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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融券交易實務

融資融券交易實務. 臺灣證券交易所 交易部 陳正斌 講授. 融資融券交易實務. 一、架構 二、以資養券 三、歷史教訓 四、融券套利 五、三大法人 六、交易類別更改 七、額度分配 八、個案研究. 架構:中視案例. 架構:信用交易交割圖示. 架構:以資養券.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法 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 取得之客戶證券,得 一、作為其辦理 融券業務之券源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資金或證 券之擔保. 架構:擔保維持率. 追繳金額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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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融資融券交易實務 臺灣證券交易所 交易部 陳正斌 講授

  2. 融資融券交易實務 • 一、架構 • 二、以資養券 • 三、歷史教訓 • 四、融券套利 • 五、三大法人 • 六、交易類別更改 • 七、額度分配 • 八、個案研究

  3. 架構:中視案例

  4. 架構:信用交易交割圖示

  5. 架構:以資養券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法 第22條第1項規定: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 取得之客戶證券,得 一、作為其辦理融券業務之券源 二、作為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資金或證 券之擔保

  6. 架構:擔保維持率 • 追繳金額之計算: • 融資=成交價金0.6(0.5)  1.2 • 40元融資買進,跌至何價位須追繳? • 融券=成交價金1.9÷ 1.2 • 60元融券賣出,漲至何價位須追繳?

  7. 架構:利息之計算 • 利息之計算,自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起至清償日之前一日止

  8. 券源 以資養券→融資餘額<融券餘額→停券 停券即表示券不足: 自辦證券商向證金公司辦理轉融通〈券〉 證金公司向市場辦理1標借:不得融券賣出 不得現金償還 2議借 3標購

  9. 券源:案例演練

  10. 券源:計算 賣出部位:融資賣出425張 融券賣出360張 庫存餘額:1010張-400張-750張=360張 買賣相抵:融資買進280張 轉券差額:145張

  11. 精英87:養誘軋

  12. 歷史經驗1 • 86年10月08日起,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半年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 87年06月11日起,最低擔保維持率由百分之140調整為百分之120。 • 87年09月起,地雷股顯現。

  13. 歷史經驗2 140﹪-【三天補繳(21﹪)+一天處分(7﹪)】=112﹪ 112﹪-6個月利息(10﹪)=102﹪ 120﹪-【二天補繳(14﹪)+一天處分(7﹪)】=99﹪ 99﹪-12個月利息=?

  14. 歷史經驗3 • 89年01月01日實施,無償配股2元以上〈含2元〉列入擔保維持率。 • 89年04月13日融資餘額5956億元。 • 89年12月30日融資餘額約1900億元,此即為融資斷頭散戶死光光。

  15. 假除權 標的:無償配股2元以下、現償配股、現金股利。 基準日:除權除息交易日之前六個營業日。 棄權賣壓之虞。 新制假除權 標的標的:無償配股2元以上。 基準日:除權除息交易日。 提高擔保維持率。 假除權與新制假除權之差異

  16. 假除權與新制假除權之案例 • 假設投資人甲於6月1日以100元融資買進台積電股票1000股,融資比率為60%,且將於7月10日除權無償配股300股,茲將假除權作業與新制假除權作業分別敘述比較於后:

  17. 假除權與新制假除權之案例 • 假除權作業: 因投資人甲以100元融資買進台積電股票1000股,計算其 總價款:100元×1,000股=100,000元 融資金:100,000元×60%=60,000元 6月1日收盤價為102元,其擔保維持率為(102元×1,000股)/60,000元=170% 茲台積電股票除權交易日為7月10日,依操作辦法第23條第2項規定,應於除權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為7月2日,當日收盤價為76元,是即,除權參考價為58.5元 除權參考價:76元÷(1+0.3)=58.46≒58.5元 7月2日擔保維持率為(58.5元×1,000股)/60,000元=98%,不足最低擔保維持率120%,應追繳金額為24,900元 追繳金額之計算: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融資股數×融資比率)追繳金額:60,000元-(58.5元×1,000股×60%)=24,900元

  18. 假除權與新制假除權之案例 • 新制假除權作業: 假設(一)延續前題,7月2日收盤價76元,擔保維持率為127% 7月3日收盤價77元,擔保維持率為128% 7月4日收盤價78元,擔保維持率為130% 7月7日收盤價74元,擔保維持率為123% 7月8日收盤價74元,擔保維持率為123% 7月9日收盤價73元,擔保維持率為122% 則於除權交易日7月10日,除權參考價為56元,除權參考價73÷(1+0.3)=56.15元≒56元 收盤價亦為56元,則其擔保維持率為 【(56元×1,000股)+(56元×300股×70%)】/60,000元=113%,不足最低擔保維持率120%。

