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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件下载. 登录网站: www .tjlabor .com 使用企业会员登录 用户名:养老保险 密码: 11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养老保险处 2011 年 8 月. 内容提要. 一、 《 社会保险法 》 中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的立法背景、原则、意义 二、 《 社会保险法 》 和 《 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若干规定 》 (人保部 13 号令)中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如何理解 三、当前贯彻 《 社保法 》 和 13 号令的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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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职工养老保险相关内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养老保险处 2011年8月
内容提要 一、《社会保险法》中职工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的立法背景、原则、意义 二、 《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保部13号令)中关于职工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如何理解 三、当前贯彻《社保法》和13号令的重点工作
一、《社会保险法》中职工养老保险的立法背景一、《社会保险法》中职工养老保险的立法背景
(一)中央高度重视《社保法》立法工作 • 《社会保险法》立法进程(4审5稿) • 2006年《社会保险法》初稿 • 2007年提出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并首次提交人大审议 • 2008年《社会保险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集意见4.75万条 • 2009年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与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草案 • 2009年国务院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 2009年12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出台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 • 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充分认识《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 • 1、《社会保险法》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 《社会保险法》对各项社会保险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规范,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2、《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2、《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 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各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稳定、运行更加规范,必将带动一系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
3、《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3、《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 • 确立了广覆盖可转移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从法律上破除了阻碍各类人才自由流动的制度,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 • 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 与其他相关的法律构成了人力资源法律体系的顶层架构。是我国政治经济中的一件大事。
里程碑意义: 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它提升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位阶,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构筑了强大的社会经济运行‘安全网’和‘减压阀’,确保我国社会保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它明确了政府、单位、个人三方责任,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权益。在此之前,尽管各种社会保险制度已在中国实施多年,却没有一部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加以规范。综合性社会保险基本法的缺失,令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价值取向。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于健全和完善中国社会领域的立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二)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 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1984年,开始试行企业职工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2、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 3、199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4、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5、200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三)我市职工养老保险当前面临的问题 1、老龄化 2、参保政策不完善,群众不能享受平等参保权益 3、基金可持续性面临考验,难以长期平衡运行
职工养老保险的主要特征 除具备社会保险的强制性、互济性和普遍性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参加保险与享受待遇的一致性 2、保障水平的适度性 3、享受期限的长期性 4、保障体系多层次 5、与家庭养老相联系
职工养老保险的指导思想 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则,完善政策,健全机制,加强管理,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中职工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二、《社会保险法》中职工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10-19条第10条,明确了参保范围和公务员养老保险。第11条,明确了制度模式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构成。第12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第13条,明确了政府对视同缴费年限和补贴基金的责任。第14条,明确了个人账户的支付、记账利率和余额继承。第15条,明确了基本养老金构成和确定和主要因素。第16条,明确了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及相关处理办法。第17条,明确了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第18条,明确了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第19条,明确了跨统筹地区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及待遇计发。
其他章节相关条款 此外,在总则、第四章、第八章、第十二章等章节中还有与养老保险有关或涉及养老保险基本制度的框架性内容的条款 • 方针与保障水平3、国家责任5(第一次)、工伤人员享受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和费用来源40、基金全国统筹64、投资运营69、征缴稽核与滞纳金86、进城务工农村居民95、被征地农民96、外国人97
(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框架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特点:覆盖全民,城乡有别(农村居民不适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老遗残一体化。
(三)明确了权利和义务 单位权利和义务 1、权利: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要求社保机构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74)。 2、义务:一是缴费义务(60);二是登记义务(57、58);三是申报(60)和代扣代缴义务(62、63)。
个人权利义务 1、权利:一是依法享受待遇;二是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免费向社保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保待遇记录,要求社保机构提供咨询等相关服务。 2、义务:一是缴费;二是登记。
