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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鴻儀律師_普安堂個案說明

20181208〈人與土地百年考——土地權利流變與轉型正義〉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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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鴻儀律師_普安堂個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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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人與土地百年考 人與土地百年考 土地權利流變與轉型正義- 土地權利流變與轉型正義- 普安堂個案說明 普安堂個案說明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專職律師 年12 12月 月8 8日 日@ @臺大霖澤館 臺大霖澤館1301 專職律師 郭鴻儀 1301多媒體教室 多媒體教室 郭鴻儀 2018 2018年 1

  2. 普安堂 普安堂 大正三年 (1914年)由王文彬創建之先天派齋堂

  3. 權利主體 使用人 使用人 土地 土地 1895 1895 1945 1945 日治 日治 清治 清治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沿用舊慣 沿用舊慣 (臺灣私法) (臺灣私法) 轉換為日本民法過程 轉換為日本民法過程 民間土地使用狀態 民間土地使用狀態 清治土地法律關係 清治土地法律關係 民間土地使用慣習 民間土地使用慣習 銜接日治土地登記 銜接日治土地登記 土地改革政策 土地改革政策

  4. 清治 清治 業 主 與 大 小 租 關 係 業 主 與 大 小 租 關 係 依 清 治 臺 灣 漢 人 社 會 的 民 間 習 慣 , 有 資 格 經 營 土 地 或 房 屋 者 , 稱 之 為 業 主 。 按 大 清 律 例 採 「 一 業 一 主 」 , 向 官 府 繳 納 錢 糧 ( 例 如 田 賦 ) 者 才 是 業 戶 ( 業 主 ) ; 但 民 間 則 認 為 對 土 地 擁 有 實 質 控 制 、 但 民 間 則 認 為 對 土 地 擁 有 實 質 控 制 、 支 配 力 者 即 為 業 主 , 而 不 論 其 是 否 向 官 府 納 糧 , 於 是 有 「 一 田 二 支 配 力 者 即 為 業 主 , 而 不 論 其 是 否 向 官 府 納 糧 , 於 是 有 「 一 田 二 主 」 的 現 象 。 主 」 的 現 象 。

  5. 日治 日治 從 「 業 主 」 到 「 所 有 權 人 」 的 演 變 過 程 從 「 業 主 」 到 「 所 有 權 人 」 的 演 變 過 程 日 本 法 學 者 參 考 大 清 律 例 實 地 調 查 清 末 日 初 當 時 臺 灣 人 民 習 慣 , 以 歐 陸 法 概 念 撰 寫 《 臺 灣 私 法 》 , 了 解 清 治 民 間 舊 慣 。 1 8 9 8 年 律 令 第 十 四 號 「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規 則 」 , 要 求 業 主 檢 附 證 據 書 類 申 報 其 持 有 土 地 及 附 隨 法 律 關 係 , 經 地 方 調 查 委 員 會 查 定 後 , 將 各 土 地 業 主 權 人 登 載 於 「 土 地 臺 帳 」 ( 為 徵 稅 目 的 製 作 之 帳 為 徵 稅 目 的 製 作 之 帳 簿 簿 ) 。 1 9 0 4 年 律 令 第 六 號 「 關 於 大 租 權 整 理 之 件 」 消 滅 消 滅 清 治 時 期 大 小 租 關 係 、 大 租 性 質 地 基 租 等 大 租 權 大 租 權 。

  6. 日治 日治 1 9 0 5 年 「 臺 灣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 針 對 「 土 地 臺 帳 已 登 錄 地 」 有 關 業 主 權 、 典 權 、 胎 權 、 贌 耕 權 等 四 種 權 利 之 得 喪 變 更 採 「 登 記 生 登 記 生 效 主 義 效 主 義 」 。 「 「 土 地 臺 帳 未 登 錄 地 土 地 臺 帳 未 登 錄 地 」 」 的 各 種 權 利 及 上 揭 四 種 權 利 以 的 各 種 權 利 及 上 揭 四 種 權 利 以 外 之 權 利 外 之 權 利 , , 可 依 習 慣 法 可 依 習 慣 法 , , 以 意 思 合 致 生 得 喪 變 更 效 力 以 意 思 合 致 生 得 喪 變 更 效 力 。 。 1 9 1 0 年 實 施 「 林 野 調 查 」 。 1 9 2 3 年 日 本 民 法 直 接 在 臺 灣 生 效 , 業 主 權 適 用 所 有 權 之 規 定 。 日 本 民 法 包 括 所 有 權 在 內 不 動 產 物 權 之 得 喪 變 更 以 意 思 合 致 為 生 日 本 民 法 包 括 所 有 權 在 內 不 動 產 物 權 之 得 喪 變 更 以 意 思 合 致 為 生 效 要 件 效 要 件 , , 未 登 記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未 登 記 不 得 對 抗 第 三 人 ( 採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採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

