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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警察法治

第八章 警察法治. 第一节 警察法治概述 第二节 警察法治的理念和要求 第三节 警察法律体系建设 第四节 警察执法监督与考评. 教学目的:掌握警察法治的含义、功能,警察法治理念和要求,了解我国警察法律体系的建设,掌握警察执法监督与考评的内容。. 能力目标:为培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打下基础. 第一节 警察法治概述. 治国方略. 一、警察法治的涵义. 法制. 法治. 理性的办事原则. 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律精神. 理想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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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警察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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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八章 警察法治

  2. 第一节 警察法治概述 第二节 警察法治的理念和要求 第三节 警察法律体系建设 第四节 警察执法监督与考评 教学目的:掌握警察法治的含义、功能,警察法治理念和要求,了解我国警察法律体系的建设,掌握警察执法监督与考评的内容。 能力目标:为培养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打下基础

  3. 第一节 警察法治概述 治国方略 • 一、警察法治的涵义 法制 法治 理性的办事原则 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律精神 理想的社会秩序

  4. 警察法治就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警政警务工作理念、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包括整个警政警务活动中以民主作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观念、原则、制度、组织和过程。警察法治就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警政警务工作理念、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包括整个警政警务活动中以民主作为前提和目标的依法办事的观念、原则、制度、组织和过程。

  5. 二、警察法治的功能 • (一)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 (二)保障人权、民主、自由、平等 • (三)强化法律权威,推进依法行政 • (四)推动警政建设警务工作和谐发展

  6. 第二节 警察法治的理念和要求 理念 • 一、警察法治的理念 • 是一定组织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 • 则是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对于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 法治理念 警察法治理念

  7. 三、警察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二、警察法治理念的内容 • 依法治国 • 执法为民 • 公平正义 • 服务大局 • 党的领导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8. 二、警察法治理念之——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 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 • 严格依法办事。

  9. 二、警察法治理念之—— (二)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 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公安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 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利益是执法为民的核心。 • 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是: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尊重和保障人权。

  10. 三、警察法治的基本要求—— 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 • 1.必须在执法思想上与时俱进 • 首先要改变执法观念,坚决抛弃那些不合时宜的和错误的执法观念,如“重打击、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等等; • 其次,要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 三要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一致性,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追求效率与实现公正、执法形式与执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真正解决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打牢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

  11. 2.必须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 要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思想感情。 • 要从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执法问题入手,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坚决杜绝发生伤害群众感情、漠视群众疾苦,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 3.必须切实提高执法水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 4. 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行政工作。 • 要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在户籍、出入境、交通、消防等公安行政管理方面不断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措施。

  12. 二、警察法治理念之—— (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 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就是要求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高效、程序公正,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 公平正义的首要内容便是确保一切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执法者还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到反对特权,禁止歧视,避免迟来的公平正义,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

  13. 三、警察法治的基本要求—— 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总要求。公安机关要主动适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客观进程,从最基本的环节、从最细微的地方做起,切实做到所有的公安工作和执法行为都能体现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14. 1.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含义。 • 2. 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 首先,要提高法律素养,维护法律权威。 • 其次,要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第三,要严格依法办事。 • 第四,要坚持秉公执法。 • 第五,要坚持文明执法。 法律法规考试、 执法卷宗考查、 信访工作考评

  15. 坚持秉公执法,要做到四个坚持: • 一是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证据关和法律关,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客观全面地收集、审查证据,努力提高法律水平,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实现公平和正义; • 二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执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 三是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公正与效率都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 • 四是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确保不因办案质量问题不能定罪,确保不出一起冤假错案

  16. 二、警察法治理念之—— (四)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 大局是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 因此,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

  17. 二、警察法治理念之—— (五)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证 •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 • 党的领导要求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有效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18. 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个关系: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个关系: • 一是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 • 二是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 • 三是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19. 能力培养 • 案例分析: 2006年1月2日凌晨 上海 张蕴 陈华

  20. 第三节 警察法律体系建设 建立公安法规体系,首先应当对公安法规进行科学的分类,公安法规应由这样六部分构成, • 公安刑事法规、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7-05-11) • 治安保卫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06-03-01) • 公安行政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004-07-01) • 公安组织人事法规、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79号)(2004-07-01) • 警务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五章(主席令第40号)(1995-02-28) • 公安监督法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21. 第四节 警察执法监督与考评 一、警察执法监督 (一)警察执法监督概述 • 警察执法监督是指法定机关或者人员对警察机关及其警务人员的执法活动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

  22. (二)中国公安执法监督概述 • 1.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 • 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3. 1)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1)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 2)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纪律的情况实施监督 • 第19条:“在非工作时间,遇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 • 第22条:12条“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 • 第23条:着装纪律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 五条禁令

  24. 2.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 对公安执法监督,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 • (1)按监督主体分,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等。 • (2)按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的隶属关系分,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 • (3)按实施监督时间分,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 (4)根据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直接监督和间接监督。

  25. 3. 公安执法监督的原则。 • (1)维护人民利益原则 • (2)依法监督原则 • (3)依靠群众原则 • (4)监督公开原则

  26. 4.公安执法监督的方式。 由于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监督的方式也具有多样性。 如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检查、审查、调查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对侦查、执行刑罚等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可以通过检查、调查等行政监察程序监督;督察机构则依照专门的督察程序监督;其他社会监督主体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等监督形式进行监督。

