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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人的法律更加完善. —— 残疾人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工作纪实. 中心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成立于2007年1月11日。 中心以残疾人群体为服务对象,通过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维权机制,提高残疾人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帮助其走上自尊、自强之路。. 中心工作纪实之一:残疾人法律权益的研究与研讨. (一)残疾人法律权益专题研讨 中心成立当日,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哈佛大学法学院共同参与主办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机制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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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残疾人的法律更加完善 ——残疾人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工作纪实
中心简介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中国第一家专门从事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的公益性组织,成立于2007年1月11日。 中心以残疾人群体为服务对象,通过建立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维权机制,提高残疾人的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帮助其走上自尊、自强之路。
中心工作纪实之一:残疾人法律权益的研究与研讨中心工作纪实之一:残疾人法律权益的研究与研讨 (一)残疾人法律权益专题研讨 中心成立当日,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哈佛大学法学院共同参与主办了“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机制国际研讨会”。 来自美国哈佛大学、威廉玛丽学院、德国海德堡大学、爱尔兰国立大学和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高校和研究机构的教授、专家、学者共60多人出席会议。
2010年10月4日,以“全纳与和谐”为主题的第二届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2010年10月4日,以“全纳与和谐”为主题的第二届残疾人权益保障国际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黎建飞教授以及来自哈佛大学、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的50余位专家学者出席了研讨会。
2012年6月18日,第四届国际残疾人夏季研讨会在爱尔兰高威国立大学举行,黎建飞教授应邀出席本次会议。 2012年6月18日,第四届国际残疾人夏季研讨会在爱尔兰高威国立大学举行,黎建飞教授应邀出席本次会议。 来自29个国家和地区的高校教授、政府官员、国际著名残障人士和残疾人专业工作者参加会议。会议特别指出中国第一次有了代表参加,我国的国旗也摆放在了主席台中央。
(二)残疾人法律权益专题宣讲 2007年7月2日下午,中心主任黎建飞教授应邀为国际劳工组织-—中国残联《残疾人就业条例》培训班讲解《残疾人就业条例》。参加培训的是来自全国各地的残联组织的工作者。
2007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网站与正式开通。这是国内唯一的一个专门为残疾人法律权益服务和维护的专门网站,受到残疾朋友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欢迎。2007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网站与正式开通。这是国内唯一的一个专门为残疾人法律权益服务和维护的专门网站,受到残疾朋友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烈欢迎。 2011年11月29日,为了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研究和服务,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网站进行了升级扩容和加项增目。
2012年2月23日,《方圆》记者对黎建飞教授进行了专访,并发表了题为“残疾人保护需实现从慈善到权利观念转变” 的长篇报道。 黎建飞教授强调指出:残疾人保护要实现从慈善到权利的观念转变。“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提供一定的设施和帮助,有助于残疾人增加自信,回归社会,寻回尊严,从而真正减少社会成本,增进社会和谐。但这不是施舍和援助,也不是慈善,而是国家和社会应当提供的,是残疾人的一种权利。” • 2012年3月16日,《中国审判》新闻月刊记者就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黎建飞教授进行专访。 黎建飞教授在与之前的法律相比中,回答了在立法观念、技术上有哪些改进?这些改进将如何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意义体现在哪里?尤其是对于因工伤致残者如何保护等问题。
中心工作纪实之二:开展助残活动和专项维权 2007年12月3日,国际残疾人日,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黎建飞教授带领中心志愿者和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一行17人来到北京按摩医院开展助残活动。
2009年5月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隆重举行了“关爱残疾儿童,共创美好明天”主题交流会。此次交流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协同北京市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联合举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黎建飞教授主持,中心志愿者参加了志愿活动。2009年5月6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隆重举行了“关爱残疾儿童,共创美好明天”主题交流会。此次交流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协同北京市海淀区培智中心学校联合举办,由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黎建飞教授主持,中心志愿者参加了志愿活动。
2011年11月,针对残疾考生董丽娜入学被拒事件,黎建飞教授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专访,记者采写了“撑开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之伞”的专题报道。2011年11月,针对残疾考生董丽娜入学被拒事件,黎建飞教授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专访,记者采写了“撑开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法律之伞”的专题报道。
