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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 OO 二年十二月四日

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 OO 二年十二月四日. 中国 H 股公司的法律框架 一、中国法律对 H 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1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发行股票的类型及区别 2 、 H 股公司的法律适用 3 、中国法律对 H 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4 、中国境内监管部门对 H 股公司的监管 二、国有企业境外上市后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 、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2 、切实转换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 、遵守上市前所签署的各项合同 / 协议,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 4 、做好对外信息披露. 一、中国法律对 H 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1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发行股票的类型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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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 OO 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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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海问律师事务所 二OO二年十二月四日

  2. 中国H股公司的法律框架 一、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发行股票的类型及区别 2、H股公司的法律适用 3、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4、中国境内监管部门对H股公司的监管 二、国有企业境外上市后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2、切实转换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3、遵守上市前所签署的各项合同 / 协议,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 4、做好对外信息披露

  3. 一、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1、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后发行股票的类型及区别 ■ 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A股公司) ■ 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内和/或境外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B股公司) ■ 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 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公司,在境外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H股公司) ■ 红筹股:境内国有企业先以经评估的拟上市资产与业务设立一家境内公司,然后将该等境内公司的权益注入其在境外设立的境外公司,境内公司相应变更为“ 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以外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红筹公司)

  4. 发生在境内的行为:重组及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份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等,适用境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则。发生在境内的行为:重组及设立股份公司,股份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股份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等,适用境内的有关法律和规则。 发生在境外的行为:境外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的内容、格式及要求,招股说明书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适用境外有关法律及规则。 境外上市:上市后持续的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及要求,以及违反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适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及规则。 2、H股公司的法律适用 ■ H股公司在境内注册及经营,在境外发行股票及上市,分别涉及境内法律及境外法律。法律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因此,一般而言,发生在境内的行为,适用中国法律;发生在境外的行为,适用境外法律。 ■ 此外,H股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公司董事、监事向香港联交所出具有关声明及承诺,亦会导致香港有关法律及规则对H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的适用。 例如:《上市协议》规定H股公司必须遵守上市规则,而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有诸多限制及要求。因此,尽管关联交易的行为发生在境内,适用境内法律,但同时亦需满足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5. 3、中国法律对H股公司的基本法律规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全面规定了股份公司的基本法律制度。H股公司作为依据《公司法》设立的股份公司,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必须遵守《公司法》。 ■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特别规定》为境内股份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及在境外上市提供了法律依据以及基本法律框架。 ■ 原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1994年8月27日证委发[1994]21号) /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系由中、港两地证券监管部门及两地专业人士共同拟定。《必备条款》既采纳了中国《公司法》和《特别规定》有关股份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的基本规定,又融入了境外有关法律以及境外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并协调了两地法律的有关矛盾和冲突,最终以国内法(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并施行。H股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并且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必备条款》构成了能为境内、境外监管部门所接受的、规范H股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 ■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若干意见》(1999年3月26日证监发[1999]18号):H股公司上市后持续的信息披露责任,主要由境外上市地的有关规则予以规范,并主要由境外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若干意见》为H股公司如何按照境外上市地的有关规则做好对外信息披露,提供了全面的指引。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1999年3月29日国经贸企改[1999]230号):为促使H股公司切实转换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履行对投资者的持续责任,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对H股公司的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提出了具体的规范意见。 ■ 中国证监会《境外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指引》(1999年4月8日证监发行字[1999]39号) ■ 其他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6. 4、中国境内监管部门对H股公司的监管 ■ 中国证监会:H股首次发行及增资发行、H股回购、发行可转换为H股的可转换债券等有关事宜,事先需经中国证监会审核(中国证监会侧重于合规性审核)及批准。 H股公司上市后对投资者的持续责任,主要是由境外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依据当地的有关规则予以监管。中国证监会对于H股公司的监管,主要体现为在H股公司规范运作、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依据境外上市地的规则进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督促、指导及协调。对于H股公司在上述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中国证监会将会组织调查,并视调查结果给予或建议给予有关H股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处分。此外,中国证监会依照与境外证券监管部门签署的合作监管备忘录,履行有关合作监管职责。 ■ 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负责重组设立H股公司的审批。 已上市的H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涉及《必备条款》内容的,需经国家经贸委批准。 此外,国家经贸委会在H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提出规范意见和要求。 ■ 其他

