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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我國直接採用 IFRSs , 相關監理機制之調整

因應我國直接採用 IFRSs , 相關監理機制之調整. 行政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會計審計組 張振山組長 2011.7.9. 內容大綱. 我國採用 IFRSs 期程及揭露規範 配合直接採用 IFRSs ,監理機制之調整重點 財務報告編製之規範重點 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修正前之因應 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監理措施 特定資產之會計處理及規範 盈餘分配之限制 資訊揭露 - 每月營收 檢討金融特許事業之監理規範 其他監理措施 配合採用 IFRSs 相關盈餘之課稅方式 加強協助企業導入 IFRSs 之輔助措施- IFRSs 服務中心 結論.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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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我國直接採用 IFRSs , 相關監理機制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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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因應我國直接採用IFRSs,相關監理機制之調整 行政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會計審計組 張振山組長 2011.7.9

  2. 內容大綱 • 我國採用IFRSs期程及揭露規範 • 配合直接採用IFRSs,監理機制之調整重點 • 財務報告編製之規範重點 •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修正前之因應 • 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監理措施 • 特定資產之會計處理及規範 • 盈餘分配之限制 • 資訊揭露-每月營收 • 檢討金融特許事業之監理規範 • 其他監理措施 • 配合採用IFRSs相關盈餘之課稅方式 • 加強協助企業導入IFRSs之輔助措施-IFRSs服務中心 • 結論

  3. 2013.12.31 首次採用IFRSs 年度財報報告日 2013.1.1 開始採用 IFRSs 原採用ROC GAPP 2011年 (100年) 2011年 (100年) 2012年 (101年) 2013年 (102年) 2014年 (103年) Pre-disclosure 2011年度、2012年期中及2012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之計畫及影響 第一階段適用對象: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 (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 我國採用IFRSs期程及揭露規範-第一階段採用者 2012.1.1轉換日- IFRSs開帳資產負債表 IFRSs與ROC GAPP雙軌

  4. 2014.1.1轉換日- IFRSs開帳資產負債表 IFRSs與ROC GAPP雙軌 2015.12.31 首次採用IFRSs 年度財報報告日 2015.1.1 開始採用 IFRSs 原採用ROC GAPP 2012年 (101年) 2013年 (102年) 2014年 (103年) 2015年 (104年) 2016年 (105年) Pre-disclosure 2013年度、2014年期中及2014年度財務報告附註揭露採用之計畫及影響 可自願於2013年提前適用 採用期程同 第一階段採用者 第二階段適用對象: 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 我國採用IFRSs期程及揭露規範-第二階段採用者

  5. 財務報告編製之規範重點 • 發布修正「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將陸續完成各金融特許事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如證券業、期貨業、銀行業、保險業等 • 規範重點包括: • 界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係指金管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 • 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個體財務報告為輔 • 訂定期中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及現金流量表)之範圍及應遵循之規定。

  6. 財務報告編製之規範重點 • 規範重點包括 • 修正財務報表名稱、格式及相關項目 • 「損益表」修正為「綜合損益表」 • 「股東權益變動表」修正為「權益變動表」 • 「資產負債表」及「現金流量表」名稱不變。 •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及各公報規定,規範至少應表達之項目並調整報表格式。

  7. 就現行證交法規定、國際作法及因應方案(若證券交易法第36條未修正)下之財務報告類型、申報期限及會計師簽證意見比較如下:就現行證交法規定、國際作法及因應方案(若證券交易法第36條未修正)下之財務報告類型、申報期限及會計師簽證意見比較如下: 證券交易法第36條修正前之因應

  8. 會計政策與估計變動之監理措施 • 會計變動改採資訊公開方式,取消需前一年報經金管會核准,次年使得變更之規定。 • 相關監理措施 • 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 須經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並參考獨立董事意見,且應將實際影響金額提報當年度股東會 • 如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始變動者,應增加合理性之說明及對公司之影響 • 臺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將進行相關例外管理,必要時將公司財務報告列入實質審閱

  9. 選擇追溯適用 依下列公報規定辦理- 國際會計準則第四十號 國際會計準則第十六號 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八號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六號 首次採用 應依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一號規定辦理 選擇豁免 • 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 – • 投資性不動產若有充分證據顯示存在持續性出租狀態,且能產生中長期穩定之現金流量者。 • 以重估價值作為認定成本- • 非屬前揭以公允價值作為認定成本之投資性不動產、非供投資或待出售之不動產、無形資產、探勘及評估資產。 續後衡量 應採成本模式 特定資產之會計處理及規範 投資性不動產 非供投資 或待出售之不動產 無形資產 探勘及評估資產

  10. 特定資產之會計處理及規範 • 投資性不動產選擇以公允價值做為認定成本之條件如下: • 資產本身特性:若有充分證據顯示存在持續性出租狀態,且能產生中長期穩定之現金流量 • 評估金額上限:以該投資性不動產標的之契約租金採現金流量折現估算之金額為上限,且折現率應以發行人之加權平均資金成本為準 • 鑑價機制:應由具備我國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估價師進行鑑價: • 須具備二年以上之不動產鑑價實務經驗。 • 最近三年無票信債信不良紀錄及最近五年無遭受不動產估價師懲戒委員會懲戒之紀錄。 • 不得為發行人之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 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