  27. 权力机关的监督 • 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审议工作报告、质询、罢免等形式,来监督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领导管理活动。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行宏观监控,以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奉公守法、忠于职守,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错误决策和产生腐败。

  28. 党的监督 • 指党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的监察和督促。 • 在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中,中共党员的人数众多。党的监督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人民警察法》中虽没有规定党的监督问题,这是受立法原则的局限,但并不影响党的监督工作的正常进行。公安机关必须忠实的执行国家意志。党和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具体反应了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符合人民的利益。共产党对公安工作有绝对的领导权。

  29. 行政机关的监督 • 是指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管理活动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 • 上下级之间的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是行政监督中最基本的形式。 • 专业行政机关的监督:专门性机构行使的监督权,主要指国家监察部以及各级监察机关

  30. 检察机关的监督 • 可以向人民警察所在机关派驻检查员 • 人民检察院通过批准逮捕的法律程序等途径,对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 立案监督 • 审查批捕 • 审查起诉 • 对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 执行监督 • 人民检察院 通过受理对人民警察机关及对人民警察的控告、检举进行监督

  31. 人民群众的监督 郑州市实验小学六年级(2)班王雨欣写的《致警察叔叔的一封信》。 “交巡警叔叔是城市形象大使,可帽子却黑黝黝的,太难看了。”昨日,郑州市警务督察针对小学生提出的这种情况走上街头,逐个对辖区民警警帽进行检查。

  32. 2003年3月1日,公安部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其中规定,即日起,110报警台履行接受群众监督的新职能:凡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监督投诉。2003年3月1日,公安部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十二项措施》,其中规定,即日起,110报警台履行接受群众监督的新职能:凡群众发现公安机关、公安民警有违法违纪或失职行为的,可以直接拨打110进行监督投诉。

  33. 其他监督 • 公安机关的民警办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回避监督 《人民警察法》第45条: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4. (三)公安督察制度 1、公安督察制度的建立 • 1997年6月4日经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人民警察法》。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35. 2、督察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 在《公安机关督察条例》颁布之前,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工作主要是通过纪检和监察两大系统来进行。而实践证明,单纯依靠纪检、监察实施监督,受人力、体制、行使职权的限制,且执行乏力,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需改革和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制度。 • 受人力不足的制约 • 受体制的制约 • 行使职权受制约 • 执纪乏力

  36. 公安部建立督察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公安督察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建立督察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公安督察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建立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 3、督察制度的建立

  37.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明确规定:“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应当佩戴督察标志或者出示督察证件”。 • 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任务,着应季人民警察制式警服时,督察标志佩戴于左上衣兜纽扣正下方,上端对齐兜盖下端(女同志着无左上衣兜的警服时,督察标志佩戴于警号正下方,上端对齐警号下沿)。

  38. 4、督察条件的人员条件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4、督察条件的人员条件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公安业务知识;   • (3)具有3年以上公安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  • (4)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39. (一)行使职权与遵守纪律的现场督察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关于现场督察的规定摆脱了以往事后监督的被动局面,也弥补了多年来现场监督工作的空白。 • 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 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 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 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40. 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6、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 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 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 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 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41. 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查处违反“五条禁令”的案件738起,查处民警988名,追究领导责任561名,开除和辞退民警387名;查处违纪违法案件5526起,涉及民警7716名。 山东省派出检查民警9800人次,查处违令民警8人,其中党纪处分五人,辞退三人,并对有关的八位领导作了责任追究。 • (二)专门事项与警务活动的督察;

  42. (三)违法违纪的当场处置; • 督察人员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有当场处置权 • 1、对违反警察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纠正 • 2、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 3、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43. (四)停止执行职务与禁闭措施 • 第11条 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禁闭:1---7天 停止执行职务:15天---三个月

  44.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1条第二款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1条第二款规定:“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对民警处分与司法移送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第11条第三款规定:“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5. 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建督察机构近三千个,有专职督察民警近万名 。10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共开展现场督察活动360万次,受理核查检举控告65万余件,对10034名违纪民警停止执行职务、对5856名违纪民警采取禁闭措施。 • 2006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共对公安刑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现场督察活动6.6万次。其中春节期间共发现和制止了酒后欲驾车等违禁的行为19起21人。 • 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4442起5942人,与2005年同比分别下降8.4%、9.8%。其中,查处处级干部212人;给予政纪处分3044人、党纪处分878人,有178人受到刑事处罚

  46. 不仅督察,而且维权 • 2005年8月1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警务督察部门承担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工作职责。 • 到目前为止,全国31个省、 区、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公安局以及铁道部公安局, 均成立了“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 益委员会”,并在警务督察部门 成立“维权办”,大多数市级公安 机关和近一半的县级公安机关在 警务督察部门设立了“维权办”。

  47. 三、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 1.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概述 •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简称执法考评,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以及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治安案件和行政管理等情况进行的考核评议。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48. 2007年4月28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考”暨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2007年4月28日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考”暨基层执法质量服务队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 法律法规考试、 • 执法卷宗考查、 • 信访工作考评。

  49. 2.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内容、基本要求和具体标准。 •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2) 在办理治安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3)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4)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5)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民警执法违法情况。”

  50. 公安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 (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立案; • (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情形; • (3)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4)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情形; • (5)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无违法撤销案件、升格或降格处理,以及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情形; • (6)适用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 (7)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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