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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的障碍因素

排除非法证据的障碍因素. 潜规则 沉默法则 人性取向 双重标准 司法体制. Code of silence 沉默法则. 潜规则. 德萧薇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的序言中说过:“几乎所有的警察对于他们是否违反宪法 ( 指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侦查,包括取供 ) 都说了谎,而这样做是为了给有罪的被告人定罪。” 在美国,“许多检察官毫不迟疑地鼓励警察,当他们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给有罪的被告人定罪一事说谎。”而且,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这一点,“大多数进行审判的法官,都会假装相信明明 在 说谎的警察人员。”. 人性取向. 双重标准. 侦查人员就刑讯逼供首次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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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的障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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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排除非法证据的障碍因素 潜规则 沉默法则 人性取向 双重标准 司法体制

  2. Codeof silence 沉默法则

  3. 潜规则 德萧薇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的序言中说过:“几乎所有的警察对于他们是否违反宪法(指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侦查,包括取供) 都说了谎,而这样做是为了给有罪的被告人定罪。” 在美国,“许多检察官毫不迟疑地鼓励警察,当他们被问到是否用违反宪法的手段给有罪的被告人定罪一事说谎。”而且,所有的法官都知道这一点,“大多数进行审判的法官,都会假装相信明明在说谎的警察人员。”

  4. 人性取向

  5. 双重标准

  6. 侦查人员就刑讯逼供首次出庭作证 ——“我叫XXX,男,42岁,系夏祥文案侦查人员,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讯问中没有言语和肢体上的不文明行为。” ——“你是否对我实施了长时间的讯问,刑讯逼供,让我跪着,不让我吃饭等行为?” ——“提押证上有提讯和还押时间,在押人员入所时要进行健康检查,当时看守所对你身体检查时也有登记,你体表无损伤,所以我们没有实施上述任何行为……”

  7. 不高明的回答 侦查人员作证,一开口便以明确的语言断然否定了刑讯逼供的指控,一句“我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讯问中没有言语和肢体上的不文明行为”显得义正词严,但接下来针对被告人的诘问,却回答得耐人寻味。对于这个回答,只需回答“是”或者“不是”,“有”还是“没有”就可以了,但侦查人员却在作证时兜了个圈子,因为提押证上有提讯和还押时间,因为看守所身体检查登记中体表无损伤,“所以我们没有实施上述任何行为”。这种说法不高明之处在于,将因果关系弄颠倒了。 佛瑞德·英鲍等人在《刑事侦讯与自白》中说,诚实的回答往往直接、干脆、不经修饰地回答,会强烈地回答“不是”。不诚实的回答表现为迟疑、逃避或躲躲闪闪地回答,“加了些情况、条件限定的回答”。

  8. 司法体制

  9. 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缺失与讯问中的威胁、利诱、欺骗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缺失与讯问中的威胁、利诱、欺骗

  10. 自白作为证据的价值 自白与承认都构成传闻法则的例外 作为一般规则,自愿作出的自白构成最高和最令人满意的证据种类(species)。这是因为通常没有无辜的人,在能力健全的情况下,会自愿以错误的自白甘冒生命、自由或财产的风险。不过,提供该自白的证据和作出自白的各种情形必须以最为谨慎的态度加以衡量。(people v. Bennett)

  11. 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认自白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但该自白必须出自自愿,且不得将其作为给被告人定罪的唯一证据。源于18世纪后半期的英国。 作为案件证据的自白必须出诸自愿,其法理基础在于:“无任意性之自白,不仅其取得不难,且其真实性大有可疑,矧如以此作为被告有罪之证据,不啻奖励司法人员以不当之方法取得自白,违反民主国家拥护人权之原则。惟是为保障人权起见,在陈述自由受侵害下所为被告之陈述,无论其为有利于被告抑或不利于被告,法官在原则上皆不得予以引用,方为妥当。” 也就是说,排除非任意性的自白的根据,一是为了保障案件的真实发现;二是为了保障人权。

  12. 非自愿自白不具有证据能力 任意性自白规则 米兰达规则; 根据提审后(post-arraignment) 和起诉后(post-indictment) 规则; 多诺万—阿瑟(Donovan-Arthur)规则

