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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证券发行的基础理论

7.2.1  证券发行的基础理论.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1 、证券发行的定义 :证券发行是指合格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按同一条件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2 、证券发行的特征 :( 1 )证券发行是合格发行人的行为;( 2 )证券发行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发行人筹集资金;( 3 )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法定程序进行;( 4 )同一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条件必须同一;( 5 )证券发行是一种诺成、双务法律行为。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1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2 、首次发行与再次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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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  证券发行的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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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7.2.1 证券发行的基础理论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 1、证券发行的定义:证券发行是指合格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或调整股权结构为目的,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按同一条件以公开或非公开的方式向投资者销售证券的法律行为。 • 2、证券发行的特征:(1)证券发行是合格发行人的行为;(2)证券发行的目的主要在于为发行人筹集资金;(3)证券发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按法定程序进行;(4)同一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条件必须同一;(5)证券发行是一种诺成、双务法律行为。 二、证券发行的分类 1、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2、首次发行与再次发行; 3、设立发行与增资发行; 4、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 5、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与折价发行; 6、境内发行与境外发行。

  2. 三、证券发行审核 • 证券发行监管制度的两种类型(注册制和审核制) 1、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人将证券发行注册书送交证券发行主管机构,证券发行主管机构受理证券发行人的注册申请后,只负责审查发行注册书、公开说明书等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而对拟发行证券本身是否具备投资价值不作实质性审查,在对注册申报文件未有任何异议的情况下,一旦法定期限届满,发行注册即告生效的一种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2、审核制:是指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向证券发行主管机构提出发行申请,证券发行主管机构受理后对其发行申请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对符合发行条件的发行申请予以核准或做出批准决定的一种证券发行监管制度。 • 我国证券发行的监管制度 《证券法》规定的是“核准与审批相结合”的制度。 股票的公开发行实行核准制(或称准则制);债券的发行实行审批制。

  3. 四、证券承销 • 证券承销的涵义:证券承销是指证券发行人通过与证券公司(又称承销商)订立证券承销协议,委托承销商依法在证券市场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即投资者)公开推介和销售证券发行人拟发行证券的活动。 • 证券承销的基本问题 1、证券承销商。在理论中,证券承销商有一般承销商、主承销商和涉外承销商的划分。我国,证券承销商只能是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且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2、证券承销方式。“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4. 四、证券承销 • 证券承销的基本问题 3、证券承销合同。应当载明的主要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违约责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4、证券承销的基本规则。(1)发行人有权依法自主选择承销证券公司;(2)承销证券公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承担责任;(3)采用代销方式发行股票的,若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4)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在境外上市其证券的,必须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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