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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赵 霞 2012.2.21. 1. 2. 3. 4. 5. 6. 7. 总 则. 标准构成. 层次划分及编号. 格式编排. 引用标准. 编写细则. 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制定编写规定的目的: 1 、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 2 、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 3 、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 4 、 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格式规范 :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 逻辑严谨 :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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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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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赵 霞 2012.2.21

  2. 1 2 3 4 5 6 7 总 则 标准构成 层次划分及编号 格式编排 引用标准 编写细则 条文说明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3. 第一章 总 则 • 制定编写规定的目的: 1、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 2、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 3、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 4、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

  4. 标准编写的总要求 • 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 • 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 • 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 • 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恰当,概念不变; • 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

  5. 第二章 标准构成 基本构成包括: • 前引部分 • 正文部分 • 补充部分 封面 扉页 公告 前言 目次

  6. 封面——标准类别 • 标准类别——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 •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批准,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批准,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 •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批准,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布。

  7. 封面——标准编号 • 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 • 标准性质应根据标准中有无强制性条文确定,当无强制性条文时,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其标准代号中含有“/T”。

  8. 封面——标准名称 • 标准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准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内容。 2、标准名称宜由标准的对象、用途和特征名组成。 如:钢结构设计规范 (对象)(用途)(特征名) 3、标准应根据其特点和性质,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作为特征名。 4、标准名称应有对应的英文译名。

  9. 封面——标准名称 • 标准名称的总要求: • 简练:要用最准确、最概括的技术术语或术语的组合表达标准化对象最丰富的内容,要明确特定的专业技术领域所研究的特定主题。 • 明确:要以合适的用词来表达相应的标准化范围或标准的用途。 • 规范:要使名称符合“标准化对象+标准化范围+标准的特征”结构表达形式。

  10. 前引部分——扉页 扉页要素: 1)标准类别 2)标准名称 3)英文名称 4)标准编号 5)主编部门 6)批准部门 7)施行日期 8)出版机构 9)出版年号及地点

  11. 前引部分——公告 • 标准发布公告包括下列内容: 1、标题及公告号。 2、标准名称和编号。 3、标准实施日期。 4、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列出强制性条文的编号;全文强制的,用文字表明。 5、全面修订的标准应列出被替代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6、局部修订的标准,应采用“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的典型用语予以说明。 7、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2. 前引部分——前言 • 前言包括下列内容: 1、制修订标准的任务来源。 2、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简述。 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和管理要求。 4、标准的日常管理和解释。 5、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以及参加单位名单(若有)。

  13. 前言——主要审查人员名单 •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 2、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

  14. 前言——参加单位名单 • 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 2、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

  15. 注意事项 •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的确定,应为本标准的计划文件中所列的单位,当编制过程中需要增减、调换时,需按本标准计划批准部门程序变更。 •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应自始至终参加标准编写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 主要起草人员名单应在标准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确定,应为自始至终参加标准编写工作并承担具体内容编写任务的人员。 • 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在标准审查会时确定,是必须列入前言中的内容,主编单位应将此规定告知拟请审查专家。 • 参加单位名单可以没有;若有时,应从严控制。

  16. 第二章 标准构成 基本构成包括: • 前引部分 • 正文部分 • 补充部分 封面 扉页 公告 前言 目次

  17. 前引部分——目次 • 正文目次——包括中文目次和英文目次。 • 英文目次应与中文目次相对应,并在中文目次之后另页编排;英文目次页码应与中文目次页码连续。 • 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主要包括:章名、节名、附录名、标准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条文说明及其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

  18. 第二章 标准构成 基本构成包括: • 前引部分 • 正文部分 • 补充部分 总则 术语和符号 技术内容

  19. 正文部分——总则 • 总则应为标准的第1章,不分节。 • 总则的内容是纲领性、原则性或共性的规定,后续的技术内容都要符合总则的规定,并制定具体技术规定进行落实。

  20. 总则的编写 • 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1、制定标准的目的。 2、标准的适用范围。 3、标准的共性要求。 4、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21. 总则——制定标准的目的 •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通过制定该标准应实现的目标或效果。 • 应为总则的第一条。

  22. 总则——标准的适用范围 • 适用范围指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所覆盖的范围或所适用的对象;应为总则的第2条。 •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标准的适用范围划清界限,不应相互交叉或重叠。 • 适用范围的内容应与标准的名称以及后文中的技术内容相一致,避免技术内容超越适用范围。 • 在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进一步明确。 • 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内容。

  23. 总则——共性要求 • 共性要求是指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 • 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