  13. 任意性自白规则的法理基础 排除非任意性自白植根于不可信赖理论(the thoery of unreliability)——非自愿自白之所以被排除,是因为它不可能是真实的。因此,在人民诉麦克马洪(People v. McMahon)案件中,提到:“这是因为(非自愿自白)在本质上是靠不住的,并不是因为获取给证据的方式不适当,而该证据被排除。” 始于1936年,随着布朗诉密西西比州案件(Brown v. Mississippi),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一系列裁决中,确认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要求排除非自愿的自白,“不是因为这样的自白是不可能真实的而是因为用于取得该证据的方法侵犯了我们的刑事法实施的原则:我们的诉讼制度是弹劾式而不是纠问式的——在这种制度中,国家必须以独立而自由取得的证据证明其有罪,而不能使用强迫其开口认罪的方式用来指控他犯罪。”

  14. 提审后规则和起诉后规则 提审(arraignment)或起诉(indictment)标志着对于被告人控诉的正式启动。这是被告人开始拥有获得律师帮助的宪法权利的司法阶段。 在提审或者起诉后,如果没有律师在场,被告人提供的自证己罪的陈述,是不可采纳的。提审或起诉表明对被告人提出了的正式控诉的开始。在提审或起诉之后,在律师缺席情况下询问被告人影响“被告人的双重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和免于强迫提供证言的自由。”(People v. Waterman)

  15. 多诺万—阿瑟(Donovan-Arthur)规则 监禁中的被告人在要求获得律师帮助的要求被拒绝或者律师试图会见被拒绝以后向当局作出的任何陈述是不能被接受的。(People v. Donovan) 多诺万规则被裁决适用于辩护人出面和要求会见被告人,即使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并且不知道辩护人的存在。(People v. Arthur) 在阿瑟案件中,法院扩展了Donovan规则,“一旦辩护人进入程序,警察在辩护人缺席的情况下不得讯问被告人,除非被告人在辩护人面前明确表示放弃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

  16. 违反自白任意性取证方法 暴力。对肉体施加作用力使其产生痛楚的行为,即暴力行为。 胁迫。胁迫是施加于精神上的暴力,其方式是以一定的不利益相威胁,使其产生恐惧感。 利诱。以法律所不允许的利益相许诺,换取被讯问者以自白进行交换。 欺骗。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讯问者的自白。 违法羁押。以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羁押的规定进行羁押,并在此种羁押中获取被讯问者的自白。 其他不正当的方法。包括以麻醉、冻馁、日晒、干渴、强光照射、困倦疲劳等,均属不正当的方法。

  17. 什么会导致自白被排除? 许诺给予宽大处理,在有些国家或者地区不会导致自白被排除。例如:“如果嫌疑人与执法人员合作,他被许诺给予宽大,如果仅因这个理由,那么他的自白不是非自愿的。” 法官萨克斯所言:“它们包括对一个人讯问的时间长短,两次讯问的时间间隔长短,被告人是否有适当的休息时间,以及陈述者的个性特性。对于儿童、残疾人或者老年人或者其他不谙世事的人是压抑的,对于性格刚强和熟谙世事的人来说,就不是压抑的。”在1981年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声称受到长时间讯问,不允许休息,也不允许上厕所,法庭排除了警方在询问中获得的自白。法官认为,警察应当不待被告人请求主动为被告人提供休息时间并允许其使用卫生间。法庭对于下列警察行为,认为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将嫌疑人拘禁在狭小空间直到其供述为止;在医院加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里对受伤和抑郁的嫌疑人进行持续不断的讯问;延长隔离单独讯问期间。

  18. 实例: 威胁与利诱 例如:“你不告诉我们被盗物品在哪里,就逮捕你。”这类话都已经被法庭裁决为“威胁”。通常,使用的措辞如“这对你来说更好”或者“是必要的”,常常被理解为含有强制或者义务的意味在里面。不过,诸如“要确定讲出真相”,“作个好姑娘,把真相告诉我们”已经由法院裁决并非“威胁”。 在《自白与供述》一书中,威廉·J·斯卡佛(Schafer)提到一名警官前来向他咨询的故事。该警官逮捕了一个人,在坦白之前,被捕者向警官询问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警官告诉他可能得到的刑罚,并且指出他有可能获得缓刑。警官对他很了解,知道他以前从未被捕过,告诉他说会向法官求情,尽一切努力争取使他获得缓刑。被告人显然松了口气,随后进行了彻底的供述,该供述后来被排除,因为它是在许诺下获得的。考虑到他真的想要帮助向法官求情,警官无法理解为什么该自白是非自愿的。

  19. 我国刑诉法修正冷落自白任意性规则 对于利诱、欺骗等违背人的自由意志来获取口供的行为不再表明严格禁止的态度,对于这些行为取得的口供以及其他言词证据,也没有明确规定加以排除,使任意性到头来仍然没有自白可采性的必要条件。

