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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纳税申报事项 货物和劳务税处:谭润森 电话: 024-23185307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纳税申报事项 货物和劳务税处:谭润森 电话: 024-23185307. 营改增文件 : 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 [2013]37 号 附件 1 :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件 2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附件 3 :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 4 :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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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纳税申报事项 货物和劳务税处:谭润森 电话: 024-23185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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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及纳税申报事项 货物和劳务税处:谭润森电话:024-23185307

  2. 营改增文件: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 •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 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3.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答记者问

  4.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2011年第74号 •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

  5.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 •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 •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65号

  6. 9、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 •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 2012年第13号

  7.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 12、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 • 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

  8.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 • 1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航空公司执行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9号 •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号

  9. 此外,还涉及到23个营改增前发布的通用文件:国税发〔1995〕76、财税字〔1997〕45号 、〔1999〕183号 、〔1999〕353号、国税发〔2000〕139 号 、国税函〔2000〕514号 、〔2000〕909 号、财税〔2003〕16号 、国税函〔2005〕202 号、国税函〔2006〕1245号 、国税函〔2006〕1310号 、国税函〔2006〕1312号 、国税函〔2007〕908号 、国税发〔2007〕101号 、国税函〔2008〕660号 、财税字〔1997〕95号、国税发〔2006〕156号 、国税发〔2007〕18 号、国税发〔2004〕153号 、财税〔2012〕15号 、国税函〔2004〕1404号 、国税函〔2009〕617号、国税函〔2004〕128号

  10. 第一部分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解读 •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第二章 应税服务 •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五章 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 第六章 税收减免 • 第七章 征收管理

  11.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1、试点纳税人范围界定。境内:提供方接受方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2.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单位和个人范围的界定。境内、境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地、居住地 3、应税服务(征税范围) 4、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有关事项)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3. 案例 • 美国M广告公司向沈阳肯德基公司提供广告设计服务。 • 美国M广告公司就是纳税人。

  14. 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单位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确定的具体规定。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5.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理解本条把握两方面: • 1、什么是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 2、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的纳税人的界定,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6. 案例 • ,赵某与山东W运输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W运输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但领取独立营运证件,自备运输工具在辽宁省内独立开展运输服务并承担法律责任。纳税人是W公司,还是赵某 • 不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那么赵某应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在辽宁纳税。

  17. 第三条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由一般纳税人认定同志具体讲解。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8.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提供境外服务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如果该销售额是含税的,应按照应税服务的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19.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 本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0. 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本条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认定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1.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 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理解把握两点: •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 。 • 2、不履行扣缴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如前例美国M公司的代理人。

  22.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 合并纳税的批准主体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3. 第二章 应税服务 •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注:征税范围的具体规定。初期重点掌握内容,看一下注释

  24. 掌握本条规定主要从以下二方面着手: • 一、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界定。铁路运输及铁路场站服务不属于改征增值税范围。经营快递业务、旅游景点经营索道业务。理发及美容服务一并提供的发型设计。 • 二、改征增值税的行业要界定清楚,主要涉及到税率的适用。 • 1、交通运输业与有形动产租赁的界定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 • 2、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界定。

  25. 打捞、港口码头服务 、装卸搬运 、航空服务 • 3、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子目界定。技术咨询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知识产权咨询服务。 • 案例:判断 • 1、非银行性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的服务 。 • 2、电脑维护 • 3、品牌转让使用权收入、会议展览单位服务收入、 • 4、公交车公司车身广告向广告公司收取费用

  26. 5、搬家公司 • 6、运钞车服务 • 7、网吧经营、销售网络游戏点卡、交友网站

  27. 第二章 应税服务 •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8. 第二章 应税服务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是有关提供应税服务的定义。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规定一致。 主要把握非营业活动的理解。

  29. 非营业活动: • 1、非企业性单位收取政府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非企业性单位: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有权设立、省以上财政票据、全额上缴 • 2、聘用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服务。一是员工,二是职务性应税服务。财务人员自车运货 • 3、为员工提供的应税服务。班车收费

  30. 第二章 应税服务 • 第十条 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1. 第二章 应税服务 • 本条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所称的“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解释,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的来把握: (一)境内(注册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境内外应税服务都属于征税范围,即属人原则。与劳务区别。 (二)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即收入来源地原则。

  32. (三)排除的三种情形 • 提供方在境外、接受方在境内、服务在境外。即外方提供的收入来源在境外的排除在外。 • 案例: • 境内单位在境外租用仓库保管货物,境外单位向境内单位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会展服务。 • 中国公民在美国承租一辆车旅游,由于完全在境外使用,因此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33. 第二章 应税服务 •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与货物一样保证税制完整,防止漏洞。 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34. 注意两点:  1、“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2、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由此规定理解有偿赠送的概念是不存在的。

  35.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36. (二) 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附件4:国运、研发、设计零税率。一般免抵退,简易免税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37.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本条是对增值税征收率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征收率为3%。 一般纳税人如有符合规定的特定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为3%。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38. 关于税率和征收率的特殊规定 • 1、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试点实施前后。 • 2、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 3、混业经营 。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 从高。

  39.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一节 一般性规定 •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 首次提出一般计税法和简易计税法的分类。 • 一般法适用一般人,简易法适用小规模和特定一般人。

  40. 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计税方法的规定。

  41. 需掌握以下内容: • 1、可选择简易计税法的特定应税服务。一是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二是试点前购买标的物的经营租赁。 • 2、其他按简易计税的规定:三是销售试点前购买自制的固定资产。四是 销售小规模纳税人时购进的固定资产。五是销售按简易计税时购进自制的未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

  42. 3、一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 • 案例 • 试点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及劳务,销售货物及劳务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 原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应税服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如何计税?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如何计税?

  43.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 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44. 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扣缴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扣缴税款的计算问题。 • 1、比劳务更进一步。 • 2、适用对象 • 3、适用范围 • 4、适用税率 • 案例 • 境外公司为试点纳税人A提供系统支持、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该境外公司在试点地区有代理机构,则该代理机构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45. 应扣缴增值税=106÷(1+6%)×6%=6万元

  46.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第二节 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47. 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 案例:某试点地区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取得交通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当月外购汽油10万元,购入运输车辆20万元(不含税金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联运支出50万元(不含税金额,试点地区纳税人提供,取得专用发票)。 该纳税人2012年10月应纳税额=111÷(1+11%)×11%-10×17%-20×17%—50×11%=11-1.7-3.4-5.5=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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