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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法規 預算法

會計審計法規 預算法. 講授老師 : 張倍榮. 導 論. 政府財務行政工作內含 一、財務規畫:預算籌編。 二、財務執行:收支控制、會計處理、公庫 操作。 三、財務監督:決算、審計及稽察程序。. 第 一 章 預 算 法. 一 、預算法導論 二、預算法之基本概念 三、預算法主要名詞定義及分類、預算籌編及 擬編 四、預算之審議及成立、預算之執行 五、其他規定、相關名詞. 預 算 法. 導論 一、政府之結構及組織 二、公庫或普通基金的形成 三、特種基金的成立 四、基金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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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審計法規 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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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計審計法規預算法 講授老師:張倍榮

  2. 導 論 • 政府財務行政工作內含 一、財務規畫:預算籌編。 二、財務執行:收支控制、會計處理、公庫 操作。 三、財務監督:決算、審計及稽察程序。

  3. 第 一 章 預 算 法 一、預算法導論 二、預算法之基本概念 三、預算法主要名詞定義及分類、預算籌編及 擬編 四、預算之審議及成立、預算之執行 五、其他規定、相關名詞

  4. 預 算 法 • 導論 一、政府之結構及組織 二、公庫或普通基金的形成 三、特種基金的成立 四、基金之組織 五、預算的產生

  5. 預 算 法-基金之組織 週轉及舉債 (普通基金) 還債 收入 支出 收入 支出 (債務基金) (營業基全) 支出 收入 (資本計畫基金)收入 支出 支出 收入 (作業基金)收入 支出 (特別收入基金) 統收統支普通基金 公 庫

  6. 預 算 法 • 專款專用特種基金 1.收入本質上為普通基金的收入,祇是收入另立專戶存儲。 2.支出本質上為普通基金的支出,祇是財源從前項專戶而來。 3.以上收支均有特定對象,但收支對象卻為不同一人;另通常先有收後有支,具動本基金性質,可分為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及債務基金。 4.由於收支及基金動用性質,與普通基金類似,故又稱為「政事型基金」或「政務型基金」。

  7. 預 算 法 • 受益者付費及使用者繳費特種基金 一、收入本受益者付費及使用者繳費的原則獲取。 二、支出本市場上供需法則或競爭原則支付,且是 項支出應於前項收入獲得收回。 三、以上收支均有特定對象,且收支對象均為同一 人;另通常先有支後有收,故必須由普通基金 (公庫)提供。上項資金來源必須保本,故具留 本基金,性質可分為營業基金及作業基金 。 四、由於收支及基金動用性質,與私人企業個體類 似,故又稱為「業權型基金」。

  8. 預 算 法 • 預算組織之形成 每一個公法人或自治團體(以下簡稱政府)必有一個普通基金與或多或少的專款專用特種基金及受益者付費使用者繳費的特種基金,而每個基金的收支為符合民主法治,該政府的行政部門均必須予以編造預算送經立法部門審議通過後始得執行。至上項預算如何編造呢?以我國各級政府為例,通常係先由該政府的所屬機關編製機關預算,再將機關預算彙總成政府的總預算,茲說明如下:

  9. 預 算 法 一、機關之結構及組織 二、機關與基金之關係 三、機關與基金的關係形成之預算組織

  10. 預 算 法 一、機關之結構及組織 1.政府係由「各機關」(即各級機關)組成(機 關組織),每個「機關單位」有一個「本機關 」及數個「所屬機關」。 2.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上項 機關為該機關單位之「主管機關」。 3.機關又可歸類為三種類型:(1)公務機關(2)公 有營(事)業機構(簡稱事業機構)(3)公立學 校、醫院等非營利團體。

  11. 預 算 法 二、機關與基金之關係 (1)基金個體:係指政府之資源,依特定目的劃 分為獨立的個體,各別設置一套 自行平衡的帳目,互不相混。 (2)機關個體:係指各機關就其組織職掌,管理 基金的全部或一部的事項,從而 形成機關個體。