  7. 二、国有企业境外上市后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1、按照公司章程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即是公司的宪法。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大会 ■ 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据法律及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修改公司章程; - 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以上(含5%)的股东的提案; -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8. 股东大会的类型: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公司可视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持有不同种类股份(例如:内资股和H股)的股东,为类别股东。公司拟变更或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i)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及(ii)经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召开的类别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例:“ 增加或减少某类别股份的数目”视为变更类别股东的权利,除非属于以下情形,否则需要类别股东大会批准:(i)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每间隔12个月单独或同时发行内资股、H股,且拟发行的内资股、H股的数量各自不超过该等已发行在外股份的20%;(ii)公司设立时发行内资股、H股的计划,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15个月内完成。 ■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时间: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应于会议召开45日前发出。 通知的方式:对于H股股东,应以专人送出或以邮资已付的邮件送出,受件人地址以股东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对于内资股股东,可以公告方式进行(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经收到通知。) 通知的内容要求:除应载明会议的地点、日期以及议案等内容外,还应在通知中向股东提供为使股东对所议事项作出明智决定所需的资料及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拟议中的收购、合并或重组的具体条件和合同,并对其起因和后果作出认真的解释。

  9. 股东大会的表决: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例如:收购控股股东的重大资产与业务),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 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类。 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同意即为通过的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 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选举和罢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 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的决议。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公司增、减股本和发行任何种类股票、认股证和其他类证券; - 发行公司债券; -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以及重大收购或出售; - 公司章程的修改; - 修订任何类别股东的权利;及 - 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认为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0. (2)董事会 ■ 董事会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选任。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 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依据法律、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 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 拟定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其报酬事项; - 决定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 -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外,决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议; - 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11. ■ 董事会会议:会议及通知: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遇有紧急事由,经董事长或总经理等提议,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法定人数: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委托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会议表决: 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 ■ 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履行以下职责: - 协助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境内外监管机构有关公司运作的法规、政策及要求,协助董事及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 负责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的有关组织和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 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协调与投资者关系,增强公司透明度; - 参与组织资本市场融资; - 处理与中介机构、监管部门、媒体关系,搞好公共关系。

  12. (3)监事会 ■ 监事会构成:监事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选任(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 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为公司常设的内部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依据法律、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 检查公司的财务; - 对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 当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 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帮助复审; -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 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 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3. (4)总经理 ■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 拟订公司分支机构设置方案; -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 -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副总经理; -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4. (5)财务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 ■ 公司的财务报表除应当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法规编制外,还应当按国际或境外上市地会计准则编制。如按两种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有重要出入,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加以注明。公司在分配有关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时,以前述两种财务报表中税后利润数较少者为准。 ■ 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公布两次财务报告,即在一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天内公布中期财务报告,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天内公布年度财务报告(需经审计)。 ■ 分配年度股利由股东年会决定。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前提下,董事会可决定分配中期股利或特别股利。 ■ 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以人民币派付;向H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和宣布,以港币支付,汇率采用股利宣布当日之前一个公历星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有关外汇的平均卖出价。公司应当为H股股东委任收款代理人,代H股股东收取股利。