2012年1月5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大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向中央电视台寄出建议信,建议央视为新闻联播节目加配手语和字幕。2012年1月5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大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向中央电视台寄出建议信,建议央视为新闻联播节目加配手语和字幕。
2011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签订长期合作关系签约,同时为该校学生赠送大量图书。人大法学院及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与第三聋人学校以“关爱听障学生,促进和谐发展”为指导思想,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就建立长期、全面、稳定的合作关系举行了签约仪式。2011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与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签订长期合作关系签约,同时为该校学生赠送大量图书。人大法学院及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与第三聋人学校以“关爱听障学生,促进和谐发展”为指导思想,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就建立长期、全面、稳定的合作关系举行了签约仪式。 2012年5月5日,北京市第三聋人学校师生一行受邀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进行参观交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黎建飞教授、中心志愿者等参加了此次活动。
中心工作纪实之三:参与残疾人权益的立法与修法中心工作纪实之三:参与残疾人权益的立法与修法 2009年月9月24日,黎建飞教授作为专家代表应邀参加了北京市人大内司办、法制办、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残联主办的关于修订《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立项调研座谈会,为修订《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2009年月11月14,残疾人权益保障中心志愿者参加中国残联《无障碍建设条例(草案)》专家讨论会。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志愿者邱雁楠、罗志芳受中心主任黎建飞教授的委托参加了会议,并向会议提交了中心此前逐条讨论后提出的修改意见。
2010年3月19日,《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国际学术报告中心举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教科文卫司,教育部基础二司特殊教育处,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等领导出席了会议,中心主任黎建飞教授在会议做了发言。
2010年9月2日下午,《北京市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工作专家组在明德法学楼1010会议室对我院残疾人权益中心组织起草的“专家建议稿”进行了研讨。会议由我院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黎建飞教授主持。
2012年2月27日,中心主任黎建飞教授应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的邀请,参加了在北京市残疾人活动中心举行的“贯彻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座谈会。
中心工作纪实之四:撰写学术论文和开展课题研究中心工作纪实之四:撰写学术论文和开展课题研究 中心先后承担了国家级和省市级的残疾人法律保障研究课题。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条例的法律责任研究、《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体例与条文研究、《北京市〈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等课题研究中发挥了作用。
在“谈我国残疾人福利政策与立法的发展”一文中,指出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医疗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以及无障碍环境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在“谈我国残疾人福利政策与立法的发展”一文中,指出残疾人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在保障残疾人基本物质生活的基础上,为残疾人在医疗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以及无障碍环境等方面提供的设施、条件和服务。 • 在《光明日报》“用法律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文章中,黎建飞教授指出在立法时间上,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实施是比较早的。在立法内容上,各国特别关注反残疾歧视立法,这与我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的相关内容吻合。
在“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发展”中,黎建飞教授指出与一般社会成员相比,残疾人有着特殊的社会需求和生活方式。但他们在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生存发展权利上与其他社会成员是平等的,这是现代文明社会通行的法律和道德准则。在“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的现状、问题与发展”中,黎建飞教授指出与一般社会成员相比,残疾人有着特殊的社会需求和生活方式。但他们在人格权利、政治权利、生存发展权利上与其他社会成员是平等的,这是现代文明社会通行的法律和道德准则。
在《关于<残疾人教育条例>的修订》一文中,黎建飞教授从《条例》的名称、《条例》的对象、教育的类别、教育的目的和教育的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论述,并专门就“法律责任”指出:现行《条例》中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法律责任的虚幻和空泛,就是法律责任没有落到实处。法律责任是全部立法的收官之作。一部立法的重心就在于它设定的法律责任。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一定要在法律责任上下大力气,要它具体化,明确他和可操作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