  11. 盈餘分配之限制 • 特別盈餘公積提列之監理措施 • 採用IFRSs後,未實現損益(含首次適用及後續衡量)是否限制盈餘分配,將另案通盤研議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之措施。 • 現行ROC GAAP 下,已針對金融商品之未實現損失依證交法第41條規定發布函令,要求於盈餘分派前,應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12. 資訊揭露-每月營收 • 現行每月公告營業額資訊係以母公司為主,至合併營業額資訊係由公司自願提供 • 採用IFRSs後,財務報告係以合併財務報告為主,每月營業額資訊將調整為合併營業額

  13. 檢討金融特許事業之監理規範 • 現行金融特許事業之監理措施,大多運用財務報告之數據為基礎,配合為來財務報表以合併為基礎,且個體報表僅於年度編製,其監理措施將一併檢討,包括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投顧業

  14. 會計師查核簽證 • 未來將配合IRFSs相關規定,將檢討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 新增重要科目之查核,包括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透過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生物資產、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性不動等

  15. 會計主管進修規定 • 考量我國現行GAPP與IFRSs仍有差異,為利公司即早因應及強化會計主管實務運用能力: • 屬第一階段採用企業之會計主管應於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15小時以上。 • 屬第二階段採用企業之會計主管應於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15小時以上。

  16. TSE及OTC之自律規定 • 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配合財務報告以合併報表為基礎,及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產生項目之調整,檢討上市(櫃)及興櫃公司之監理措施,包括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內部控制及財務預測等監理指標

  17. IASB持續修正IFRSs之問題 • IASB於100年6月23日在網站上公告IASB幕僚報告(Staff Paper),針對金融工具專案(取代現行IAS 39)之IFRS 9生效日提出相關討論議題,建議將IFRS 9之實施日期由2013年1月1日延至2015年1月1日,但得提前適用,並預訂於100年7月20日IASB理事會中討論。 • 金管會本次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內容,包括IFRS 9 2009年11月12日發布版本(金融資產),與現行國內財務會計準則第34號公報相較,係將金融資產由5分類(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備供出售、持有至到期日、以成本衡量、按攤銷後成本衡量)減少為2分類(按公允價值衡量、按攤銷後成本衡量),金管會決議維持現行編製準則內容如期發布。

  18. IASB持續修正IFRSs之問題 • 金管會之未來因應措施 • 將持續注意IASB於100年7月及後續有關IFRS 9生效日討論結果,嗣IASB發布IFRS 9生效日如確有延後情形,編製準則該項規定亦將配合調整。 • 持續督導會計基金會對外說明相關準則與我國會計準則重大差異,以協助企業因應,並督導會計基金會未來於IFRSs草案發布後,即先進行翻譯,以利業者有充分時間因應。

  19. 配合採用IFRSs相關盈餘之課稅方式 • 目前已與財政部達成共識之議題: •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於企業導入IFRSs後,所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仍按商業會計法計算之本期淨利為基礎課徵,原則上不因採用IFRSs而加徵稅負。 • 有關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首次採用IFRSs造成保留盈餘變動,涉及未分配盈餘課徵10%稅額部分,在證交法未修法排除適用商業會計法前,未分配盈餘課徵之基礎仍應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計算,原則上因首次採用IFRSs造成保留盈餘增、減金額,均不涉及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賦。

  20. 加強協助企業導入IFRSs之輔助措施-IFRSs服務中心簡介加強協助企業導入IFRSs之輔助措施-IFRSs服務中心簡介 • 已於100年6月8日正式掛牌營運 • 地點位於證期局1樓(台北市新生南路1段85號1樓) • 積極協助企業導入IFRSs,提供一整合性服務平台,以擔任主管機關、企業與會計師之間溝通聯繫之橋樑。 • 服務中心成員來自金管會各周邊單位及各業務局嫺熟IFRSs之同仁,以專職方式進駐金管會證期局,另設有「顧問諮詢小組」,由國內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及會計基金會參與

  21. 加強協助企業導入IFRSs之輔助措施-IFRSs服務中心簡介加強協助企業導入IFRSs之輔助措施-IFRSs服務中心簡介 • 歡迎各上市(櫃)、興櫃及金融業者,洽IFRSs服務中心提供服務,服務中心將竭力協助企業。 • 聯絡電話 • 一般公司 27747477~7486 • 銀行、金控及票券公司 27747487~7489 • 保險公司 27747490~7491 • 證券、期貨、投信投顧公司 27747493~7497 • 服務中心專屬電子信箱 • ifrs_service_center@sfb.gov.tw

  22. 結論 • 金管會將就企業導入IFRSs,持續研議相關監理機制之調整,以提升財務報告之透明度,並就各相關問題如IFRSs之持續修正與適用時程之調整、租稅等研議相關措施,以提早因應企業因導入IFRSs所產生之衝擊。

  23. 報 告 完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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