  15. (6)公司章程的约束力 / 争议解决 ■ 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述“ 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凡H股股东与公司之间、H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H股股东与内资股股东之间,基于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权利主张,有关当事人应将此类争议或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以仲裁方式解决前述争议或权利主张,适用中国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权利主张提交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6. 2、切实转换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对于H股公司切实转换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出以下规范意见: (1)公司的机构与控股股东的机构必须分开 ■ 公司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公司管理体制。公司的机构必须独立于控股股东的机构。 (2)深化改组 ■ 除公司业务外还拥有其它资产和业务的控股股东,应减少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 要逐步分离控股股东的办社会职能以及非经营性资产,通过拍卖、并购、移交地方政府、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等方式实现社会化经营。对于目前难以彻底分离的,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保证在财务和人员等方面与公司分开。 (3)明确公司决策程序,强化董事责任 ■ 公司不得以非股东大会的任何形式代替股东大会进行决策,也不得以其他形式(如联席会议等)代替董事会进行决策。 ■ 公司董事负有诚信义务,应当勤勉尽责。董事应当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董事会,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董事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但要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投赞成票的董事应承担直接责任;对在表决中投弃权票或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的董事不得免除责任;对在讨论中明确提出异议但在表决中未明确投反对票的董事,也不得免除责任。

  17. (4)强化董事会战略决策功能 ■ 公司董事会要集中精力组织研究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公司在作出有关市场开发、兼并收购、新领域投资等方面的决策前,对投资额或兼并收购资产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0%以上的项目,应聘请社会咨询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决策的重要依据。 (5)保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提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 ■ 如无特殊原因,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得随意变动。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具备合理的知识结构,应吸收在发展战略、财务、营销、技术开发以及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境外上市相关知识的培训并通过任职资格考试。公司要立足境内和境外人才市场,择优聘任财务、市场开拓、技术开发等高级管理人员。 (6)逐步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 ■ 公司应增加外部董事的比重。董事会换届时,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应占董事会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独立董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 (7)加强公司监事会建设 ■ 公司要不断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功能,明确监事会的监督职责和权限,制定监事会的具体工作规则和议事程序,避免监事会流于形式。公司应增加外部监事(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的比重。如果公司监事会换届,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人数的1/2以上,并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

  18. (8)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 (9)探索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办法 ■ 公司可从自身经营特点出发,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物质利益与公司业绩联系起来,根据收入公开、提高透明度的原则,设计各具特色的分配和奖励办法。经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可采取适当的形式,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特殊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 (10)深化公司内部改革 ■ 公司要防止和改变重筹资、轻转制的倾向,要根据市场竞争的要求,组织经营活动,深化内部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 ■ 公司可自主决定内部机构设置和招工的条件、方式、数量与时间。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可实行经济性裁员,解除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辞退、开除职工。 ■ 公司要取消和打破身份界限和岗位界限,不得套用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对管理人员要实行竞争上岗。 ■ 公司自主决定年度工资总额和内部分配办法。 ■ 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停止福利分房。公司要参加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保险。 (11)规范股东与公司的出资关系 ■ 行使公司国家股股权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任何股东及其委派的代表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公司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批准手续。

  19. 3、遵守上市前所签署的各项合同 / 协议,履行对投资者的承诺: ■ 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在上市前签署的协议: - 重组协议 - 不竞争协议 - 集中服务协议 - 一级干线光纤租用协议 - 网间互联结算安排协议 - 商标使用许可协议 ■ 集团公司下属存续企业与股份公司下属运营子公司在上市前签署的协议: - 通信工程设计施工服务框架协议 - 后勤服务框架协议 - 特殊通信之网元出租及设备代维服务协议 - 末梢电信服务框架协议 - IT服务框架协议 - 物资采购框架协议 - 房屋租赁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房屋转租框架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20. 4、做好对外信息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H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工作指引,H股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对外信息披露。 (1)严格按照境外上市地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目的:增加公司透明度,取得投资者的信任,树立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以及公司的长远利益。 ■ 要求:严格按照境外上市地的法规、规则以及《上市协议》、《董事声明及承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公司公布的信息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及全体董事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向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提供资料应全面、及时、准确;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应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应对出具的文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 (2)重视重大事件及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 ■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或发生上市地法规及上市规则要求公布的事件,应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同时报中国证会备案。 上述重大事件至少包括:- 公司签署包括收购或出售重要资产等方面内容的重要合约; -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 公司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 发行公司债券等融资活动; - 公司以营运资产、股权进行抵押、质押; - 公司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发生人事变动,或30%以上的董事发生变动; - 公司或控股公司重组对公司业务存在重大影响的事项; - 其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重大事件。 ■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和股权的收购或兼并,在磋商阶段应严格保密。消息一旦外泄,应及时披露。 ■ 除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外,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或监事、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之前,应通告中国证监会,并将该等人员的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 (3)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3)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公司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 ■ 公司对于预测(计划)性信息及承诺应持审慎态度。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各种场合对公司发展前景、财务及经营状况进行预测及发布,应充分考虑有关市场及政策风险因素。凡已公开披露的预测性信息和承诺,一旦认为不能实现或对市场可能产生误导,应及时披露,并予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 公司在经营或资产交易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正在发生重大经营亏损或资产损失,或出现其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均应在适当时机发出正式公告提醒投资者,并通知境外监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也可与上市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协商披露。 ■ 公司应学习对股价敏感性信息披露的处理技巧,尽量平缓释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 ■ 当公司处于困难或逆境时,公司领导和董事会秘书尤其需要重视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

