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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宣導

交通安全宣導. 新光國中學務處. 90 ~ 95 學年度 交通事故件數各月統計比較表. 肇事原因分析 人為因素--駕駛人的疏忽. 1、違規超車 2、使用車道不當 3、轉彎不當 4、超速失控 5、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6、駕駛人身体狀況不佳 7、未注意前方車(人)動態 8、違反號誌管制措施之指引. 肇事原因分析 --車輛因素. 1、 機車本身所具備之不安全性 2、 機車體積小,顯著性差 3、 機件故障. 肇事原因分析    --道路環境因素. (一)天候狀況 (二)路面狀況 1、路面積水濕滑或殘留油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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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交通安全宣導 新光國中學務處

  2. 90~95學年度交通事故件數各月統計比較表

  3. 肇事原因分析人為因素--駕駛人的疏忽 1、違規超車 2、使用車道不當 3、轉彎不當 4、超速失控 5、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 6、駕駛人身体狀況不佳 7、未注意前方車(人)動態 8、違反號誌管制措施之指引

  4. 肇事原因分析 --車輛因素 1、機車本身所具備之不安全性 2、機車體積小,顯著性差 3、機件故障

  5. 肇事原因分析   --道路環境因素 (一)天候狀況 (二)路面狀況 1、路面積水濕滑或殘留油渣 2、路面凹凸不平 3、路面有散沙或碎石

  6. 交通事故之行為習慣分析 一、擅闖 二、走捷徑 三、開快車趕時間 四、開車時心不在心焉 五、開車時接聽行動電話 六、開車時與後座交談

  7. 行的安全

  8. 行人需遵守交通規則

  9. 等待穿越路口時請勿站立於交岔路口範圍內

  10. 安全帽的重要性 1.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規定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 2. 根據醫學統計,騎乘機車發生車禍者,每十人即有九人因未戴安全帽腦部重創。

  11. 機車駕駛人及附載座人應依規定配戴安全帽 1. 安全帽應為乘坐機器腳踏車專用之安全帽,經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並於帽體貼有檢驗合格標識或梅花型S產品安全標誌。 2. 帽體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3. 配帶時,安全帽應正面朝前及位置正確,於顎下繫緊扣環,安全帽並應適合頭形,穩固戴在頭上,不致上下左右晃動,且不可遮蔽視線。

  12. 如何正確使用安全帽 1.買了安全帽不是只帶而不戴。 2.扣緊後,帽帶與下巴之間隙約一 指幅。 3.不得妨礙視線。

  13. 資料來源:交通部道安委員會

  14. 騎乘機器腳踏車應注意事項 1. 載物者,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車把手,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 2. 機器腳踏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3. 附載座人不得側坐。 4. 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戴安全帽。

  15. 5.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機器腳踏 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 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 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16. 機器腳踏車行駛於無標誌或標線車道時應注意重要事項機器腳踏車行駛於無標誌或標線車道時應注意重要事項 1.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得在最外側二車道行駛;單行道得在最左、右側車道行駛。 2.在已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雙向道路得在最外側快車道及慢車道行駛;單行道道路得在慢車道及與慢車道相鄰之快車道行駛。 3.同向三車道以上道路,均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4.不得在人行道行駛。 5.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僅以後輪著地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亦不得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17. 機器腳踏車行車速度應注意重要事項 1.在市區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五0公里,在郊外道路時速不得超過六0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或行車分向線之道路,市區時速不得超過三0公里,郊外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2.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上,時速不得超過四0公里。 3.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施工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機器腳踏車應減速慢行

  18. 肆、酒後駕車篇

  19. 血液中酒精濃度對駕駛人之影響

  20. 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21. 新處罰條例修正計有五大特色: • 加強砂石車等大型車輛之違規處罰及規範,例如超載分級處罰,以防杜肇事。 • 提昇安全規範,例如繫安全帶、幼童安置於安全座椅、不打大哥大等,以保護汽車駕駛人、乘客安全。