  24. 总则——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 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一系列过程和环节,涉及方方面面,单项工程建设标准只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具体环节或方面进行了规定,因此,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会涉及执行不同的标准,只执行一项标准是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的。 • 本标准只规定了工程建设技术的一个方面,因此,在总则中应向执行者明确: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其他的相关标准。 • 应为总则的最后一条。

  25. 正文部分——术语和符号 • 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是沟通编制者与执行者的桥梁,是准确理解标准条文规定的基本要素,因此,直接关系到标准条文的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 •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较多时,应集中编写成章;当内容少时,可不单独设章。 • 当独立成章时,术语和符号应为第2章,且可按术语、符号(代号、缩略语)分节;当仅有术语或仅有符号(代号、缩略语)时,则不分节。

  26. 术语和符号的编写(1) • 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号)是否列入标准,可遵循下列原则: 1、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号),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应列入本标准;已有统一规定时,就不需要再列出。 2、本标准中所特有的术语,需要给出其定义或涵义时,可在本标准中列出。

  27. 术语和符号的编写(2) 3、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在现行标准中已有规定且属于本标准的重要术语时,也可作为本标准的术语列入,但其定义或涵义应与现行标准完全一致。 4、本标准中采用的术语与现行标准中的术语词条相同,但在本标准中有另外定义或涵义时,应在本标准中按新术语列入,并应采用“本标准中× × ×(术语词条)是指……”。 5、本标准中需要简称的术语,应在本标准中列出。

  28. 术语和符号的编写(3) • 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术语或符号(代号、缩略语)应在标准的全文中保持词条、定义或涵义、符号字母前后相同。 2、术语的内涵应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外延反映事物的边界范围。 3、术语的定义或符号(代号、缩略语)涵义中的概念应清晰准确,避免概念循环。

  29. 术语和符号的编写(4) 4、每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或涵义。 5、术语的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一对应,尽量采用ISO或IEC等国际标准、权威典籍和文献以及辞典中的英文名称。 6、符号(代号、缩略语)可不编号,但对性质相同的多个符号(代号、缩略语)可编一个条号予以慨括。

  30. 术语和符号编写(5) 7、符号(代号、缩略语)内容应包括字母及其涵义,字母与涵义之间用破折号连接。 8、每个符号(代号、缩略语)应另行书写,并应按字母顺序排列。 9、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

  31. 术语和符号编写(6) 11、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可采用英文字头或汉语拼音字头等表示。 12、标准采用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力求在本标准内不重复,做到一个符号(代号、缩略语)表示一个意思。 13、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 第1部分:术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 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

  32. 注意事项 • 1、本章所列出的术语、符号(代号、缩略语)必须是正文中具体条款所采用的。 • 2、本章所列出的术语、符号(代号、缩略语)和具体条款中所采用的表述必须一致。 • 3、口头语、俗称、习惯语不能做术语。

  33. 正文部分——技术内容 • 技术内容是标准的主体,章节划分与编排应根据技术分类或专业分类确定。 • 章节数量应根据具体情况按实际内容确定。

  34. 技术内容的编写(1) •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原则: 1、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2、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3、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35. 技术内容的编写(2) 4、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 5、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6、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

  36. 技术内容的编写(3) 7、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 8、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9、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37. 强制性条文 •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更是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之一。 • 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必须遵守的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38. 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的执行 • 强制性条文: 全过程法律责任、建设各方执行、政府监管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 非强制性条文: 事故后法律责任、技术人员执行、事故处理依据——必须全面执行。

  39. 强制性条文的编写 • 强制性条文编写应符合技术内容的编写要求,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 2、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整条或整款中不得同时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技术规定。 3、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 4、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可以是定量的要求,也可以是定性的规定。定量和定性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40. 第二章 标准构成 基本构成包括: • 前引部分 • 正文部分 • 补充部分 附录 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41. 补充部分——附录 • 附录是正文的扩展和细化,经标准正文引用,属于标准正文的组成部分。 • 附录内容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 • 每一附录视同独立一章,编写的要求与正文的要求一致。 • 附录内容应与正文有关,并被正文中的具体条文所引用。 • 附录应设置标题,每个附录应另起一页编排。

  42. 补充部分——标准用词说明 • 标准用词说明是对技术内容执行 程度的规定,必须设置。 • 标准用词说明应单独列出,编排 在正文之后,有附录时应编排在 附录之后。

  43. 标准用词说明的编写 • 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44. 补充部分——引用标准名录 • 引用标准名录是被本标准正文引用的现行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 • 当标准正文中未引用现行标准或参照采纳国际标准、国外标准时,可不设置引用标准名录。

  45. 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 • 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应与正文的引用方式一致。 2、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的层次,依次列出。 3、当每个层次有多个标准时,应按先工程建设标准、后产品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4、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应按先国际标准、后国外标准的顺序,依标准编号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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