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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 有關產地說明方面的修訂建議 業界簡介會. 簡介大綱 (1). 第一部份 貿易自由化協議 更有彈性的產地來源規則 修例建議 對業界的好處 立法時間表 ( 暫定 ). 簡介大綱 (2). 第二部份 執法安排 業界須保存的文件 問答. 貿易自由化協議. 行政長官在 2006-07 施政報告表示,香港應爭取與貿易伙伴簽訂更多貿易自由化協議,以更有利條件將貨物入口其他巿場. 貿易自由化協議. 香港已和內地及新西蘭簽訂有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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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有關產地說明方面的修訂建議業界簡介會商品說明條例有關產地說明方面的修訂建議業界簡介會
簡介大綱 (1) 第一部份 • 貿易自由化協議 • 更有彈性的產地來源規則 • 修例建議 • 對業界的好處 • 立法時間表 (暫定)
簡介大綱 (2) 第二部份 • 執法安排 • 業界須保存的文件 • 問答
貿易自由化協議 • 行政長官在2006-07施政報告表示,香港應爭取與貿易伙伴簽訂更多貿易自由化協議,以更有利條件將貨物入口其他巿場
貿易自由化協議 • 香港已和內地及新西蘭簽訂有關協議 • 我們於六月二十一日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 (European Free Trade Association, EFTA) 簽署相類協議,預期可約在明年 年中生效 • 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等範疇 註: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及冰島
EFTA協議 • EFTA國家取消所有香港原產工業貨品關稅,包括 – (a) 本港主要出口EFTA國家的產品,包括珠寶、鐘表、紡織品;及 (b) 其他本港近年的主要出口產品,如電訊、塑膠、電機產品等
EFTA協議 • 為香港帶來更佳的商機,包括開拓和擴展與北歐和西歐的貿易
更有彈性的產地來源規則 • 現時行之有效以工序為本的產地來源規則將繼續適用,一如CEPA及新西蘭的協議 • 工序為本,即原產地一般取決於在何地進行使物料發生重大改變的最後加工或處理
更有彈性的產地來源規則 • EFTA協議中同時容許以價值百份比作為另一產地來源規則 • 有關產品主要為“協調制度”註中第25至97章內的產品,涵蓋所有工業貨品 註:香港進出口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價值為本”的產地來源規則 • 在EFTA協議中, “價值為本”公式為:
“價值為本”的產地來源規則 例子: 因此該產品可享有EFTA協議下的關稅優惠。 * 多出的$50包括原產自香港或EFTA國家的原材料($10) + 在香港發生的勞工價值($15)及其他成本($15) + 利潤($10)
對業界的好處 • 除以工序為本的傳統規則外,價值為本的規則多添一個途徑讓本港貨品更易符合產地來源規則,以取得關稅優惠,惠及本港製造商,增加靈活性
修例建議 – 現行法例 • 《商品說明條例》有關生產地的說明現時也以工序為本 • 《條例》第2(a)(i)條規定, “貨品在某地方經過最後處理或加工,而該處理或加工對該等貨品製造時所使用的基本物料的形狀、性質、結構或效用作永久與重大改變,則須當作在該地方製造”
修例建議 • 我們擬在《條例》中列明 價值為本規則的概念和整體安排 • 在《條例》中,價值為本規則適用的貨物,限於按香港簽署的貿易自由化協議,在香港和締約對方之間貿易而獲關稅優惠的貨物
修例建議 • 業界可直接在有關的貿易自由化協議查看細節,如:所涵蓋的貨物、最高容許的非原產材料價值百分比等 • 我們會發出貿易通告,解釋有關規則,亦會設熱線解答業界問題
“價值為本”規則的另一表達方式 • 除了EFTA協議所用的公式,我們也擬在修例時涵蓋另一種可能出現的表達方式 :
“價值為本”規則的另一表達方式 例子:原產價值成分須佔貨價40%或以上:
前瞻性的修例建議 • 這個法例草擬方法具前瞻性,可涵蓋EFTA協議及日後可能簽訂的類似協議中的價值為本規則 • 可盡量免卻每次簽訂該等協議後,可能需修改主體法例的情況,讓業界可盡早享受有關協議帶來的好處
須修例的原因 • 修例後,貨品如只符合協議下的價值為本規則,即使未符合原來的“最後加工”要求,在輸往締約地時也不會抵觸《條例》的規定
立法時間表(暫定) 為讓業界盡早享受EFTA協議的關稅優惠,我們初步的立法時間表為 - • 諮詢業界:今天 • 諮詢立法會事務委員會:今年七月 • 提交立法會審議:希望今年年底前 • 法例生效日期:預期明年年中
執法安排 • 香港海關不會對EFTA協議下付運的貨物實施特別查驗;業界也不用申請產地來源證 • 《條例》也無規定本港進出口產品須附有產地來源標籤 • 但如產品附有產地來源標籤,有關產地的陳述便必須符合《條例》規定
執法安排 • 香港海關會一如以往根據風險評估,對進出本港的貨物作出抽檢
執法安排 • 如業界進出口附有產地來源標籤的貨物,有關商户在海關人員要求下須提供相關產地來源的佐證 • 佐證具體要求視乎個別協議的內容
EFTA協議:業界須保存文件 (1) • 就EFTA協議而言,業界須提供文件及紀錄相關產品的產地來源陳述佐證,包括以下業界通常會保存的文件: (a) 產品的生產紀錄,包括工人工資紀錄; (b) 原材料的購入資料,如:訂購合同、發票、裝箱單、貨運交收紀錄等; / (c)……
EFTA協議:業界須保存文件 (2) (c) 原材料耗用紀錄,包括用於製作成品的數量及價值; (d) 原材料的原產地証明文件,如產地來源證;及 (e) 相關原材料及產品的單據及船務文件等。
EFTA協議:業界須保存文件 (3) • 按EFTA協議,須保存有關文件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