在战斗。 北海律师事件,在律师界的维权抗争,新闻媒体的阳光报道下,引发了全国民众的关注讨论。这次事件已经成为继重庆李庄案 后,又一极具符号意义的法治事件。文字是最好的记录者和传承者。于是乎,我便采前人例,剖去事件繁杂之处,抽出其中的筋骨 脉络,将北海律师事件做了简要勾勒,得成北海律师事件千字文。 诚如刘桂明老师所言:“一篇千字文,胜过万言书;一纸律师情,字字见真心。”北海律师事件再次凸显了当代中国法治困境。 身为律师的我们,尤其是刑辩律师,虽然屡遭磨难,但我们依旧在为权利呐喊,依旧在同权力抗争,也依旧在法治进程中勇敢前行。 而今幸得钱卫清老师错爱,本篇千字文得能成为钱律师笔下墨宝,至真至贵。如今,他再次蘸墨挥毫,创作北海律师事件千字 文的书法作品,不仅表达了其对北海律师事件的关切之情,更是再次展现了我中国律师不惧强权,勇于抗争的精神风貌。 王思鲁 金牙大状律师网负责人、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3. 一手遮天。 北海有匪, 沆瀣一气; 本应无罪。 证据不足, 呈送庭上; 依法取证, 胸怀正义。 有四律师, 乱抓无辜; 命案必破, 恃权凌弱, 其名为警; 奈何三家,

  4. 一纸建议, 送至公安; 警方匪气, 顿时四起。 先抓证人, 后捕律师; 只求破案, 不问冤屈。 检方不爽。 法院不判,

  5. 通气大会, 如期召开; 大言不惭, 构陷律师。 在新律师, 早知如此; 备份材料, 寄送柱兄。 柱兄何人?

  6. 律坛怪侠; 侠气冲天, 胆气逼人。 律师受冤, 岂能坐视; 拍案而起, 誓救同仁。 笔作大刀, 字作火枪;

  7. 博客平台, 犹如战场。 剖丝抽茧, 连撰数文; 案件曝光, 矛盾重重。 李庄之案, 历历在目; 再次构陷,

  8. 人心惶惶。 忍无可忍, 无须再忍; 单枪匹马, 没有成效。 唯有抱团, 成功可期; 声讨之声, 八方支援。 柱兄点将,

  9. 铁军组团; 开赴北海, 一线作战。 后方兄弟, 也不落伍; 提笔上文, 开会研讨。 新闻报纸, 网络杂志;

  10. 尽其方式, 穷其资源。 舆论重压, 北海难扛; 警方汗颜, 放三捕一。 看似让步, 实则非非; 集中火力, 炮轰一人。

  11. 不悔之心, 昭然若揭; 放人目的, 不达不休。 依法会见, 公然阻挠; 搜身脱带, 百般羞辱。 言之律法,

  12. 不知云云; 领导之意, 惟命是从。 执法之柄, 手中在握; 但闻所规, 不闻何法。 据法力争, 无功而返;

  13. 几次三番, 不得会见。 退回居所, 商讨对策; 谁知那匪, 用计卑鄙。 煽动民众, 告民住址; 二三十人, 围攻律师。

  14. 恶言诟骂, 拳脚相加; 孤立无援, 报警求救。 警方到场, 无以言对; 旁观坐视, 手掩偷笑。 民众见状, 有恃无恐;

  15. 谩骂推扯, 再次暴起。 有律昏阙, 急送就医; 警方见势, 驱散群众。 翌日往所, 再求会见; 谁知民众, 潜伏所前。

  16. 民众恶骂, 犹如昨日; 所内民警, 作壁上观。 操弄民意, 辱赶律师; 用计险恶, 意图昭昭。 我等勇士,

  17. 岂能屈服; 不达正义, 势不罢休。 三番几次, 终得会见; 无奈法警, 监视在旁。 询问二三, 不敢发言; 支支吾吾,

  18. 眼视法警。 定是那匪, 再施伎俩; 请求离场, 不被允许。 问无所得, 再次退返; 匪计再施, 意欲刨根。 越俎代庖,

  19. 重聘二律; 除去授权, 釜底抽薪。 计谋不成, 暗骂而去; 事有月余, 不闻娘声。 娘为何人? 中华律协; 艰苦鏖战,

  20. 为求正义。 权益受侵, 我儿受辱; 娘终心疼, 发文抗议。 时至今日, 僵持不下; 律师依法, 北海操权。

  21. 中央在远, 地方割据; 目无国法, 心无党纪。 以利为重, 循领导意; 权大法大, 由此可现。 法治文明, 历史必由;

