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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 处分条例. 讲课人:张博义. 2003 年 12 月 31 日,中共中央 18 号文件颁布实施了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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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讲课人:张博义
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18号文件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18号文件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部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一部重要的党内法规,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地回答了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一系列重大问题。
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央在印发《党纪处分条例》的通知中指出:《党纪处分条例》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我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等几个方面作以简要介绍。下面我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以及学习运用《条例》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问题等几个方面作以简要介绍。
主要内容 • 一、《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党纪处分的几个概念 • 三、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问题 • 四、几个问题的解释 • 五、条例总则与分则间关系以及分则 体系 • 六、违反党纪政纪有关典型案例
《党纪处分条例》的总体框架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构成,分为十五章和“附则”部分,总计178条。 • 其中总则是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工作的总要求,分五章,共44条 . • 分则部分是具体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的具体依据,共130条276个款项.
分则部分分十章规定了十大类违纪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分则部分分十章规定了十大类违纪行为: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附则4条,对解释权、授权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施行时效等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党的纪律 党的纪律,是指有权制定党内法规的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颁布的,运用党的纪律处分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广大党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党内行为规范。
这种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党纪处分条例》中,《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这种行为规范主要体现在《党纪处分条例》中,《党纪处分条例》第9条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原“试行条例”的定义是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修订工作中,把“共同遵守”改为“必须遵守”,“规范”改为“规则”,表明党的纪律作为党内法规是更显法定化、规范化。
党的纪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 一是法定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行为的规则,必须是由党的法规所明文规定的,即党纪处分明令禁止的。判断党内的行为规范是不是党的纪律,主要看是否为党纪处分条例和涉及党纪处分的其他党内法规所禁止的,就是党的纪律。
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反党的纪律。二是约束的普遍性,党的纪律作为党内的行为规则,在党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违反;违反了,就是违反党的纪律。 • 三是强制性。党的纪律是运用党纪处分的手段保障其实施的。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了党的纪律,就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党的纪律规则区别于党内其他行为规范的主要标志。
(二)违犯党的纪律,简称违犯党纪。 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依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
违反党纪概念有四层含义: • 一是违纪主体是党的组织或者党员; • 二是违纪主体必须实施了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即行为具有违法性。(1)
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三是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危害了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即行为具有危害性。这是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2)四是违纪主体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党的纪律追究的行为,即行为具有受罚性。(2)
(三)违纪构成论 • 是指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党员某一具体行为是否违纪,是何种违纪行为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有机统一。简单地说,违纪构成就是构成违纪行为的标准和尺度。
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违纪行为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违纪客体、违纪主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观方面这四个共同因素,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
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违纪客体,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所保护的、而被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把握违纪客体有助于正确认识和确定违纪行为的性质,分清违纪与非违纪,此行为与彼行为的界限。
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违纪的客观要件,是指《条例》所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的客观事实特征。只有具备党纪处分条例所规定的客观方面的具体要件时,才能构成某种具体的违纪错误。
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违犯党纪的行为中,有些行为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而违纪的客观方面却不相同,因而区分不同性质的违纪错误,往往需要根据违纪错误的客观方面来决定。
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只有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预备党员都不能适用党纪处分。违纪主体要件,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行为的党员或党的组织。只有当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时,才能成为违纪主体,对非党员和预备党员都不能适用党纪处分。
违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 一般主体,是指具有责任能力并实施了违纪行为的党员,《条例》规定的多数违纪行为种类适用一般主体。 • 特殊主体则要求具有一定身份作为该种违纪行为主体的特殊要件。
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违纪主观要件,是指违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一一故意或过失(合称过错),以及违纪的动机、目的。 •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违纪主观要件分为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只有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违纪行为。党内不允许惩处没有实施危害行为的“思想认识错误”,也不允许惩处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的违纪行为。
三、学习运用《条例》的几 个问题
《党纪处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党的纪律和对违纪进行处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专业性、实用性都很强。《党纪处分条例》是一部系统规范党的纪律和对违纪进行处分的集大成的文件,涉及内容十分广泛,专业性、实用性都很强。 • 《条例》是教育党员遵纪守法、提高纪律意识的重要教材,通过学习可以从思想上提高自我约束意识,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增强对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主动性。
下面就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介绍。下面就学习运用《条例》的几个基本问题作简要介绍。 • (一)指导思想、原则、适用范围。 • 《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是指用以指导《党纪处分条例》制定和实施的思想理论体系。
《党纪处分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基本原则 • 根据党的建设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实践,《党纪处分条例》在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规定了实施党纪处分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条例的适用范围 •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指其适用对象和时间、空间效力范围。“处分条例”第8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它的含义表明在这样几个方面: • (1)《条例》只适用于中国共产党内,不适用于党外。党外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运用“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党纪追究。 • (2)《条例》适用主体是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 (3)违纪主体的违纪行为无论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党纪处分条例”。空间范围不受限制。 • (4)时间效力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处分运用规则和几种具体处理方法 • 党的纪律处分,是指党的组织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党的组织和党员,按照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所作出的纪律处罚。它是提高党员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
如果《党纪处分条例》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其他党内法规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或者有特别的规定,可以直接依据其他党内法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如果《党纪处分条例》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其他党内法规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或者有特别的规定,可以直接依据其他党内法规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这里的“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除15种具体行为以外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与《党纪处分条例》第112条结合,作为处分违纪党员的依据。这里的“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是除15种具体行为以外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将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与《党纪处分条例》第112条结合,作为处分违纪党员的依据。
1、党纪处分种类及处分影响期。 • (1)处分种类。对违纪党员的处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分一年、两年)、开除党籍;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分为改组、解散两种。
(2)影响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2)影响期限: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在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3)影响范围。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3)影响范围。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按照中纪委、中组部和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影响期内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三年内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 其中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
2、对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法定条件的规定。2、对从重、加重、从轻、减轻法定条件的规定。 •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18至20条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条例》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条例》第20条还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条例》第20条还规定,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党纪处分条例》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条文共24处,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依法被劳动教养的;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投敌叛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组织、领导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投敌叛变的;向敌人自首的;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等行为。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嫖娼、卖淫、或者组织、强迫、介绍、教唆、引诱、容留他人嫖娼、卖淫、或者故意为嫖娼、卖淫提供方便条件的;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等行为。
《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主动交代、主动检举等六种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21条规定了主动交代、主动检举等六种可以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 • 所谓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在案件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的,也可以从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