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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本論

PART 2 本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債 第三編 物權 第四編 親屬 第五編 繼承.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權利之主體-人 第三章 權利之客體-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期日與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第一章 法例. 法例係全部民事法規所適用之通例,不僅民法總則,即民法其他各編,以至所有民事特別法,除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之。. 案例指引. 案例 1 張三在郵局有一活期儲蓄帳戶,每年 6 月、 12 月兩次將利息滾入本金,有無違背民法第 1 條:「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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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PART 2 本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編 債 第三編 物權 第四編 親屬 第五編 繼承

  2. 第一編 總則 • 第一章 法例 • 第二章 權利之主體-人 • 第三章 權利之客體-物 • 第四章 法律行為 • 第五章 期日與期間 • 第六章 消滅時效 •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3. 第一章 法例

  4. 法例係全部民事法規所適用之通例,不僅民法總則,即民法其他各編,以至所有民事特別法,除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之。法例係全部民事法規所適用之通例,不僅民法總則,即民法其他各編,以至所有民事特別法,除有特別規定外,均適用之。

  5. 案例指引 案例1 張三在郵局有一活期儲蓄帳戶,每年6月、12月兩次將利息滾入本金,有無違背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之規定? 解析 民法第1條固規定民事之適用順序:1.法律、2.習慣、3.法理,但關於複利之規定,民§207卻允許以習慣為之,即商業上之習慣優先於法律而適用之,故郵局活儲予複利計算、並無違法之處。

  6. 舉一以三反 1. 大哥死亡,寡嫂應優先嫁予小叔之習俗如何? (公序良俗條款/婚姻自由) 2. 祖產應先讓售近親之習俗適法否? (交易安全問題) 3. 指腹為婚之效力為何? (婚約應自行訂定-民972,有法律強行規定,即不可再依習慣)

  7. 一、民事法則適用之順序 (一)法律:泛指一切有關民事之法規而言 (二)習慣:指習慣法而言。其成立要件有五 (三)法理:法律之原理

  8. 習慣具有法律效力需具備五個要件 • 須為社會之習慣。即社會上一般之人,就同一事項,反覆為同一行為之事實,不及於個人習慣。 • 須為一般人皆確信其有法律之效果,而願受其拘束。 • 須為法律未規定之事項。 • 須與法律規定不牴觸,其牴觸者,則屬無效。 •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限」。所謂公共秩序,指社會生活之公安與公益。所謂善良風俗,指國民一般之道德觀念,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簡稱「公序良俗」。

  9. 二、使用文字之方式 有使用文字之必要之法律行為,得不由本人親自書,但必經本人親自簽名,而可用印章替代簽名

  10. 三、決定數量之標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時,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民四)。因文字之書寫,常較號碼鄭重,且不易塗改。關於一定之數量,如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不問為文字與文字之不符,號碼與號碼之不符,或文字與號碼之不符,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民五),以保債務人之利益。但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則逕以文字為準(票七),此為票據之特別規定,居於優先適用之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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