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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学与生活环境卫生要求

学校教学与生活环境卫生要求. 国家卫计委儿少专业国标委委员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学卫科科长 倪 胜 2013.10.30. 一、依法办学. 二、办学基本卫生硬件要求. 三、行政保障措施. 四、其它. 依法办学.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施行基本标准 》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 50099-2011 《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GB 7793-2010 《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 》(GB/T3976-2002). 依法办学.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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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学校教学与生活环境卫生要求 国家卫计委儿少专业国标委委员 浙江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学卫科科长 倪 胜 2013.10.30

  2. 一、依法办学 二、办学基本卫生硬件要求 三、行政保障措施 四、其它

  3. 依法办学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施行基本标准》 •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 •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

  4. 依法办学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 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5. 依法办学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施行基本标准》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要求,为保障中小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依据《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现有涉及中小学建筑、教学卫生、生活卫生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订本《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本《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6. 依法办学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校(含非完全小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 原《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GBJ 99 - 86 同时废止。

  7. 依法办学 主要教学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每座) 注:1. 表中指标是按完全小学每班45人、各类中学每班50人排布测定的每个学生所需使用面权;如果班级人数定额不同时需进行调整,但学生的全部座位均必须在"黑板可视线"范围以内; 2. 体育建筑设施、劳动教室、技术教室、心理咨询室未列入此表,另行规定; 3. 任课教师办公室未列入此表,应按每位教师使用面积不小于5.0m2计算。

  8. 依法办学 主要教学辅助用房的使用面积指标(m2/每间) 注:除注明者外,指标为每室最小面积。当部分功能移人走道或教室时,指标作相应调整。

  9. 依法办学 主要教学用房的最小净高(m)

  10. 依法办学 采光系数标准和窗地面积比 注:表中所列采光系数值适用于我国回类光气候区,其他光气候区应将表中的采光系数值乘以相应的光气候系数。光气候系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的有关规定。

  11. 依法办学 教学用房的照明标准

  12. 依法办学 主要教学用房的隔声标准

  13. 依法办学 《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 7793-2010 • 本标准规定了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县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

  14. 依法办学 • 教室的采光要求 • 学校教室的朝向宜按各地区的地理和气候条件决定,不宜采用东西朝向,宜采用南北向的双侧采光。教室采用单侧采光时,光线应自学生座位的左侧射人。南外廊北教室时,应以北向窗为主要采光面。 • 2. 教室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5。 • 3. 为防止窗的直接眩光,教室应设窗帘以避免阳光直接射人教室内。为防止黑板的反射眩光,其表面应以耐磨无光泽的材料制成。 • 4. 为提高教室的采光效果,室内各表面应采用高亮度低彩度的装修,房间各表面的反射比应按下表的规定选取。 室内各表面的反射比

  15. 依法办学 • 教室的照明要求 • 凡教室均应装设人工照明。 • 2. 教室课桌面上的维待平均照度值不应低于300 1x,其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 3. 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其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 1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 • 4. 教室宜采用3300K~5500K色温的光源,光源的显色指数不宜小于80。 • 5. 教室采用小于26mm细管径直管形稀土三基色荧光灯。 • 6. 教室照明荧光灯宜采用节能电感镇流器或电子镇流器。 • 7. 为了减少照明光源引起的直接眩光,教室不宜采用裸灯照明。灯具距课桌面的最低悬挂高度不应低于1.7m。灯管排列宜采用其长轴垂直于黑板面布置。对于阶梯教室,前排灯不应对后排学生产生直接眩光。 • 8. 教室的统一眩光值(UGR)不宜小于19。 • 9. 在维持平均照度值300 lx的条件下,教室照明功率密度现行值不应大于11W/m2,目标值应为9W/m2。 • 10.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时,其维护系数应取0.8。

  16. 依法办学 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 • 本标准规定了学生用木制和钢木课桌椅以及木制学前儿童桌椅的大小型号、功能尺寸、分配使用及其他卫生要求。 • 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加工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课桌椅的各类生产企业,大、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参照执行。