  7. 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 1 9 4 6 年 公 告 人 民 申 報 土 地 權 利 年 公 告 人 民 申 報 土 地 權 利 。 。 1 9 4 7 年 通 過 「 臺 灣 省 權 利 憑 證 繳 驗 及 換 發 權 利 書 狀 辦 法 」 規 定 人 民 於 申 報 期 限 內 , 繳 交 原 權 利 憑 證 , 經 公 告 、 異 議 程 序 後 換 發 權 利 書 狀 , 載 入 土 地 登 記 簿 , 視 為 完 成 「 土 地 總 登 記 」 。 若 原 所 有 人 未 辦 理 土 地 總 登 記 若 原 所 有 人 未 辦 理 土 地 總 登 記 , , 土 地 即 被 登 記 為 國 有 土 地 即 被 登 記 為 國 有 。 。 有 些 地 政 機 關 未 遵 守 上 述 程 序 有 些 地 政 機 關 未 遵 守 上 述 程 序 , , 直 接 將 日 治 時 期 土 地 登 記 簿 上 直 接 將 日 治 時 期 土 地 登 記 簿 上 所 載 權 利 人 轉 載 於 土 地 總 登 記 簿 上 所 載 權 利 人 轉 載 於 土 地 總 登 記 簿 上 。 。 ( 忽 略 日 治 民 法 採 登 記 對 抗 主 義 )

  8. 1895 1945 日治 日治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清治 清治 1898 臺 灣 土 地 調 查 規 則 1923 日 本 民 法 在 臺 生 效 1946 人 民 申 報 土 地 權 利 1905 臺 灣 土 地 登 記 規 則 1953 耕 者 有 其 田 1949 三 七 五 減 租 1904 消 滅 大 租 1910 林 野 調 查 1951 公地 放領

  9. 普安堂 普安堂 民事相關訴訟 民事相關訴訟

  10. 慈佑宮訴普安堂拆屋還地案 慈佑宮訴普安堂拆屋還地案 爭點: 一. 慈佑宮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 二. 普安堂是否有合法占有權源 合法占有權源? (原一審爭執是否有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慈佑宮是否應容忍普 安堂辦理時效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36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25號判決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99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字第62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字第6號判決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43號判決

  11. 普安堂訴慈佑宮塗銷所有權登記案 普安堂訴慈佑宮塗銷所有權登記案 爭點: 一. 普安堂是否為土地真正權利人? 二. 土地所有權登記是否有登記瑕疵存在? 三. 爭點是否已於確定判決中審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7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062號判決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12. 慈祐宮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 慈祐宮是否為土地所有權人? • 慈 祐 宮 與 媽 祖 宮 是 否 為 同 廟 異 名 ? ( 同 一 性 ) • 慈 祐 宮 於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時 期 辦 理 更 名 並 將 原 登 記 為 媽 祖 宮 之 土 地 變 更 登 記 為 慈 祐 宮 所 有 。 • 從 日 治 時 期 土 地 登 記 銜 接 至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 直 接 抄 錄 土 地 臺 帳 或 土 地 登 記 簿 資 料 的 問 題 ( 登 記 絕 對 效 力 ) 。 • 舉 證 責 任 問 題 。

  13. 普安堂是否有 普安堂是否有合法占有權源 合法占有權源? ? • 從 清 治 、 日 治 延 續 至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的 土 地 使 用 事 實 。 • 在 無 法 證 明 普 安 堂 為 土 地 所 有 權 人 的 前 提 下 , 普 安 堂 使 用 土 地 的 合 法 權 源 為 何 ? ( 以 現 行 民 法 有 沒 有 支 持 普 安 堂 持 續 使 用 土 地 的 相 關 權 利 ? ) 物 權 法 定 主 義 與 債 權 相 對 原 則 的 侷 限 。

  14. 問題提出 問題提出 • 從 清 治 舊 慣 過 渡 到 以 歐 陸 民 法 體 系 的 日 治 和 中 華 民 國 政 府 , 不 同 的 統 治 主 體 有 無 發 生 不 同 的 統 治 主 體 有 無 發 生 法 制 度 本 身 法 制 度 本 身 銜 接 上 是 銜 接 上 是 否 產 生 斷 裂 ? 否 產 生 斷 裂 ? 無 , 我 們 該 如 何 看 待 現 在 的 問 題 ? 若 有 , 該 如 何 解 決 ? • 個 案 資 料 歷 史 久 遠 , 司 法 實 務 舉 證 上 困 難 , 縱 使 提 出 相 關 歷 史 文 件 , 往 往 也 會 被 法 官 挑 戰 證 據 力 , 就 此 部 分 我 們 該 如 何 看 待 和 解 決 這 樣 的 問 題 。

  15. 問題提出 問題提出 • 面 對 長 期 實 質 支 配 、 使 用 土 地 利 益 者 , 現 行 法 制 度 有 沒 有 任 何 保 障 途 徑 , 可 以 保 障 他 們 繼 續 合 法 占 有 使 用 土 地 ? 既 有 制 度 ( 如 時 效 取 得 ) 有 沒 有 重 新 檢 討 的 必 要 ?

  16. 敬請指教 敬請指教 mahler0413@erf.org.tw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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