  19. 假除權與新制假除權之案例 假設(二) 延續前題,7月2日收盤價76元,擔保維持率為127% 7月3日收盤價77元,擔保維持率為128% 7月4日收盤價78元,擔保維持率為130% 7月7日收盤價81元,擔保維持率為135% 7月8日收盤價84元,擔保維持率為140% 7月9日收盤價88元,擔保維持率為147% 則於除權交易日7月10日,除權參考價為68元,除權參考價88÷(1+0.3)=67.69元≒68元 收盤價亦為68元,則其擔保維持率為 【(68元×1,000股)+(68元×300股×70%)】/60,000元=137%。

  20. 多殺多 設甲於890102,以200元融資買進A股票1000股,融資比率50﹪,參與除權200股,則 融資款100000元【1000股× 200元× 50﹪ = 100000元】 自備款100000元 • 股價為100元時 ,其擔保維持率為120﹪, • 〈1000股× 100元〉+〈200股× 100元〉/ 100000元= 120﹪ • 股價為99元時 ,其擔保維持率為118﹪,需追繳 • 100000元- 〈 99元× 1000股× 50﹪ 〉 - 〈 99元× 200股× 50﹪ 〉 =40600元

  21. 中纖 中纖於94/08/23以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普通股,每股無償配發2.541股,不得列入擔保維持率計算。 因93/03/17台財證一字第0930109136號函示,依92/02/07台財證一字第0920000485號函示,現金增資股票前經本會限制上市櫃買賣,於未解除限制上市櫃買賣前,再向本會申請〈報〉以盈餘、資本公積轉增無償配發之新股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部分,應續予限制上市櫃買賣,因此無論係參與認購本次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東或非持有本次增資股之其他股東,於該公司尚未解除限制上市買賣前,嗣後所分配之無償配股或認購之增資發行新股,均應繼續限制上市買賣。

  22. 融券套利 一、衍生性商品: 現買轉換公司債、存託憑證,券賣現股標的 二、金控合併: 現買消滅公司,券賣存續公司

  23. 聲寶92

  24. 久津92圖一

  25. 套利失敗 • 91年12月26日發行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自發行之日起滿三個月後,至到期日前十日止,得申請轉換普通股。 • 預定92年05月28日召開股東常會,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5條規定,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第六營業日前,還券了結。即於92年03月21日前還券了結。

  26. 久津92圖二

  27. 久津案例之影響一: • 非第一手不得還券:87年02月19日台證(87)交字第04205號函,第一手定義為包括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及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後,第一次轉讓之記名股票。至於在集中交易市場買進,尚未辦理過戶登記之無記名股票,則不包括在內 。

  28. 久津案例之影響一: 自己股票始得還券: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1條規定 委託人融券賣出者,除有左列情事外,不得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現券償還: 一、融券賣出之標的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期間。 二、於停止過戶日前第六個營業日之交易時間前, 以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或參考價之漲幅百分之七委託融券買進無法成交者。930412施行

  29. 久津案例之影響一:博達93

  30. 久津案例之影響一:博達93 • 93年06月15日,成交18334仟股,由開盤漲停價9.05元一價至收盤9.05元。 • 93年06月15日下午經由證交所發佈重大詢息,該公司業於93年06月14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重整。 • 93年06月24日停止買賣。

  31. 久津案例之影響二 營業細則91條6項:證券經紀商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代辦交割所受之證券,屬同一違約期間 之合計張數達該標的證券已發行股數百分之五以上且達該標的證券申報違 約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證券經紀商得採下列方式擇一 處理: 一、於確定委託人違約之次一營業日開始連續三個營業日,如無法全部反 向處理完畢,經與委託人雙方達成協議或通知委託人,證券經紀商得 視市場狀況,依協議或通知內容,於一百八十天內予以反向處理完畢 ,並將協議或通知之情事函報本公司備查。 二、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協議訂定價格以為計算損益依據者,應將雙方達 成協議之協議書函報本公司備查。

  32. 融券賣出 券源:以資養券 主體:自然人、一般法人、三大法人 回補:融券回補 賣出價款:授信機構擔保品 借券交易 券源:現股 主體:出借人〈銀行、保險公司、投信、期貨自營商等〉借券人〈自營商、投信、外資〉 回補:不適用 賣出價款:借券人 融券賣出與借券交易之差異

  33. 證券自營商 • 認售權證發行人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為避險之需求,申請開立信用帳戶從事融券賣出者,其受託買賣帳戶編碼一律以「九二九」為前三碼,後加三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之帳號為之。 • 前開避險帳戶,證券經紀商僅得接受認售權證發行人委託融券賣出或買進償還融券之交易,並得以接受其現券償還融券之申請。另證券經紀商不得為該避險帳戶錯帳或更正帳號之申報。