  23. (4)持续做好定期报告的披露,在不同上市地披露的信息应当对称(4)持续做好定期报告的披露,在不同上市地披露的信息应当对称 ■ 对于在境外不同市场同时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同时公布,并遵从报告内容从多不从少、报告编制时间从短不从长、报告要求从严不从宽的原则。 ■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在公布当天,应将内容摘要传真至中国证监会,并于公布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一式五套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制度和内部协调制度 ■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全面、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责任。 ■ 公司可以建立信息披露发言人制度,董事会秘书承担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负责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公司应注意协调对外宣传和披露事宜,适时研究和协调对外发言的口径。 ■ 公司董事及管理层要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予以支持。董事会秘书要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管理层会议以及其他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充分把握和协调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各部门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提供为履行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内设机构在进行有关财务、经营、投资及重大人事变动等宣传报道之前,应主动与董事会秘书协商。 ■ 公司董事、管理层、协助公司处理有关事务的投资银行、律师、会计师及其他中介人士,以及因工作关联触及公司敏感信息的其他人士,必须保守公司秘密,并制定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一旦公司股价敏感资料外泄,公司领导及董事会秘书要及时研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并通告境外上市地监管机构及中国证监会。

  24. (6)加强公司推介、重视来访接待 ■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应主动保持与投资者及市场分析人士的接触和沟通,加强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在出现或可能出现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特别是市场出现消极预期的情况下,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与市场人士见面。 ■ 公司应多渠道接触投资者,每年举办一至两次境内或境外推荐活动。 ■ 投资者和市场分析人士来访,公司应热情接待,同时应小心谨慎,避免造成不平等的信息披露。 ■ 公司管理层及董事会秘书要重视和关心市场各界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保证有畅通的渠道及必要的人员接受投资者的询问。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和收集有关公司的市场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和管理层报告。对市场推介和重要来访要有健全的记录,形成总结报告。公司对外推荐的总结报告需抄送中国证监会。 (7)控股股东应支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公司按有关要求披露信息,应主要向控股股东、有关政府部门说明并解释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汇报对敏感信息披露的工作安排。控股股东、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干预公司按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 公司应及时了解及研究有关重大政策信息,注意协调相关矛盾。控股股东及有关政府部门要充分考虑公司信息披露的特殊性,及时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政策通告公司,以保证公司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凡涉及对公司有影响的消息应由公司发表,非公司指定的任何人士不得就在香港等地上市的公司随便发表讲话。

  25. (8)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中国证监会可以帮助协调公司与控股股东、有关政府部门在信息披露问题上出现的矛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公司遇到难以协调的问题,可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监会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持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在信息披露方面的交流,协调处理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矛盾。 ■ 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未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现敏感信息泄露并产生重大危害、出现投资者投诉等,中国证监会将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协调解决问题的意见或建议。中国证监会亦会对有关境外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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