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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校园安全 争创和谐李中

关注校园安全 争创和谐李中. 安全重于泰山,它历来都是个人、家庭、集体、社会最基本的生命线,更是维系个人享受生活和集体保持稳定的最重要的保障线。 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 20 多种: 食物中毒 、 体育运动损伤 、网络交友安全、 交通事故 、 火灾火险 、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在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学校安全事故所占的比重很大。据了解,我国每年约有 1.6 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 40 多人,就是说几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一、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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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sentation Transcript


  1. 关注校园安全 争创和谐李中

  2. 安全重于泰山,它历来都是个人、家庭、集体、社会最基本的生命线,更是维系个人享受生活和集体保持稳定的最重要的保障线。安全重于泰山,它历来都是个人、家庭、集体、社会最基本的生命线,更是维系个人享受生活和集体保持稳定的最重要的保障线。 • 校园安全涉及到青少年生活和学习方面的安全隐患有20多种:食物中毒、体育运动损伤、网络交友安全、交通事故、火灾火险、溺水、毒品危害、性侵犯、艾滋病等。在全国各类安全事故中,学校安全事故所占的比重很大。据了解,我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中小学生因安全事故、食物中毒、溺水、自杀等死亡的,平均每天有40多人,就是说几乎每天有一个班的学生在“消失”。

  3. 一、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事例1] 1月6日晚5点40分,一则校园广播吸引了宁海金桥书院几百名小学生的注意,同学们蜂拥下楼观看科学老师放孔明灯时,3年级4班10岁男生谢昊南被挤倒在楼梯上。不久后,他在宁海第一人民医院永远闭上了双眼。 家长质疑:1、没教师带队? 2、没有安排如何下楼? 校方:有完整的应争预案,事件发生在休息时间

  4. 一、防止踩踏事故的发生 • [事例2]新华网昆明8月29日电(记者李倩、蔡祥荣)记者从云南省曲靖市委宣传部获悉,28日,曲靖市马龙县一所小学发生踩踏事件,导致17名小学生不同程度受伤,其中2名学生伤势比较严重。

  5. 二、教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救护 [事例3]“杨不管”? • 事发安徽省长丰县,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授课教师杨某某选择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并不加以制止,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杨老师因此被冠以“杨不管”称呼,他是否负有责任也成为人们讨论的焦点,不少人认为他比“范跑跑”更为恶劣 。 • 2008年6月12日,吴店中学七年级二班上午的最后一堂课是地理。当课上到大概一半的时候,坐在第三排的陈某和杨某不知为什么突然发生了争执,随后两个人在课堂上当着正在上课的老师的面打了起来,而且越打越凶。班上的所有学生都目睹了这一幕。 • 校长:杨老师并没有第一时间护送孩子到医院进行救治,而且也没有向学校上报学生打架情况,是工作上的失职。 • 目前,学校、杨老师和当事人家长达成了赔偿20.5万元的协议,杨老师已被停职。 –2008年7月11日搜狐教育网

  6. [事例4]课间嬉闹学生一眼致残 二、教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救护 • 王某和李某是某镇苗家屯小学二年级学生,均为8周岁。2003年5月10日上午第三节课时,任课教师因故未及时赶到教师,迟到15分钟。在此期间,王某拾到一块橡皮,李某声称是自己的,让王某归还,王某不肯,两人遂大闹起来。李某手持水果刀将王某脸部捅伤,共花去医疗费8300元。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其监护人及学校赔偿损失。 • 问:赔偿如何支付?

  7. 二、教师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救护 • 法院判决:学校赔偿50%,李某及其监护人赔偿30%,王某自负20%。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第2款:“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 • 《民法通则》第122条,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8. [事例5]玻璃砸伤学生头部案 三、学校要检查硬件安全,做好安全提示 • 2002年9月16日,某中学下午课外活动课时,学生们大都在室外活动。突然一阵大风吹过,2号教学楼上的玻璃正巧摔下来,砸到了正在楼下玩耍的唐某某头上,造成该生头顶骨凹陷性骨折。住院花去医疗费15673元。出院后,唐某某家长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学校则认为玻璃掉落是大风所致,属于意外事件,学校不可预见,不应承担责任。只同意给与适当的人道主义补贴1000元。后诉至法院。 • 问:学校该承担责任吗?

  9. 三、学校要检查硬件安全,做好安全提示 • 《民法通则》126条关于建筑物上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定 • 学校不能证明是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而仅仅是大风,学校实现应当预见并采取措施。故学校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0. [事例6]某日数学老师上课时小黑板未挂好,掉下来砸在一学生鼻子上。[事例6]某日数学老师上课时小黑板未挂好,掉下来砸在一学生鼻子上。 学校和教师承担民事责任

  11. 校舍、设施不安全 三、学校要检查硬件安全,做好安全提示 • 围墙倒塌 • 校园栏杆倒塌 • 楼梯通道狭窄堵塞 • 当雨板、旗杆、滑梯、转椅、物件坠落 • 触电、火灾 • 道路安全 • 体育设施

  12. [事例7]体育教师要承担责任吗? 四、预防体育课实验课上事故的发生,加强指导 • 张某系湟源县大华镇某小学在校学生。2003年3月13日上午,张某在学校上体育课在教师吴某的指导下做弯腰动作,吴某认为张某的动作不规范,在纠正动作时,用力压张某颈部两下,造成张某“腰椎歪曲度存在L5S1间盘变形”。张某住院治疗47天花医疗费、交通费等费用13899.56元,并给张某的精神及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张某将学校和吴某推上被告席。