  22. 加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教青少年之責,例如青少年飆車父母連帶受罰,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管教青少年之責,例如青少年飆車父母連帶受罰,以共同維護交通安全。 • 加重駕駛人重大違規行為處罰,例如酒後駕車、飆車等的處罰,以遏止肇事。 • 修正相關違規裁罰規定,例如分級處罰等, 以符合公平。

  23. 新處罰條例的安全帶條款規定 第31條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其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24. 開車不使用手持式大哥大 •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增訂第31條之1)

  25. 汽車行進中使用行動電話會使駕駛人分心 • 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對前方發生狀況的反應會變得遲緩 : 依據國外研究顯示,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對於前方發生狀況的反應會變得遲緩,統計約有0.6~0.7秒的遲緩反應,尤其在高速公路上時速100公里時就會產生17~20公尺距離的落差反應遲緩 。

  26. 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較未使用電話之肇事率高出數倍: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較未使用電話之肇事率高出數倍: 依據國外研究顯示,行車時使用行動電話,一到五分鐘之內發生事故的機率是在沒有通電話情形下的4.3倍 。 • 新條文僅規定不能使用手持式大哥大,駕駛人使用耳機接聽電話並未違規,但依前述理由,為了行車安全,開車時仍以不打大哥大為宜 。

  27. 行駛道路絕不「飆車」 新處罰條例修定第43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時;或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28.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 以上違規之駕駛人同時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其中汽機車駕駛人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以及違規在道路上競技飆車時,將被吊扣牌照三個月 。 (增訂第43條)

  29. 前述飆車違規之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前述飆車違規之汽機車駕駛人係未滿十八歲之人,與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增訂第43條)

  30. 新處罰條例的「酒後駕車條款」 • 新修正條文(第35條)加重酒後駕車之處罰為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 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 • 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31. 汽車駕駛人於吊扣期間再度酒後駕車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於吊扣期間再度酒後駕車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增訂第35條)

  32. (增訂第35條) • 汽車駕駛人若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33. 汽車檢驗、登記及換發牌照條款 •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汽車檢驗、各項登記或換發牌照、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尚未結案之罰鍰。 (增訂第9條之1)

  34. 陸、道路交通安全常識

  35. 防禦駕駛 「防禦駕駛」對大多數車輛駕駛 人而言應該是一陌生的名詞,那 「防禦駕駛」到底是什麼呢?

  36. 依據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出版之「防禦駕駛教戰手冊」對防禦駕駛所作之定義為:「防禦駕駛乃強調以人的認知為主軸的用路觀念,提醒駕駛人/用路人除了注意週遭狀況(如路口、雨天)、勿違規侵犯他人外,更應從目視/耳聽的察覺,進一步認知並預測接下來可能發生意外之情境,進而預先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事故的一種駕駛/用路哲學。廣義的防禦駕駛觀念與應用範圍不僅僅限於車輛駕駛人,尚包括如機車騎士,行人等等所有用路人,由增進認知能力進而提昇交通安全。」依據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出版之「防禦駕駛教戰手冊」對防禦駕駛所作之定義為:「防禦駕駛乃強調以人的認知為主軸的用路觀念,提醒駕駛人/用路人除了注意週遭狀況(如路口、雨天)、勿違規侵犯他人外,更應從目視/耳聽的察覺,進一步認知並預測接下來可能發生意外之情境,進而預先採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事故的一種駕駛/用路哲學。廣義的防禦駕駛觀念與應用範圍不僅僅限於車輛駕駛人,尚包括如機車騎士,行人等等所有用路人,由增進認知能力進而提昇交通安全。」

  37. 舉例而言,請問為何進入隧道要開頭燈? 用「防禦駕駛」的觀念解釋是因為若隧道中車輛未開啟頭燈,萬一突然停電隧道內將烏黑一片,駕駛人在視線極度不良的情形下可能造成追撞,並導致連環大車禍,另隧道內外照明亮度差異甚大,開啟頭燈更能讓他車辨識自己車輛的存在,因此就算大白天,進入隧道前都應開啟頭燈。在明瞭此一觀念後,相信很多人都能接受進入隧道要開頭燈的規定,不但不會覺得不方便,反而會主動開頭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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