  22. 孰胜孰败, 悠悠可望。 权法之争, 赢家必法; 北海事件, 必载史册。 训权伏法, 吾辈所冀; 维护权益,

  23. 吾辈所本。 公平正义, 吾辈所求; 幸福和谐, 吾辈所宗。 右录王思鲁大律师千字文 此文将载入中国法治史册 钱卫清书

  24. 附录 我们的抗争——记北海律师事件 徐英鹏  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如何防止国家公权力被滥用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当下我们在追求法治文明道路上必 须时刻谨记的。在控诉机关追诉被告人时,由于势单力薄的被告人自己无法做出有效辩护, 于是便需要有辩护律师的加入来与强大的控诉机关对抗,并以其精湛娴熟的专业技能竭力争取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的司法实践又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法》的程序性缺陷使得控诉 机关追诉权的行使限制颇少,而近乎绝对化的权力也必然会导致控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多有滥 用权力的行为。再加上立法者似乎刻意为辩护律师量身打造的《刑法》第306条,让原本处于 弱势之位的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变得完全无招架之力,如此,“控辩式诉讼模式”中两造平等对 抗之构想荡然无存。权力是如何的被恣意妄为,又是如何“强奸”公正司法,“凌辱”辩护律 师,无疑北海律师事件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已将这些演绎得淋漓尽致了。 被诟病的《刑法》第306条 《刑法》第306条是刑辩律师执业风险的最主要来源,也是许多律师对刑事辩护“保持慎戒” 的“罪魁祸首”。从“李庄案”,到“北海律师事件”,该条款已经让越来越多的律师不愿也 不再涉足刑事辩护领域。 在律师队伍当中,存在“害群之马”的情况在所难免。《刑法》第306条的出台,目的也

  25. 在于打掉这些“害群之马”,震慑那些有可能成为“害群之马”的律师。对这种纯朴的立法目的在于打掉这些“害群之马”,震慑那些有可能成为“害群之马”的律师。对这种纯朴的立法目的 我们毫无异议。但是,在《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制度性缺陷的情况下,公检机关滥用手中权力, 用《刑法》第306条构陷律师早已人尽皆知。“害群之马”没能打掉,反而打掉了许多尽职尽责 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好律师。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在其出台以来已被实践多次检验是根本不可 能实现的。且不说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倒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人民 网近期发出了“是否取消律师伪证罪——刑法306条”的投票,10687名投票人中,9543人支持取 消这一罪名,支持率将近90%。不难看出该条文确实“不得人心”。 金牙大状律师网首席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海律师团成员王思鲁律师在《东方早 报》的评论文章中说道:“在司法实践中,只要被告人翻供或庭审中的证人证言与侦查中的不一 致,那律师就随时有可能成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牺牲品。”北海律师事 件中,公安司法机关就是这样认定杨在新等4位律师有涉嫌作伪证的行为而将他们抓捕的。但是这 样抓捕律师的理由值得商榷。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老师对北海律师事件也有这样的分析: “在此案中,对于裴金德一案的事实认定,法院刚刚开了庭,结论尚未作出,即使一审认定了事 实,还有二审更改的可能,在事实真相尚未定论的情况下,以杨在新等律师‘违背事实改变证言’ 的立论难以站得住脚。”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对《刑法》第306条之规定中的“威胁、引诱证 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认定不明确,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规范,这就给公安司法机关滥 用该法条留下了极大的弹性空间。这种不可预知的风险便给刑辩律师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26. “同一案件中所有的律师都触犯了刑法306条,太罕见了。我不相信。”张思之律师如是说。“同一案件中所有的律师都触犯了刑法306条,太罕见了。我不相信。”张思之律师如是说。 2011年6月13日,杨在新等4名律师忽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涉嫌“妨害作证罪”刑事拘留或监 视居住。 4名律师的“落网”在广西乃至全国律师界都引发了剧烈的震荡,也再次引发了人们对 《刑法》第306条的存废之争。然而这一切都源于杨在新等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了2009年北 海市“11.17杀人抛尸案”。 2010年8、9月份,杨在新等4名律师先后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该案。律师杨在新接受委托之后, 便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杨炳棋,并做了长达5页的会见笔录。会见中,杨炳棋表示,自己在案 发当晚并没有殴打被害人黄焕海。会见结束时,杨炳棋还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过程,称:“我 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在9月19日,杨在新和同案另一位律师杨忠汉 会见该案的三位目击证人宋啓玲、杨炳燕和潘凤和,并在后来向北海市中级法院申请三名证人出 庭。 9月26日,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后,“11.17杀人抛尸案”终于一审开庭:3名证人的证言均证 明被告人裴德金、杨炳棋等人在案发当晚并未殴打他人,且此后均在旅社睡觉,并无后续作案时 间。4名被告也当庭翻供,否认曾在码头殴打他人并抛尸的情节,并恳请法庭查明真凶。杨在新等 4名辩护律师同时为4名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该案的众多疑点。 此后,该案曾再次开庭,但是法院审判活动显然陷入了“僵局”,迟迟未能够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庭审时, 在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方的证据材料有明显的矛盾与不可自圆其说之处等情况,证