  34. 證券自營商 • 有關發行人發行認售權證採融券賣出標的證券避險者,得不受「平盤以下不得融券賣出」規定之限制 。 • 特定法人機構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但認售權證發行人借券賣出認售權證標的股票之避險行為,得不受限制。

  35. 期貨自營商 • 同時經營期貨經紀與期貨自營業務或專營期貨自營業務之本國專營期貨商(以下簡稱專營期貨自營商)及兼營期貨自營商同時擔任股票選擇權造市者,於股票選擇權交易之對沖避險及履約交割所需,得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以下簡稱本帳戶)買賣股票選擇權標的的證券,並得進行該標的證券之借券賣出或融券賣出。

  36. 期貨自營商 • 證券經紀商即日起接受本國專營期貨自營商辦理開戶委託買賣證券,其帳戶編碼一律使用以「九三九」為前二位,後加三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之帳號,限於一家證券商(含總、分公司)僅開一戶。

  37. 期貨自營商 • 兼營期貨自營商則得於證券自營部門帳戶中以另設分戶之方式開立,向本公司申請開立戶號為「888888|2」之帳號,另若為進行該標的證券之融券賣出所需,則比照專營期貨自營商於證券經紀商所開立戶號為「九三九XXX|X」之帳號,並限於一家證券商(含總、分公司)開一戶。

  38. 期貨自營商 • 股票選擇權造市者依 主管機關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一二八七七六號令規定,借券賣出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之避險行為,得不受借券賣出之價格之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930609台財證七字第0930002572號】

  39. 期貨自營商 • 股票選擇權造市者依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主管機關九十二年十月三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二○一二八七七六號令規定, ,融券賣出股票選擇權標的證券之避險行為,得不受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940623金管證七字第0940108349號】

  40. 額度共用 • 證券商同時獲准從事認售權證發行及股票選擇權造市業務者,其最高融券限額為新台幣(以下同)4000萬元,對上市單一個股之融券限額為2000萬元,對上櫃單一個股之融券限額為1500萬元。

  41. 證券投信─ETF 交易模式: 一、參與證券商(AP)自行買賣之套利交易 二、投資人委託買賣之套利交易與信用交易

  42. ETF 套利交易 • 申購:當一籃子股票價值低於ETF價值時,即買進一籃子股票,同時賣出ETF,再以買進之一籃子股票,向ETF發行人申請出創造ETF,以為賣出ETF之交割。 • 贖回:當一籃子股票價值高於ETF價值時,即買進ETF,同時賣出一籃子股票,再以買進之ETF,向ETF發行人申請出贖回一籃子股票,以為賣出一籃子股票之交割。

  43. ETF • 信用交易,即ETF本身得為融資融券之標的,投資人得向授信機構申請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模式,相互沖抵,實現盈虧。

  44. ETF • 委託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價格,不受 主管機關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台財證(四)字第○二二五五號函有關委託人融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920516台證交字第0920010007號】

  45. ETF • 特定法人機構依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從事策略性交易借券賣出之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之收盤價格。但從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與表彰股票組合之套利、避險行為而需借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從事台灣證券交易所台灣50指數期貨多頭部位而需借券賣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套利、避險行為,得不受限制。【920616台證結字第0920012564號】

  46. 私募基金 法源基礎: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4章私募基金專章 應募人資格: •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 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且本款應募總人數不得超過35人。 限制: • 一、不得從事營業促銷活動 • 二、受益憑證持有人之轉讓限制

  47. 私募基金 信用交易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8條第5項規定: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保管機構得申請 開立信用帳戶,其融資融券額度不得超過基金規模百分之五十,並由證券 交易所以專戶控管之;超過時,由證券交易所通知證券商轉知,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應自證券商通知送達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降低至百分之五十;逾 期未處理者,證券交易所得指定證券商於次一營業日準用第三十九條第三 項規定處分其擔保品至符合規定。

  48. 私募基金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2條第5款: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保管機構得申請 開立信用帳戶,並排除適用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其融資 融券額度不得超過基金規模百分之五十。 • 前項融券額度與借券賣出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基金規模百分之五十。

  49. 私募基金 • 有價證券借貸辦法第5條: • 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人與出借人以下列特定之法人機構為限。 一、出借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 集之基金)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借券人:證券自營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集之基金) 、期貨自 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50. 私募基金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基金保管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一律以「848」為前三碼 ,後加三位流水號及一位檢查碼之帳號為之;有價證券借貸帳號,亦同。 • 身分碼以160為之,不同於公募基金身分碼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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