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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内容的修订 二、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算问题 三、个人所得税 12 万元申报 四、其他. 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 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 关于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的决定 》 第六次修正通过,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有关内容:.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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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 内容 • 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有关内容的修订 • 二、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算问题 • 三、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申报 • 四、其他
一、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 •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通过,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有关内容: • (一)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 1、工资、薪金所得;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4、劳务报酬所得; • 5、稿酬所得; •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8、财产租赁所得; • 9、财产转让所得; • 10、偶然所得; •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 •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与原税法相比较,主要修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三)与原税法相比较,主要修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1、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 • 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 3、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 4、纳税期限由7天改为15天。
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有关计算问题 • (一)工资、薪金所得有关项目 • 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 (1)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 (2)税率: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 (3)应纳税额的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 应纳税额=(收入-法定扣除费用3500-按规定缴纳“三费一金”) ×税率-速算扣除数
2、全年一次性奖金 • (1)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A.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B.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 (4)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问题1 某单位个人2012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资4800元(已按规定扣除了各种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全年奖金30,000元,该纳税人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 解:当月工资应纳税额:(4800-3500)×3%=39元; • 全年奖金的计算:首先用30,000÷12=2500元,找出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10%和105元,再计算全年奖金应纳税额30,000×10%-105=2895元 • 该纳税人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39+2895=2934元。
问题2 某单位个人2012年1月份取得当月工资3500元,按规定个人缴交社保费300和住房公积金700元,全年奖金30,000元,该纳税人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是多少? • 解:当月工资应纳税额:0元。 • 全年奖金的计算:首先用(30,000-1000)÷12=2417元,找出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10%和105元,再计算全年奖金应纳税额 〔30000-(3500+300+700-3500)〕×10%-105=2795元 • 该纳税人1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为:0+2795=2795元。
3、年金 • (1)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
(2)有关政策文件: • 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 • B、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3)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3)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 (4)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5)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5)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1、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 2、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年终汇算清缴计算应纳税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应纳税额: • 全年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12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12万元申报 • (一)“年所得”自行纳税申报的免申报项目 • 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三费一金”)。
(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九项免税所得 •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5、保险赔款; •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三)各项目年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口径差异(三)各项目年所得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口径差异 • 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500×12(或4800×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500×12(或4800×12)+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30000(或5760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4、劳务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年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800 +相关税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或=应纳税所得额÷(1-20%)+相关税费+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5、财产租赁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800+修缮费用+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相关税费或=应纳税所得额÷(1-20%)+相关税费+修缮费用+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6、财产转让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项目年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四、其他 • (一)涉外人员个税附加减除费用 • 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涉外人员”),在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基础上,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是每月2800元,即涉外人员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2800元的费用,减除费用的总额为4800元。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统一内、外人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因此,此次修改《实施条例》时采取与200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同的做法,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月调整为13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二)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税政策 • 有关政策文件:《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 •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 举例:老张2011年2月从单位办理提前退休一次性取得补贴100000元,老张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20个月,假定不考虑社会保险费等的扣缴,老张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 { [(100000÷20)-2000]×15%-125}×20=6500元
(三)住房公积金 • 1、有关政策文件:《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简称10号文),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 2、10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本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3、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基础关系: 单位为个人缴存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 (1)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对住房公积金是实行“双限”管理的,即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不能超过上限(缴存基数上限为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上限为12%)。同时,仅就缴存比例而言,也有一个“双限”管理,即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能超过12%。 • (2)符合“双限”规定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而超过“双限”规定缴存的那部分住房公积金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如何在税前扣除 • 1、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30%的部分,可税前扣除。 • 2、有规定部分可全额税前扣除。(农村义务教育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红十字会、奥运、汶川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等) • 3、个人直接捐赠给受赠者的捐赠不能扣除。
4、个人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4、个人捐赠资金应属于纳税申报期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他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 • 5、对公益性社会团体实行“名单管理”。 • 6、有合法凭证才能扣除 。
(五)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别(五)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区别 • 1、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2、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为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2、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为存在雇佣关系,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 •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六)单位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以及其它商业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税。1、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 2、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