  12. 預 算 法 1.一般而言,公務機關係管理政府的普通基金,通常係政府的全部公務機關共同管理該普通基金;而公有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醫院等非營利團體則管理受益者付費及使用者繳費的特種基金(通常係一個機構或團體管理一個特種基金,但也有數個機構或團體共同管理一個特種基金),至專款專用的特種基金通常係由公務機關兼辦管理。 2.各基金管理情形,說明如下圖:

  13. 預 算 法 普通基金 (基金個體) (政府個體) (機關個體) 債務基金 營業基金 資本計畫基金 作業基金 特別收入基金 公有營業機構 公務機關 (兼管) 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 公 有事業機構或學 校、醫院等非營利團體 公務機關 (兼管) 公務機關 (兼管)

  14. 預 算 法 三、機關與基金的關係形成之預算組織 1.基金之管理機構,對於基金之各項收支,首要之務即須妥適編列預算。又為使上述基金所編列之預算能有區別起見,通常均冠以名稱或加以分類。以我國為例,公務機關就其管理普通基金部分所編列之預算,稱為「單位預算」 ;事業機構及學校、醫院等非營利團體所管理之特種基金預算,稱為「附屬單位預算」,如有營利(營業基金)或非營利(作業基金)者,再細分為「營業部分」或「非營業部分」

  15. 預 算 法 2.至公務機關兼辦管理之特種基金預算,理論上應為單位預算,惟目前國內實務上多以「附屬單位預算」編列,又因該特種基金均不具營利性質,故多比照作業基金預算歸類為「非營業部分」;另由於專款專用特種基金目前實務上係以附屬單位預算編列,故普通基金預算幾乎等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之總和,我國又稱為該政府之「總預算」。

  16. 預 算 法 3.總預算除由各單位預算累計而得外,尚包括未由公務機關編列之統籌科目經費如第二預備金、調整軍公教人員待遇準備、補助(其他)支出等科目經費(按統籌科目經費均非屬單位預算);以及亦非由公務機關編列之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舉借債務及償還債務等收支(以上三項統稱為「融資調度數」)。

  17. 預 算 法 總預算 融 資 調 度 數 主 管 預 算 主 管 預 算 主 管 預 算 主 管 預 算 主 管 預 算 補 助 其 他 支 出 調 整 軍 公 教 人 員 待 遇 準 備 第 二 預 備 金 單 位 預 算 單 位 預 算 單 位 預 算

  18. 預 算 法 單 位 預 算 之 分 預 算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非營 業部分) 附 屬 單 位 預 算 (營業 部分) 分 預 算 (非營 業部分) 分 預 算 (非營 業部分)

  19. 預 算 法 4.前述預算組織之各種預算,政府如何籌劃、編造, 編造好的預算,立法機關如何審議,審議通過的 預算政府又應如何成立及執行,在在須有一套規 定及程序予以規範,目前規範我國各機關預算之 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的步驟,即是本 課程所述的「預算法」。

  20. 預 算 法 • 預算法之基本概念 一、預算法之適用範圍 1.依預算法第一條: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 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 定。(預算法本質上為適用於中央政府之法律) 2.特種基金之適用附屬單位預算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依本法之規定。 3.地方政府準用之。(預算法第九十六條)

  21. 預 算 法 二、預算法之劃分階段 依預算法第一條之規定,分為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五個階段。 1.預算之籌劃 2.預算之編造 3.預算之審議 4.預算之成立 5.預算之執行

  22. 預 算 法 1.預算之籌劃 乃自行政院各有關部門蒐集各項資料,於年度 開始9個月前,擬定下年度施政方針,至中央主 計機關遵照施政方針,擬訂下年度預算編製辦 法,呈報行政院核定,分行各機關,然後由各主 管機關擬定施政計畫,編成概算送經行政院核 定預算額度止,為預算之籌劃階段。

  23. 預 算 法 2.預算之編造: 各機關遵照行政院核定之預算額度暨預算編製 之規定,編造單位預算及附屬單位預算案,逐級 送由各該主管機關彙送行政院核定彙總編成中 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止,為 預算之編造階段。

  24. 預 算 法 3.預算之審議: 行政院將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綜 計表連同施政計畫提送立法院,經立法院完成 一、二、三讀會之審議程序,決議通過止,為預 算之審議階段。