  17. 依法办学 中小学校课桌的尺寸mm

  18. 依法办学 中小学校课椅的尺寸mm

  19. 依法办学 中小学校课椅的尺寸cm 注: 1. 标准身高系指各型号课桌椅最具代表性的身高。对正在生长发育的儿童青少年而言,常取各向高段的中值。 2. 学生身高范围厘米以下四舍五入。 3. 颜色标志即标牌的颜色。

  20. 依法办学 学校预置课桌椅的参考型号

  21. 办学最基本标准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施行基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本《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 (一)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二)中小学校生活设施基本标准

  22. 办学最基本标准 (一)中小学校教学卫生基本标准 ——教室 1.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 平方米。(1.22) 2.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 3.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 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 米的横行走道。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23. 办学最基本标准 ——课桌椅 1.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2.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黑板 1.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2.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24. 办学最基本标准 ——教室采光 1.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2.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3.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

  25. 办学最基本标准 ——教室照明 1.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 2.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3.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26. 办学最基本标准 ——教室微小气候 1.教室应设通气窗,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备。 2.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可投入使用,并保持通风换气。

  27. 办学最基本标准 (二)中小学校生活设施基本标准 ——学生宿舍 1.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2.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3.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4.宿舍应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 5.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28. 办学最基本标准 ——学校集体食堂 1.学校食堂应取得卫生许可证。食堂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2.食堂应距污染源25米以上。 3.食堂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 4.食堂加工操作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装修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装修;配备有足够的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以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5.食堂应当有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时,需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容器),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设备混用。

  29. 办学最基本标准 ——学校生活饮用水 1.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水以及相关设施。 2. 供学校生活用水的自备井、二次供水的储水池(罐),应有安全防护和消毒设施,自备水源必须远离污染源。 3.采用二次供水的学校应取得有效的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学生供水。

  30. 办学最基本标准 ——学校厕所 1.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2.女生应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应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3.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4.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31. 保障措施 一、硬件保障 二、管理保障

  32. 保障措施 (一)硬件建设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校舍安全工程的目标:在全国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工程的主要任务是:从2009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对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七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洪涝灾害易发地区、山体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各级各类城乡中小学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其他地区,按抗震加固、综合防灾的要求,集中重建整体出现险情的D级危房、 改造加固局部出现险情的C级校舍,消除安全隐患。

  33. 保障措施 ——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教育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要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卫生设置标准2012年达到初步均衡、2020年达到基本均衡的目标。 目前中央财政已投入350多亿元,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显著改善。

  34. 保障措施 ——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 建设目标:“十二五”期间规划解决2.98亿农村人口(含国有农林场)饮水安全问题和11.4万所农村学校的饮水安全问题,使全国农村集中式供水人口比例提高到80%左右,供水质量和工程管理水平显著提高。

  35. 保障措施 (二)软件管理 ——创建健康促进学校(浙爱卫[2011]13号) 申报条件: 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建设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管理、逐级发展的原则,凡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师生重大伤残或死亡等意外责任事故的浙江省内公办与民办学校均可申报。浙江省健康促进学校分为铜牌单位、银牌单位、金牌单位三类。 铜牌:对照铜牌考核标准,得分达到90分。 银牌:获得铜牌学校称号满一年后方可申报,对照银牌考核标准,得分达到90分。 金牌:获得银牌学校称号满一年且指导一所学校并帮助其获得健康促进学校铜牌单位后方可申报,对照金牌考核标准,得分达到90分。

