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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 報告人:李品蓉. 相關法規. 民 91 年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97 年 2 月 12 日廢 ) 民 91 年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人員配置標準 民 92 年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民 97 年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民 97 年 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民 97 年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5 條之規定 :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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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 報告人:李品蓉
相關法規 • 民91年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97年2月12日廢) • 民91年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人員配置標準 • 民92年 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計畫 • 民97年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民97年 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 民97年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5條之規定: •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 一、職業訓練機構。 • 二、就業服務機構。 • 三、庇護工場。 • 第一項機構之設立許可、設施與專業人員配置、資格、遴用、培訓及經費 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庇護工廠設立之目的 • 提供就業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 保障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勞動權益。 • 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機制。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97.2.12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97.2.12 • 主管機關: §2 中央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地方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 庇護工廠的定義: § 3 依本準則設立,提供年滿十五歲,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庇護工場申請人:法人或事業機構 §4 • 申請文件:§5 一、法人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影本擇一。 二、產權或使用證明文件。 三、設立計畫書。 四、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設立計劃書: §6 一、設立後六個月內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障別及人數。 二、營運規劃及人員配置。 三、薪資發放制度。 四、財務規劃。 五、期程規劃。 六、無障礙措施規劃。 七、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五十,且不得少於四人。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許可之庇護工場,由當地主管機關發給許可證,並記載: §7 一、機構名稱。 二、地址。 三、法人代表人或事業機構負責人姓名。 四、營業項目。 五、許可機關、日期、文號。 • 庇護工場應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支持、就業轉銜及相關服務。 • 應符合身心障礙者特殊需要,提供無障礙環境。 §8、 §9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庇護工場內部人員: §10 主管一人,綜理業務。 一、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提供個案管理及轉銜服務相關事項。 二、就業服務員:提供就業適應輔導及支持相關事項。 三、技術輔導員:提供技術指導相關事項。 四、業務行銷員:提供業務拓展及產品行銷相關事項。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得綜合設立,其人員設置標準依各設立相關法規辦理。 • 辦理庇護工場之場地,應與提供其他服務之場地區隔。§11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審查機制: 1. 年度開始前二個月及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計畫書、預算書及業務報告、年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2. 得要求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 §12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若有以下情形,須改善: 一、業務經營與設立目的不符。 二、財務收支未取得合法憑證或會計紀錄未完備。 三、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查核。 四、對於業務或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五、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未向當地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六、未依設立計畫書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七、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 • 若未改善,得廢止其設立許可。§13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人員變動、場址變動。 §14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設立之庇護工場補助。 §15 • 申請補助文件、不予補助條件。 §16 §17 • §18§19 • 績效優良者得公開表揚。 §20 • 本準則經費。 §21 • 換發許可證。 §22 • 自公布日實施。 §23
庇護工場的類型 • 以設立的單位而言: • 機構式的庇護工場 • 學校式的庇護工場 • 獨立式的庇護工場 • 附屬式的庇護工場 • 就安置時間長短而言: • 過渡性的工廠 • 長期性的工廠 • 綜合性的工廠
舉例:庇護工廠 • 行政院勞委會庇護工場 • 伊甸921庇護工場 • 輪椅輔具製造生產 • 環保創意產品與家庭用品生產 • 勞務代工 • 清潔勞務 • 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 烘焙屋 • 台北市私立自立庇護工場 • 烘焙、皮雕
庇護工場面臨的問題 (林東傳) • 非營利機構缺乏產業的專業人才是庇護工場本質上的嚴重問題 • 經營產品或服務與市場需求產生過大落差 • 營業形態缺乏商業機制競爭力 • 身陷社會福利與商業利益的矛盾衝突 • 組織團隊的業績開發能力薄弱 • ……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勞委會http://opendoor.evta.gov.tw/sub.aspx?p=0004345&a=0004360 • 庇護工場經營之認知http://www.iii.org.tw/activity/950701/1-02.pdf • 伊甸921庇護工場部落格 • http://www.wretch.cc/blog/eden921/11379404 • 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 • http://www.c-are-us.org.tw/style/front001/bexfront.php?sid=1470082435 • 台北市私立自立庇護工場 • http://tzuli.myweb.hinet.net/ • 林宏熾(1997)庇護工場的規劃與功能,就業與訓練
THE END 謝謝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