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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核实的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六个月 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实施程序. 由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核实 (行政服务中心223、224窗口) 我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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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核实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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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的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2. 建设工程竣工核实实施程序 • 由建设单位向我局申请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核实(行政服务中心223、224窗口) • 我局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实 • 集体讨论并出具整改意见 • 企业整改后核发《建设项目竣工核实确认书》

  3. 竣工核实所需提供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0年以前审批的项目提供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2010年以后审批的项目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 2. 盖有规划专用章的总平面图; • 3. 1:500竣工测量地形图(按嘉兴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测绘规定测绘); • 4. 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 5.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6.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质量认定书; • 7. 绿化验收合格证明; •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9.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办证明; • 10.建设工程经批准变更的图件及扩初批复、会议纪要等; • 11. 建设工程规划放样单(须经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签字盖章); • 12. 工程规划设计条件; • 13.社区、物业等配套用房移交单; • 14.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4. 现场踏勘核实主要内容 • 商业开发项目: 对规划批准的总图与实际建设情况进行核对。核实内容:建筑式样、形态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抽查测量建筑间距、层高情况;停车位核实;绿化情况;社区、物业配套设置情况;是否有违法用地、是否有违章建筑等。 • 工业项目: 对规划批准的总图与实际建设情况进行核对。核实内容:核实内容:测量建筑间距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满足消防要求;是否有违法用地、违章搭建等。

  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测绘规定 • 2011年7月21日,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编制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核实测绘规定》的通知”(嘉建委规〔2011〕282号)文件。 • 综合竣工测绘成果包括: 1、综合竣工测绘图件:综合竣工图、1:500竣工地形图、地下建筑平面图(地下建筑平面图应单独分层测制)。 2、综合竣工测绘报告:1:500竣工地形及停车位竣工测量、建筑物高度及层高测量、建设工程绿地竣工测量和主要规划技术经济指标核实内容。 3、房产面积测绘报告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供。

  6.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注意点 • 1、要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建设,绝对不要出现批、建两套图纸,免得规划验收无法通过,进而无法办理产权证,影响企业发展。如果建设过程中一定要进行变更,要提前和规划处联系,一同商定一个变更方案,为房屋能正常规划验收做好前期工作。 • 2、建筑不要移位,特别是不要建设到用地红线范围以外,以及不要堵塞消防通道。 • 3、不要搭建违章建筑,特别是对消防有影响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 4、房产开发项目,对容积率一定要控制在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范围以内,停车位要按照规划审批图纸布置,我们验收时会一个个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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