  36. 浙江省学校卫生工作自查表 保障措施 ——建立学校卫生工作自查制和隐患申报制 依据:浙卫发[2013]34号

  37. 保障措施

  38. 保障措施 ——千万学生饮食放心工程 保障学校供水安全 :2015年年底前仍不能纳入城镇自来水管网的学校必须由当地镇政府出具书面说明。对于仍需自备水源供水的学校,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加大财政投入,于2014年年底前全部安装持续消毒设备或装置。对于二次供水学校,要加大低位蓄水池和高位水箱等的清洗消毒设备投入,做好管道维护,保障学校供水安全。 确保学校饮水安全:对于使用桶装水等非开水的学校,学校必须加强购置、使用、清洗消毒、定期送检等环节的管理,做好每学期开学前的学校卫生工作自查和日常隐患申报工作。 优化学校饮用水监测网络 :对于自备水源学校,学校要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后一周内及水源供应发生重大变化时,分别向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报检学校末梢水水样,检测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浑浊度、pH值、色度、肉眼可见物、嗅和味、饮用水中消毒剂常规指标等,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

  39. 其它卫生要求 (一)《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 (二)《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试行)》(浙爱卫[2011]9号)

  40. 其它卫生要求 (一)《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教体艺[2011]5号) 学校生活卫生设施是学校教育教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学生的健康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和“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教师、设备、图书、校舍等资源”的要求,依据农村中小学建筑、生活卫生设施等方面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制定《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本《规范》重点对饮用水设施、宿舍、食堂、浴室、厕所、垃圾和污水设施等学校生活卫生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出要求。各地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制定当地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以及实施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建设工程、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等相关教育工程时,应统筹考虑和安排学校生活卫生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并加强规范管理,切实落实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和要求,保障学校师生有一个安全健康的生活与学习环境。

  41. 其它卫生要求

  42. 其它卫生要求 (二)《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试行)》(浙爱卫[2011]9号) 根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制订本标准。本标准所指的病媒生物是指鼠、蚊、蝇、蟑螂。根据病媒生物的活动特性和传病威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按重点场所和一般场所实行不同的标准。 重点场所指:医院、学校、宾馆、饭店、单位食堂、公园等人员聚集场所,粮库、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农贸市场、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公共厕所、下水道、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容易招致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 一般场所指除重点场所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43. 其它卫生要求 重点场所 ——病媒生物密度标准 1.鼠:室内无活鼠,无鼠尸、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 2.蚊:室内成蚊一视野范围内不超过2只。 室内外各类水体或积水无蚊幼和蛹孳生。 3.蝇:室内有蝇房间任一间不超过2只;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垃圾存放容器等易孳生蝇类的场所,不得检出蝇幼虫和蛹。 4.蟑螂:室内有大蠊房间任一间不超过2只,或有小蠊房间任一间不超过4只。生产或者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检出活蟑螂。 室内任一间活卵鞘、死蟑螂、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不超过2处。

  44. 其它卫生要求 重点场所 ——病媒生物防范、杀灭设施 1.防鼠灭鼠设施 (1)与室外相连通的门、窗应密闭,房门下沿与地面的缝隙小于0.6厘米。 (2)各类与外界相通的直径(孔径)大于1.3厘米的各种缝、孔、洞,无必要保留的必须使用水泥等硬质材料封堵,必须保留的如排气扇、排风口、下水道等应安装网眼小于1.3×1.3厘米金属丝网,防止鼠类入内。 (3)厨房、食品储藏室为木质门的,下部加钉至少30厘米高的铁皮或不锈钢。

  45. 其它卫生要求 2.防蝇灭蝇设施 (1)室内外相连的门、窗、通道等安装能够防止蝇类侵入到室内的纱窗纱门等防蝇设施,防蝇设施必须处于工作状态。 (2)餐厅、厨房应安装适当数量灭蝇器。灭蝇器安装位置适当,能有效使用。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米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保持一定距离。 (3)农贸市场、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等场所应使用捕蝇笼等器具捕蝇灭蝇。 3.防蟑灭蟑设施 室与室之间、室内与外界相通的各种缝、孔、洞以及室内易招致蟑螂栖息的缝隙应使用水泥、硅胶等材料封堵。 4.防蚊灭蚊设施 (1)清除环境中可以清除的各类积水孳生地。 (2)水体管理。院内、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等场所范围内易孳生蚊幼虫的水体,在蚊孳生繁殖季节应采取投放灭蚊幼药物等措施。水体无蚊幼虫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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