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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海洋法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 料來源 : 黄異 -- 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 -- 國際海洋法. 區域. 係指各沿海國的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底部份。 各國主張之鄰接區大小對於區域範圍大小並無影響,但領海、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的大小則影響區域的範圍。. 區域. 如果沿海國主張領海而無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則沿海國與區域之分界為領海之外界。 如果沿海國主張領海及大陸架而未主張專屬經濟區,則沿海國與區域的分界為大陸架之外界。 區域僅指海底,不包括其上水域及水域的上空。. 區域. 「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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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際海洋法 參考資料來源: 黄異--國際海洋法 姜皇池--國際海洋法

  2. 區域 • 係指各沿海國的管轄範圍以外的海底部份。 • 各國主張之鄰接區大小對於區域範圍大小並無影響,但領海、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的大小則影響區域的範圍。

  3. 區域 • 如果沿海國主張領海而無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則沿海國與區域之分界為領海之外界。 • 如果沿海國主張領海及大陸架而未主張專屬經濟區,則沿海國與區域的分界為大陸架之外界。 • 區域僅指海底,不包括其上水域及水域的上空。

  4. 區域 • 「區域」及其資源是人類的共同繼承財產。 「區域」內資源的一切權利屬於全人類,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類行使。 • 任何國家不應對「區域」或其資源主張主權,也不應將其據為己有。 • 行使區域的權利,不應影響「區域」上覆水域或這種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5. 區域 • 「區域」應發放給所有國家,不論是沿海國或內陸國,專為和平目的利用,不得有任何歧視。 • 在「區域」內發現的考古和歷史文物,應為全人類的利益予以保存或處置,但應特別顧及來源國,或文化上的發源國的優先權利。

  6. 區域 • 「區域」採探活動主要依兩套系統進行: • 1、由國際海底管理局之企業部進行, • 2、由締約國或其國營企業、或具有其國籍之自然人或法人以及國際組織來探採。但其探採活動前應先獲得國際海底管理局的核准。

  7. 區域 • 區域礦物資源的探採必須遵守海洋法公約的制度進行。 • 應保障開發中國家的利益---特別是內陸國及地理不利國,使其有效參加區域礦物資源的探採。

  8. 區域 • 探採活動必須遵守: • 1、海洋法公約及國際海底管理局所訂的有關技術移轉與海洋環境保護的規定。 • 2、接受國際海底管理局的監督。

  9. 船舶 • 一、船舶的種類: 1、商船(貨、客)、軍事用途、漁船…… 2、大船、小船 3、國輪、外國輪(包括權宜籍船)…… 4、公船、私船 5、……

  10. 船舶 • 船舶的國籍及地位: • 1、船舶有權懸掛所屬國家的國籍的旗幟。國家和船舶之間必須有真正聯繫。 • 2、每個國家應向其懸掛該國旗幟的船舶頒發權利文件。(§91)

  11. 船舶 • 3、船舶航行應僅懸掛一國的旗幟,在公海上應受該國的專屬管轄。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內不得更換其旗幟。 • 4、懸掛兩國或兩國以上旗幟航行並視方便而換用旗幟的船舶,對任何其他國家不得主張其中的任一國籍,並可視同無國籍的船舶。 (§92)

  12. 船舶 • 二、船籍國的權利和義務 1、得規範的事項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例如:扣押、拿捕、處罰、臨檢、調查…… 2、規範的對象:船舶、船舶行為、船上的人員……

  13. 船舶 • 3、保障海上安全 (1)、船舶的構造、裝備和適航條件:每艘船舶,在登記前及其後適當的間隔期間,受合格的船舶檢驗人的檢查,並在船上備有船舶安全航行所需要的海圖、航海出版物以及航行裝備和儀器; (2)、船舶的人員配備、船員的勞動條件和訓練:每艘船舶都由具備適當資格、特別是具備航海術、航行、通信和海洋工程方面資格的船長和高級船員負責,而且船員的資格與船舶種類、大小、機械和裝備都是相稱的;

  14. 船舶 (3)、信號的使用、通信的維持和碰撞的防止:船長、高級船員應充分熟悉並須遵守關於海上人命安全、防止碰撞、防止海洋污染和維持無線電通信所適用的國際規章。

  15. 船舶 • 4、海上救助之義務(§98) 每個國家應責成懸掛該國旗幟船舶的船長,在不危及船舶、船員或乘客的情況下: (1)、救助在海上遇到的任何有生命危險的人; (2)、如果得悉有遇難者需要救助的情形,盡速前往拯救; (3)、在碰撞後,對另一船舶、其船員和乘客給予救助,並在可能情況下,將自己船舶的名稱、船籍港和將停泊的最近港口通知另一船舶。

  16. 船舶 • 5、禁止從事販運奴隸、販賣精神調理物質、海盜行為、非法廣播等行為。(§99、100、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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