  20. 自白任意性规则被冷落的主要原因 过分倚重口供的司法惯性仍然强韧 威胁、利诱和欺骗等取证手段之害没有受到重视 对于自白任意性法理基础的正当程序观念也没有得到普遍认同 对自白任意性规则的研究尚有肤浅之病,在缺乏精密的研究和没有丰富学术资源托底

  21. 痛定思痛

  22. 罗玉明案:“供认不讳”的背后 2006年08月25日《上海青年报》报道:福建省武夷市发生盗窃案,远在重庆綦江而从未到过福建的青年罗玉明被怀疑为主犯受到网上通缉,原因是真正的盗窃犯自称是綦江“罗玉明”。罗玉明被綦江警方“抓获”并押解到武夷,对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后来查明,当时在綦江审问时,一位民警告诉他,老实交代,承认了就没事,如果抓到福建去,连父母都看不到他了。在武夷山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又对他说:“不承认就不能出去。”在这种情况下,罗玉明“一路承认下来”,甚至在案件宣判后也没有上诉。罗玉明被警方逮捕后,武夷法院判其有期徒刑一年半。年6月30日,在羁押了265天后,罗玉明被无罪释放并获得3万元补偿金。

  23. 从实例看诱供之害 2005年10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将犯罪嫌疑人赵志红擒获。赵志红交代了二十七起大案,其中第一起强奸杀人案,使警方感到震惊,因为他交代的这起发生在1996年的命案在案发当月,警方就宣布破案。一名名叫呼格吉勒图的蒙古族年青人被当作罪犯,已于1996年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这个案件披露后,并没有广为人知,当初办理此案的公安司法机关并不认可呼格吉勒图案件是冤错案件的猜测,直到现在,仍然以没有物证相佐证为由拒绝接受赵志红对该案的认罪。没有物证相佐证,责任恰在公安司法机关,当初应当收集并保管下来的物证都因未认真收集、保管而灭失,这与美国多起案件随着DNA技术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而在多年后仍然可以利用当初收集和保存的物证进行DNA检测从而发现陈年旧案乃系冤错案件恰成对比。

  24. 怎么越看越像是诱供啊 有媒体报道,有警察认为,呼格吉勒图案极有可能是个冤案。他说:“你没见过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吧,其中一段很有趣。在那个黑灯瞎火的公厕实施强奸的呼格吉勒图,居然知道被害人穿的是牛仔裤,系的皮带是向左插的,皮带上还有两个金属扣子!有些同志跟我说,怎么越看越像是诱供啊?” 凤凰电视台《社会能见度》栏目曾经披露呼格吉勒图案件审问细节:呼格吉勒图在被枪决前一个月,曾接受呼和浩特市检察官的讯问,坚称自己是无辜的。笔录中有这样一段话:“我今天讲的都是真的,在公安局一开始讲的也是真的,后来他们认为有很多疑点我讲不通,他们告诉我那女的没死,而且我当时尿急,他们说我讲完就可上厕所,可以回去,所以我就那样讲了,讲的都是假的。”

  25. 刘志连:被捕五年,证据不足获释 2006年3月22日下午,河北邯郸市涉县胡峪村村主任6岁的儿子在幼儿园突然浑身抽搐,送医院后死亡,胃液里检出毒鼠强成分。因刘志连与村主任曾有过节儿,被列为重大嫌疑对象。。虽然证据不足,在被羁押3年后,邯郸中院判处刘志连死缓。河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案件又在邯郸和涉县两级法院、检察院间作为“皮球”踢来踢去。2011年8月7日,邯郸市检察院宣布不起诉,刘志连当日获释。

  26. 王书金案件

  27. 刘志连 河北涉县胡峪村村民,32岁 新京报:为什么认定你是犯罪嫌疑人? 刘志连:2006年4月25日,他们对我进行心理测试。测试那一天,我儿子做扁桃体手术。他们就说我心情有很大波动。接着,他们对我进行骗供。 新京报:怎么骗供? 刘志连:他们拿着我丈夫的拘留证,在我面前晃了一眼,就一秒钟的时间。我看见了我丈夫的名字。事后回忆,那是假的。 新京报:为什么是假的? 刘志连:一张白纸。如果盖了红戳,很明显的。我回忆,那张拘留证没盖红戳。他们说,你丈夫都承认是你干的了,你赶紧招吧。 新京报:这让你慌了神? 刘志连:做心理测试时,我在涉县旅游宾馆里,见不到我丈夫。第二天,我又被转到涉县日升酒店继续盘问。我听到隔壁房间的人大喊一声,特别凄惨。一个胖胖的刑警对我说,你要不招,也和他一样。4月28日凌晨两点,我承认自己害了小孩。 新京报:为什么承认? 刘志连:他们连轴审问,一天24小时,3个男人一个女人看着我,不让我睡觉。我就想,认了吧,别让自己遭罪了。我是个农村人,想法很天真。我就想,我没干过的事儿,我说害了,就害了吗?