  27. 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已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法院本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判决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已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法院本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判决 被告人无罪,然而法院先后三次开庭审理仍无法做出判决。这让人不得不怀疑北海中院是否是 迫于某方面的压力才一直久拖不判。难道真如陈有西律师所言:“法院配合公安抓律师巩固指 控”?或许我们也只能这样怀疑。 证人被抓,律师被捕 判决的久拖不判预示着灾难到来了。杨在新等律师的一系列行为被北海市检察院认为“与 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的嫌疑”。在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检察院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 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另一同案犯裴日红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伪证罪的三名女证人宋 啓玲、杨炳燕和潘凤和。2月2日和3月7日,北海市公安局将证人宋啓玲和潘凤和传唤到案,在 “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在3月10日,证人宋啓玲正式被北海市 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据家属描述,在今年6月初的一天深夜,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也将证人杨 炳燕从家中被带走。证人被抓,律师的被捕也意味着不可避免了。就在在今年6月13日,杨在新 等4名律师忽然被北海市公安局以“妨害作证”刑事拘留或监视居住。  案件曝光,律师铁军组团,开赴北海,展开维权行动 杨在新律师对自己的被抓,似乎早有预料。事发前便告诉妻子,如果他一旦出事,可以找杨 金柱。他还将案卷材料、被告人会见笔录、证人会见录像和笔录交给了杨金柱,并嘱咐他,

  28. 一旦自己出事,就公布出来。在杨在新律师被捕后的第二天,杨金柱便在他的个人博客上公布一旦自己出事,就公布出来。在杨在新律师被捕后的第二天,杨金柱便在他的个人博客上公布 了这一消息。顿时,律师界一片哗然。而随之一场声势浩大的律师维权行动就此拉开序幕。 由于李庄案仍历历在目,律师界始终对律师涉嫌律师伪证罪的事件高度敏感。随着北海事 件报道的深入,律师界又再一次如临大敌一般,觉得自己已经不能在回避屈服,是到了抗争维 权之时。此时,有律坛怪侠之称的杨金柱率先发难,在其博客上连载北海律师事件的博文,声 援之称此起彼伏,新闻报纸,网络媒体等纷纷介入,有大批大批的律师主动请战,决心依法抗 争,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因为他们心中明白,救杨在新等人也是在救自己。 2011年6月16日,杨金柱沙场点将,组成了一线作战律师团:陈光武、李金星、杨学林、 周泽、朱明勇、张凯等人。他们将开赴北海为杨在新等人提供法律帮助。杨金柱则继续在他的 个人博客上公开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案卷材料,并撰文分析,揭露该案中种种明显矛盾之处,将 矛头直指北海警方存在办冤假错案,构陷律师的行为。 6月27日,一线律师团成员在北海会合。他们还未来及休整,便连忙商讨对策,投入到紧 张的维权行动中去。然而他们的行动并不顺利,在北海市看守所要求依法会见四名被抓证人, 被拒绝;要求依法会见故意伤害致死案中的当事人,也同样被拒绝。在要求依法会见杨在新 律师时,也被非法阻挠。几次三番的交涉后,北海警方才同意了会见杨在新律师的要求。但是

  29. 他们的会见却被北海警方监视监听,无法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新闻报纸、网络杂志等纷纷报他们的会见却被北海警方监视监听,无法顺利进行。与此同时,新闻报纸、网络杂志等纷纷报 道北海事件;杨金柱则在个人博客上接连不断的撰稿发文。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北海警方 难以招架,于是不得不在6月28日晚解除了除杨在新律师外其他三名律师的强制措施。这可以 说是北海律师团的初战告捷。 然而,杨在新却被北海警方逮捕。北海警方放三捕一,将炮火击中于杨在新一人,其决定 办铁冤案的企图很明显。原本希望被解除强制措施的其他三名律师能够说点什么,但是他们却 被集体“被沉默”。于是,北海律师团决定暂时退回重新商讨接下来要应对的策略。 在经过商讨后,律师团认为杨在新律师伪证案与“11.17”故意伤害致死案有着密切联系, 只要该故意伤害致死中对被告人指控依法不成立,那么对杨在新律师作伪证的指控也就失去了 根据。因此,7月10日,律师团决定代理7月25日再次开庭审理的北海市“11.17杀人抛尸案”。 为此,律师团组织了中国历史上最豪华辩护律师梦之队登陆北海。“一次出动如此之多的中国 律师界一流的刑辩律师为五个普通的平民百姓作无罪辩护,这是从来没有发生过的事情。”杨 金柱在他的博客上如是写道。又一次维权行动徐徐拉开了序幕。 依法会见受刁难侮辱,被挑拨的民众围攻殴打律师 在7月11日,律师团成员房立刚律师持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会见专用介绍信、被告人 裴钦德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再一次到北海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但遭到看守所警察百般刁难。