  25. 預 算 法 4.預算之成立: 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暨附屬單位預算綜計表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函復行政院,並呈請總統公布止,為預算之成立階段。

  26. 預 算 法 5.預算之執行: 各機關按其法定預算,並依中央主計機關訂定 之預算執行要點之規定,編造歲入、歲出分配 預算,遞送中央主計機關核定付諸執行起,至年 度結束為止,屬預算執行階段。

  27. 預 算 法 二、預算法之特質 預算法之特質約有下列三種: 1.預算法是民主政治之具體表徵: 2.預算法是財務行政之首要依據: 3.預算法是實體與程序兼備之法律:

  28. 預 算 法 1.預算法是民主政治之具體表徵: 我國預算法係規定政府行政部門如何籌畫、 編造預算與如何執行預算,及立法部門如何審 議預算的法律。是民主政治藉以為人民看緊 政府荷包的最重要工具,由於我國預算法具有 上述功能,故可說是民主政治的具體表徵。

  29. 預 算 法 2.預算法是財務行政之首要依據: 財務行政,包括財務規劃、財務執行及財務監督等三項職能。其中財務規劃係預算的籌劃、編造等,財務執行為收支控制、會計處理、公庫操作等,至財務監督則為決算、審計及稽察等。就全部財務行政職能的運行而論,財務執行係以財務規劃為準繩,財務監督亦以財務規劃為依歸。故我國預算法可以說是財務規劃、財務執行及財務監督之首要依據。

  30. 預 算 法 3.預算法是實體與程序兼備之法律: 我國預算法係規定政府如何籌劃、編造、審議 、成立及執行預算,其間除規範政府行政、立 法、司法三大部門就預算的權利、義務關係外, 尚規範為達成上述權利、義務關係之應有程序; 另預算的成立,間接與民眾的權利義務亦有密 切關係。故我國預算法可以說是一部實體與程 序兼備的法律。

  31. 預 算 法 • 預算法內主要名詞之定義及分類 一、基金之定義及種類 (一)基金之定義,可分為二種 1.係一獨立之財務及會計個體 2.業權基金相當於「資本」之預算或會計科目

  32. 預 算 法 1.所謂「獨立之財務及會計個體」,係指該基金有一套自相平衡的獨立會計系統,且有其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上項資金來源可能包括公庫撥充之「資本」、基金負債之增加、基金之經常收入及資本收入;至資金運用可能包括「資本」之減少,基金負債之減少、基金之經常支出及資本支出等。另預算法第4條規定,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換言之,所有款項或其他包括財產在內財源,無論其為己實現或末實現之淨額或毛額,一旦用途指定即稱為基金。

  33. 預 算 法 2.前述獨立之財務及會計個體之基金,其平衡表 業主權益項下相當於資本性質之「基金」科目 即是。目前作業基金平衡表業主權益項下,相 當於資本性質之預算或會計科目,即是以「基 金」表達。

  34. 預 算 法 (二)基金之特性 1.每一基金係為一獨立之財務及會計個體,亦即 每一基金的內容包括資產、負債、收入、支 出與基金餘額;換言之每一基金有其一組自行 平衡的帳類。 2.又不同基金間之項目,不得相互合併或抵銷, 更不可將數個基金編製合併報表。

  35. 預 算 法 (三)基金的創設及撤銷: 1.創設:基金之創設,係以法律規定,立法決議, 或以行政命令為之。基金之支出,尚需經由 立法機關核定經費之程序,方得支出。 2.撤銷:基金之撤銷,應循原定的步驟,亦即由原 核定創設各該基金的權力機關為之。

  36. 預 算 法 (四)基金資金的來源: 1.一般稅課、特別稅課或特別規費。 2.核准發行債券。 3.特賦(工程受益費)。 4.上級政府之補助。 5.私人團體之贈與。 6.另一基金金錢之移轉。

  37. 預 算 法 (五)基金的種類: 1.按所有權分: a.公共基金:政府以所有權人身分為之處理之基 金,為公共利益而設置,如普通基金及特別收入 基金。 b.信託基金:政府以受託人或保管人身分為之處理之基金,而為私人或私人團體之利益,依特定條件而設置,如䘏養基金、獎學基金均屬之。又代理基金,如保證金、及代他級政府徵收之賦稅等,則係政府以代理人身分為之處理者,通常亦可歸入信託基金一類,或合稱為信託與代理基金。

