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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減價收受」法律構成要件及上級機關權責之探討 - 以科學工業園區採購案件為例. 園區協調小組 許增如、吳維倫 97 年 5 月 14 日. 大 綱. 緒論 工程採購契約及驗收 減價收受之要件 減價之額度及違約金 園區減價收受案例評析 結論與建議. 一、緒論. 政府採購法第 72 條第 2 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研究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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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減價收受」法律構成要件及上級機關權責之探討-以科學工業園區採購案件為例政府採購法「減價收受」法律構成要件及上級機關權責之探討-以科學工業園區採購案件為例 園區協調小組 許增如、吳維倫 97年5月14日
大 綱 • 緒論 • 工程採購契約及驗收 • 減價收受之要件 • 減價之額度及違約金 • 園區減價收受案例評析 • 結論與建議
一、緒論 • 政府採購法第72條第2項規定,「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研究動機: • 本會所屬科學工業園區辦理之工程採購案件,屬國家重大建設,採購金額動輒上億,符合前開減價收受條件時,應報請本會核准後,方可辦理減價收受。 • 目前採購法僅最有利標及減價收受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相較於最有利標有評選辦法、及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等子法及作業規定可供判定、適用,減價收受僅母法第72條及子法第98條有規範。 • 本文以工程採購為研究對象,希望釐清減價收受之構成要件、法律效力及其法律效果,作為日後該規定適用之參考。
二、工程採購契約及驗收 • 工程採購契約:工作之完成 • 工程採購之性質在於一定工作之完成,故其契約應屬民法之承攬契約。 • 民法第490條第1項: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 常見爭議:工程之材料(民法第490條第2項)、工程設計及監造。 • 驗收之定義:確認廠商是否完成工作 • 確定廠商是否圓滿履行債務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15條「驗收」規定,「廠商履約所供應或完成之標的,應符合契約規定,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且為新品。」
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範驗收應製作紀錄,並明確規範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例外規定如下: • 部分驗收:驗收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可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減價收受(第72條第2項)。 • 驗收之法律效果 • 定作人給付尾款及保留款 • 履約保證金發還 • 危險負擔之移轉 • 瑕疵擔保責任起算
減價收受之效力 • 瑕疵之認定:不於期限內修補、拒絕修補或不能修補(瑕疵非屬重大、以減少報酬方式,以保障定作人之利益並兼顧維持該工作物之經濟價值 ) • 瑕疵與完工之認定 :否定說vs.肯定說 • 否定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2068判決 • 肯定說: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2249判決 • 實務判決 •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0號民事判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三、減價收受之要件 • 法定要件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 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 • 不妨礙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 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 • 得於必要時 • 可歸責之事由:減價收受之瑕疵不論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或承攬人,機關也就是定作人,均有權決定是否減價收受。
四、減價之額度及違約金 •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 • 減價之額度 • 依契約規定 • 依市價計算 • 常見爭議 • 是否適用民法247條之1規定:實務多採否定見解 • 經雙方協議(臺灣高等法院96建上85、高等花蓮分院97建上3) • 契約條款不利可不參加投標(花蓮地方法院95重訴字67) • 依採購法規定(最高法院95台上2255) • 減價收受與減帳
違約金之性質 • 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liquidated damage • 懲罰性違約金penalty • 最高法院86台上字第1620號判決 • 減價收受之違約金 • 債務不履行之瑕疵應屬輕微 • 除減價、請求損害賠償外,加計懲罰性違約金,似有過重之嫌 • 除非契約另有規定,應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 違約金酌減(民法252條) • 違約金倍數酌減 • 依瑕疵所及範圍酌減
五、園區減價收受案例評析 • ○○基地標準廠房第一期新建工程 • 茶水櫃長度尺寸經驗收與規定不符 • 依契約規定,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 • ○○基地標準廠房第二期新建工程 • 一樓及五樓空調設備部分工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 增加工程費用1,767,000元,由承商自行吸收,減價金額為零元 • 減價收受之必要性 • ○○基地污水放流管線工程第三標 • 因施工不慎造成基樁鋼筋籠上符50公分 • 非屬永久結構物,且經以折減後樁身之穩定性仍在安全範圍符合原設計需求,按不符尺寸減價收受,並加計一倍之違約金
○○園區第一期第一區工業區道路景觀及路口交通號誌工程 • 安裝施工時未確實、不合規定,造成部分花崗石椅「不平順」 • 應探討是否有妨礙使用安全或契約效用之虞 • 減價額度上,未說明契約是否有相關之規定,僅就該工項之費用全數扣除,亦未提及契約是否有加計違約金部分 • ○○科學工業園區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彈性減振材 • 不符規範,但其功能經第三公正單位檢討符合設計需求,且拆換確有困難 • 減價金額俟仲裁結果而定 • 未見主辦機關及設計監造單位認定本案是否適用減價收受 • 減價之額度未預先計算,影響後續之仲裁及機關權益之保障 • 應俟仲裁結果是否能接受後,再報請上級機關辦理減價收受
○○科學工業園區減振工程細部設計與施工案-連續壁鋼筋 • 鋼筋採用與設計圖不符之非可焊鋼筋 • 為工作筋,因無減少契約預定之效用,且已施作於地下連續壁,拆換確有困難,故建議減價收受並處以減價金額6倍之違約金 • 對於該批鋼筋在施工時,是否會影響安全或增加主辦機關焊接加工之成本,則未多做交代。本案減價收受條款有加計違約金之部分,或可視作機關因廠商違約所生損害賠償之總額 • ○○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單身及有眷住宅新建工程 • 櫃體用塑合板材,防焰性能測試結果,有部分試體未符契約約定 • 工程會調解建議略以: • 本項規格非屬招標文件所列之必要規格,其防焰性能雖有瑕疵,又無牴觸法規上防火之要求 (接下頁)
經請經濟部標檢局解釋防焰標準,發現「防焰合板」方式測試似有引用錯誤之疑義,又CNS 8736並未規定允收基準,故建議減價收受 • 主辦機關應強化減價收受之必要性說明 • 安全性及契約效用 • 為何不拆換重作 • 監造單位就此重要之工項是否有監工不周之處 (不合格機率達6分之1) • ○○基地開發工程-滯一滯洪池基礎設施工程 • 觀音石鋪面工項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 • 手鑿觀音石為尺寸不一之楔形體,與原設計觀音石尺寸10×10×10公分、10×10×5公分不一致 • 鋪面材料間填縫以水泥砂漿取代細粒清碎石施作方式 • 施工之粗糙使原本設計應有之美感大打折扣,亦屬妨礙「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
六、結論與建議 • 減價收受規定可說是採購驗收之例外規定,機關不要求廠商限期改善的因素之一,可能在於廠商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 • 減價收受僅適用非屬重大之瑕疵,安全與契約效用為機關裁量得否減價收受必要之點。 • 簡化非屬重大之瑕疵處理程序,藉由減價使定作人之損害得到填補。 • 減價收受不以有可歸責之事由為必要,但是如有可歸責之事由,定作人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減價額度依契約規定,如無,則可參考市價。 • 減價加計之違約金,可視為損害賠償總額。契約如有規範,應不得另行請求損害賠償。如違約金過高,可請求酌減。 • 建議: • 可強化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相關規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 減價收受僅限非屬重大之瑕疵,應比照契約變更,由締約機關全權負責。現行達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之規定,無助於採購效率且權責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