  30. 虽然最终得能见到当事人,可是会见的过程依然被非法监听监视。后来不知何原因,他的 会见被看守所警察无理由中止,并强行带走被告人,还要挟持房律师到某政委的办公室做笔录, 被房律师断然拒绝。在 7月12日,房立刚律师再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竟遭到北海警方反复 安检、搜身、扣押手机等侵害,甚至逼迫解下裤腰带接受安检的卑鄙方式侮辱房立刚律师。北 海警方的刁难与侮辱不仅让房律师没能成功的会见当事人,反而采用非法手段对其进行极其野 蛮的人格侮辱。房律师受侮辱一事一经传出,律师团愤怒不已。原本决定在7月25日故意伤害 致死案开庭前两三天才再次奔赴北海的他们,决定立马前往北海。 但是灾难又再次降临在律师团成员身上。7月18日,几名律师团成员在所入住的酒店商讨 第二天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事宜,突然先后遭到三十几名不明身份民众的围攻,谩骂与殴 打。陈光武律师被一些妇女抓伤,咬伤,周身颈部、胸部和手臂部分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 他的录像机被这群暴徒给抢走。律师团成员李金星当时在另外一间房间,便立马报警。谁知 警方不知是否有意拖延,出警十分迟缓。最终来到现场的也只来了一名警察,到来后只是看 热闹,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作为。后来,律师团在大堂又遭受到围攻、谩骂和殴打。李金星 律师被打倒在地,头部遭到撞击而昏迷。他们再次报警,警察又姗姗来迟,只来了两、三人。 且来后除看了一下现场外,却没有任何言语,也无任何的制止行为。 在场的律师意识到没有靠山撑腰的这三十几位民众,不可能如此野蛮嚣张,在说他们也

  31. 不可能知道律师团成员入住酒店的详细地址。不排除北海警方背后操弄民意,借此来抓住律不可能知道律师团成员入住酒店的详细地址。不排除北海警方背后操弄民意,借此来抓住律 师团的把柄从而达到驱赶律师的目的。因此前后两次遭到的围攻、殴打、谩骂中,在场律师 均极度克制,没有任何不当及过激的言行。事后他们专门向宾馆人员进行过了解,是否有人 了解律师团入住的信息情况。宾馆人员告知,在当日下午3点曾有警方人员来到宾馆核实宾客 登记及入住情况。 故意伤害致死决定延期;律师团成员再次会见,当事人沉默不语; 杨金柱一直在其博客上更新发文,指出故意伤害致死案中种种的疑点与矛盾之处。北海 市检察院先后两次向法院撤回起诉书进行修改,但是前后两份起诉书依旧矛盾重重,根本无 法自圆其说。在7月25日开庭之日快到之时,北海市检察院依旧未能拿出重新修改的第三份 起诉书,律师团判断该案极有可能会延期审理。不出所料,在2011年7月19日,北海市中级 人民法院便做出决定,将故意伤害致死案延期审理。 会见当事人的行动仍然持续着。7月21日,当朱明勇律师及周泽律师会见自己的被告人时, 被告人高度紧张,回答问题支支吾吾,轻声细语,时不时还抬起头来用恐惧的眼神望着在场 监视的民警。律师再次依法要求会见不被监听监视,请民警离开,但是仍被拒绝。在后来, 当事人便沉默不语了,更加荒唐的是,在场的民警居然称这是被告人享有沉默权。无奈律师 团成员又再次会见不成功,铩羽而归。这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否北海警方给被告人施加压力, 做了思想工作?