  28. 欺骗与侦查谋略容易混淆,需要小心分辨 良心标准,法官接受由这种方法获得的自白是否感到良心上过意不去,换句话说,良心是否感到不安或受到冲击,这是从伦理道德方面设定的标准; 任意性标准,依靠这种方法取得口供,是否足以导致自白失去自愿性,法庭并没有宽厚看待一个精心编造的谎言或者捏造一种情况促使被告人去坦白。“无论如何,使用了诡计或者欺诈方法会自动导致口供不可采的推断是不正确的。”关键是采用了欺骗方法是否试图发生影响或者实际上已经发生影响,导致自白是非自愿的,这意味着以引诱来形成陈述。 无辜者标准,依靠这种方法取得口供,是否足以使无辜的人承认自己有罪,这是从证据真实性方面设定的标准。 例如在1954年的一起案件中,法庭认定警察告诉被告人他们在血中发现了被告人的指纹,但实际上不是在那里发现的(事实上根本就不是在谋杀现场找到的),这一事实并不导致其陈述不可采纳。 正当程序标准(人权标准)。

  29. 垃圾证据:由于存在取证规程缺陷等形成的证明力存在疑问的证据垃圾证据:由于存在取证规程缺陷等形成的证明力存在疑问的证据

  30. 证明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31. 证明标准之分类 客观标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积极标准: 内心确信 证明标准 主观标准 消极标准:排除 合理的怀疑 证明程度之诸标准

  32. O·J·辛普森案件 辛普森曾经是全美最杰出的橄榄球运动员之一。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他因为那场旷世审判而闻名全球。 辛普森自传体新书《如果我做了》;福克斯电视台播出对辛普森的独家专访,为新书发行造势。在这本书里,辛普森假想了自己杀害前妻和她的男友的情形,还精心描写了很多细节。美国舆论哗然,出版界和新闻界纷纷批评这个行为有违道德,说它是对美国司法制度“明目张胆的挑战”。

  33. 辛普森案件:控方的证据 1.在辛普森位于罗金汉(Rockingham)的私人住宅里,寻获了一只血手套,据说符合辛普森手掌大小,是他曾经用过的样式,而在布朗邦迪街住宅的犯罪现场找到另一只手套,与之成对。这只手套上,有跟高德曼衬衫一样的纤维,布朗和高德曼的头发、野马跑车上的灰尘,及一个黑人四肢上的毛发。据说,手套上的血迹也与高德曼、布朗和辛普森的相符。 2.在辛普森卧室地板上发现有血渍的袜子,检方声称该血渍的DNA检测反应与辛普森和布朗的吻合。 3.在犯罪现场房屋后门所发现的血迹。血迹在门上,四周则相当干净,检方声称该血迹保存得比较完整,DNA检测反应与辛普森的吻合。 • 4.在辛普森野马跑车上多处发现血迹:驾驶室旁边的车门(辛普森的)、车内地板(布朗的)及中间置物箱(高德曼、布朗和辛普森的)。 • 5.在犯罪现场被害者身旁的血滴,检方声称该血渍的DNA检测反应与辛普森的吻合;采集其中一滴血,经过传统的血清检验证明,与辛普森的吻合。。 • 6.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毛发与衣服纤维。 • 7.在犯罪现场遗留的血脚印是12号,与辛普森尺寸相合,属于布鲁明戴尔百货公司里一家布鲁诺·马利鞋店(辛普森经常光顾)所卖的一双160美圆的休闲鞋子。 • 8.在辛普森罗金汉住处不同地点(车道上,大厅里)多次发现少量血迹,都证明是辛普森的。测试反应揭示:卧室的浴室水槽和莲蓬头有血迹。 • 9.辛普森的婚姻暴力史。 • 10.具备作案时间。

  34. 辛普森案件:辩护方的质疑 1.毯子覆盖尸体。 • 2.在从尸体采集毛发和纤维样本前,尸体已被移动。 • 3.警方没有按落杉矶警察局规定的程序通知验尸官当场。 • 4.警方没有搜查证进入辛普森的私人住宅。 • 5.进行搜查的警察菲利普·范耐特被法庭认为对事实“轻忽、毫不在意”。 • 6.尸体经过解剖,但法医艾温·高登没有被检方传召作证。 • 7.采血样者之一是实习警察,以前没承担过这样的任务。 • 8.范耐特将辛普森血液样本放在没有封闭的玻璃瓶中达三小时,去喝咖啡,1。55CC血掖去向不明,检方无法解释。 • 9.刑事鉴识人员第一次调查时没有在门和袜子上找到血迹。 • 10.采血的样本数量在一些环节缺乏记录。 • 11.富尔曼的种族歧视。