  13. 四、预防体育课实验课上事故的发生,加强指导四、预防体育课实验课上事故的发生,加强指导 • 体育课上的事故。调查发现,体育课是学生损伤的多发地之一,体育课事故约占学校事故总数的20%-30%。虽然同样是体育课事故,但是事故性质不同,处理结果也不同 。 • 《民法通则》121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吴某作为教师是执行职务行为,但方法不当造成的损害,由学校负责赔偿。 • 学校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教师吴某追偿。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14. 四、预防体育课实验课上事故的发生,加强指导四、预防体育课实验课上事故的发生,加强指导 • [事例8] 3月23日上午9时许,华茂外国语学校一名女生在操场上体育课时被标枪刺中头部,情况紧急。急救人员赶到现场时,体育课已停止,一根1.5米左右长的标枪45度角方向刺入受伤女生右耳上方。标枪为竹竿,前段有一金属制枪头,刺入女生头中的正是这段金属头。 医护人员现场查看发现,标枪的刺入部分足有1厘米以上。

  15. [事例9]跑步猝死,责任在谁? 五、要做好学生疾病登记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 某中学初二一班上体育课时,教师组织学生进行百米短跑训练,学生吕某在跑步中不幸身亡。经法医鉴定,该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吕某及家长从未将此病情填在子女健康卡中。吕某家长认为其子死亡是由于学校要求短跑所致,学校必须负责。 • 问:学校是否需承担责任?

  16. 五、要做好学生疾病登记工作,预防事故发生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9条:“学生因病、残免修体育课或者免除体育考试的,必须持医院证明,并报学校教务部门备案,记入学生健康档案”。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第12条: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于知道,而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在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 本案中体育教师的授课符合教学要求,属于正常教育活动。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责任。

  17. [事例9]周六补课的意外 五、加强课外学生的安全教育,不随意安排 休息时间学生来校、外出等。 • 2004年3月11日(星期六),13岁的中学生李某骑自行车到某中学上早自习。途中被撞。到校后感到不舒服,学校校医检查后打120电话送2公里外县医院。李某到医院后因枕叶硬膜外血肿,右枕颅骨骨折,并颅内积气,抢救无效死亡。后李某父亲法院,认为学校片面追求升学率节假日补课,并且学校教师仅用三轮车送医院,延误了救治时间。要求学校承担责任。 • 问:学校需承担责任吗?

  18. 五、加强课外学生的安全教育,不随意安排 休息时间学生来校、外出等。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需有因果关系。 • 延长学习时间不具有这种损害结果的可能性。 • 学校积极采取措施,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义务。 • 学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19. 五、加强课外学生的安全教育,不随意安排 休息时间学生来校、外出等。 • [事例10]老师叫学生买早餐,学生在买早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 五、严格门卫制度防止学生在校期间外出, 防止校外第三人致害事故 • 为防止此类事故,学校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 严格进出校门制度,建立健全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内部治安保卫制度,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学校。 • 严格校内交通制度 • 严格宿舍管理制度。 • 不得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作为从事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21. 为防止校园事故发生,尽到学校和教师的责任,为防止校园事故发生,尽到学校和教师的责任, • 我们在管理学生时有以下几项注意义务: • 1、事先提醒的注意义务; • 2、在课堂上指导监督的注意义务; • 3、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义务。 • 即事前提醒,事中监督,事后处理。 • 而学校要有应急预案和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22. [事例11]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 • 下面是原湖南郴州市某中学教师尹某《入学教育课》教案中的部分内容: • 读书干什么,考大学干什么,总之,你为了什么?也许你会说,为了实现共产主义,为了社会主义建设,而我明确地告诉你——读书考大学是为了你自己,不是为了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美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 • 后该教师被校方辞退。 • 问:您怎么看待这一事件?

  23. 教师虽有《教育法》第7条第2项规定的学术自由权利,但有拥护党的教育方针的义务,不应向学生灌输极端个人主义和封建糟粕的思想。教师虽有《教育法》第7条第2项规定的学术自由权利,但有拥护党的教育方针的义务,不应向学生灌输极端个人主义和封建糟粕的思想。 • 中小学阶段,教师不应把学术问题带到课堂中来,不宜在课堂上讲授没有定论的学术性问题。

  24. [事例12]张贴学生成绩侵权吗? • 2002年12月的一天,江西省赣州地区某中学的校门口贴出一大幅成绩单,上面列出该校初三年级(2)班全体学生的一次模拟考试成绩,并对张某等三名排名在最后三位的同学点名批评。张某之父听说此事后,找到学校领导,要求学校立即停止张贴成绩单的行为,并向张某赔礼道歉。几次协商未果,张某之父起诉到法院,并要求赔偿200元。学校辩解说公布成绩单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学生更加努力学习。 • 问:学校的做法合法吗?张某的诉讼应否得到法院支持?

  25.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隐私”。 • 《关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不得按学生考分高低排列名次,张榜公布”。 • 《关于当前积极推进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主要标准甚至惟一标准,挫伤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他们全面素质的提高,”“坚决摒弃以学科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以及损害学生人格尊严的做法。评价工作要为学习者营造一个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生动活泼和谐发展的环境。” • 本案中学校主观上是为了促使学生努力学习,但客观上却侵害了张某的隐私,给张某造成了损害。 • 法院判定:学校立即停止张贴成绩行为,并向张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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