  32. 在7月21日的当晚,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迟夙生律师匆匆赶到北海,看望在事件中遭围攻殴打在7月21日的当晚,全国人大代表,黑龙江迟夙生律师匆匆赶到北海,看望在事件中遭围攻殴打 的律师,并对律师团不畏强暴,冒着生命危险勇敢护法的大无畏精神给予高度评价。次日在北 海市人大领导的陪同下,分别到北海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调研北海律师事件。 并建议北海警方、检察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案、严格执法,避免出现侵犯律师权益等 问题。“迟夙生代表的到来,对北海市有关机关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起到一定的威慑 作用,同时也增加了律师团成员的安全感,鼓舞了律师团的士气。”杨金柱在其博客中如是写 道。与此同时,中华全国律协千呼万唤始出来,终于对该事件表态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严 重关注律师在北海依法执业过程中遭受的不法侵害”。 再次得以会见杨在新律师,爆出惊人内幕 在7月22日,律师团陈光武律师和张凯律师在北海看守所又一次会见了杨在新律师。此次 会见依然如前几次会见一样,受到了北海警方的百般刁难。但是为了能够顺利会见,陈光武律 师何张凯律师均积极配合了警方的工作。 这次会见爆出了一个惊人内幕:杨在新称在第一次会见后,北海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领导 曾找他谈话,动员他主动认罪,以换取从轻处理。他说他当场把他们骂得狗血喷头,并指出谁 动员他认罪简直就是脑残。这种伎俩似曾相识,杨在新律师并没有上当。而且这个信息也让律 师团心中悬着的石头落地了,如果杨在新律师上当认罪,这对后面律师团维权工作的开展将会 是一个严重的打击,可喜的是杨在新律师并没有辜负众望。

  33. 北海市检察院提交第三份起诉书,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确定审判日期 7月29日,北海市检察院终于提交了第三次修改的起诉书,同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也重 新确定在2011年8月8日再次开庭审理北海市“11.17故意伤害致死案”。而该案的审理结果如何 将直接关系到杨在新律师是否存在涉嫌律师伪证罪的行为。但是不管该案的审判结果如何,杨 在新律师涉嫌的律师伪证罪的案件仍很难得到公正审判。为何能得出如此判断,王思鲁律师在 《东方早报》评论文当中的一段话道破了其中原因:“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涉嫌作伪证往往发 生在他所代理的案件中。侦查和起诉律师的常是同一个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甚至是原 班人马办理,如此根本无法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也违背了‘任何人不能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 的程序正义原则。”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缺乏单位回避制度,同一个案件的侦查机关和检查 机关来侦查和起诉涉案的律师,由于他们之间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如此难保司法公正。 见证挑战强权的魄力和勇气 北海律师事件,在律师界的维权抗争,新闻媒体的阳光报道下,引发了全国民众的关注讨 论。这次事件已经成为继重庆李庄案后,又一极具符号意义的法治事件。如今北海的公检法机 关与律师团之间始终相持不下。故意伤害致死案判决不出,杨在新律师的伪证案也无法开庭审 理。两者之间犹如皮毛之关系,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然而北海一方权柄在握,律师团一方唯有 律法,可以说在中国这个人治色彩极其浓厚的国度里,律师团是处于极其劣势的地位。而不仅

  34. 仅在北海律师事件中,几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都是弱者,刑事辩护制度的作用也难以得到发挥,仅在北海律师事件中,几乎在刑事诉讼中律师都是弱者,刑事辩护制度的作用也难以得到发挥, 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已将到了非扭转不可的地步了。 今年正值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要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的大背景,加之北海律师事具 有典型性,该事件凸显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尤其是刑事诉讼制度中辩护制度近乎于 形同虚设,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和取证难三难依旧,刑讯逼供情况仍屡禁不止,回避制度中缺 乏单位回避以及未审先判有罪推定等等问题。如今这些问题已经统统被推上了台面,律师为权 利呐喊的呼声此起彼伏,而如何解决与回应必将在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有所体现。而 据南方周末的报道:“全国人大法工委已表态要修改刑诉法38条,思路是从实体上明确辩护人 伪证的事实,以法院生效裁判为依据,而不是像北海官方操作的那样,以侦查机关和起诉书上 认定的事实。”这不仅对北海律师事件来说是一个利好的消息,更重要的是北海律师事件引发 律师界维权呼声得到了立法者的有力回应。 “当面对强权的压迫时,虽然我们拥有的武器唯有法律,但是我们要有敢于挑战权力的勇 气和魄力。这种勇气和魄力不是来源于一两个律师呼喊,更不是来源于一个律师团的‘一线厮 杀’,而是来源于中国20万律师的精诚团结。”王思鲁律师在《南方日报》的评论文章中如是 说。一路走来,中国的律师始终在法治进程的道路上发出自己的呐喊,不管最终结果是如何, 或许成功,或许失败,但是前进的步伐无法阻挡,北海律师事件终究会载入中国法治进程的 史册。

  35. 谢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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