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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法律

校園法律. 蔡甫欣律師 0922-465-336 m orlyy.tw@yahoo.com.tw.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 輔導或管教: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危害校園安全。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 20 點.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 1/3 ).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口頭糾正。 調整座位。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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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校園法律 蔡甫欣律師 0922-465-336 morlyy.tw@yahoo.com.tw

  2. 應輔導與管教之違法或不當行為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學校及教師應施以適當 輔導或管教: • 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 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 危害校園安全。 • 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0點

  3.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1/3)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 口頭糾正。 • 調整座位。 •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

  4.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2/3) •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 要求靜坐反省。 •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

  5.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3/3) •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 措施。 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 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2點

  6. 教師之強制措施 • 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 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 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23點

  7. 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摘自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附表1

  8. 從立法歷程看性別平等之各領域推展 1.性侵害犯罪防治法(86年公布施行): 保護對象:全民 2.性別工作平等法(91年公布施行): 保護對象:受雇者、求職者 3.性別平等教育法(93年公布施行): 保護對象:學生 4.性騷擾防治法(94年公布、95年施行): 保護對象:學生、受雇者、求職者以外之社會大眾

  9.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事件之主體類型判斷 (1)指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一方為學校 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 方為學生。 (2)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之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

  10. 認識性侵害、性騷擾之行為態樣義涵 1.性侵害是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性平法2條3款),而性侵害之基本行為態樣包括(1)性交(2)猥褻二類。 2.性交係指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刑法10條5項) (1)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11. 認識性侵害、性騷擾之行為態樣義涵 3.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司法判解)

  12. 認識性侵害、性騷擾之行為態樣義涵 4.性騷擾係指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性平法2條4款)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13. 常見之性犯罪類型 1.強制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1、224條〉 2.加重強制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2、224之1條〉 3.乘機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5條〉 4.對於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7條〉 5.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罪:〈刑法第228條〉

  14. 常見之性犯罪類型 6.詐術性交罪:〈刑法第229條〉 7.血親性交罪:〈刑法第230條〉 8.通姦罪:〈刑法第239條前段〉 9.相姦罪:〈刑法第239條後段〉 10.性交易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22條〉

  15. 性不當、性不法暨性犯罪行為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性不當、性不法暨性犯罪行為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1.刑事罪責:罰金、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刑罰。 2.性交易兒少之安置與保護〈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1-21條〉 3.性交易罪犯之公告姓名與實施輔導教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4.35條〉 4.性侵害罪犯之鑑定與治療〈刑法第91條之1〉 5.性侵害罪犯之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性侵害犯罪防制法第18條〉 6.拘留、罰鍰及送交教養機構收容習藝等行政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16. 性不當、性不法暨性犯罪行為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性不當、性不法暨性犯罪行為可能面臨之法律責任 7.人工流產問題:〈優生保健保法第9條〉 8.民事責任: A.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84、195條〉 B.婚約或婚姻之解消與賠償 〈民法第976、977、1052、1056條〉 C.非婚生子女之認領與扶養 〈民法第1067、1114條〉

  17. 認識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身份定位之法律規範 • 誰是校園內之教育人員—校長、教師、職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2條) • 誰對學生負有訓導及輔導責任—全體教育人員?(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5條、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 • 教師能否拒絕擔任班級導師或教務、訓導、總務處主任等行政職務?(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7款) • 教師行為不檢、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或違反聘約時,有無公務員懲戒之適用?(釋字第308號、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38條、教師法第14條) • 教師就其聘約上之權益認為受有損害時,其救濟途徑,究竟是申訴、再申訴、訴願、行政訴訟或逕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又是否因公、私立學校而有不同之救濟途徑?(教師法第3、29、33條)

  18. 輔導與管教措施中之懲戒與體罰爭議 (1)行政不法責任: • 因「加暴行於人」而被科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之行政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款) • 因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而受記過或以上之行政懲處。(教育專業人員獎懲標準第3條第4款) • 校長或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可能因違法失職而受申誡以上之司法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2、9條) • 可能因刑事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未獲宣告緩刑或因被認定有不能勝任教學工作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而面臨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等不利益處分。(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8款) • 可能因對於兒少身心虐待或犯罪而被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緩並被公告姓名或被處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之親職教育輔導。(兒少福利法第30、58、65條)

  19. 輔導與管教措施中之懲戒與體罰爭議 (2)刑事不法責任: a.可能構成傷害、公然侮辱、妨害自由等罪責 (刑法第277、309、302條) b.加重各罪責二分之一刑度 (刑法第134條、兒少福利法第70條) (3)民事不法責任: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193、195條) 國家賠償後之償還責任(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

  20.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懲處追蹤與行政救濟 • 舉發(申請或檢舉)階段 • 受理階段 • 調查階段 • 懲處階段 • 執行階段 • 申復階段 • 救濟階段

  21. 懲處內容決定之相關權責單位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提出懲處相關建議: • 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之任務包括:「調查及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性平法6條5款)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其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報告。(性平法31條2項)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依本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提出報告,其內容應包括:「處理建議」(性平法細則17條6款) •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依本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防治準則23條2項)

  22. 申復階段之程序探討 一、申復之提出主體(性平法32條1項) 二、申復之提出時機及提出方式(性平法32條1項) 1.對於學校或主管機關就事件處理之結果有不 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提出 申復。 2.提出申復須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 關提出。 3.申復以一次為限(性平法32條2項)。

  23. 申復階段之程序探討 三、申復之受理 1.學校或主管機關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性平法32條3項) 2.性平會接獲學校或主管機關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其調查處理程序,依性平法之相關規定。(性平法33條)(性平法31條)

  24. 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第4項:(98年11月25日修正)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第4項:(98年11月25日修正) • I: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五、(略)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八、(略)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增訂) • IV: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增訂)

  25. 教評會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實務操作 一、會議前準備注意事項 1.教評會委員組成及產生方式是否合法? 2.會議通知

  26. 教評會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實務操作 二、會議中應注意的事項 1.法定出席人數之規定 2.會議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 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3.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時, 做好全程錄音〈影〉之行政庶務。 4.表決額數及方式 5.委員應迴避事項 6.議案表決時,應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 7.委員有權就各議案表決結果,提出不同意見書。

  27. 教評會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實務操作 一、會議結束後應注意的事項 1.由學校主辦行政工作之人事單位草擬會議紀錄 2.會議紀錄之確認 3.會議紀錄之效力 4.錄音(影)存檔器材、表決票封存 5.學校教評會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作成教師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之決議後,學校應自決議作成之日 起十日內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並同時以 書面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6.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函復學校,學校應書面通 知當事人(通知書內應附理由、救濟程序之教示規定)

  28. 會議規範的效力 • 教育部92年5月30日台人(二)字第0920072456號函訂定『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 』第貳之一之(二)之1規定:「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應確實依據教師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充規定之程序、組成等相關規定成立、召開及運作,以確保教評會決議之法律效力;議事時除法令另有相關規定者外,依照內政部訂定之會議規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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