  38. 預 算 法 2.按可否支用分: a.備用基金:按規定用途可使用其本金及孳息,如普通基金、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特賦基金、債務基金等是(一般又稱為動本基金)。 b.存儲基金:基金之本金或資本必須保持者,為存儲基金(一般又稱為廣義的留本基金),包括:循環基金及留本基金(狹義)

  39. 預 算 法 c.循環基金:指基金之本金或資本可加以運用,惟最後仍必須保持者,如事業基金、內部服務基金等是。 d.留本基金(狹義):指基金之本金或資本不得運用,僅得支用其收益或華息者,如存儲信託基金、獎學基金等是。

  40. 預 算 法 3.按性質及用途分 a.政事基金: 包括:普通基金、特別收入基金(類似單位預算特種基金)、資本計畫基金、債務基金及特賦基金(逐漸式微的理由詳下列附註)。 b.業權基金: 包括:事業基金(對外服務之營業基金、非營 業基金)、內部服務基金(對內服務)。

  41. 預 算 法 c.受託基金(信託基金):包括 (a)信託基金:備用信託基金(醫療保險、互助 金)、存儲信託基金(獎學金)、卹養信託基金 (退休金) (b)代理基金(保證金):特賦代理基金、租稅代理基金、通道型代理基金。

  42. 預 算 法 【註】特賦基金逐漸式微的理由如下: A.老百姓已繳所得稅,故認為不應再二次課稅。 B.對老百姓而言,未蒙其利,先受其害,故拒繳受 益費,造成呆帳,最後須由普通基金代為償債。 C.由於與資本計畫基金性質頗為類似,故有學者 建議併其辦理。 D.在民主政治下,部分候選人為了嘩眾取寵,常迫 使政府取消受益費之徵收,致使特賦基金名存 實亡。

  43. 預 算 法 4.按我國預算法分(預算法第4條): • 普通基金:謂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 • 特種基金:謂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又分為: a.營業基金:供營業循環運用者。 b.債務基金: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 c.信託基金: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 d.作業基金: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e.特別收入基金: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f.資本計畫基金: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

  44. 預 算 法 5.按我國會計法分(會計法第6條) a.普通基金。 b.特種基金: 包括:營業基金、公債基金、事業基金、信託基金、留本基金及非營業循環基金。

  45. 預 算 法 二、各機關、機關單位、主管機關之定義及分級(預算法第3條) (一)定義: 1.稱各機關者,謂中央政府各級機關。 2.稱機關單位者,謂本機關及所屬機關。無所屬機關者,本機關自為一機關單位。 3.稱主管機關者,為機關單位中之本機關,即為主管機關。

  46. 預 算 法 (二)分級: 1.各級機關單位之分級,由中央主計機關定之。 2.茲以中央政府機關單位為例,說明其分級情形如下圖:

  47. 預 算 法 總統府 監察院 司法院 行政院 考試院 立法院 一級機關 二級機關 三級機關 四級機關 財政部 內政部 經濟部 警政署 消防署 營建署 入出境管理局 刑事警察局

  48. 預 算 法 三、預算之定義及功能 (一)預算之定義: 預算即為政府施政計畫的數字表示。 (二)預算之功能: 1.預算為政府達成施政目標之原動力。 2.預算為政府取信於民獲得財源之保證。 3.預算為政府實現財經政策之工具 。 4.預算為立法控制行政的手段 。 5.預算為政府會計之基礎。 6.預算為審計監督政府的依據 。

  49. 預 算 法 四、預算之種類 (一)以編製程序而分(預算法第2條) 1.概算:各主管機關依其施政計畫初步估計 之收支。 (預算法第23條) 2.預算案:政府預算編成後尚未經過立法程序 者。(預算法第45條) 3.法定預算:又稱預算法案,即政府預算經過立 法程序而公布者。(預算法第51條) 4.分配預算:即在法定預算範圍內,各機關依法 按期分配實施之計畫。(預算法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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