单位和个人的救济权利 1、举报、投诉:对单位和个人违反社保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2、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认为社保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3、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个人与所在单位发生社保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单位侵害个人社保权益的,个人可要求社保行政部门或社保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 社保法第10条、95条、97条明确了范围。 按参保人员区分,既包括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无就业居民,也包括了农村居民(单位就业)和外国人(单位就业)。 按参保内容区分,既包括参保人员养老待遇保障,也包括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 按参保要求区分,既包括强制性的,也包括了非强制性的。
需要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参保范围大大超出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 2、在城镇从事个体经济的农村户籍人员可否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3、农村户籍人员在同期参加城镇和农村养老保险的如何处理。 4、进城务工农村居民、外国人参保办法。 5、对非强制性参保要求的理解与把握。
我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 1、国有企业及其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8、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五)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社保法第11条进一步明确了这一制度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形成:1998年试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 国发[1991]33号文件进一步明确; 1993年14届3中全会提出实行统账结合; 国发[1995]6号文件明确进行改革试点; 国发[1997]26号文件正式确立。 特点:优化组合,实践结晶,中国特色。 问题:应坚定实行这一模式,不宜轻易改变。
(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保法第12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双基数)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何理解)
(七)第13条 政府承担的两项责任 • 一是隐性债务: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 二是兜底责任: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补贴; • 同时,首次明确了视同缴费年限的适用范围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前。
(八)第14条 个人账户的管理和性质 • 不得提前支取; •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定期存款利率; • 免征利息税; •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以前规定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所有)。 • 13号令第六条
(九)第15条 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 统筹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以“统筹养老金”替代了原来的“基础养老金”(13号令第一条) • 基本养老金的影响因素: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介绍 • 基本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介绍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退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工资指数 • 平均工资指数=历年工资指数之和÷应缴费年限 (含中断缴费年限) 工资指数=本人缴费工资/缴费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际上是所占比例)
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介绍 (2)过渡性养老金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1% 全部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部平均工资指数 全部平均工资指数=(历年实际工资指数之和+视同缴费年限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 (视同缴费年限工资指数之和,有几年视同年限就是几) (3)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可以领多少钱? • 1、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 甲,男,一直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 缴费满30年退休,个人账户储存额50000元。 甲的养老金:1649元 其平均工资指数=1 基础养老金= (4299+4299×1)÷2×30×1%=1289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50000÷139=360元
2按300%上限缴费 乙,男,一直按照上限缴费,缴费 满30年退休,个人账户储存额80000元。 乙的养老金:3155元 其平均工资指数=3 基础养老金 =(4299+4299×3)÷2×30×1%=2579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80000÷139=576元
3、按下限缴费 • 丙,男,一直按照下限缴费,缴费 满30年退休,个人账户储存额30000元。 丙的养老金:1247元 其平均工资指数=0.6 基础养老金 =(4299+4299×0.6)÷2×30×1% =1031.76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30000÷139=216元
4、中断缴费 丁,男,一直按照下限缴费,先缴费10年后中断, 临近退休时又按照下限缴费5年退休,个人账户储存 额20000元。 丁的养老金:563元 其平均工资指数 =(0.6×10+0×15+0.6×5)÷30=0.3 基础养老金 =(4299+4299×0.3)÷2×15×1% =419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20000÷139=144元
(十)第16条 享受待遇的条件和制度间转换 • 按月领取条件: 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⑵累计缴费15年 • 新规定:不足15年的, ⑴可以缴费至满15年(继续缴费,如何掌握);⑵可以转入 新农保,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⑶ 终止关系,清退账户。 • 13号令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如何掌握)
(十一)第17条 死亡待遇 病残津贴(老遗残一体化) • (一)死亡(遗属)待遇扩大范围: 因病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目前待遇享受范围和标准)。 • (二)病残津贴新规定(替代国发[1978]104号文退职老规定): 未到龄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标准待国家明确)。
(十二)第18条 养老金调整机制 • 1、正常调整:建立正常调整机制 • 2、考虑两因素:工资增长,物价上涨 • 3、问题:一是2006年以来,国家实行7次连调,要求各省按平均养老金的10%调整,可能出现“倒挂”问题;二是特殊调整:先后对退休高工、建国前老工人、53年前参加工作人员、高龄人员等倾斜,是否违背养老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原则,造成不同群体间的矛盾
(十三)第19条 关系转移与待遇发放方式(制度内) 四点规定: • 跨统筹区就业,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 • 统一支付。 分段计算方式如何理解(13号令第五条)
1、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解读“分段计算、统一支付”。1、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规定解读“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2、理清与欧盟国家“分段计发”区别。 如:某人缴费分别在A国5年、B国10年、C国15年,累计30年,在计发养老金时,三国均按30年分别计算出一个养老金数额, A国按养老金数额的5/30计发, B国按养老金数额的10/30计发,C 国按养老金数额的15/30计发。
(十四)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社保法第10条明确,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表明了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改革。 2.改革应在社会保险法的框架下进行。 3.改革应统筹考虑并体现特点。 4.改革应积极稳妥地推进。
三、当前贯彻《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工作 1、按照50号文件要求,精细化管理 2、做好参保人员缴费“前补后延”工作 3、做好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市转移接续工作 4、做好连续工龄审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