  35. 何谓“排除合理的怀疑”? “排除合理的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要排除的,是对具体案件中被告人构成犯罪所抱有的合理的怀疑。 内心确信和 “排除合理的怀疑”的中国式表达是“确信无疑”,但“排除合理的怀疑”并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 怀疑“只能是有理由的怀疑,而不是随便怀疑;因为任何与人为的事务有关并且依赖于人为的证据的东西都容易存在可能的或想象中的怀疑。”

  36. J·W·塞西尔·特纳解释“排除合理的怀疑” “所谓合理的怀疑,指的是陪审员在对控告的事实缺乏道德上的确信、对有罪判决的可靠性没有把握时所存在的心理状态。因为,控诉一方只证明一种有罪的可能性(即使是根据或然性的原则提出的一种很强的可能性)是不够的,而必须将事实证明到道德上的确信程度——能够使人信服、具有充分理由、可以据以作出判断的确信程度。但是,如果法律要求更进一步,即如果要求达到绝对的确实性,那就会将所有的情况证据一并排除出去。正如一个伟大的爱尔兰法官所说的,‘据以作出无罪判决的合理的怀疑不能太微弱或太不确定,这种怀疑必须是一个正直的人在冷静地分析全部证据之后所出现的有理性的怀疑,必须是不受诉讼双方影响、不存先入之见、不受恐惧干扰的一种良心上的怀疑。’”([英]J·W·塞西尔·特纳著:《肯尼刑法原理》)

  37. 英国法官波洛克(Pollock,L.C.B)如是告知陪审团英国法官波洛克(Pollock,L.C.B)如是告知陪审团 “顾及到所有疑问,你们的责任是,平和而严肃地调查这桩案件,而且看在你们的内心形成了什么结论,就像这个世界上的,有健全辨别力的,有牢固正义感的人们所做的那样。如果你们经过严肃和慎重的考虑得出的结论是你们对该案件的判定达到了确信的程度,那就是法律所要求的确信程度,你们可以就此作出其中一个甚或两个被告人双双有罪的裁决。认定一起犯罪必须排除可能存在的怀疑是不必要的。一些犯罪是在黑暗中秘密地犯下的,通过比较各种情况才能追查并且曝光它们,当这些情况数量增多时才能使人们越来越认清这些犯罪。在人的每一项事务中,总要或多或少包含许多疑问。我们经常发生错误,诸如对于自以为看到过的事实——并且更普遍地搞错那些我们自以为听到过的事实。在所有的生活事务中,都混杂着某种程度的怀疑。但这些都不如你们在裁决一件案子所抱有的怀疑那么重要:一方面,它们对于公众来说是重要的;另一方面,对于被告人来说也是重要的。我不怀疑你们将履行好你们的职责。你们将认识到,一方面你们肩负着对于公众的责任——那就是,警惕不要让有罪的人逍遥法外;另一方面,你们也肩负着对于被告人的责任——警惕着不要仅凭臆测或者猜疑,仅凭轻率的或者薄弱的根据而使他们被定罪,只能基于严肃而坚实的理由进行判定,这些理由应当提供给你们进行认识并且引导你们形成满意的结论,这就是:他们中的一个或者两个,一定是有罪的。”

  38. 上午的报告完毕,谢谢倾听

  39. 瞎子坠桥 一瞎子过桥,他不知河水早已干涸,小心翼翼摸着桥栏杆走。突然一脚踩空,身子哗啦一下滑了出去。瞎子急忙攀住桥栏杆,身子悬在半空。瞎子大喊救命,路上行人告诉他:“不要害怕,河水早已干涸,你一放手,就落到地上了!”瞎子不信,还是一个劲的连喊带挣。终于筋疲力尽掉下去。当他踩到地上,才转悲为喜:“咳,早知道桥底是地,何必自讨苦吃!

  40. 不彻底主义

  41. 与虎谋皮式修法

  42. 为何制度进步艰难?

  43. 制度与人:为何太多低素质人口

  44. 没有制度的约束,就会有低素质的人

  45. 低素质的人阻碍制度的进步

  46. 敌对势力思维? • 中共中央党校的本科学历,2013年4月担任上海高院代理院长前,是贵州省政法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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